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箱: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0日
附件下载
关于发布2022年广东省(大湾区)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有关要求,发挥工程造价在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绿色建筑、引导市场竞争定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我站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改革的工作部署,联合广东省建筑材料行业协会装配式建筑分会组织力量采集、编审市场价格信息。现发布2022年第一季度广东省(大湾区)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市场价格参考信息(详见附件),供各单位参考应用。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1.本参考价格信息中的钢筋型号为,钢筋用量在图纸深化设计后综合计取;钢筋用量不同时应根据构件图纸深化进行调整。混凝土强度统一按C30考虑,不含粗糙面水洗。运输距离按80公里考虑。不含各类预埋件(线盒、套管、灌浆套筒、螺栓套筒、铝窗框、窗户框等)。构件运抵现场后,不含现场需要对构件中某类材料进行复试的费用。
2.每立方米构件供应的综合单价包含:模具设计开发、预制构件的加工及养护、水电费、运输至指定地点(不含现场卸车)、成品保护、原材料检验、损耗、验收、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管理费、利润。
3.本参考价格信息适用于常规造型及尺寸构件,特殊造型因制作工艺难度加大,价格相应调整。构件体积的计算口径:不含墙砖、石材、窗框装饰面层体积。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有新的市场价格信息,请反馈至邮箱,并注明联系方式。
附件:2022年第一季度广东省(大湾区)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市场价格参考信息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5月6日
附件:
2022年第一季度广东省(大湾区)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市场价格参考信息
表-1
2022第一季度广东省参与价格信息发布的企业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表-2
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发展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金融机构: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工业化建造
(一)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规划、建设条件应明确装配式建筑有关要求,在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联合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在土地供应时,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应按规定采用装配式建筑,其他项目装配式建筑占比不低于30%,并逐步提高比例要求。全面推广预制内隔墙板、楼梯板、楼板,积极推广竖向构件,具备条件的地下车库优先采用装配式建设。新建学校、医院建筑原则上采用钢结构,积极推进钢结构住宅和农房建设。济南、青岛、烟台市要明确重点区域全面推广装配式建筑,鼓励其他具备条件的市明确装配式建筑全面推广区。到2025年,全省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0%以上,其中济南、青岛、烟台市达到5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标准化水平。完善装配式建筑设计选型标准,实施建筑平面、立面、构件和部品部件、接口标准化设计,推广少规格、多组合设计方法,推行建筑、结构、设备管线、装修等多专业一体化集成设计,避免二次拆分。建立标准化构件和部品部件库,提高整体卫浴、集成厨房、整体门窗等部品产业配套能力,加快形成标准化、系列化供应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创新施工组织方式。鼓励与工业化施工相适应的工艺工法研发应用,重点推广预制构件吊装、独立支撑等施工设备机具,推行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提高施工工业化、精细化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二、协同发展智能化建造
(一)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以BIM技术统领装配式建筑勘察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安装、装饰装修、运行维护全过程,解决各阶段重复建模、信息割裂等问题。推动勘察设计成果数字化交付,试点推进BIM报建审批和人工智能审图,推广BIM版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二)积极发展智能建造装备。推进先进制造设备、智能设备及智慧工地相关装备研发、制造,推广应用数字化技术、系统集成技术、智能化装备和建筑机器人,支持优势企业研发数字化加工制造装备和智能施工机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设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鼓励建筑业骨干企业与优势互联网企业先行先试,建设具有业务协同、信息集成、服务交易等功能的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依托平台打造创新应用场景,加快形成涵盖设计、施工、咨询、用工及部品部件采购、生产、运输等建筑全产业链的集成服务能力。鼓励工程总承包企业建立智能建造协同平台。加快推进智慧工地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发展绿色化建造
(一)推广绿色建造。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工程策划、设计、生产、运输、施工、交付等建造全过程,制定绿色建造评价体系和技术导则,打造一批绿色建造示范工程。全面推行绿色施工,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造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二)推进建筑全装修。积极推行全装修交付,提倡菜单式装修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发展装配化装修,推广管线分离、一体化装修技术和整体厨卫等标准化、模块化部品。采用全装修交付的商品住房,装修费用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计入购房贷款基数,不计入缴纳公共部位维修资金基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展绿色建材。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建立采信数据库,鼓励工程项目使用数据库中的产品,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市政公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项目中率先采用。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发展,开展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建设,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产业集聚化发展
(一)统筹推动产业发展。编制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发展规划,引导相关产业科学布局、集聚发展,到2025年培育形成10个以上各具特色的产业集聚区,到2030年打造形成省会、胶东、鲁南3个千亿级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集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培育壮大骨干企业。吸引国内大型企业、科研机构入鲁投资建厂或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支持省内优势企业走出去。鼓励大型制造业集团和投融资平台,跨界布局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打造一批专注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掌握关键技术的专精特新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产业链协同。推行新型建筑工业化“链主”制,选择优势企业作为“链主”,带动产业链各方主体协同发展,实现供应链、价值链一体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创新组织管理模式
(一)改进工程组织方式。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带头采用。利用物联网技术,加强全过程质量责任追溯。推进与新型建筑工业化相适应的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健全新型建筑工业化全过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22年广东省(大湾区)第一季度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价格信息公布,建立构件生产企业备案、质量飞行检查等监管机制,推行建设、监理单位驻厂监造。加强部品部件进场、施工安装、灌浆连接等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控。提高新型建筑工业化综合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提升服务能力和监管效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支撑能力建设
