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成都市住建局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建设单位负首责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2在人员配备标准方面提出更高要求: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所有工程应配备以下专职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工程师。
10万平米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配备的项目质量管理工程师不少于2人;每增加10万平方米增加不少于1人。
编者注: 2021年11月四川省住建厅发布的关于再次征求《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若干措施》意见的通知要求:
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主管应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工程项目管理实践经验。
3责任追究更加细化,项目负责人离职或退3休也要追责
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
4建设单位存在7种情形,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建设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责任认定之日起,1年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及相关责任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日常监管中应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由于质量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实认定为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四)建设阶段或者保修期限内发生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建筑构件或外墙建筑材料脱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屋面、墙面大面积渗漏需要返修等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未按照整改要求限期改正的;
(五)不履行房屋保修义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保修义务15天以上的;
(六)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发现现场整改情况与经责任主体签字、盖章的《住宅工程施工质量投诉问题整改完成报告》严重不符,存在明显弄虚作假的;
(七)在质量缺陷处理过程中,不执行质量投诉处理(调解)意见导致矛盾激化的。
附原文:
成住建规〔2021〕10号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形成《成都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10日
成都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的精神,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有效防治工程质量问题,全力推进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条(首要质量责任内涵)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科学确定工程质量目标和要求,对工程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配备标准,即日起,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证书!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的,督促工程参建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第四条(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所有工程应配备以下专职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工程师。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均应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质量管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0万平米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配备的项目质量管理工程师不少于2人;每增加10万平方米增加不少于1人。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指派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工程师,并明确其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不具备管理条件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管理的,相应人员要求同上。
第五条(法定建设程序)
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禁止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违规开工建设。
第六条(前期准备)
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加强建设项目的施工前期准备,了解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工程建设情况,取得水、电、气、通信等地下管线和市政配套建设项目等资料,制定管线迁改或保护计划,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测绘等单位履行地下管线建设及保护相关责任。
第七条(设计质量)
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四川省及成都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等开展施工图设计,应将执行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相关要求纳入施工图设计合同,不得与设计单位约定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含钢量上限等可能降低工程质量的内容,不得借“优化设计”名义,降低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标准,不得迫使设计单位优化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优化主体设计单位确定的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设计文件送经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降低标准进行审查;对已审查合格设计文件进行变更的,应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得降低原标准,不得违反或降低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相关政策执行要求,不得先施工后变更;已经预售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原则上不得设计变更。
第八条(创优目标)
建设单位应当科学确定工程质量目标和要求,牵头制定市、省或国家层面级别创优目标,鼓励建设工程创优,并列支相应创优奖励费用。
第九条(发包管理)
建设单位应依法将工程择优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与以上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
第十条(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应当科学制定建设工期,保障合理勘察设计时间和施工工期。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因不可抗力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停工的,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第十一条(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
在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应公示工程基本信息,工程单位人员及相关信息;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公示主要建筑材料信息、检验评定结论,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在工程交付前,建设单位应公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永久性标牌、住宅质量保修(投诉)受理公告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购买情况等要求公示的内容。
如发生工程质量责任事故,建设单位应及时公示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房屋销售宣传)
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宣传时,应遵守合同、广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真实、合理的宣传或介绍,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建设单位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与样板房一致。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检测)
建设单位应加强质量检测管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委托同一检测机构,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第十四条(管理考核)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检查项目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房屋渗漏、开裂、建筑构件或外墙建筑材料脱落、装修质量缺陷等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工作;同时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有关规定,将质量管理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和员工,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落实工程首段样板验收,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
推行建设单位第三方质量评估制度,建设单位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建设项目原材料及构配件质量、实体结构质量、质量资料及使用功能性等进行检测评价。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重大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管理,建立终身质量责任信息档案,落实永久性标牌制度,建立质量责任追溯制度。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工作,逐户进行验收,对分户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建立清单,实行销项管理,同步建立分户验收“一户一档”电子档案。鼓励建设单位在分户验收工作完成后,组织住宅工程业主开放活动。
第十六条(资料档案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资料按验收节点归档制度,由参建责任主体按照工程质量竣工资料编制的要求,将工程质量资料,按有关规定和验收节点完成归档。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对归档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质量保修)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质量回访、质量维修制度和投诉、纠纷协调处理机制,按照国家、本市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建设单位对所有权人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应明确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险期限及保修责任等。
第十八条(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鼓励建设单位按照《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和《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试行)》,购买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已购买保险的,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由保险公司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对住宅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质量风险管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在业主办理入户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交送业主。
第十九条(项目责任承接)
