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工作是自下而上的,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挂牌督办治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省级挂牌督办治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办法

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委会,省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精神,特别是“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省安委办在原《关于省级挂牌治理重大隐患的实施意见》(陕安委办〔2016〕103号)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陕西省省级挂牌督办治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9日

陕西省省级挂牌督办治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治理工作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的通知》(陕办发〔2018〕3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挂牌督办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各市(区)、各行业(领域)内符合“挂牌条件”的安全风险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行挂牌督办、督促整改,确保重大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重大隐患的判定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执行。

第三条 挂牌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委会挂牌督办:

(一)由国务院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和应急管理部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

(二)国务院安委会、安委办,国家有关部委和我省开展大检查、督查检查、考核巡查、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治理难度大需由省安委会和省级行业部门协调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涉及两个以上市级单位且治理难度大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需中央驻陕企业或省属企业停产整顿的重大事故隐患。

(六)省安委会认为需要省级挂牌督办的其它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挂牌程序

重大事故隐患省级挂牌督办采取自上而下、逐级下达的办法,按照收集、研判、决定、下达、公示的程序办理。

(一)收集。省安委办负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收集工作。信息收集渠道以省级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成员单位报送为主、市级安委会报送为补充。省级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委会负有安全监管或行业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各市级安委会每季度至少报送1次重大事故隐患情况信息,特殊情况及时报送。

(二)研判。省安委办汇总分析,提出挂牌督办意见。挂牌督办分别实行3个月、6个月、12个月限期整治,要求“立即整改”的,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

(三)决定。省安委办将拟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报省安委会负责人审查批准。原则上每半年集中办理一次。

(四)下达。省安委会负责人批准后,以省安委会的名义向有关市(区)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通知书应当明确隐患基本情况、行业分类、治理责任单位、属地监管单位、行业督办单位、整改时限等要素。

(五)公示。省安委办及时在省级主流媒体或省政府网站、省应急管理部门网站、微信、微博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五条 整改治理

对省级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按照“一隐患一方案”和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逐条逐项进行治理,确保事故隐患整改到位。

(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防控、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治理方案。方案主要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每月向属地(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情况。

(二)行业督办单位。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下达整改指令、强制措施等执法文书。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监督、检查安全管理工作是自下而上的,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挂牌督办治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办法》的通知,协调解决治理责任单位依靠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跟踪掌握隐患治理情况,并将每次协调、检查、督查情况记录在案。

(三)属地监管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将省级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纳入本级挂牌督办,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自下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方案报省安委办备案,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方案落实整改。各市(区)安委办每月25日前将省级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展情况报省安委办,直至隐患整改销号完毕。

第六条 销号程序

重大事故隐患销号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逐级审核批准的办法。

(一)企业(单位)申请。省级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认为完成隐患整改任务的,经所在地县级安委办同意后,及时向所在地市级安委办提出销号申请。

(二)市级申报。市级安委办收到生产经营单位销号申请报告,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收,提出销号意见。将审核意见报省级行业督办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向省安委办报备。

(三)审查批准。省级行业督办单位应及时受理各市(区)报送的隐患治理销号申请,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复核,提出销号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提出销号意见。

(四)批复。省安委办批复销号,在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公告。

第七条 延期

(一)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整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二)隐患整改原则上不予延期,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责任单位应当于限期治理时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向督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参照销号申请的程序)。经督办单位审核报省安委办审查同意后,方可延期。

(三)延期后仍不能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安全管理工作是自下而上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直到隐患整改完成方可复工复产,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八条 检查考核和保障

(一)检查。省级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自挂牌之日起,各市、各单位和各部门,要纳入重点检查和监管范围,严格落实企业周自查、县(区)月排查、市(区)季抽查、省级督查“四级检查”,加大检查督查的频次和力度,指导、督促企业实施整改,及时查处整改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把整改责任、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通报。各市、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情况动态,建立信息报送和定期通报制度,交流经验,推进工作。省安委办每月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情况报表考证培训机构,每季度公开通报一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展情况。

(三)考核。省安委办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纳入全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的督办市区和部门,在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时严格检查扣分。对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责任单位,取消评先资格,一律列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对隐患整改不力的相关责任人员严格问责;对因隐患整改治理不到位,引发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公共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并结合实际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全力保障公共安全、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原《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级挂牌治理重大隐患的实施意见》(陕安委办〔2016〕103号)即日起作废。

附件:1.陕西省挂牌督办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审批表

2.陕西省挂牌督办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销号申请表

3.陕西省挂牌督办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延期申请表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1号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 徐绍史

2015年2月17日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

(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

(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考证书的正规网站,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发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注册,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进行安全备案,开展安全巡查和定期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并按照规定将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向相关电力工程质监机构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申请。

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指导。

第三章电力系统安全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在电网互联、发电机组并网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并在双方的联(并)网调度协议中具体明确,不得擅自联(并)网和解网。

第十三条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是涉及电力系统安全的电力安全事故(事件)处置的指挥机构,发生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或遇有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相关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管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科学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开展电力系统安全分析评估,统筹协调电网安全和并网运行机组安全。

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发电设备设施和输变配电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强化电力监控系统(或设备)专业管理,完善电力系统调频、调峰、调压、调相、事故备用等性能,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发电机组、风电场以及光伏电站等并入电网运行,应当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符合电网运行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订、完善和落实预防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及电力用户等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第四章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能源局依法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跨区域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局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区域派出机构;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区域派出机构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省级派出机构。

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涉网安全由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宣传,向电力企业传达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对电力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对重点地区、重要电力企业、关键环节开展重点督查。派出机构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部分电力企业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电力企业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整改。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当责令其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人员。

第二十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监督指导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第二十四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统计分析电力安全生产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报送与电力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资料、图纸、音频或视频记录和有关数据。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电力企业在报送资料中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

国家能源局组织或参与重大和特别重大电力事故调查处理;督办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派出机构组织或参与较大和一般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组织专项督查。

第二十六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电力应急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电力应急体系发展规划和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开展重大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分析评估工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指导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供电电源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对违法行为严重的电力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电力企业造成电力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可以要求其停工整顿,对发电企业要求其暂停并网运行。

第三十三条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违规情况向行业进行通报,对影响电力用户安全可靠供电行为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电力企业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的;

(二)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的;

(三)未按规定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电力企业未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一)拒绝或阻挠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系统,是指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调度等环节组成的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系统。

(二)电力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四)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隐患。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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