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员管理办法》于2020年12月28日经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现予印发。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2021年2月1日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1年10月20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2月28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员的服务和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升会员的社会声誉,根据《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三条 本会会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高度重视和维护本会及行业的声誉,遵守本会制定的自律管理文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执行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有关会员服务和管理的决议。
第二章 个人会员
第六条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包括会员、资深会员、荣誉会员以及学生会员。
执业会员是指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或者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并经注册或者登记的个人会员。非执业会员是指执业会员以外的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或者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从事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研究、教育、管理有一定成绩的专家、学者、工作者。
第八条 申请个人会员的程序为:
(一)向本会提出个人会员入会申请 ;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依照《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费管理办法》交纳会费。
第九条 对职业道德好、资历比较深、专业能力强、在行业内有较高声望、热心本会工作的个人会员,可以授予资深会员称号。具体办法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条 对本会发展有杰出贡献的人士,由本会不少于5名理事提名并经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4/5以上理事或者常务理事表决通过,可以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一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相关专业的学生可以申请学生会员。学生会员不是本会的正式会员,不得以本会会员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但可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第三章 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分为团体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和常务理事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三)从事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活动的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研究、教育、管理等有关的单位或者组织。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会员的程序为:
(一)向本会提交单位会员申请表和单位或者组织的合法登记证明复印件,其中房地产估价机构提交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复印件,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依照《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费管理办法》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地区知名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地级市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或者住房租赁行业组织,可以申请理事单位会员。
第十六条 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全国知名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副省级以上城市和省、自治区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或者住房租赁行业组织,从事与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或者住房租赁研究、教育的单位或者组织,可以申请理事单位会员或者常务理事单位会员。
第十七条 为加强与单位会员的联系和信息交流,本会建立单位会员联络员制度。单位会员应当指定1名责任心强、沟通能力好、积极主动的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更换联络员的,应当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八条 本会向会员颁发、寄送会员证书、牌匾,通过本会主办的网站或者刊物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会员名单并予以宣传。
本会鼓励、支持会员使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员”名义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本会免费或者优惠向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继续教育;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资料、刊物、著作以及网络信息资源;
(四)本会向会员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条 本会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优先推荐会员作为专家或者专业机构,承担有关业务、参加有关社会活动,优先推荐个人会员参加海外资格互认。
第二十一条 为帮助会员开展、开拓业务活动,促进会员之间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合作,本会可以提供必要的信息、技术和法律援助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出具会员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对为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给予下列奖励:
(一)热爱行业、业务水平高、职业道德好的个人会员,授予“优秀个人会员”或者“优秀房地产估价师”、“优秀房地产经纪人”等荣誉称号;
(二)经营业绩突出、社会信誉好、品牌实力强的单位会员,授予“先进单位会员”或者“优秀房地产估价机构”、“优秀房地产经纪机构”、“优秀住房租赁企业”等荣誉称号。
第五章 会员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个人会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通讯方式、政治面貌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的信息报本会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单位会员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讯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的信息报本会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会员应当及时足额交纳会费。对未及时足额交纳会费或者拒绝交纳会费的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按照《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会员退出本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二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终止:
(一)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二)退出本会的;
(三)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第二十八条 会员退出本会的,自退出本会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本会。会员资格被取消的,自资格被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本会。重新申请加入本会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并按照申请会员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会员自律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可以对会员从事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活动依法进行检查。会员应当接受、配合检查,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本会可以分别给予谈话提醒、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谢邀哦 .. 为了这事儿我专门去我们省的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问了,毕竟我们省的土估协会就在这儿… 他们给我的看了一份这个:
1.土地估价师取消行政准入是取消土地估价师,甚至是取消土地估价行业吗?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清楚土地估价师是干什么的?有什么用?在我国现行国情下青海省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存在三大类评估资格,分别为房地产评估资质、资产评估资质和土地评估资质,并分别由住建、财政和国土部门监管。土地估价业务主要为服务于国土系统土地出让评估、金融机构的土地抵押评估和税务部门的交易课税评估。
其中土地出让底价和补缴地价的评估尤为重要,国土部、各省市国土资源厅、局均出台有相关归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的确定应组织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在土地出让金仍是地方政府主要财政来源的状况下,仍有大量土地出让评估业务,土地抵押业务也不少。因此,土地估价师、土地估价机构有其存在基础——业务!
2.土地出让评估业务能否取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标的涉及的价款高,经常高达数千万元甚至数十亿元,土地使用权价格影响因素众多,并且土地市场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般人很难正确判断土地价格的合理性。因此,为保证出让顺利进行,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因此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土地估价。2013年国土部办公厅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明确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价程序,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因此土地出让评估业务不会也不能取消。
3.土地估价业务不能取消能否交由房地产估价师评估?
房地产估价师与土地估价师确实存在重合的知识和技术相同之处,当然两者也有所偏重。若两大评估师能走向融合是好事。但在住建部和国土资源部末能整合之前,两师的整合困难重重青海省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土地估价师等一批职业资格被取消意味着什么?评估行业还有存在的余地吗?,国土系统对土地估价机构、土地估价师的监管有其优势,且能做得更好。如国土资源部已建立了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全国备案系统,提交土地估价报告前均需进行全国统一备案,该备案系统对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的监管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而房地产估价报告并无需备案(其虽然有备案管理,但形式很简单,完全不能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相提并论),因此目前让房地产估价师执行土地出让评估业务目前并不现实。
4.准入类与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有什么区别?
按照本轮取消职业资格的原则,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今年第一批取消准入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已经调整后水平评价类,可以说资产评估师就是那些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之一,注册税务师、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等同属此类,且均已由准入类调整为水平评价类。
据不完全统一,目前约有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人员近4万人,其中已执业注册和未执业的各占一半左右,均在2万人左右,人数众多,且上面我已谈到土地估价师在行业中确有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土地估价师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是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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