网上房地产经纪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1〕12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1〕12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我局修订了《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11月22日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规则透明、体系完善、监管到位的住房租赁市场环境网上房地产经纪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的通知,推动现代住房租赁产业发展,加强房屋租赁信息采集,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适用本规则。第三条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则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区开展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系统的开发、维护、管理和备案数据的汇总、统计。区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以及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项。

第四条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为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社会公众提供房屋租赁信息发布、查询等服务。第五条出租人、承租人、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其他具有房屋租赁经营范围的机构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办理相关业务的,应当先在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实名注册。第六条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其他具有房屋租赁经营范围的机构对外出租房屋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后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上传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合法来源资料)、出租人身份证明,由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源核验。第七条录入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并获得房源核验码的房屋信息,可以在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门店现场或网络信息平台等渠道发布房源信息时予以标注。承租人可以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求租信息,也可以查询房屋租赁信息。第八条租赁当事人应当在订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双方自行签订合同的网上房地产经纪人,可由租赁当事人单方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企业租赁房屋,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对经本机构促成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由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网上房地产经纪人

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租赁企业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第九条租赁当事人可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或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申请登记备案。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应当录入并上传以下资料:(一)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二)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合法来源资料;(三)房屋租赁合同。提供房源核验码的,只需上传承租人信息、房屋租赁合同。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的,可同步办理登记备案。变更或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提供原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号码并上传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提前解除凭证。第十条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受理后生成登记备案受理回执号,受理回执号作为当事人查询登记备案处理进度的凭证。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完成后,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生成《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并提供登记备案电子证明。租赁当事人可以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自行打印《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应当将商事登记和税务征收中已经掌握的房屋租赁信息及时共享至政务服务平台。

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已经通过政务服务平台获取房屋租赁信息的,租赁当事人可不再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租赁当事人需打印《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应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补充完善资料。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反映的租赁信息,加强对出租房屋的巡查,核对相应的租赁信息。第十四条出租人、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其他具有房屋租赁经营范围的机构对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第十五条本规则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1号)同时废止。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等规定,现就做好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加强房地产经纪人从事存量房交易的管理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

(一)凡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含分支机构,

下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经批准增加“房地产经纪”经营范围之日起30 日内,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外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含分支机构)备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办理。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不含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原件,附件1);

2.上海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表(原件,附件2)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4. 注册地址、固定经营场地的房地产权证、租赁合同或租赁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5.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证明(复印件);经纪机构为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营业执照、备案证书副本的复印件。复印件均由申请备案的经纪机构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三) 区县房管部门、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工作。对提交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时制作发放《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

(四) 房地产经纪机构变更、注销、迁址、遗失证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资金等发生变更的,自工商部门核准之日起30 日内,持新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2. 房地产经纪机构自终止营业或经批准取消“房地产经纪” 经营范围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证明材料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3. 房地产经纪机构跨区县迁址的房地产经纪人高级zjt,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通知,应先在原备案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再到迁入地的区县房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4. 房地产经纪机构遗失备案证书的,按照新办备案流程办理,同时注销原备案证书,并在新备案证书中标注原备案证书的编号。

(五)外省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持当地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

办理分支机构和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手续。

二、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人从事存量房交易的管理(一)严格执行存量房交易网上备案制度

1.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用户认证手续;已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可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开通网上签约功能。

2.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下列流程,为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开通网上签约功能:

(1)持备案证书副本、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等材料,到区县房管部门或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备案部门)确认专业人员的从业信息,由备案部门出具确认单(附件3);

(2)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确认

单、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资格证书以及入网认证其他规定材料;提交材料齐全的,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为专业人员开通网上签约功能。

3.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加强网签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有虚签经纪委托合同、交易合同,虚报委托价格或虚拟成交价格等违规行为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同意后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及时注销虚拟合同的备案信息;整改期间可暂停其网上签约功能。

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后,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要求办理交易合同备案信息注销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用户认证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网上签约功能的时效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变更、注销,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离职等,应及时注销、变更网上用户认证和网上签约功能。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专业人员违法违规从事经纪活动的,应按规定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二)推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1.为保证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

代理存量房交易,应当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可选择通过上海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进行资金监管。

2.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应当严格按照原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 号)的规定,在银行开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按房产的买方建立子账户房地产经纪人高级zjt,专门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支付,子账户划转时应当有经纪机构和买方的签章。未按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

3.区县房管部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要充分依托存量房交易网上备案平台、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本市规定,强化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附件:1.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

2.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表

3.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从业确认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1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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