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建设合同范本,农村修路工程的简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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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修路工程的简单合同范本(精选6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农村修路工程的简单合同范本(精选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农村修路工程的简单合同1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经双方协商保兴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水泥路项目甲方负责水泥和砂石,并保证供应及时,其余由乙方负责完成全部道路的施工,并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负责道路前期平整、水泥路面的施工、水电的全部费用以及整个工程完工后道路的清洁等工作,价格为元/平方米(水泥路面),总价以施工后的.实际面积计算。

2、乙方严格按图纸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听从指挥,文明施工,保持工地整洁,并对整个工程安全生产负全责。

3、付款方式:乙方每完成一公里甲方付给乙方万元,尾款待整个工程验收后一次付清。

4、本工程水泥路面宽度为米;厚度为米;伸缩缝米1条;米长,平整度按设计要求。

5、本工程于月日开工,乙方必须在月日前完成全部工程(不可抗力除外)。如因甲方的物料供应影响乙方施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需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偿。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农村修路工程的简单合同2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花屋组至吴屋路段修筑事宜达成协议,特订立如下合同。

一、工程范围:

1、吴屋组塘岸从东角至西角浇注混泥土墙,底宽0.8米,面宽0.4米,高平路面低0.1米,每5米一个墩柱,1米x1米并一收缩缝,水泥c25标准海螺,沙渣按标准配料,取塘内土填空。

2、土方工程,吴屋组已征山界内的所有立方清理拉至李家垅口填实,王家垅园填土方同样清理拉至李家垅口,全线路面整平压实,并清理边沟。

3、涵管七处29米,其中有筋涵4003米,3002米,务处安装顺畅。

4、吴屋塘东角砌石摆长8米,平均宽40公分,高平路面。

二、工程总造价为陆万叁仟捌佰元整。完工日期为本年农历腊月二十日前(十五个有效工作日)。

三、付款方式:路料到场付工程款的.40%,混泥土墙成功付工程款的40%高标准农田建设合同范本,整个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除留肆仟元作为质保金外付清(质保金为1年)。

四、双方责任,甲方负责施工期间周边矛盾,乙方负责施工安全,如出现工伤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留一份并自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签字:

立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农村修路工程的简单合同3

甲方:

乙方:

根据工程需要,甲方需修建一条路面宽4.5m工程车辆进出铺架基地的运输通道,道路自S333省道既有路口扩宽引入。道路经过宁阳县(开发区)辛家庄、彩石村、官庄村、尹家寨等村管界利用既有部分村道,进行拓宽和路基础处理,从S333省道引入口至铺架基地道路长约1.7km。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

一、工程名称:

铺架基地道路引入工程

二、承包范围:

道路自S333引入至铺架基地约1.7公里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引入道口拓宽、道路填筑、汇车道填筑、树木补偿与砍伐、施工范围内下埋管、渠线的处理、耕地补偿、与道路管理部门的.协调与补偿、涉及到三个村庄的协调与补偿等所涉及到的一切内容(所有协调和补偿均为三年内的项目)。

三、工程价款:

采用一次性总承包:43万元(大写:肆拾叁万元整)。

其中:修筑道路费(征地、协调、复垦等)贰拾八万;每年的道路维修、关系协调费:五万(共计三年壹拾伍万元整)。

四、付款方式:

修筑道路费:签订合同后,乙方开始征地、协调关系,大型机械进场付修筑道路费10万;主体施工完成付10万;工程完成后一个月付清90 %;后续2.8万(10 %)做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

每年的的道路小型维修、关系协调费:每年六月份付一次。第三年费用在甲方撤场前3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共三次付清)。

每次付款时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正规税务发票。

五、具体要求

1、工期要求:____年___月___日开工,月号前完工,工期为10天。

2、道路外观尺寸要求:路面宽4.米,基底宽5m;路面设4%横向流水坡;省道引入口设15米宽道口,和进场道路顺接。

3、设置三处汇车点(避车道),原则上每处间隔500米设置一处,汇车点增加尺寸20米×3米。

4、填筑要求:第一层填筑厚20cm,第二层15cm,第三层13cm,路面青石子(填层厚2cm)填后压实。

5、材料要求:下垫层厚49cm使用风化岩;石子为0—0.5厘米的青石。

6、质量要求:分层压实,每层压实度k30不小于。路面应达到表面平整密实、无坑洼。

7、充分考虑路面下埋的各种管渠道,确保在路的使用年限内,不出现质量问题。

8、未尽之处执行现行有关县级公路建设标准。

六、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提供乙方施工技术交底和标准,并监督检查全过程技术规格与质量。

