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更好的实现工程量清单计量与电力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2018版)的匹配,满足工程管理和招投标需求,规范电力行业工程计价行为,甘肃电网建设定额站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定额站课题要求,组织相关单位完成了《2020年版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电缆线路工程)》编制课题研究工作,已通过国家电网公司验收,并经国家能源局批准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此次《2020年版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电缆线路工程)》编制,结合现行电力建设工程定额及预规考证书的正规网站,深入总结分析往年版次电缆线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与计算规范的经验,在充分调研DL/-2016《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输电线路工程》使用现状的基础上,一方面补充和完善了陆上电缆线路部分的分部分项工程设置,解决了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内容更加全面细致;另一方面,增加了水下电缆工程工程量清单,弥补了水下电缆工程清单计价体系的空白,更符合目前电力行业电缆线路工程造价管理的实际要求。
甘肃电网建设定额站将继续配合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开展《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使用指南》的修订及出版工作,从而加深对规范的理解、掌握和应用。并在服务电网建设、创新技经管理的战略目标指引下电力建设工程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不断加强电力工程定额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定额管理制度,以更规范的工作流程电力建设工程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甘肃电网建设定额站完成《2020年版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迭代更新,为全面提升定额管理水平,奋力开创技经与定额管理新局面打下坚实的基础。
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试行)》的通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晋交建管发[2019] 282号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 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3820-2018)和《公路工程基本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指导我省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工作,结合公路建设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试行)》,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并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考证含金量排行榜,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估算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和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2018)和《公路工程基本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2018)及其配套定额(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以下简称“部新编办及定额”)结合我省实际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试行)》的通,制定补充规定如下:
一、总则
(一)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本省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的编制和管理。
(二)公路管理、养护、服务房建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有关计价依据;工程建设其他费执行部新编办和本补充规定。
(三)概算、预算应进行概算与估算、预算与概算对比分析,说明投资变化情况及原因。
二、取费标准
(一)人工费:我省公路工程人工工日单价(含机械工)按100.8元/工日执行。人工工日单价仅作为编制估、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二)材料费:
①运杂费:汽车运输运价,按照表1计算。
注: (I)运价中含装卸费:
(2)外购材料:除沥青、爆破材料之外的全部外购材料:
(3)沥青、爆破材料:指沥青、爆破材料(炸药、雷管、导火索等)。
②材料场外运输操作损耗:汽车运输按一次装卸计算。
(三)工地转移费:工地转移距离,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按计算,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及改(扩)建工程,按计算。
(四)规费:包括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伤保险费,各项规费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按表2的费率计算。规费仅作为编制估算、概算、预算的依据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不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依据。
(五)主副食运费补贴综合里程:高速公路、-级公路按20km计算,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及改扩建工程,按15km计。
(六)税金:
按国家规定的现行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计列。
(七)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
由现公路管养单位实施的改(扩)建工程,按部新编办规定费率的70%计列。
(八)研究试验费:
应明确研究课题,并根据研究内容逐项编制需要列支的费用。(九)拆迁管理费:
按拆迁补偿费的2%计列。
三、其它
(一)执行时间和要求。
1.本补充规定发布前已开工建设的公路工程项目及已批准的估算、概算、预算不再进行调整,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调整概算(如有)应与原批准的计价标准一致。
2.自本补充规定发布后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根据其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执行。
(1)本补充规定发布前已完成工可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应执行部新编办及定额。
(2)本补充规定发布前已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批复的项目,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应执行部新编办及定额。
(3)本补充规定发布之日起报审的项目,其估、概、预算
编制均应执行部新编办及定额。
(二)公路养护工程仍执行原规定,待相关依据出台后从其规定。
(三)估算指标中的绿化工程部分按山西省地方标准《公路绿化工程估算指标》(DB14/-2015)执行,标准发生调整.时,从其新规定。
(四)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补充规定的通知》(晋交建管发[2013]229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晋交建管发[2016]183号)同时废止。原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其他有关工程造价规定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五)本补充规定的日常管理和解释工作由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抄送:厅领导。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9年7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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