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要坚持合法性,因地制宜,科学性,实用性,可持续发展,综合整治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与经济政策,注意与行业,地方的有关法律…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要坚持合法性,因地制宜,科学性,实用性,可持续发展,综合整治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与经济政策,注意与行业,地方的有关法建设标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筑施工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要坚持合法性,因地制宜,科学性,实用性,可持续发展,综合整治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与经济政策,注意与行业,地方的有关法律…1.1目的1.2适用范围1.3基本原则1.4引用标准1.5基本术语2.1总体目标2.2具体目标2.3工程等级3.1合法性条件3.2基础设施条件3.3自然资源与社会经济条件3.4其他4.1工程类型区4.2工程布局5.1一般规定5.2田块修筑工程5.3地力保持工程6.1一般规定6.2总体规划与设计6.3水源工程6.4输水工程II6.5喷、微灌工程6.6排水工程6.7渠系建筑物工程6.8泵站及输配电工程7.1一般规定7.2田间道修筑工程7.3生产路修筑工程8.1一般规定8.2农田林网工程8.3岸坡防护工程8.4坡面防护工程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建设行为,统一工程等级标准,确保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效益,合理引导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使用方向,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开展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项目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doc,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及后期管护等提供技术依据。为了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的统一与完整,全面反映具备山东特色的工程类型考什么证赚钱多,本标准在附录中列入茶园、菜园、园地、采煤塌陷地和养殖水面的开发整理建设标准内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要坚持合法性、因地制宜、科学性、实用性、可持续发展、综合整治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与经济政策,注意与行业、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的相关技术标准相衔接,以保护耕地和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目标,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从本省的省情出发,合理确定工程建设标准,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标准引用后,被引用标准的相关条文即构成本标准的组成部分,与标准中的条文具有同等的效力。在本标准出版时,所有引用标准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引用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最新版本的可能性。术语是定义明确的专业名词,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术语及其定义是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标准化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标准由于涉及的术语比较多,仅列入了13个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密切相关、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工程术语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有关行业已经明确定义的行业术语,凡是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有关的,仍为本标准通用。
总体目标是指主要目标和总体方向,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应以标准农田建设为目标,通过田、水、路、林、村的统一规划和标准化建设,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实现“田成方、路通畅、渠配套、林成网、旱能灌、涝能排”的标准化耕作模式,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山东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根据总体目标的要求,确定了进行田、水、路、林、村工程建设的具体建设目标和宏观要求,各工程的具体任务和技术指标将在后面各章叙述。2.3.1工程等别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建设规模直接影响项目建设内容与工程建设标准指标值,从而影响其建筑物的建设级别,因此,本标准的工程等别以项目建设规模为划分指标。2.3.2工程建筑物控制级别在相同工程等别下,项目区内允许建设的最高级别的建筑物由工程建筑物控制级别确定,但建筑物不一定都按上限标准建设,具体实施过程中应跟据实际需要确定工程级别。对照工程等别的划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工程建筑物等级一般为52.3.3耕地质量目标等别耕地质量等别是从土地利用方面评价耕地质量分等的一种标准。各工程类型区可参照农用地分等成果,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中按标准要求进行耕地质量控制。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要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符合,要与现行的土地、水利、农业、林业、交通、环保、建设等部门相关规定相衔接,明确了不能列入开发整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湿地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坡度大于25的山地等重点区域。基础设施是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方案布置的基础,也是项目区选择的必要条件。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提出了对基础设施方面的具体要求,包括水利设施、道路系统、农电设施、农田防护设施等方面。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的自然条件主要包括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土壤、气候、植被等,社会经济条件主要包括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结构、人均耕地面积、人均产值及纯收入、农村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要充分掌握项目区的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条件对工程建设的保障程度,使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方案更加合理,更容易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和农民群众的支持。项目区应基本做到水土资源平衡,水源可满足展灌溉的要求,有较好的排水出路和承泄区,不会发生用排水纠纷。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对田块的分割合并必然涉及到诸多利益主体的相互关系,因此在项目开工前、施工中、竣工后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避免权属纠纷,尽量保持权属界线的完整性。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必须充分了解项目区的旱、涝、洪、风害、水土流失等主要自然灾害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减轻上述灾害的工程和其他相关措施。4.1.1合理地将山东省划分为鲁东低山丘陵山地类型区、鲁北滨海平原类型区、鲁中南丘陵山地类型区、鲁西北冲积平原类型区、鲁西北山前平原类型区五个一级工程类型区。结合土壤特征、水文地质条件、工程组合特征的一致性和差异性将鲁东低山丘陵山地类型区划分为山地丘陵水保旱作灌溉工程类型区、山地丘陵引河机井灌溉工程类型区、山地丘陵引库引河灌溉工程类型区三个二级区;将鲁中南丘陵山地类型区划分为山地丘陵水保旱作灌溉工程类型区、山地丘陵引河机井灌溉工程类型区、山地丘陵引库引河灌溉工程类型区三个二级区;将鲁西北冲积平原类型区划分为冲积平原引黄补源井灌工程类型区、冲积平原引黄引河灌溉工程类型区两个二级区;将鲁西北山前平原类型区划分为山前倾斜平原引库引河灌溉工程类型区、山前倾斜平原井灌工程类型区两个二级区;鲁北滨海平原类型区仅有一个滨海平原引黄引河灌溉工程二级类型区。4.1.2提出了项目工程类型确定的方法。4.2.1明确了5条总体工程布局原则和单项工程布局要求。总体布局应根据工程类型区的特点,按照节水、节土、园田化、高标准的总体思路结合县、乡(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生产规划、水利规划、县乡道路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等统一进行。
以村镇定路,以地形定渠,渠路搭架,划块定方。合理配置田间配套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达到田、水、路、林、村统一规划和综合治理的目的。规定了符合山东省特点的工程布局总体指标4.2.2从工程体系的建立、分区工程模式的确立,分区分项工程的布局都做了具体规定。5.1.1土地平整工程是建设稳定高产农田和增加耕地面积的重要措 施,主要工作内容是在确定土地平整工程类型的基础上,结合灌排沟 渠、道路、林网布局,考虑机耕和田间灌水方法的要求进行耕作田块 建设,在平整过程中采取合理的耕作层地力保持措施以保证耕地质 5.1.2土地平整工程必须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区 地形、地貌和地类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平整工程类型,以便在土地平整 工程实施中,能够正确应用本标准,指导实际工作。 按平整后的田块类型划分为条田、梯田和台田。平原地区、山丘 区山麓的沟谷、河畔耕地宜修建条田;山丘地区坡面、岗岭上耕地宜 修建梯田;盐碱地和涝洼地为抬高田面高程,降低地下水位,满足洗 盐、降渍、排涝和改良土壤的要求,可修建台田;煤矿塌陷地根据塌
