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管理中存在混淆的几个概念
在企业生产安全管理中常常碰到危险、事故、危险源、风险、隐患等等的概念,这些基本的概念本应该是非常清晰明确的,然而,本人在学习思考的过程中发现,有的概念之间存在着互相交叉、意思含糊的现象,这就给我们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基层安全管理工作者带来不少的麻烦。举例说明如下——
一、危险:
1、在《安全工程大辞典》中危险的定义:是指造成事故的一种现实的或潜在的条件。
2、在2019年版全国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安全生产管理》中,“根据系统安全工程的观点,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从危险的概念看出,危险是人们对事物的具体认识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概念,必须指明具体对象,如危险环境、危险条件、危险状态、危险物质、危险场所、危险人员、危险因素等。”
评:危险就是对各类事故的描述,而且是对事故发生前的各种因素的描述,它既能分辨事故的种类,又可以针对某一确定的事故。
二、风险(安全风险、事故风险):
比较公认的定义是指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组合。
从定义看,它是每一个认识主体对某一危险源或者事故发生可能性及其后果严重程度的判断。
评:风险同样是对事故发生前的各种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的描述,包含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严重性两方面,它重在描述某一特定事故,并且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
三、危险源: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2011》中把其定义为: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坏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
2、从安全生产的角度解释,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和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目前流行的说法,根据危险源在事故发生、发展中的作用,一般将危险源分为两大类: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的能量,包括生产过程中各种能量源、能量载体荷危险物质,称为为第一类危险源;第二类危险源是指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的约束或限制措施破坏或失效的各种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缺陷(有的说法还包括环境不良因素)。
评:危险源的这种分类不科学——因为这样一来,安全隐患或曰隐患、就与第二类危险源的定义几乎重合了,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并且,事故或曰生产安全事故就完全包含在危险源的定义之中,它就是“造成人员伤害和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于是,事故也与隐患一样、与危险源的概念模糊不清。再,我们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日常检查的一项工作——违章——也很明显包含在了隐患的范围之内。因为违章就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查违章、与查隐患又混在一起。
四、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将生产安全事故定义为: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评:简单明了。
五、隐患(事故隐患):
1、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定义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为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现代劳动关系词典》中把事故隐患定义为:企业的设备、设施、厂房、环境等方面存在的能够造成人身伤害的各种潜在的危险因素。
3、《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1994)把“事故隐患”定义为: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上的缺陷。
4、劳动部出台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与《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1994)类似,将事故隐患定义为:劳动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评:从以上不难看出,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的定义更为全面和准确。隐患这个概念其实还是与事故分不开(所以才又称为事故隐患),描述的仍然是事故发生前的安全措施(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没有执行到位的情况。
根据以上的概念,企业管理人员日常的一项检查对象——违章,既可以叫危险源(第二类危险源),又可以叫事故隐患(行为性违章属于“人的不安全行为”,装置性违章属于“物的不安全状态”),造成安全管理领域的基本概念混乱不堪。
综上所述,因为新的《安全生产法》中明确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概念,生产安全管理中存在混淆的几个概念,为了基层安全生产工作的便利,建议将“危险源辨识”、“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风险辨识”统一到一起,叫“风险辨识”,就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进行,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外加粉尘、噪声、振动、高温、低温等有限的几个可以导致职业病的因素即可做到全面。这种风险辨识的方法,是2017年参加机构培训时王起全老师推荐给我们的,我觉得比其他的方法都简单实用,也算是依据可靠。这样就不会出现很多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或叫风险分析)”那种缺乏衔接的感受了。
另外,叫“风险评估”也不好,不如叫“安全措施制定”——第一,你评估出不同等级的风险,实际上工作没完,下一步还要把风险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否则“评估”工作还有什么意义呢?第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在“治理”、不就是制定防范事故的安全措施吗?第三,在现场工作中,脱离开安全措施谈“风险评估”不就成了纯粹的纸上谈兵了吗?
另一个风险辨识的标准,是《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2009),这种方法虽然分得更细、但也过于繁杂,适合在制定安全措施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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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精神,特别是“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省安委办在原《关于省级挂牌治理重大隐患的实施意见》(陕安委办〔2016〕103号)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陕西省省级挂牌督办治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