未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企业发生注销情形下由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承接质量保修责任。在申请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供企业注销后其开发项目的法律责任承接的说明材料。
第二十条(房屋建设与销售联动)
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应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配备标准,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
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
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者已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信用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记录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以及保修期内因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理的不良行为,对不良信用记录多的建设单位进行通报、约谈、联合惩戒。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程质量行为作为信用计分依据,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管理。
建设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责任认定之日起,1年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及相关责任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日常监管中应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由于质量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实认定为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四)建设阶段或者保修期限内发生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建筑构件或外墙建筑材料脱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屋面、墙面大面积渗漏需要返修等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未按照整改要求限期改正的;
(五)不履行房屋保修义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保修义务15天以上的;
(六)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发现现场整改情况与经责任主体签字、盖章的《住宅工程施工质量投诉问题整改完成报告》严重不符,存在明显弄虚作假的;
(七)在质量缺陷处理过程中,不执行质量投诉处理(调解)意见导致矛盾激化的。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工程类招投标金额标准,【负责人解读】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发包相关政策规定解读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发包相关政策规定解读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郑邦波整理
供参阅
一、政府采购的界定
界定政府采购的范围有四个重要因素:采购主体、资金来源、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标的。
采购主体界定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资金来源界定为“财政性资金”,明确为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即只要是预算单位进行的采购活动,都应该依法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采购范围界定为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安徽省2020-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县级单位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
采购标的界定为货物、工程、服务。
二、工程和政府采购工程的范围
政府采购法所称政府采购工程与招标投标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均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通过两部法律的实施条例对工程的概念进行了统一。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根据政府采购的四个因素,可划分为政府采购工程和采购限额以下的小额工程。
政府采购工程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金额60万元以上的工程或30万元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采购限额以下的小额工程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金额6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或30万元(不含)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三、政府采购工程的方式及适用法律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工程类招投标金额标准,【负责人解读】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发包相关政策规定解读,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一)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工程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执行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4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200万元(含)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100万元(含)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依法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的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工程类招投标金额标准,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工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因此,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可以适用的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三种采购方式。并且这属于强制性规定,即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采购人亦不得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6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工程、3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的工程货物、3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工程服务,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招标数额标准以下,为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方式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实践中设立了小额工程企业库的可以采用定点抽签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四、采购限额以下小额工程的发包方式
政府投资采购限额以下小额工程是指6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3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货物、服务,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强制调整范围,可由业主自主确定发包方式。
可以自愿进入县交易中心集中交易,采用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标方式采购(定点抽签、竞争性谈判);
可以自行组织采用竞争性谈判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则必须执行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设立了小额工程企业库的可以采用定点抽签方式;
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择优发包给具备资格企业(本地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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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技能工人范围。技能工人包括一般技术工人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一般技术工人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工种类别包括砌筑工、钢筋工、模板工、混凝土工等建筑工程项目人员配备标准,具体设置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建办人〔2017〕76号)执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 […]
[…] 《工程建设标准编制指南》讲述了:工程建设标准是经济建设和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和依据,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城乡科学发展、落实国家技术经济政策等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十分重视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在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上,中央要求政府要把更多的精力转到制定战略规划、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上来。在新的历史时期,国家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和水平,是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和水平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标准内容科学合理,先进适用,是科研技术成果和工程实践经验的综合反映和总结提炼,能够指导生产实践,约束和引导工程建设活动;二是表现形式规范,能够准确反映标准的要求,有利于理解和实施。标准的内容是“神”,标准的表现形式是“形”,神和形的高度统一和有机结合,是工程建设标准编写应达到的目标。规范统一的表达格式,简练明确的文字表达是标准编制质量的重要方面。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格式,我们在总结199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2008年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以下简称《编写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工作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规定,工程建设标准编制指南,便于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标准编制工作的有关规定,准确理解和把握《编写规定》的要求,我们组织编写了这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与管理,使读者对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程序、要求等有总体了解;第二部分为《编写规定》条文释义,指导《编写规定》的实施,逐条进行释义并有针对性地举例,使读者更易于理解《编写规定》的内涵和具体要求;第三部分为标准化有关法规考证含金量排行榜,便于读者查阅使用。本《指南》主要供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者使用,也可供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者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人员使用。在使用本《指南》过程中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规定,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
[…]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工程建设标准关系到工程施工的方方面面,只有按照建设标准实施才能够更好的从事建筑工程项目,你知道:国标、行标、地标、团标,这些标准究竟有什么区别吗?我们在实际选用标准时有怎样的优先级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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