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一)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可通过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或者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官网的“企业类办事-本市企业资质申请-建筑业(施工)”新申请或增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对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的审批管理工作加强指导监督。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本市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提升本市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的便捷度,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发布《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统一延长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有效期

(一)本市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和检测机构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本市核发的企业资质延期按照“免申即享”原则,自实施之日起,由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企业资质审批系统自动完成,并同步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通过“企业电子证书管理-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管理-领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新领证后即可打印电子版资质证书用于工程招投标等市场活动。

(二)企业通过吸收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的,企业仍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办理。

二、本市建筑业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一)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可通过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或者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官网的“企业类办事-本市企业资质申请-建筑业(施工)”新申请或增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二级资质获批后,建筑业企业已持有的相应三级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将自动注销。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仍可按照现行资质标准申请升级;原最低等级设置为二级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业企业仍按现行规定申请。

(二)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相关要求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的规定,企业资产(含注册资本金、技术装备、厂房)、技术负责人满足相应类别的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含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满足相应类别的三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中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三、进一步下放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限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进一步加大事权下放力度,在《关于下放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的通知》基础上,将“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等6项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下放至企业注册地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审批。

浦东新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的审批事项仍按照原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四、其他相关工作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企业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有效期更新后,及时自助同步至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具体路径为“诚信手册(企业)-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简述-部批资质自助同步”。

(二)外省市进沪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更新后,自助变更资质有效期,具体路径为“企业类办事-外省市企业办事-外省市建设工程企业进沪报送信息变更”。

(三)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要加强组织领导、配强管理力量、细化内部流程、优化服务保障,做好市级下放的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审批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对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的审批管理工作加强指导监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常见问题解答)

1、建办市函(2022)361号文印发后,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具体考核指标是什么?

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相关要求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企业资产(含注册资本金、技术装备、厂房)、技术负责人需满足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含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个人业绩)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以企业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为例,考核如下指标:

⑴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⑵企业主要人员

①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②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③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标准为例,需满足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业绩标准4类中的2类即可,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年限。

2、企业无建筑业企业资质,如何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答:具有法人资格且无建筑业资质的企业,可直接按新申请方式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3、企业原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如何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是否需要注销原资质?

答:⑴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如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直接增项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考核要求参照常见问题解答“问题1”。例如:企业原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可直接增项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⑵已具有同类别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同类别二级资质,既可直接增项申请同类别二级资质,也可按升级申请同类别资质三级升二级。增项申请考核要求参照常见问题解答“问题1”,升级申请依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升级要求考核。例如:企业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可直接增项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或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升二级,按原标准对技术负责人和企业业绩等进行考核。

⑶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无需先注销原有同类别三级资质,若审批通过,系统将自动替换原三级资质。

4、资质申请中对企业和个人填报内容真实性的考核有何要求?

答:企业和个人应对资质申请中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职称人员需如实签署《个人信息用于资质申请知情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技术负责人填报的本市业绩将通过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核实,填报的外省市业绩将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随机采取业绩征询方式进行核实。

5、同一个技术负责人能否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答:企业申请1个或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注册执业资格应满足各类资质标准要求,应在申请表中明确每个类别资质的1名技术负责人。同一个技术负责人能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的,可以同时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6、对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技术工人是否有考核要求?

答:对资质标准中技术工人的考核,本市采用由企业承诺相关人数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具体人员无需填报。

7、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人员社保如何考核?

答:按新申请方式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人员考核一个月社保;按增项或升级方式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人员考核三个月社保。

8、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同时涉及市批资质和区批资质的将如何申请?

答:企业同时申请涉及市级审批资质和区级审批资质的,根据需求分别申请。待前一资质申请事项结束后,再次发起新的资质申请事项。目前,区级审批资质共包括: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施工劳务不分级等15项资质。

9、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如何填报?

答:技术负责人工程业绩的填报由个人在“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个人从业信息采集与维护”中自助完成,并如实完整填报项目名称、项目规模及技术指标、开竣工时间等项目信息。

10、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如何登录平台操作?

答:企业使用法人一证通登录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官网(),具体路径为:“企业类办事-本市企业资质申请-建筑业(施工)资质-资质事项新申请”,按非告知承诺方式选择新申请或增项申请,再选择相应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进行填报。升级申请仍按原途径不变。

工程建筑总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建筑总承包,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二十二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工程建筑总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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