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仲专题研讨会”是建工仲裁法研(“ Law ”)独具特色的研究模式。即通过公众号后台咨询及日常交流,搜集建设工程仲裁法律实务的热点问题,向专业领域内的优秀的仲裁员、律师、法务、造价师等从业者发出邀请,就同一主题的不同切口开展研讨会,并形成系列原创文章。本推送为后总结形成的第三篇原创文章。
01委托代建与EPC总承包的过往今生
1、委托代建的过往今生。“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建设经理制(CM制),指业主委托建设经理来负责整个项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运行等工作,代建单位的收益通过收取代建管理费的方式实现。在我国,“代建制”第一次系统化的权威定义来源于《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委托代建制度成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通常采用的模式之一(但随着PPP等模式的兴起,“代建制”有被“冷落”的趋势),部分地方政府亦出台了规范代建制度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非政府的其他类型投资人也在借鉴委托代建模式运作非政府投资项目。由于委托代建的政府资金的不到位,逐步演化成BT、BOT、PPP、EPC、FEPC模式。单纯的委托代建模式目前很少。
2、EPC总承包的过往今生。工程总承包模式是舶来品,根据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发布的银皮书,国际上主要包括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总承包 (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设计-施工-采购总承包EPC四种模式。我国是根据原建设部(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EPC总承包”即指“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交钥匙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目前我国对于EPC工程总承包方兴未艾,主要包括标准的EPC设计+采购+施工模式和DB设计+施工模式两种模式。关于工程总承包的法律主要包括:九部委《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5日住建部发布了(GF-2020-0216示范文本)。
合同与委托代建合同的性质不同
1、EPC合同主要属于《民法典》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业主单位与总承包商之间法律关系的调整应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章节的规定。当然,在实务中,也有不同观点。主要看EPC的工作内容是什么。如果以施工为主,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如果以设计或采购为主按照承揽合同处理。
2、对于工程委托代建合同性质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工程委托代建合同既具有委托合同的特征,但又明显区别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结合代建制的起源、我国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实操中委托代建的运作模式,工程委托代建合同具有委托合同的特征,但在合同主体任意解除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代建单位在工作范围内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委托人的介入权方面又明显区别于一般的委托合同,将其定性为无名合同更能体现其特性。
03 资质要求及风险承担
1、资质要求
对于“EPC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商资质问题,2020年3月1日之前单资质合同有效,该日期之后均要求双资质。
对于“代建制”模式下代建单位的资质问题,目前没有法律规定,但是一般是具有工程管理经营的咨询公司或开发公司。
2、风险承担
PC总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责任相较甚多:EPC工程总承包商承担了整个工程项目的主要风险,业主单位通常仅承担不可抗力、法律法规政策变更以及合同执行中自身违约、预期目标/功能要求/设计标准变更的风险,其余的工程质量、经济风险等均由EPC总承包商承担。
代建单位的风险责任一般限制在代建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内,风险相对较小。
04委托代建与EPC责任承担不同
1、委托代建责任承担
目前两种观点。一种是根据合同相对性,由代建人承担责任,然后再有代建人向委托人追偿工程款。另一种观点是由于代建人与委托人是委托关系,因此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主要观点是第一种。(2021)最高法民申5942号王文明、青海喜玛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再审事实与理由】
二审法院对付款主体的认定存在错误。王文明的欠付工程款应当由同仁市住建局、喜玛拉雅公司共同承担。在本案中,同仁市住建局为案涉工程的发包方,喜玛拉雅公司为案涉工程的代建方和转包方,王文明挂靠在第三人循化建筑总公司名下epc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区别,专题 | 【委托代建】委托代建与EPC总承包的异同,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同仁市住建局、喜玛拉雅公司应当就王文明的欠付款项承担共同责任。二审以喜玛拉雅公司与循化建筑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体现同仁市住建局,以合同相对性原则排除了作为发包人同仁市住建局的付款义务,明显不妥,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案涉工程各方主体的认定。同仁市住建局作为委托方与喜玛拉雅公司作为代建方签订《同仁县廉租房委托代建合同》,喜玛拉雅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与循化建筑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王文明挂靠在循化建筑总公司名下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本案中,同仁市住建局是委托方,喜玛拉雅公司是代建方及发包人,王文明是实际施工人,循化建筑总公司是被挂靠方。循化建筑总公司已明确认可王文明有权主张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款,表示其不主张工程款。在此情形下,原审判令由喜玛拉雅公司向王文明支付工程款,并无不当。故对于王文明认为原审付款主体认定错误,喜玛拉雅公司认为王文明身份、本案法律关系、付款主体认定不清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2、EPC合同责任承担
业主与EPC工程总承包方签订合同后,工程总承包方中标后可以把施工总承包发包给第三人施工,第三人只根据合同相对性向总承包主张权利,与业主无关。
05委托代建与EPC中的破产处理
委托代建中如果委托人破产,实际施工人权利很难维护,主要因为合同相对性。
EPC业主破产时,实际施工人一般与工程总承包方的关系密切epc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区别,而且工程总承包方一般资产比委托代建中的管理公司势力更雄厚。
本公众号发布的资讯或文章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建工仲裁法研出具的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公众号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如您需要相关法律意见或法律服务、或希望加入我们,请联系邮箱:,或电话:(吴浩然律师),期待您的垂询。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01工程总承包
1、E+P+C模式(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总承包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即(设计)、(采购)、(施工)的组合)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是我国目前推行总承包模式最主要的一种。
2、D+B模式(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02上海市建设项目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深入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应用和发展,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可含勘察)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可含勘察)模式,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进行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市、区(特定地区管委会)重大建设项目、重点产业类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市、区(特定地区管委 会)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倡导条件成熟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房屋建筑项目和中、小型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园林绿化、水利项目选择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应当率先在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全过程应用BIM 技术。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园林绿化、水利等项目的现场监督管理。
区建设管理委(特定地区管委会和授权委托管理单位)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管理委、交通委、绿化市容局、水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负责所辖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园林绿化、水利等项目的现场监督管理。
第二章 承发包管理
第五条(发包条件) 建设单位可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应当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后,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一)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二)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除下述情况外,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复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获得批准的房屋建筑项目;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的以下项目:建设标准明确的中、小型市政基础设施、交通(不含公路)、园林绿化、水利等项目;此类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勘察业务纳入工程总承包进行发包。
3.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重大建设项目。
第六条(招标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第五条要求已完成相应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包括毗邻区域内的供水、 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 础资料;
