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现场监理行为的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现明确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各阶段 配备标准
明确监理安全巡视检查频次如下:
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组织进行日常安全巡视检查, 每天不少于1次;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应对专业监理工程师巡视检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并 每周组织至少1次安全巡视检查。巡视检查范围为 施工现场、生活区和项目部,包括各单位工程、宿舍、食堂等。巡视检查情况记入专项巡视检查记录或《监理日志》。
2.在危大工程实施期间,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专项巡视检查, 每天不少于1次; 在超危大工程实施期间,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组织专项巡视检查, 每天不少于1次。巡视检查情况记入江苏省监理用表(第六版修订版)《危大工程巡视检查记录表A.0.18》。
3.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开展极端灾害天气、疫情防控、消防、节假日等专项安全巡视检查。
具体巡查内容请见正文。
量化考核
严格处置
属地住建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 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所列情形之一、而监理企业在日常巡视检查过程中未发现的, 按下列要求处置:
1.首次发生的,由属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监理单位开具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并按 每个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0.1分的标准,扣减该企业当季信用综合评价分。
2.同一情形发生二次及以上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监理单位立案查处。
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现场监理行为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30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领域“零事故”目标行动要求,规范安全生产监理行为,强化工程监理企业安全责任落实,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行为通知如下:
一、明确施工现场监理人员配备标准
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结合本市实际, 现明确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各阶段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2、3)。该标准为基本要求,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合同约定的数量高于上述标准的,以合同为准。
二、规范监理安全巡视检查行为
(一)巡视检查频次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等有关规定,现明确监理安全巡视检查频次如下:
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组织进行日常安全巡视检查, 每天不少于1次;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应对专业监理工程师巡视检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并 每周组织至少1次安全巡视检查。巡视检查范围为 施工现场、生活区和项目部,包括各单位工程、宿舍、食堂等。巡视检查情况记入专项巡视检查记录或《监理日志》。
2.在危大工程实施期间,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专项巡视检查, 每天不少于1次; 在超危大工程实施期间,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组织专项巡视检查, 每天不少于1次。巡视检查情况记入江苏省监理用表(第六版修订版)《危大工程巡视检查记录表A.0.18》。
3.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开展极端灾害天气、疫情防控、消防、节假日等专项安全巡视检查。
(二)巡视检查内容
1.项目监理机构日常的巡视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3)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按照项目监理机构的指令,落实整改的情况;
(4)项目监理机构签发的工程暂停令执行情况;
(5)扬尘环保、疫情防控、文明创建、围挡公益广告等情况。
2.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加强专项巡视检查,专项巡视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深基坑工程;
(2)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加节和附墙工程;
(3)各类工具式模板安装拆卸工程;
(4)高支模工程;
(5)脚手架拆除工程;
(6)附着升降脚手架安装、拆卸和升降工程;
(7)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拆卸工程;
(8)大型结构或设备吊装工程;
(9)采用尚无国家标准的四新技术工程;
(10)其它。
(三)巡视检查记录
项目监理机构安全巡视检查应有书面记录建筑施工安全员配备标准规范,12月1日起实施!明确监理人员配备标准,同一情形2次及以上,对监理单位立案查处!, 记录必须真实、完整、有效,能反映现场问题和处理措施。安全巡检时用监理记录仪记录,并按要求及时上传至苏州市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系统(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系统”)。
三、加强监理现场查处
监理机构在安全巡视检查过程中应严格依据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督促其立即整改;对于情况严重的,监理机构 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 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属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主监员报告。
四、严格工程监理企业监管
(一)量化考核
全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全面使用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系统。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项目主监员通过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系统、实名制系统,适时查看监理人员到岗履职、使用监理记录仪等情况;对查看发现的问题建筑施工安全员配备标准规范,督促项目监理机构限期整改到位;监理机构拒不整改的,按有关规定处置到位; 每季度末对监理企业监理人员到岗、安全巡视检查情况 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经所属单位确认后按 一定比例纳入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二)严格处置
属地住建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 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 所列情形之一、而监理企业在日常巡视检查过程中未发现的, 按下列要求处置:
1.首次发生的,由属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监理单位开具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并按每个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0.1分的标准,扣减该企业当季信用综合评价分。
2.同一情形发生二次及以上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监理单位立案查处。
本文件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在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2.苏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3.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1月2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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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资料收费标准是多少,新车临时牌照违章扣分吗
一、新车临时牌照违章扣分吗
上临时牌照违章也会记分。非现场处理(超速拍照、违反信号灯指示通行拍照等)临牌是不会被处罚的。但如果是现场处罚(交警拦下当场开单)或者是有非常严重的违章行为,交警的电子眼也可以清楚的看到临时号牌数字,然后再查到所属车辆,并通知车主接受相关处理。
二、临时牌照能办几次
临牌最多只能申领三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三、新车临时牌照可以出省吗?
新车临时牌可以出省。
当然可以,是正规机动车,有临牌,符合条件;
必须在临牌有效期内;
必须携带机动车发票、合格证原件备查
必须有驾驶证。
(一)临时牌照
汽车临时牌照(以下简称临牌),是准予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纸质机动车号牌,也称临时行驶车号牌。是指新购车辆在未正式落户前由公安车管部门发放的临时车辆行驶证明。
(二)临牌种类
有4种:行政辖区内临时号牌(有效期不超过15日)、跨行政辖区临时号牌(有效期不超过30日)、试验用临时号牌、特型机动车临时号牌。
(三)申领类型
“天蓝底纹黑字黑框线”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仅限于本市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
“棕黄底纹黑字黑框线”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供机动车跨市行驶使用。
“棕黄底纹黑字黑框线(试)”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仅限于试验用机动车使用,在临时号牌的右侧印有“试”字字样。
“棕黄底纹黑字黑框线(超)”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特型机动车使用,即指轴荷和总质量超限的工程专项作业车和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大型不可解物品的机动车。在临时号牌的右侧印有“超”字字样。
(四)粘贴方法
按照规定,对于尚未登记的载客汽车(区别载货汽车,包括轿车等)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应当同时粘贴2张临时行驶车号牌:1张粘贴在车内前挡风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另1张应当粘贴在车内后挡风玻璃左下角。其他类型车辆由于受安装条件限制,临时行驶车号牌仍为1张,但应当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以保障驾车安全。
(五)申领情形
1.从车辆购买地驶回使用地时工程资料收费标准是多少,需在购买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
2.车辆转籍,已缴正式号牌时,需在当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以便驶回本地;
3.在本地区未申领正式号牌的新车,需驶往外地改装时,需在本地申领临时号牌,改装完毕,在当地申领临时号牌驶回原地区;
4.在本地购车要驶往外地时,需到本地申领临时号牌驶往外地;反之相同。
5.尚未固定车籍需要临时试用的;
6.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六)办理地点
1、未销售的、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所属的交通支、大队车管站办理。
2、未销售的、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到外省市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的,可以任选车辆管理所或者分所办理。
3、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八)收费标准
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收取5元/张。
(九)提交资料
①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②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工程资料收费标准是多少,新车临时牌照违章扣分吗,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④属于未销售的机动车或者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的特型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⑤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⑥属于科研、定型试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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