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作考什么证赚钱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干线航运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前,由于施工或勘察设计等原因使工程不满足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并造成结构损毁或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 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所致除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直接经济损失在一般质量事故以下的为质量问题。
(一)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或者特大桥主体结构垮塌、特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大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三)较大质量事故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高速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路基(行车道宽度)整体滑移,或者中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四)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小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水运工程的大、中、小型分类参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执行。
第五条 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施工单位为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自通过交工验收至缺陷责任期结束,由负责项目交工验收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明确项目建设单位或管养单位作为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
第六条 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均应报告。事故报告责任单位应在应急预案或有关制度中明确事故报告责任人。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事故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报告责任单位应在接报2小时内,核实、汇总并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接收事故报告的单位和人员及其联系电话应在应急预案或有关制度中予以明确。
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接报2小时内进一步核实,并按工程质量事故快报(见附表1)统一报交通运输部应急办转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现新的经济损失、工程损毁扩大等情况的应及时续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事故情况稳定后的10日内汇总、核查事故数据,形成质量事故情况报告,报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对特别重大质量事故,交通运输部将按《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暂行规范》由交通运输部应急办会同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
第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识,保留影像资料。
第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对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情况进行统计(见附表2),当年7月上旬和次年1月上旬前分别向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下半年的质量事故统计分析报告。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举报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问题。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制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予以记录。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后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交公路发〔1999〕90号文附件)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水运质监字〔1999〕404号)同时废止。
建筑工程分部分项划分规范,《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
4.2分部分项工程
4.2.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
4.2.2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码的表示方式:十二位阿拉伯数字及其设置规定。各位数字的含义是:一、二位为专业工程代码(0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02—仿古建筑工程;03—通用安装工程;04—市政工程;05—园林绿化工程;06—矿山工程;07—构筑物工程;0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09—爆破工程。以后进入国标的专业工程代码以此类推);三、四位为附录分类顺序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
当同一标段(或合同段)的一份工程量清单中含有多个单位工程且工程量清单是以单位工程为编制对象时,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特别注意对项目编码十至十二位的设置不得有重码的规定。例如一个标段(或合同段)的工程量清单中含有三个单位工程,每一单位工程中都有项目特征相同的电梯,在工程量清单中又需反映三个不同单位工程的电梯工程量时,则第一个单位工程的电梯的项目编码应为1,第二个单位工程的电梯的项目编码应为2,第三个单位工程的电梯的项目编码应为3。并分别列出各单位工程电梯的工程量。
4.2.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名称应按附录中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4.2.4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建筑工程分部分项划分规范,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但有些项目特征用文字往往难以准确和全面地描述清楚。因此,为达到规范、简洁、准确、全面描述项目特征的要求,在描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时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1)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应按附录中的规定,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能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
(2)若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
4.2.5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考证培训机构,规定了工程计量中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2.6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分部分项划分规范,《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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