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doc

1为明确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设防类别和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以有效地减轻地震灾害,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分类。本标准未列出的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分类应按专门规定执行。工矿企业的医疗建筑,可比照城市的医疗建筑示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07—30发布2008—07-3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0现批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2008,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0.2、3.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2004同时废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本标准系根据建设部[2008]建标第65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2004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初步调查总结了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我国在197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本次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建筑工程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考证培训机构,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本次修订,考虑到我国经济已有较大发展,按照“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的要求,提高了某些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并在全国范围内较广泛地征求了有关设计、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次修订继续保持1995年版和2004年版的分类原则:鉴于所有建筑均要求达到“大震不倒”的设防目标,对需要比普通建筑提高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并主要采取提高抗倒塌变形能力的措施。修订后本标准共有8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调整了分类的定义和内涵。2.特别加强对未成年人在地震等突发事件中的保护.3.扩大了划入人员密集建筑的范围,提高了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抗震能力.4.增加了地震避难场所建筑、电子信息中心建筑的要求。

5.进一步明确本标准所列的建筑名称是示例,未列入本标准的建筑可按使用功能和规模相近的示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本标准的具体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抗震研究所负责。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管理组(邮编:,E-mail:@cabr。com。cn)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加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轻工国际工程设计院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广电总局设计研究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同济大学主要起草人:王亚勇戴国莹(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许鸿业、李基础设施建筑55.1城镇给排水、燃气、热力建筑、5.2电力建筑仓库类建筑12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13条文说明14总则1.0。1为明确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设防类别和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以有效地减轻地震灾害,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分类。

1.0。3抗震设防区的所有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1.0.4制定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的行业标准,应遵守本标准的划分原则。本标准未列出的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分类应按专门规定执行。术语2.0。1抗震设防分类根据建筑遭遇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对各类建筑所做的设防类别划分。2.0。2抗震设防烈度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一般情况下,取50年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抗震设防标准衡量抗震设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及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确定.基本规定3。0.1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根据下列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建筑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大小、抗震救灾影响及恢复的难易程度。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下部区段的类别不应低于上部区段。

不同行业的相同建筑,当所处地位及地震破坏所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不同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不相同。注:区段指由防震缝分开的结构单元、平面内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或上下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3.0。2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简称甲类.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建筑工程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doc,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简称乙类。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简称丙类。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简称丁类。3.0。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 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 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注:对于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符合 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准设防类设防。 3.0。4 本标准仅列出主要行业的抗震设防类别的建筑示例;使用功能、规模 与示例类似或相近的建筑,可按该示例划分其抗震设防类别。本标准未列出 的建筑宜划为标准设防类。 本章适用于城市和工矿企业与防灾和救灾有关的建筑。4。0.2 防灾救灾建筑应根据其社会影响及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划分抗震设 防类别。 三级医院中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二、三级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具有外科手术室或急诊科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用房,县级及以上急救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系统的重 要建筑,县级及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 工矿企业的医疗建筑,可比照城市的医疗建筑示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4。0.4 消防车库及其值班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4.0.520 万人口以上的城镇和县及县级市防灾应急指挥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 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工矿企业的防灾应急指挥系统建筑,可比照城市防灾应急指挥系统建筑示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区段,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不属于1款的县、县级市及以上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设 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4。0.7 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基础设施建筑5.1 城镇给排水、燃气、热力建筑 5.1.1 本节适用于城镇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工程。 工矿企业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工程,可分别比照城市的给水、 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工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5.1。2 城镇和工矿企业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 规模、修复难易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划分抗震设防类别。其配套的供电建筑, 应与主要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相同。 5.1.3 给水建筑工程中,20 万人口以上城镇、抗震设防烈度为7 度及以上的县 及县级市的主要取水设施和输水管线、水质净化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 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等,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 5。1.4排水建筑工程中,20 万人口以上城镇、抗震设防烈度为7 度及以上的 县及县级市的污水干管(含合流),主要污水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 进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以及城市排涝泵站、城镇主干道立交处的雨水 泵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燃气建筑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县及县级市的主要燃气厂的主厂

建筑工程通用规范,【规范解读】《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总平面布局的一般规定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篇内容小编选取了规范中“建筑平面布局”的“一般规定”相关条文要点及部分实施要点进行了分享,供各位读者参考使用。

