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附件人防结建工程配建面积计算试点标准配建标准居住用地项目、公共设施用地项目,按地上总建筑面积10%配建;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绿地用地,按地上总建筑面积5%配建;特殊用地(军事、外事、保安)项目,无人防配建要求;城市发展备建用地和控制用地,待明确用地性质后,按相应比例配建;混合用地项目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标准,人防结建工程配建面积计算试点标准,根据地上建筑物不同功能对应配建比例进行配建。民防结建面积配建表用地性质人防配建指标用地范围R居住用地按地上建筑面积10%居住街坊、居住组团、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基础教育设施等C公共设施用地按地上建筑面积10%市级、区级行政、商业服务业、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办公等M工业用地按地上建筑面积5%工矿企业生产车间、库房及附属设施,包括工业研发用地W仓储物流用地按地上建筑面积5%仓储企业库房、堆场;物流企业配载、分装车间、运输及附属设施T对外交通用地按地上建筑面积5%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附属设施S道路广场用地按地上建筑面积5%城市各级道路、广场、停车场(不包括其它用地附属配套停车场)、公交场站U市政设施用地按地上建筑面积5%水、电、燃气、供热、邮电、环卫、施工维修、殡葬、消防、防洪防汛、水文观测设施G绿地按地上建筑面积5%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D特殊用地无配建要求军事(不含家属生活区)、外事、保安(监狱、拘留所、劳改、安保部门,不含公安局用地)X城市发展备建用地待明确用地性质后,按相应比例配建需进一步研究功能定位和开发控制要求近期建设用地K控制用地待明确用地性质后,按相应比例配建生态控制用地及远期建设发展预留用地混合用地根据地上建筑物不同功能对应配建比例注:=1*GB3①表中所列用地性质分类及代码均采用《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1修订版中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标准。=2*GB3②用地性质、地上建筑面积均以规划部门批复为准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标准,其中地上建筑面积均不含构筑物面积。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与规模标准规定(doc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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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发 2004 48号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各市 县人民政府 省各委 办 厅 局 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已经省 人民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 四年五月十八日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江 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 定 国家计委第3号令 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行政区
2、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 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 的规模标准的 必须进行招标 一 大中型基础设施 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 范围包括 一 煤炭 石油 天然气 电力 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 铁路 公路 管道 水运 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 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 邮政 电信枢纽 通信 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 防洪 灌溉 排涝 引 供 水 滩涂治理 水土 保持 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 道路 桥梁 地铁和轻
3、轨交通 地下管道 公共停 车场 污水排放及处理 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 大气环境 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 项目 七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 范围包括 一 供水 供电 供气 供热 园林 绿化 路灯照明 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 科技 教育 文化 体育 旅游 卫生 社会福利 防灾减灾项目 三 新闻出版 广播电视项目 四 经济适用房 职工集资房 五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 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
4、者借贷资金 并且 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 政府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 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 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项目 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世界银行 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一 勘察 设计 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 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
5、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 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三 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万元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 一 二 三 项规定的规模标准 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项目 1 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本规定第五条第 一 二 项和第六条规定的项目 总投资中使用财政预算资金 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 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 国家融资的金额在100万元 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 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 省 市人民 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 家融资的项目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应当 公开
6、招标 第十条 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 涉及国家安全 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宜招标 的 二 使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 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 建设工程的设计 采用特定专利技术 专有技术 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 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 材料 设备属专利性质 并 且在专利保护期内 五 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 且承包人未发生 变更的 六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 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符合工程要求的 七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 追加投资低于原投 资总额的10 或者主体加层工程 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八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 第十
7、一条 属于本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范围 但单 项合同估算价或投资总额在第八条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 询价等方式发包 采用竞争性谈判 询价等方式发包的办法由省发展改革部 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重要设备和材料包括的范围由省发展改革部门 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目录 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 由省政府依法确定 各地 各部门不得再行制定必须招标范围 和规模标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城乡建设 工程 招标 通知 抄送 省委各部委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省政协办公厅 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5月20日印发 共印10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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