城市人防工程建设标准,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第270号令)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第270号令)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70号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杜家毫
2014年2月22日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考什么证赚钱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平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战时由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价格、审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主管部门列为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并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中作出具体安排。
第七条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的需要单独修建人防工程,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行政划拨。
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应当依法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第九条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监理,不得擅自修改人防工程施工图;人防工程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开工前,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委托的人防专业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必须使用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防护专用设备设施,并在土建施工时实施安装。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将竣工图、平战功能转换图及相关资料,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国家人防重点城市、自治州人防主管部门存档。
第十三条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按照下列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一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6%;
(二)二类和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
(三)县城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
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高校园区等各类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按照所在地城市或者县城的规定执行。
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新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城市人防工程建设标准,比照县城的规定执行。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负责项目审查的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
第十五条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参与发改、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并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的质量认可。
第十六条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验收,并由建设单位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质量认定。人防主管部门认定质量合格的,出具质量合格认可文件。认定质量不合格的,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拒绝补救或者确实无法补救的,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七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地形、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八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城市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符合人防工程防护规范标准;
(二)除单建人防工程外的其他独立开发地下空间项目,修建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40%的人防工程;
(三)除防空地下室外的其他结合地面建筑开发地下空间项目,修建不低于地下建筑面积10%的防空地下室。
人防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审查。
第十九条人防指挥工程和其他公用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维护管理;其他人防工程,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维护管理,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人防工程所有权人合并、分立、破产的,由人防工程地面建筑物或者土地的受让人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人防工程的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结构、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出入口道路畅通;
(三)防护、消防、排水设备设施完好;
(四)风、水、电系统运行正常。
第二十一条人防指挥工程的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其他人防工程保护范围为:
(一)单建人防工程出入口4至5米至10米以内;
(二)坑道式、地道式人防工程及其两侧5米至10米的上方垂直距离5米至10米以内;
(三)掘开式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及其两侧3米至5米的上方垂直距离0.5米至2米以内。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人防工程的义务。禁止下列侵害人防工程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改造、毁坏人防工程;
(二)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的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口和进排风竖井;
(三)在人防工程保护范围内取土、采矿、挖砂、爆破、打桩;
(四)向人防工程及其孔口保护范围排放废液、废气和倾倒固体废弃物;
(五)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六)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城市人防工程建设标准,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第270号令),在人防工程保护范围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障碍;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因上款行为造成人防工程毁损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依法缴纳人防工程毁损赔偿费。
第二十三条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人防工程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补建;无法补建的,依法承担补建人防工程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按照国家规定减免有关税费。人防工程投资者可以将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依法开发利用或者转让、拍卖、租赁、抵押。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人防工程。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和公用人防工程的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结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安排,其维护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保障。
第二十六条人防主管部门依法收取的费用,应当执行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全额上缴本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不得减免、平调、截留或者挪作他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审计、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防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未按人防工程战术、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和监理的;
(二)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审查的;
(三)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建设单位未经人防主管部门质量认可将人防工程交付使用的;
(五)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人防工程有关资料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存档的。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人防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人防工程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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