建筑平面布局的一般规定

1.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减小火灾危害、方便消防救援的要求。

【条文要点】

建筑的选址应满足城市规划和消防安全的要求,本条规定是针对建筑在选址后的总平面布局,是建筑总平面布局的目标要求。

2.工业与民用建筑应根据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高度、耐火等级及火灾危险性等合理确定防火间距,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保证任意一侧建筑外墙受到的相邻建筑火灾辐射热强度均低于其临界引燃辐射热强度。

【条文要点】

防火间距是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是一个空间间隔。

火灾的蔓延方式有飞火、延烧、热传导、热辐射等。当可燃物呈连续分布时,延烧、飞火、热传导是火灾在可燃物之间蔓延的主要途径;当可燃物呈离散状态分布时,热辐射是火灾在室内及建筑物间蔓延的主要途径。

本规范和现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对防火间距的规定值主要基于防止火灾的热辐射作用引燃相邻建筑。本条根据影响建筑防火间距的主要因素规定了确定建筑防火间距的基本原则,并规定了判断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满足防火要求的主要性能标准。不同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以依据本条的规定确定。

3.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条文要点】

汽车库是用于停放由内燃机或电力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修车库是用于保养、修理由内燃机或电力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停车场是用于停放由内燃机或电力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是一类特殊的建筑或场所,汽车库的防火设防标准主要比照类似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库房,修车库的设防标准主要比照甲类厂房确定。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发生火灾以一辆车起火为主,蔓延至相邻车辆需要一定时间,这些场所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主要取决于建筑的耐火等级和机动车运输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本条主要规定了火灾危险性大的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与人员密集场所、散发火花或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这些间距是最小间距要求,正常情况下不允许因采用其他替代措施而减小。

【实施要点】

(1)汽车库可以独立建造,在符合一定防火要求的条件下,也可以与工业建筑或民用建筑合建。本条规定的甲、乙类物品运输车,包括装载甲、乙类物品的机动车和已经用于运输甲、乙类物品的运营机动车,不包括新出厂用于运输甲、乙类物品且未载货的机动车。运输甲、乙类物品的车辆或已用于运输甲、乙类物品的车辆的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均应比照甲、乙类厂房和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确定相应的防火间距。

有关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划分,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的规定确定。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2014(2018年版)第3.1.3条的规定,下列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划分为甲类:

1)闪点小于28℃的液体建筑工程通用规范,【规范解读】《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总平面布局的一般规定,如苯、甲苯、甲醇、乙醇、乙醚、醋酸甲酯、汽油、丙酮等;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如乙炔、氢、甲烷、环氧乙烷、水煤气、液化石油气、乙烯、电石等;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如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赛璐珞棉等;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如金属钾、钠、锂、钙、氢化锂、氢化钠等;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黄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如氯酸钾、氯酸钠、 硝酸铵等;

5)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如赤磷,五硫化二磷,三硫化二磷等。

下列物品质的火灾危险性应划分为乙类:

1)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如煤油、松节油、醋酸丁酯、溶剂油、樟脑油等;

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如氨气等;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如硝酸、发烟硫酸、漂白粉等;

3)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如硫黄、赛璐珞板(片)、樟脑、萘等;

4)助燃气体,如氧气、氯气等;

5)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如漆布、油布、油纸及其制品等。

(2)为使本规范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本规范相关规定不再使用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2014(2018年版)等标准规定的“重要公共建筑”这一名词,而采用当前国家在消防监管方面需要严格控制的建筑类型“人员密集场所” 替代。

本规范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与《消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范围一致,即“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建筑工程通用规范,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原“重要公共建筑”中未包括在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其他建筑,有关防火间距虽本规范不作强制要求,但仍需要根据建筑的重要性,依据本规范第2.1.2条规定的防火目标合理确定。

(3)本条规定的“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包括明火地点和散发火花地点,即室外固定的或具有经常性明火作业、电焊、金属切割作业的地点,室外变压器,室外的可燃气体放空火炬,钢铁冶金和玻璃加工等生产建筑内具有明火和炽热高温作业的部位或区域,不包括民用建筑内的厨房用火或明火取暖部位。

(4)根据本规范第5.1.5条的规定,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本条规定的防火间距是基于此耐火等级汽车库、修车库的要求。

本条规定外其他类别火灾危险性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与人员密集场所、明火地点、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学什么技能好,不同耐火等级、不同类别和不同建筑形式的汽车库之间、修车库之间、汽车库与修车库之间以及各类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与其他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本规范不作严格限制,均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等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5)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的耐火等级划分,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的类别划分,以及不同形式汽车库(如敞开式汽车库、机械式汽车库等)的定义,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等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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