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笔者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的常州某EPC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拟对EPC合同项下的内装、智能化、水电等项目进行专业分包。这就涉及到一个大的问题——这些项目分包出去后是否会被认定为违法分包?EPC项目中哪些可以分包?合法分包又需要具备怎样的条件?
一、从法律、法规层面理解EPC分包应具备三大条件,其中关键条件是主体结构的施工不得分包。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从建筑法的角度理解,EPC的分包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分包行为要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二是分包项目的承包人要具备资质条件,三是主体结构不得分包。
同样,《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属于违法分包。
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二、既然“主体结构”的施工不得分包,那么什么是“主体结构”?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对于何谓“主体结构”,无论是《建筑法》、《合同法》,还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没有给出准确的定义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工作内容,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哪些项目可以合法分包,而弄清工程项目主体结构内容和范围,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分包工作以及后续管理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现实意义。
为此,笔者从国家规范的层面上寻找相关依据。
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2013)为国家标准,4.0.1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单位工程是由若干个分部工程组合而成。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将单位工程分拆分为十大分部工程,具体为:
其中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位于第2大项,主体结构又由七个分项工程组成,具体为:
那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的主体结构,与《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述的主体结构,内涵上是否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三、是不是除《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所规定的主体结构内容不得分包,其他都可以分包?地基和基础是否可以分包?装修、智能化、水电项目是否可以分包?
虽然从字面理解的角度,《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征求意见稿都规定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不得分包,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又对主体结构的内容进行了划分,似乎能推导出除此之外的其他部分都可以任意分包,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更多的是基于工程技术、阶段验收角度进行划分,并不能当然理解为是对“主体结构”的法律定义。
此外,笔者注意到《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以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第五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投标法》给出的概念是“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虽然《招标投标法》对何谓“主体、关键性工作”也未给出定义,但显然,强调的不仅仅是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关键性的工作也不得分包。
如按此前的理解,除《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规定的主体结构的内容不得分包,其他都可以分包,则意味着“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也可以进行分包。但是从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角度,“地基与基础”应属于“关键性工作”。从这个层面上分析,“地基与基础”分部项下工程内容,似乎不得分包。
而住建部2015年1月1日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文)中,又给出了不一样的解答。在总则资质分类中,将施工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12类)、专业承包(36类)和劳务分包三大序列。其中明确: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承包工程内的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给具备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施工。
根据这一规定,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一大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为例,《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专业承包序列中第一项专业资质就“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也就是说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工作内容,按资质标准的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自行施工“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也可以将其分包给具备“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施工。
但是可以确定的是,装修、智能化、水电项目的分包,只要满足分包有资质、业主方同意,是可以分包且不会被认定为违法分包,因为这些分包项目,总体上无关乎于整个工程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
项目工程总承包 epc 招标,关于EPC管理的最新规定
二.关于招标的要求
1.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2.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划重点:投资决策审批指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从社会公平、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分析,从投资决策角度进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4.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划重点:应招尽招。
5.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划重点:需确定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
6.提供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7.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8.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9.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
10.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三.关于投标的要求
1.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划重点:必须同时具有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联合体。
住建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明确: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可以将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新的规定较原“可以仅具有一项资质”的规定,作出了更严格的资格要求。
2.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
3.应当具有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划重点:明确了相应工程业绩要求。
4.不得是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5.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项目工程总承包 epc 招标,关于EPC管理的最新规定,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划重点:招标人将前期设计咨询单位的服务成果公布给所有投标人项目工程总承包 epc 招标,保证大家在同一招标条件下公平竞争,上述单位可以参与投标,有利于提高竞争的充分性。
6.投标文件须载明拟依法分包的内容;
7.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四.关于项目经理的要求
1.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负责人;
划重点:应当具有与拟派岗位匹配的相应工程业绩。
3.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4.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5.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划重点:参照注册建造师执业规定。
6.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五.关于合同的要求
1.企业投资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
2.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划重点:可以采用总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
3.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4.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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