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师培训班哪个好,关于举办黑龙江省2022年度第一期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协会定于2022年8月31日至9月2日在哈尔滨举办2022年度黑龙江省第一期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培训班。注册城乡规划师可登录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网站进入“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报名。主讲人:王引,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总规划师。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协会定于2022年8月31日至9月2日在哈尔滨举办2022年度黑龙江省第一期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培训班。此次培训计入继续教育必修18学时。

培训报名将于8月16日(周二)9:00 开始

具体内容如下

注册城乡规划师可登录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网站进入“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报名。

一、培训时间

培训时间:2022年8月31日-9月2日,共3天。

上课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请提前10分钟入场。

报到时间:2022年8月30日14:00-18:00,2022年8月31日08:00-08:50。

二、培训地点

哈尔滨市华融饭店七楼华融剧场(哈尔滨市南岗区颐园街2号,地铁1号线/2号线博物馆站4号出口前行约150米处)。

三、培训内容

城乡规划师培训班哪个好

1.题目:多尺度的空间句法理论与方法

主讲人:杨滔,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副教授城乡规划师培训班哪个好,《城市设计》副主编。

2.题目:基于城乡融合与乡村振兴的乡村韧性规划

主讲人:陈晓红城乡规划师培训班哪个好,关于举办黑龙江省2022年度第一期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哈尔滨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经济与人文地理专业教授、博导。

3.题目:持续探索中的详细规划:编制技术与制度变化

主讲人:侯丽,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博导,《详细规划技术规程》同济课题组负责人。

4.题目:应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规划

主讲人:冷红,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教授、博导,寒地国土空间规划与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实验室主任。

5.题目:探索创新,加强国土空间规划落地生根——详细规划的北京实践

主讲人:王引,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总规划师。

6.题目:中东铁路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主讲人:王璠,哈尔滨工业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研究中心主任,高级城市规划师。

【#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 #2023年广东注册城乡规划师报考条件#】®无忧考网从广东人事考试网获悉,《2023年广东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现已公布,从公告中了解到,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在7月12日-20日进行网上报名,2023年广东注册城乡规划师报考条件如下:

报考条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注册城乡规划师2023年报名,2023年广东注册城乡规划师报考条件,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2.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3. 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4.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6.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注册城乡规划师2023年报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符合上述第5项、第6项报考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三)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四)报考条件相关说明

1.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等同。

2.《规定》第八条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3. 以上报考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

4.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台发〔2018〕1号),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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