(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勘察、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 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七条(承包人资格)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业和事务所资质除 外)和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 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包含勘察业务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还应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资质或者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组成联合体。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上述承包人资格模式。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勘察(可含)、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由勘察单位(可含)、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 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复杂程度和承担能力,合理确定牵头单 位;其中,勘察单位不得作为工程总承包的牵头单位。
第八条(禁止条件)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如公开已经完成并审批通过的全部成果资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格式要求为原始格式电子文件),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第九条(项目经理资格)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工程类高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标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其他项目上担任任何职务。以设计和施工双资质承接的工程总 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工程总承包 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派员担任,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其承接业务的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
第十条(招标文件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一)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人须知;
2.评标办法和标准;
3.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4.发包人要求;
5.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6.投标文件格式;
7.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三)招标文件中应当列明项目的目标、内容、范围、设 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四)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和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奖惩条款、计量支付条款、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条款、价格调整条款、索赔程序及条款、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
(五)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载明拟分包内容;
(六)按照本市规定应当采用BIM 技术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有明确要求;
(七)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一条(评标办法)工程总承包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因素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技术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计划、 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工程总承包业绩及信用等。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另行修订。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总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
第十三条(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建设单位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深度)批复或者初步设计批复完成后进行发包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最短不得少于30日;其余工程总承包项目,最短不得少于45日。
第十四条(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完成自行承包工程范围内的主体工作,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主体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十五条(暂估价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工程总承包暂估价招标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体作为招标人。建设单位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暂估价工程的招标主体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勘察、设计、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以设计和施工双资质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业务;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体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分别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业务。
第十七条(最高投标限价和概算)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设置合理的最高投标限价。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批复后发包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批复的项目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发包的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园林绿化、水利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批复的项目估算;初步设计批复后发包的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园林绿化、水利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批复的项目概算。
第三章 合同和结算
第十八条(合同形式)企业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 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除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合同价款一般不予调整。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费用使用情况管理条款,可以包括费用 使用计划、工程进度报告、工程变更核准等内容。
第十九条(风险分担原则)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理分担。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包括:
(一)建设单位提出的工期或建设标准调整、设计变更、 主要工艺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
(二)建设单位提供原始资料不准确引起的工期或建设标准调整、设计变更、主要工艺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
(三)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工程费变化;
(四)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和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总承包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五)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区或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处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六)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的增加。除上述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协商约定。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第二十条(结算和决算审核)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计价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核时,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 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
第四章 主要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管理)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等第三方服务机构,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 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总承包、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工程总承包项目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与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相关的动拆迁、管线搬迁、三通一平等准备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 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
