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务院批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规定施行之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同时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招标迎来大变革!国务院近日批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的施行日期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定施行之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强制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即将迎来重大调整,对行业将产生重要影响。

目前,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有如下规定: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相关文件(将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3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二○○○年五月一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

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务院批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协会,关于开展标准科技创新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机构、协会各分支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国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加强标准实施,推广标准化经验,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的支撑作用,充分调动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工程建设标准化领域的科技进步,经科技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决定组织开展“标准科技创新奖”评选工作。现将2018年奖项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根据科技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要求及《标准科技创新奖奖励章程》规定,本次申报的标准科技创新奖应为2010年1月1日之后发布的标准,具体申报范围和条件如下:

1.具有较高创新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且实施1年以上(含1年)的团体标准项目;

2.工程建设领域实施2年以上(含2年)的产品标准和工程标准项目(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3.由我国主导起草、国际标准组织发布1年以上(含1年)的国际标准项目。

4.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标准项目除外。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本届标准科技创新奖采用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由相关单位自愿申报。申报单位应如实准备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推荐单位应严格审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申报单位填写《标准科技创新奖申报书》,加盖公章,并报送相关推荐单位审查。提交推荐单位的材料应一式两份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协会,包括:

(1)申报材料清单;

(2)《标准科技创新奖申报书》(附件1);

(3)标准正式发布文本(5本);

(4)标准审查结论或其他视同审查的证明文件;

(5)关于标准项目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证明;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标准科技奖推荐实行限额推荐。可参与推荐的机构和单位及推荐数量如下:

(1)住房城乡建设部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推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超过3项;

(2)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可推荐团体标准不超过3项;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推荐地方标准不超过3项。

(4)工程建设领域各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可推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不超过3项;

3.推荐单位应对申报项目按要求进行严格审查,认真填写推荐意见,并将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协会标准科技创新奖奖励办公室:

(1)推荐标准项目汇总表(附件2);

(2)申报单位提交推荐单位审核的全套申报材料。

4.推荐单位应注册并登录“标准科技创新奖网络申报系统”,按要求填写《标准科技创新奖申报书》各项内容,对所推荐项目进行网上申报。《标准科技创新奖申报书》正式报送文本应与网络系统中填写的内容保持一致。

网上申报系统网址为:8090/。

三、其他有关事项

1.标准科技奖应由参评标准项目第一起草单位负责组织申报,第一起草单位做出书面声明放弃申报的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协会,关于开展标准科技创新奖申报工作的通知,可由第二起草单位申报。

2.申报项目实施年限是指该标准自实施生效之日至2018年10月1日。

3.申报单位须将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和起草人,按实际贡献大小排序。

4.同一申报项目不得同时提交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推荐。

5.书面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2018年9月27日(以协会实际收到日期为准)。网络申报和推荐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27日24:00。

6.结果公布及授奖:标准科技创新奖获奖名单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布,并于第三届工程建设标准化高峰论坛期间颁奖,届时将为获奖者颁发证书及奖杯。

7. 本奖项不收取任何费用。获奖项目将根据标准科技创新奖章程予以奖励。

材料报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甲11号中建大厦C座8004室,邮编:

联系人:张睿、褚波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添加站长微信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zhiyeeedu.com/40407.html

(0)
上一篇 2024年 3月 27日 下午8:10
下一篇 2024年 3月 27日 下午8:11

相关推荐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18923864400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件:zhiyeeedu@163.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0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关注微信
返回顶部
职业教育资格考证信息平台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