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进度款 规定,建设工程进度款,应视为未到期债权,可执行冻结

建设工程款预付款、工程进度结算款应视为一种未到期债权;建设工程竣工价款数额经结算后最终确定,应视为一种已到期债权。执行过程中,法院依申请,裁定冻结开发公司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月支付给建筑公司的工程进度款。

裁判主旨:

建设工程款预付款、工程进度结算款应视为一种未到期债权;建设工程竣工价款数额经结算后最终确定,应视为一种已到期债权。

案情简介:

2006年,生效判决判令建筑公司支付贸易公司货款800万余元。执行过程中,法院依申请,裁定冻结开发公司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月支付给建筑公司的工程进度款。开发公司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结果:

《执行工作指导·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55:135)

“建设工程款系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的应得或已得收益,该收益在发包人名下,收益取得需发包人配合,符合第三人债权特征。建设工程预付款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工程进度结算款施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结算的办法,数额最终会有变化,故建设工程款预付款、工程进度结算款应视为一种未到期债权。建设工程竣工价款数额经结算后最终确定,应视为一种已到期债权。

对“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权”不能做过于狭隘理解。实践中对被执行人现有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评估后,往往因财产本身性能限制导致无法通过变卖或拍卖变现,申请执行人又不同意以物抵债。此时,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如不能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利益将不能得到充分保护,从而违背设立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制度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该债权的保全。”故对被执行人未到期债权,法院可向其债务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冻结,责令其债务人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该债权到期后,执行法院按执行到期债权程序办理。

如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针对冻结债权裁定提出有效异议,法院须终结对第三人财产执行程序。此时,为确保申请执行人利益工程建设进度款 规定,建设工程进度款,应视为未到期债权,可执行冻结,可提示申请执行人按代位权诉讼制度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法院以第三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并做好财产保全工作考证含金量排行榜,待代位权诉讼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胜诉,再向法院申请执行被保全的债权。”

法律依据:

《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工程建设进度款 规定,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该债权的保全。

建设项目重要性等级划分标准,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承包人资质到期或降级的处理方式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重要性在《建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已经被多次强调,在建筑活动中,施工单位直接从事建造与安装活动建设项目重要性等级划分标准,其施工组织能力、专业技术水平对于建筑质量和安全的保证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对于建筑质量和安全的保证往往体现在建筑企业的资质上。“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建筑业企业亦是如此,没有资质或者没有相应的资质,则不能开展建筑活动。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严格管理的背景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缺失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必然受到影响。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建筑资质缺失的情况下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当为无效。本文拟分析的是,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之时承包人有相应的资质,但是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因各种原因而导致资质被取消或者被降级,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一、建筑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划分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目前对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具体划分,主要见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根据该标准,施工总承包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等共计12类资质标准。专业承包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等共计35类资质标准。施工劳务序列资质标准因不区分类别和等级,则仅有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一项。其中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的资质标准项下,均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简表)

二、资质到期对建工合同效力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下称“《建工合同解释一》”)第1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从其文义可以推断,在签订合同之时,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合同无效。然而,该条文未明确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之时承包人有相应资质但在合同履行中资质降级或缺失情况下的效力。

实际上,应当区分资质缺失所产生的时间段。如果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根据《建工合同解释一》的规定,应当属于无效,该种无效属于自始、当然、确定的无效。在自始无效的情况下,合同自然无需继续履行。

但是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资质到期,则不必然影响合同的效力。这是因为合同效力是法律评价的结果,而法律是以根据合同签订之时的具体事实作为评价基础。在合同签订之时,如承包人具备相应的资质类别和级别,则合同应当被评为有效。

法律上不存在合同效力从有效到无效的转变,在合同订立时如果效力被评价为有效,则不存在某种情形下效力变为无效或者效力待定。合同生效即表明法律的评价完毕,接下来就是合同的履行。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后期资质丧失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从而认定合同无效。

三、发包人的应对策略

1.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承包人资质丧失或者等级被降低,意味着承包人无法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按质完成施工任务。这属于时候的履行不能。此时发包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第4项“(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建设项目重要性等级划分标准,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承包人资质到期或降级的处理方式,解除建设工程合同。

实务中亦有类似案例。在“江阴市伟业房屋拆修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栖霞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016年12月31日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实施过渡期满,伟业公司未能重新申请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与栖霞征收办之间的施工协议书客观上已不再具备履行的可能。伟业公司缺乏施工资质导致其无法履行拆除房屋这一主要合同义务,导致栖霞征收办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伟业公司认为不履行该项合同义务并不影响施工协议的继续履行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资质降级就一定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如果承包人享有某项工程的一级资质,后该公司资质降为二级,而其承包的工程本身二级资质即可完成,那么除非建设工程合同对资质有明确具体的约定,否则发包人不能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请求解除合同。

2.要求承包人撤场——先予执行

发包人在承包人资质降级或者丧失的情况下,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是如果承包人一直占有作业面的情况下,会造成发包人无法继续施工,此时从发包人角度,还是需要让承包人提前撤场,此时需要适用先予执行制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先于执行制度使用的条件请见笔者文:【建设工程纠纷中适用先予执行制度的条件】

发包人解除建设工程合同后考证书的正规网站,发包人有权要求撤场,但是发包人应当在其诉讼请求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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