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7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九年四月一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page]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page]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安全管理17个重点要素,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page]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安全管理17个重点要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page]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形势总体平稳 深入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权威部门话
6月8日上午,国新办举行“权威部门话开局”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祥喜等介绍“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重大决策部署 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有关情况。
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2018年至2022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比前5年分别下降80.8%、51.4%,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数比前5年下降54.3%。
“应急管理部是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组建的部门,近年来会同有关方面全力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处置工作,保持了全国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形势的总体平稳。”王祥喜介绍。
着力完善体系。按照“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的要求,加强统分结合、防救协同、上下联动,衔接好各环节的责任链条,推动形成齐抓共管、协同高效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着力预防为主。按照“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要求,突出抓安全风险的源头防控、常态管控、监测预警、工程治理,主动塑造有利于发展的安全环境。
着力专项整治。在全国部署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同时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对矿山安全、消防安全、危化品安全突出问题集中开展针对性整治。
着力提升能力。按照“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的要求,持续实施自然灾害防治重点工程,构建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协同、以军队应急力量为突击、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中国特色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加强多方面力量建设,应急救援能力显著提升
近年来,我国应急救援能力显著提升,成功处置了一系列重大自然灾害和一些重特大事故。王祥喜介绍,在提升应急救援能力方面,应急管理部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突出建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国家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成水域、山岳、地震专业力量5000多支,列装了无人机、大型排水泵、救援机器人等应急装备。在全国建设了6个国家区域应急救援中心,航空救援能力方面也明显加强。
统筹各种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协调。依托有关企业建设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102支,覆盖矿山、危化品、隧道施工等高危行业,同时建设7支专业工程抢险专业队。将社会力量纳入救援体系,拥有大约2300支近5万人的队伍。和军队建立良好协调联动机制,在大灾发生时联合进行抢险救援。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机制。国家应急指挥总部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级指挥与队伍专业指挥相结合的机制;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重点加强基层指挥体系和指挥能力建设,提升基层应急指挥研判能力和现场指挥能力。
着力提高打大仗打硬仗的能力。按照军事化要求进行训练,提升能力。按照复杂场景进行从难训练演练、从快强化力量前置、从严强化应急准备。
高效有序调拨发放救灾款物,妥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应急管理部副部长王道席说,近年来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形势总体平稳 深入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权威部门话,在中央救灾款物有力支持下,各地灾区安置救助工作总体平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有序推进,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
加强顶层设计,健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近年来,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十四五”应急物资保障规划、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等一系列制度文件。对各个环节提出明确要求,为救灾款物高效有序调拨发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加强协调联动,推动构建高效工作机制。应急管理部牵头建立了部际灾情会商核定机制,开展常态化及重大灾情专题会商;会同财政部建立健全中央救灾资金快速预拨和精准核拨机制,启动国家救灾响应后,根据评估的灾情,可以第一时间预拨资金,保证救灾资金拨付效率;推动建立多部门协同、军地联动保障,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形成物资保障工作合力。
加强保障能力,构建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应急管理部会同粮储等部门进一步优化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全国布局,显著增加储备规模,不断丰富储备品种;指导各地将储备库、储备点向基层前置,与有关企业建立了应急联动机制,综合运用实物储备、协议储备、产能储备等多种方式,提高临灾应急保障能力和物资到位时效,统筹好各方面应急配送力量,畅通灾后“最后一公里”物资配送渠道,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受灾群众切身利益。指导地方精准摸排受灾群众救助需求,全面建立台账,并探索运用大数据比对等技术手段,确保救灾款物精准发放到户到人;开发并推广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强化救灾物资统筹调度,畅通公众救助渠道,及时派出工作组开展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督导检查,指导、督促地方加快发放进度、规范发放程序,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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