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公示,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有关要求,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经研究,决定转变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有关要求,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经研究,决定转变一级房地估价机构资质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管理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工作,制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条件,指导全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制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式样,不再承担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工作。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

为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效促进全国房地产估价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将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等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资质核准、人员注册、信用档案管理等信息关联共享,进一步发挥信息平台在行业准入、从业行为监管、估价报告管理、信用体系建设的作用,全面提升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水平。全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的具体工作和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的制定,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承担。

三、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管理

房地产估价师公示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开展资质核准及行业信息发布等工作。各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条件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2号)规定执行。资质核准中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应当执行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从全国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的估价报告名录中随机选取;房地产估价机构业绩认定,应当以全国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记载的业绩为准。其中: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应当从全国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估价报告进行评审。

四、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及时更新信用档案信息。要严格按照资质等级条件,统一标准房地产估价师公示,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管理,强化审批事后监管。要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打破分割、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形成统一的全国性房地产估价市场房地产估价师公示,不得利用资质核准管理、设定限制性条件等手段阻碍或排斥外地机构进入本地市场;也不得以变相降低本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条件、选择性执法等方式保护本地机构。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的作用,尚未建立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的地区,要尽快组建。我部将加强对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监督指导,定期对各地的资质核准情况、行业管理情况进行抽检,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衔接工作。资质核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以与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联系。

自2013年10月16日起,我部不再受理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行政审批事项;此前我部已经受理的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行政审批事项,继续由我部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0月24日

建设部关于公布重新评定的第一批国家

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公告

(第19号)

根据《》和我部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管理的规定,我部对1997年12月30日《建设部公告第9号》公布的有效期为2年的第一批国家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了重新评审工作。经审查,“天津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第61家机构符合国家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标准,被继续评定为国家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现予以公告授予资格证书。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重新评定的其余第一批国家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建设部关于公布重新评定的第一批国家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公告,应按有关规定重新申报,并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从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积极进行脱钩改制工作。脱钩改制后,要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更换资格证书。

附件:重新评定的第一批国家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二000年一月五日

附件: 重新评定的第一批国家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证书编号

天津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2000)建房估证字第01号

天津津港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2000)建房估证字第02号

天津天元房地产咨询评估中心(2000)建房估证字第03号

沈阳市房产资产评估事务所(2000)建房估证字第04号

大连市房地产估价事务所(2000)建房估证字第05号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2000)建房估证字第06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000)建房估证字第07号

上海市嘉定区房地产估价所(2000)建房估证字第0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评估中心(2000)建房估证字第09号

上海八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000)建房估证字第10号

南京市房地产评估所(2000)建房估证字第11号

苏州市房产评估所(2000)建房估证字第12号

南通市房地产评估所(2000)建房估证字第13号

杭州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2000)建房估证字第14号

宁波市房地产估价事务所(2000)建房估证字第15号

温州市房地产估价所(2000)建房估证字第16号

湖州市房地产评估所(2000)建房估证字第17号

安徽省房地产事务所(2000)建房估证字第18号

合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所(2000)建房估证字第19号

马鞍山房地产评估事务所(2000)建房估证字第20号

滁州市房地产估价事务所(2000)建房估证字第21号

南昌市房产价格评估所(2000)建房估证字第22号

青岛市房产评估所(2000)建房估证字第23号

威海市房地产估价评估事务所(2000)建房估证字第24号

淄博市房屋评估事务所(2000)建房估证字第25号

山东省房协房地产评估中心(2000)建房估证字第26号

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

枣庄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2000)建房估证字第27号

郑州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2000)建房估证字第28号

河南省豫建房地产评估咨询中心(2000)建房估证字第29号

武汉市房地产估价事务所(2000)建房估证字第30号

广西大公财产评估有限公司(2000)建房估证字第31号

三亚市不动产估价所(2000)建房估证字第32号

海口市房地产评估管理所(2000)建房估证字第33号

成都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2000)建房估证字第34号

南充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2000)建房估证字第35号

乐山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2000)建房估证字第36号

西安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2000)建房估证字第37号

福州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2000)建房估证字第38号

长沙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2000)建房估证字第39号

吉林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2000)建房估证字第40号

佛山市房地产评估所(2000)建房估证字第41号

广州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所(2000)建房估证字第42号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2000)建房估证字第43号

广东省南粤房地产评估事务所(2000)建房估证字第44号

汕头市土地房产评估事务管理所(2000)建房估证字第45号

深圳市物业估价所(2000)建房估证字第46号

世联房地产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2000)建房估证字第47号

深圳市国际房地产咨询股份有限公司(2000)建房估证字第48号

深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2000)建房估证字第49号

深圳市同致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2000)建房估证字第50号

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2000)建房估证字第51号

北京市中恒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000)建房估证字第52号

建银房地产业咨询有限公司(2000)建房估证字第53号

北京清华房地产评估公司(2000)建房估证字第54号

北京京港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2000)建房估证字第55号

北京涉外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2000)建房估证字第56号

北京市宝信房地产评估咨询中心(2000)建房估证字第57号

中国地产咨询评估中心(2000)建房估证字第58号

北京北方房地产咨询评估中心(2000)建房估证字第59号

中大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00)建房估证字第60号

重庆市房产价格评估事务所(2000)建房估证字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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