2、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及甲方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3、按时支付工程款。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技术交底及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道路使用期间,出现的一切与当地有关的事件(事故),乙方主动维护甲方权益出面协调并处理。非甲方权责的乙方启用协调费进行处理并不得耽误甲方生产。

3、道路在施工期间(使用期限以甲方工程竣工,基地设备撤场为期)设置专人负责道路看护和各方面关系的协调和处理,确保道路的畅通,不耽误甲方生产使用。

4、工程结束后,半年之内维修由乙方承担。

七、其他:

发生合同纠纷后双方应积极协商,协商不成由法律部门解决。

八、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待工程结束甲方撤场后自动解除。

九、双方未尽事宜共同协调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年___月___日

农村修路工程的简单合同4

甲方:

乙方:

甲方拟修建一条生产路,由乙方负责修建。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平等协商,双方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 修路要求

1. 工期要求:从年____月日开工,年____月日完工高标准农田建设合同范本,农村修路工程的简单合同,工期为天。

2. 尺寸要求:路面宽4米,厚度20公分,总长度2700米。

3. 质量要求:石灰土基层应做到生石灰充分消解过筛,石灰与土的用量控制标准,路拌深度应达到表面平整密实、无坑洼。

4. 工程量以路中线实测实量延长米为准。

二、 甲方责任

1.监督检查全过程、技术规格与质量。

2.提供一个土场。

3.对违规和影响质量的行为,采取果断的处理手段。

三、乙方责任

1.负责备料,并组织施工设备

2.自己提供料场、自己负责接通电源、水源

3.路肩垫土砼实由乙方负责

4.负责操作规程,把握质量标准

5.负责安全施工(如有大小事故乙方自己负责)

6.接受甲方监督检查和处置决定

7.修路期间负责道路看护

四、付款方式

工程总款项元,第一次付款方式在施工后天内,第二次付款在,第三次付款在道路建成并经甲方验收后天内给付。

以上协议双方共同协定,签字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农村修路工程的`简单合同5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行政村的水泥路面承包给乙方,工程造价款约21万元,每平方米44元。甲方要求使用混凝土(简称商混),路面的厚度为10公分(检验)。

(一)工程限期20xx年20xx年日,因天气、人为造成的施工困难,双方不宜追究,甲方提供水电方便,费用乙方自理。

(二)在施工期间,乙方负责保养路面。

(三)付款方式:随工程进度付款,大致分为三次,机械设备和人员进工地后首次支付总工程料款造价的40%,二次付总工程料款造价的’40%,最后付总工程料款造价的20%。(按实际路面面积全部结清)。

(四)因甲方工程款不及时支付给乙方造成工程的拖延,造成乙方工程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工程方面甲方负责随时抽样检查,不合格及时返工;

(六)施工期间一切事故由乙方负责;

(七)一切工程路面随形整平由乙方负责;

(八)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九)工程质量c25甲方随时抽检。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即可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农村修路工程的简单合同6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山河村铁炉屋村级公路(毛路)承包给乙方,工程造价款约31.8万元。甲方要求公路从熊家友和雷大佑房屋交界处起修至于戴先连屋桥边止,路面宽4.2米。

(一)工程限期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考证书的正规网站,因天气、人为造成的施工困难,双方不宜追究,甲方提供水电方便,费用乙方自理。

(二)付款方式:随工程进度付款,大致分为三次,机械设备和人员进工地后首次支付总工程料款造价的40%,二次付总工程料款造价的40%,最后总工程验收后付清余下的20%。

(三)因甲方工程款不及时支付给乙方造成工程的`拖延,造成乙方工程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工程方面甲方负责随时检查,不合格及时返工;

(五)施工期间一切事故由乙方负责;

(六)一切工程路面随形整平由乙方负责;

(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一份,镇政府一份、县财政局备底一份,自签订之日起即可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____月____日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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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房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已于2004年3月15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铁路房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 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考证含金量排行榜,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八条 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九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第十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七)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按规定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

项目法人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 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五条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五)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六)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七)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八)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管养护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2。

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大于等于75分为中铁路房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小于75分为差。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项目法人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公路工程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无效,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第二十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承担。

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整个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三十条 对通过验收的工程,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接管养护单位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于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1995]10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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