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人员是,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内建建〔2016〕221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内建建〔2016〕221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全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B类)安全管理人员是,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注册建造师),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土建、综合三类。机械类(C1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土建类(C2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综合类(C3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其中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需中级及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二)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三)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4.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五、“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一)“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内容和方式

1.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安全生产考核要点(见附件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2.安全生产知识考核主要采用网络计算机答卷的方式。试题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管人员”试题库中随机形成安全管理人员是,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时依据新发布或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增加相应考核内容。安全生产知识考核成绩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类,考核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3.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可采用现场实操考核或通过视频、图片等模拟现场考核方式。机械类及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必须包括攀爬塔吊及起重机械隐患识别等。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意见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类,考核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二)“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组织工作

1.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安全生产考核实行信息化管理。

2.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注册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工作,并依据考核结果,提出考核意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意见进行核准。

3.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托自治区建筑业信息管理平台(),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的报名、考试等工作。“安管人员”报名后可随时随地登陆系统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在线辅导和考核,考核合格者随机打印合格成绩单,合格成绩信息自动导入自治区建筑业信息管理平台查询。网上考核实施全程随机抓拍,违规信息记录在自治区建筑业信息管理平台诚信档案中。

4.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的需要及时组织好“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工作。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自行确定本地区“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并组织实施。每批次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结束后,应及时行文上报考核结果,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布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结果。

(三)“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条件

“安管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且满足本通知规定的“安管人员”考核应具备的条件,则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四)“安管人员”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程序

“安管人员”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经其所在企业,在“自治区建筑业信息管理平台”系统中填写申报信息,上传有关要件。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规定标准审查“安管人员”上传信息和申请资料,点击合格人员信息,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文上报合格人员申请名单(见附件2)及照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分类

新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只可以在机械、土建、综合三类中选择一类,申请考核类别应与所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类别一致。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土建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机械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六)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兼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安管人员”的发证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颁发加盖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专用章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可在“自治区建筑业信息管理平台”中查询。逐步实现“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中的查询。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考核合格证书采用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样式。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见附件3)。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人员照片上应加盖证件专用章钢印,文字内容为:“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用章”。

原“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在没有更换新证书之前,在有效期内加盖原印章的证书依然有效。

七、证书的变更、补办、延续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证书的变更、补办和延续申请,经对其证明材料核查无误并签署意见后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一)证书变更

“安管人员”姓名、受聘企业名称改变或变更受聘企业的,应通过所在企业在一个月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4)办理变更手续。

“安管人员”变更企业名称、个人信息的,证书有效期不变,编号不变,只需在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变更受聘企业的,证书有效期不变,编号更新。

“安管人员”从自治区转到外省建筑施工企业的,应办理证书转出手续;从外省转到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的,应持原考核发证机关的转出证明,通过现受聘企业办理证书变更手续,延续原有效期,重新编号(详见附件5)。

(二)证书补办

“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盟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报纸)声明遗失作废,通过其所在企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补办手续(详见附件4)。遗失补办的,证书编号更新,其他信息不变。

(三)证书延续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经所在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

1、证书延续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申报证书延续:

(1)在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信用档案中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

(3)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旗、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满24学时。

不符合证书延续条件的应当重新申请考核。不办理证书延续,证书自动失效。

2、“安管人员” 申请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延续的程序

企业应在“自治区建筑业信息管理平台”系统中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有关要件。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规定标准审查“安管人员”上传信息和申请资料,点击合格人员信息,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文上报合格人员申请名单(见附件2)及原证书。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证书延续。

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一栏内填写起止日期,加盖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专用章。

八、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的换发

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可以选择换发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者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自治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实行简单换证,凡证书在有效期内且未被吊销、暂扣的均予以换证。

企业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换证申请表》(见附件6)并加盖企业公章,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际具备的能力,选择换发土建类或者机械类证书,报企业所属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本地区换证申请并按批次上报我厅政务服务中心。发放新证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回原证书并销毁。

内蒙古自治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换证工作截止日期2017年3月31日。

九、教育培训

“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含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由企业自主确定,可以由企业自主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条件的其他企业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并接受所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安管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必须参加旗、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满24学时。

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有关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中,应当既有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有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十一、证书的暂扣和吊销

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和事故处理报告,由我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程序作出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十二、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学什么技能好,依法依规进行“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备查工作。

附件:

附件1 安全生产考核要点.docx

附件: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申请表.doc

附件:

附件3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docx

附件:

附件4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变更、遗失补办、注销申请及申请名单.doc

附件:

附件5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跨省变更申请表.doc

附件:

附件6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换证申请表.doc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23日

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风险,陕西省住建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11日