(一)加强科技创新。强化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高效连接、钢结构建筑围护体系及智能建造等关键技术研究。支持骨干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设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立新型建筑工业化重大科技成果库,编制推广技术产品目录。(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标准体系。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设计、生产、施工、装修、监理、验收、评价等环节标准制定,编制户型设计、构件和部品部件标准化图集。对暂无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结构体系,可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意见作为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人才培育。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领域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鼓励高校开设相关课程,支持校企共建现代产业学院、实习实训基地。加强新型建筑工业化技能培训,完善技能水平评价体系,促进学历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衔接。(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策扶持。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按规定实行税前加计扣除,购置智能建造等重大技术装备按规定享受所得税、进口税收优惠等政策。装配式建筑在重污染天气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时,除拆除、土方挖掘、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外,不予停工;购买预制部品部件资金计入工程建设投资,投资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且工程进度达到正负零,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工程质量保证金计取基数可扣除预制构件价值部分,履约保证金可减半缴纳。省外大型企业、科研机构入鲁投资建厂或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的,随迁高级管理、技术人员享受人才引进相关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示范引领。组织省级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工程、产业基地、产业园区建设,开展智能建造及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应用等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小巨人、瞪羚、独角兽、单项冠军、质量标杆企业等认定,培育一批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和质量安全标杆企业、项目。将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纳入“好品山东”品牌体系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高端品牌培育企业名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正向激励。对新型建筑工业化试点示范项目参建主体,在行业信用评价、招标投标等方面可予以加分支持。将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应用纳入泰山杯等奖项评分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鲁班奖、优质工程奖等国家奖项。制定实施装配式建筑容积率计算细则。(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金融支持。将新型建筑工业化工程、企业纳入绿色金融、绿色债券重点支持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给予低息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建筑工业化企业通过上市或发行债券融资。(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税务局、山东银保监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22年5月8日
视频推荐
好书推荐
近期活动
安全生产的管理方针,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意见稿)公布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我部起草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
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公路处()。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21日。
交通运输部
2022年9月21日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及对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活动的法人单位。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有决策权的负责人,即施工单位董事长和经理。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即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人员,或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人员,即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分管安全生产副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称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工程项目现场专职安全员等。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为三类人员。
第四条 三类人员必须具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通过安全生产考核后,取得《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
第五条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并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并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试、许可审核、考核认定、《考核合格证书》发放等。
第七条 《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适用。《考核合格证书》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考核合格证书》应当加盖考核部门印章。《考核合格证书》逐步实施电子证照,电子证照和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考核合格证书》分为公路行业和水运行业,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类别。
第二章 考试管理
第八条 考核部门每年1月上旬通过三类人员安全考核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年度计划,明确考试月份、地点。
考核部门每年应面向全社会举办不少于4次安全生产考试。
第九条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两方面。
安全生产知识包括: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安全生产技术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实施、专项行动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处置、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
第十条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试的命题范围以交通运输部制定的《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发布。
第十一条 具体考试工作由考核部门负责。在考试30日前,考核部门应在三类人员安全考核管理系统发布考试通知,明确报名起止时间、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和考试纪律等考试事项。
第十二条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实行计算机在线考试,采取闭卷答题形式,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实行100分制,60分以上为考试合格。
第十三条 考核部门应提供良好的考试环境和考试服务,鼓励采用电子化手段加强监控和监考。
第三章 报名和审核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应试人员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单位工商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考试。
第十五条 应试人员应当向考核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与受聘施工单位劳动关系隶属关系证明;
