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官网,关于开展全县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县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的经研究,决定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一)房地产估价机构执行《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情况。(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情况。1、请各房地产企业明确专人负责此次检查对接工作,并按照通知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

灌建发〔2017〕25号

关于开展全县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的

通 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

为了全面掌握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共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15日至5月21日)。根据本通知要求,对照检查内容查找存在问题,深入进行自纠整改。

(二)集中检查阶段(5月22日至6月 2日)。检查人员深入市场,严格按照检查内容,认真检查,发现问题,现场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

(三)整改提高阶段(6月2日至6月9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分析,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以及限期整改、暂停网签、通过灌南房地产微信公众号公开曝光违法违规机构。

二、检查范围

全县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

三、检查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项目现场公示情况:是否按要求现场公示以下内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是否按照规定在预售商品房时向买受人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三)商品房项目的销售人员是否经过行业或专业培训江苏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官网,是否持证挂牌上岗。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行为:售楼现场是否公示已查验留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文本;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与查验留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文本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随意删减、更改签约文本内容的行为。

(五)房地产广告发布情况:是否不具备销售条件,擅自发布房地产销售广告;是否按规定刊登预售许可证号或刊登虚假预售许可证号;广告中是否含有虚假、夸大、含糊等欺诈、欺骗性质内容;广告中是否含有投资回报、潜力升值、融资或变相融资等内容;广告中是否出现法律法规禁止内容。

(六)预售资金监管使用情况:是否按规定及时将售房款足额存入监管账户;是否按规定按时报送预售款使用计划;是否按规定使用预售款或将预售款挪作他用。

(七)检查《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物业服务合同执行情况;物管用房配置情况;物业服务投诉、纠纷处理情况,以及物业服务管理的具体措施。

(八)房地产市场经营秩序情况:未取得预(销)售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办理会员卡、认购、团购、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费用的;未按规定在销售场所公示预(销)售信息或公示的信息与申请预售许可时提供的信息、连云港房地产网公示的信息不一致的;已取得预售许可,未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的;通过囤积房源、捂盘惜售、售后包租、售后返租等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哄抬房价、误导消费者购房的;采取虚假认购的方式制造热销假象,散布虚假销售信息的;委托不具备资格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2、房地产经纪机构

(一)经纪机构未备案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变更备案证书的。

(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

(三)诱导帮助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交易资金监管,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

(四)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或在经纪业务中隐瞒真实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出赚取差价的。

(五)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违规销售不具备销售条件的楼盘或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扰乱市场的;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江苏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官网,关于开展全县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诱骗消费者交易或强制交易的。

(六)未使用房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推荐的居间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未建立业务记录制度或未如实记录业务情况保存房地产经纪合同的。

江苏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官网

(七)未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上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签名,或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八)违规使用存量房网签系统,未经当事人同意进行网签合同的。

(九)对委托销售的房屋,经网上挂牌后,未达成交易擅自网签合同且不提交备案审核,造成房源锁定,恶意占据房源的。

(十)经纪机构在其经营场所未公示信息或公示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

(十一)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活动,未遵守《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规定》中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要求的。

(十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涉嫌或变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

3、房地产中介机构

重点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二)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

(三)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四)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五)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

(六)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七)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八)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

(九)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十)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所在县房管部门备案。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开展非法集资、利用互联网违规从事金融业务等行为进行整治。

4、房地产评估机构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执行《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情况。

(二)内部估价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房地产估价报告完成质量情况。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行业自律准则,以商业贿赂等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估价业务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四、相关要求

1、请各房地产企业明确专人负责此次检查对接工作,并按照通知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

2、加大依法行政力度,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将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企业,其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5月15日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7年5月15日印发

必修课学时修满后超出的学时,可以计入选修课学时,但选修课学时修满后超出的学时不能计入必修课学时。

办理跨省级变更注册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转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予以认可。

第九条 继续教育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其负责范围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人数,合理安排培训班数量,制定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并及时公布,供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查询和选择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应当包括每个培训班的时间、地点、学时、对象范围、主要内容、收费标准等。

第十条 继续教育实施单位应当保证继续教育培训效果和质量,合理控制培训班规模。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具有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主要包括:

(一)房地产估价师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

(二)估价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和指导意见;

(三)国内外估价行业发展动态;

(四)估价理论、方法、参数研究和应用的新进展;

(五)估价实务中的热点、难点和案例剖析;

(六)估价的新兴业务;

(七)计算机、网络等技术在估价领域的应用;

(八)房地产市场调查、分析和研究;

(九)估价相关的建筑、规划、不动产登记、会计等知识。

全国必修课的培训内容侧重房地产估价相关法律、全国性法规、政策、标准规范、指导意见以及行业发展的共性问题等;地方必修课的培训内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侧重地方性法规、政策、标准规范、指导意见以及当地行业发展的热点问题等。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实施单位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形成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继续教育教师队伍。

继续教育教师一般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8年以上,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理论水平、扎实专业知识基础、较丰富实践经验。

继续教育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每个培训班的培训对象、培训内容选派有胜任能力的继续教育教师授课,要求其提供授课讲义或者较详细的授课大纲。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培训应当针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岗位(机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一般执业人员等)和执业年限等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方案,进行相应的继续教育。

房地产估价师协会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学时取得情况实行网上公布制度。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可以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网址:)查询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等信息。

地方继续教育实施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地方学时取得情况报中房学,由中房学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行为的,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情节严重的,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的;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继续教育培训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实施单位要严格遵守本办法及继续教育有关规定,不得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要及时总结培训经验,不断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七条 省级房地产估价师管理部门应当将每年地方学时继续教育工作总结和计划报中房学,中房学将汇总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工作总结和计划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本办法及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继续教育教师选聘、培训内容安排、培训收费等;

(三)学员考勤记录、培训考核标准、培训效果和质量等。

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育组织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本办法组织继续教育、不能保证继续教育培训质量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地方继续教育实施单位,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下申请注册的,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应当达到本办法规定的120学时的继续教育: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超过三年申请初始注册的;

(二)被注销注册后具备相应条件房地产估价师协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中心,申请初始注册的;

(三)逾期申请延续注册的。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估价师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制定本地区地方必修课和地方选修课继续教育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添加站长微信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zhiyeeedu.com/37231.html

(0)
上一篇 2024年 3月 14日 下午5:06
下一篇 2024年 3月 14日 下午5:10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13823602984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件:zhiyeeedu@163.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0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关注微信
返回顶部
职业教育资格考证信息平台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