第二十三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内部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勘察(可含)、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工程总承包单位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勘察(可含)、设计、施工质量、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程进度、 劳务用工管理、承发包市场行为等负总责,并且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由联合体形式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联合体牵头单位就联合体 成员单位承担的工作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牵头单位负工程总体 组织推进责任,应当按规定或者工程管理实际配置项目负责人 及技术、质量、安全等关键岗位人员,并会同联合体成员单位建立项目管理团队、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上述要求,全面 履行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由设计和施工双资质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管理、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参照现有制度执行。以联合体形式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同时在联合体成员单位完成 的勘察文件(可含)、设计文件、工程资料上共同签章,施工 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质量管理标准化、现场管理人员实名制 和作业人员实名制等管理制度实施及其配套信息系统操作均由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分包单位责任)分包单位应按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工程总承包项目人员配备)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项目团队,实施工程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勘察(可含)、设计、采购、施工、性能检测、 试运行、验收配合和交付等工程内容的总协调、总集成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督促 分包单位加强现场管理,全面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职责。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配备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勘察负责人(可含)、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工程质量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项目造价负责人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和其他项目普通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应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十七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负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勘察(可含)、设计、施工等工程内容的总体组织、协调和实施,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 质量、施工安全、工程工期和工程造价等负全面管理责任,并且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对分包合同内的质量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连带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应当配备与监理工作相适应的监理人员,并承担相应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施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予以改正;工程总承包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二十九条(合同信息报送)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托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工程总承包合同信息报送。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规定签订后续分包合同后,应当完成分包合同信息报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施工图审查)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 将施工图一次性或者分期、分阶段送审。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在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签章。
第三十一条(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可以在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一次性申请领取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也可以分标段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以联合体形式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的勘察单位(可含)、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一栏中按照各自承接的业务填写,并注明联合体牵头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除按照现行规定分别签署和上传五方责任主体的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外,还应签订上传全面负责勘察(可含)、设计、 施工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详见附件)。
第三十二条(过程资料)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各类工程管理技术性文件、报验表格等资料应按工程总承包项目特点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工程资料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各自职能签署意见。
第三十三条(竣工验收和保修)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项目参建单位应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程 竣工验收中总承包范围内涉及勘察(可含)、设计、施工等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
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 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三十四条(业绩认定)经合同信息报送并履约完成的工程总承包合同计入工程业绩信息。其中,以设计和施工双资质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经合同信息报送并履约完成后按工程总承包业绩计入工程业绩信息;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经合同信息报送并履约完成后,联合体牵头单位按工程总承包业绩计入工程业绩信息,联合体成员单位按其完成的 勘察(可含)、设计或施工业绩计入工程业绩信息。
第三十五条(现场监管)本市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开展现场安全、质量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本市有关管理要求,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违反规定应当扣分或者依规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的,按其相应处罚规定追究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参照执行)本市建筑装饰装修项目、城市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市施行,有效期 5 年。
03重点解析
1、本市工程总承包适用范围包括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涵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交通、园林绿化、水利等项目;此外,建筑装饰装修项目、城市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也可参照执行。
2、建设单位应当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后,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并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分类明确了不同的发包要求。其中,企业投资项目,在核准或备案后即可进行发包;技术难度较为复杂的政府投资项目,需在初步设计批复后发包;建设需求明确、技术难度较为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在可行性研究批复后发包。根据《建筑法》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设计和施工业务。
3、关于承包人资格。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备工程设计、施工双资质;同时,规定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形式也可以承接工程总承包业务;包含勘察业务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还应具有勘察资质或者与勘察单位组成联合体。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复杂程度和承担能力,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其中,勘察单位不得作为工程总承包牵头单位。
4、企业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除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合同价款一般不予调整。明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计价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核时,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
5、联合体牵头单位负工程总体组织推进责任,应当按规定或者工程管理实际配置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质量、安全等关键岗位人员,并会同联合体成员单位建立项目管理团队、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要求,全面履行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的责任和义务。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同时在联合体成员单位完成的勘察文件(可含)、设计文件、工程资料上共同签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质量管理标准化、现场管理人员实名制和作业人员实名制等管理制度实施及其配套信息系统操作均由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
6、关于业绩认定。经合同信息报送并履约完成的工程总承包合同计入工程业绩信息。其中,以设计和施工双资质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按工程总承包业绩计入工程业绩信息;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按工程总承包业绩计入工程业绩信息,联合体成员单位按其完成的勘察(可含)、设计或施工业绩计入工程业绩信息。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添加站长微信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zhiyeeedu.com/405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