(二)任命、聘用或委任文件;
(三)考核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材料;
(四)因负有安全生产责任被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文件;
(五)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格式见附件1);
(六)近期免冠一寸电子彩色照片。
申请材料除考核申请外安全生产的管理方针,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意见稿)公布,其它均为复印件,应经应试人员签字确认,并经施工单位审核。施工单位对申请材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收到应试人员报考材料后,考核部门对第十五条(一)、(二)、(三)款材料进行审核,并于报名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应试人员的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审核,准予参加考试。
报名截止日期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考试所在单位通过系统下载准考证。
准考证包括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码、考场详细地址、考场号、座号、拟考取的考核证书类别以及照片等信息。
第十七条 考试凭身份证原件、下载的准考证原件进入考场。
第十八条 考试迟到半小时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半小时后才可离场。
第十九条 考试结束5个工作日内,考核部门应在三类人员安全考核管理系统公布通过考试考生名单,供社会查询。
第四章 考核许可与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考试合格的考生,考核部门应在公布考试名单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第十五条(四)、(五)款申请材料审核。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材料经审核无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情形,考核准予通过,核发相应类别的《考核合格证书》。
信息不全或者信息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考核部门认为可予补正的,告知申请人所在施工单位补正。
申请材料不能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考核不予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不予通过:
(一)与受聘施工单位劳动关系或隶属关系无效,任命、聘用或委任文件无效;
(二)项目负责人年龄超过建造师执业年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因负有安全生产责任被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期未满;
(四)因负有安全生产责任受到警告、通报批评未满6个月;
(五)申请项目负责人未取得公路工程或港口与航道工程等相关专业建造师执业资格,或职业资格失效。
考核不通过,考核部门应向受聘施工单位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考核申请人通过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部门应当在三类人员安全考核管理系统或考核部门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安全生产考核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公示期内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考核部门应及时核实,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通过。
公示期满公示内容无异议和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考核部门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核发《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应当按照《考核合格证书》注明的行业和类别范围从事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取得A类《考核合格证书》,在公路行业和水运行业施工领域主要负责人岗位通用。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取得公路行业或水运行业B类《考核合格证书》,分别在公路行业或水运行业施工领域项目负责人岗位使用。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公路行业或水运行业C类《考核合格证书》,分别在公路行业或水运行业施工领域相应岗位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三类人员因同一施工单位岗位变动,可按本办法程序申请重新安全生产考核安全生产的管理方针,取得新岗位的《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三类人员因受聘施工单位变动,需重新向新受聘施工单位工商注册地考核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
第二十七条 《考核合格证书》信息发生改变,应由施工单位向考核部门申请《考核合格证书》信息变更,并向考核部门提交《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信息变更/遗失补证申请(格式见附件2)和《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考核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变更。
第二十八条 三类人员遗失《考核合格证书》的,应由三类人员通过所在施工单位向考核部门申请补办,并向考核部门提交《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信息变更/遗失补证申请。
考核部门应当在受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办。
第二十九条 《考核合格证书》发放、注销、信息变更和遗失补办等工作考核部门应建立台账,具体工作经办人、审批人、证书领取人应签字备查。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施工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考核部门申请《考核合格证书》注销,考核部门核实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注销《考核合格证书》。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不具备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岗位职责的;
(二)因辞职、辞退等原因与施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因岗位变动,原岗位《考核合格证书》需注销的;
(四)被判处刑罚;
(五)因负有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合格证书》被吊销的;
(六)《考核合格证书》被考核部门撤销的;
(七)考核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和三类人员不得转让、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伪造《考核合格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和考核部门应当建立三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情况记录公布制度,如实记录三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和考核部门应对施工单位三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应该持证而未能持证的三类人员及时督促通过安全生产考核,依法持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监管职责范围,对三类人员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责和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三类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使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本地考核部门。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施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添加站长微信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zhiyeeedu.com/40087.html
评论列表(2条)
[…] 装配式建筑已经成为国家政策在火热推进,但是对于装配式建筑,大多数项目由于缺乏理论和经验,在现场施工质量管理与验收上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基于中建七局的工程实践,总结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与验收的做法,以供大家参考实施。 […]
[…] 伴随着机房行业贯彻落实遵循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新时代发展要求,进行产业升级转型,装配式低能耗机房呈现出了爆发式的增长态势和传统机房相比,装配式低能耗机房拥有更高施工效率、更低能源消耗、更低占地面积和杜绝安全隐患等诸多优势,直接帮助用户降低建造、运营、维护机房等成本,同时提升机房运作效率,构筑安全、高效的机房运作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