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陕西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陕应急〔2019〕300号)要求,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防范化解建筑施工生产安全风险,保障建筑施工行业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权益,现制定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责险)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考证含金量排行榜,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双向强制、防补结合的原则,采取“统一险种、统一费率、统一条款、统一方案、统一保障范围、统一赔偿标准、统一数据管理”模式,扎实做好全省建筑施工安责险实施工作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风险,陕西省住建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运用社会资源和经济手段,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强化事故预防和风险防控能力,防范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2020年9月1日起,在全省建筑施工行业强制实施建筑施工安责险,覆盖建筑施工行业全体从业人员,完善全省建筑施工安责险事故预防、快捷理赔、费率调节等工作机制,实现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安责险全覆盖,建立多层次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机制,促进全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组织实施

(一)实施范围。建筑施工安责险实施范围为全省所有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及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

(二)保障范围。建筑施工安责险的保险责任,包含投保单位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全部费用。投保单位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投保项目的全体从业人员并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建筑施工安全责险发生的经济赔偿,不影响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三)承保机构。建筑施工安责险的承保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具备偿付各类建筑施工事故损失的能力;

3.本省保险机构或在我省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机构,且在陕分支机构覆盖面满足全省建筑施工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需要;

4.配备风险管理专业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依据《陕西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精神,为防止市场垄断和数量过多造成恶性竞争,建筑施工安责险承保机构采取招投标或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并向社会公开。鼓励满足以上条件的承保机构组成共保体,采取共保方式开展建筑施工安责险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承保机构的商业信誉、偿付能力、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拥有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数量和专业资格情况、为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和事故损失赔偿服务及投保单位投诉等情况,对承保机构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动态管理。

(四)保费提取及费率确定。建筑施工安责险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费率为1.5‰,拆除工程项目费率为2‰,在工程造价中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支,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建筑施工安责险费率依据投保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浮动,考评结果为优良的按基准费率的80%计算保费,考评结果为合格的按基准费率的100%计算保费;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的按基准费率的120%计算保费。投保单位无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的(含外省入陕企业)按基准费率计算保费。承保机构可依据建筑施工项目规模、工期、风险及投保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在上述费率标准基础上实施±20%的费率浮动。

(五)项目参保。建筑施工安责险以项目为单位参保,由项目部在公布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承保机构,参保费率按照项目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计算。2020年9月1日起,所有新开工的建筑施工项目,必须在开工前完成投保,并在办理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供建筑施工安责险保单。2020年8月31日以前已开工的建筑施工项目,项目部必须于9月15日前编制完成剩余工程量及合同价清单,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于9月25日前将按基准费率和剩余工程量计算的保费一次性支付到位,项目部必须于9月30日前完成参保工作。

(六)责任限额。涉及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安责险的最低赔偿限额,原则上每人不得低于90万元,并根据本省城镇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全部费用的赔偿,承保机构与投保单位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七)保险期限。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期限为企业购买工程项目安全责任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之日。

(八)保险理赔。建筑施工安责险投保单位发生事故后,承保机构应积极协助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启动预付赔款机制,及时核定损失,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赔款。承保机构应在投保单位报案后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次日将预付资金准备到位,5个工作日内向事故投保单位先行支付不低于估损金额80%的赔偿金,在事故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全部赔付到位。杜绝因推诿扯皮、讨价还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预防服务

建筑施工安责险承保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保障制度,明确并落实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机构、人员的责任,完善质量和过程控制、机构人员管理、档案管理、投诉处理、评价考核等管理制度。

承保机构要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机制,提取不低于总额20%的保费建立事故预防服务基金,用于协助投保单位开展事故预防、风险防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文明工地和长安杯创建等工作。承保机构可以自建或委托相关社会化服务机构,采取企企联合、企校联合的方式,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安全生产专家队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2019)要求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主要协助投保单位和工程项目开展以下工作:

1.为投保单位员工、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

2.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

3.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5.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

6.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7.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承保机构按照持续改进的原则,每年至少为投保单位开展1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服务。承保机构的技术服务不免除投保单位承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保机构开展服务时,投保单位和工程项目应积极配合,并对评估排查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承保机构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厅成立由厅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厅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全省建筑施工安责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全省建筑施工安责险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具体监督、指导、协调全省建筑施工安责险监管工作。具体职责:1.指导和协调全省建筑施工安责险运行工作;2.对承保机构的工作行为进行监督,督促整改存在的违法违规及违约行为;对拒不整改的,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3.综合承保单位日常管理工作、承保理赔服务、事故预防服务、客户投诉等情况对建筑施工安责险承保机构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保险机构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推进工作落实。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施工安责险工作组织实施。主要职责:1.对保险机构承保行为及理赔等相关服务实施监管;2.对辖区建筑施工项目安责险争议依照合同进行调解,接受并处理有关赔案投诉;3.核查保费和事故预防费提取及使用情况;4.及时上报本地区建筑施工安责险违法违规及违约行为的查处情况和处罚建议。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筑施工安责险推行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风险,加强组织领导,下大力推动工作落实,切实把建筑施工安责险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要强化工作措施,自2020年9月1日起,采取行政执法、检查巡查、工作督导等形式,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投保建筑施工安责险,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把是否按规定参保建筑施工安责险作为一项重点内容。

(四)加强动态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保机构的动态管理,推动承保机构发挥建筑施工安责险的主体作用,加强宣传,强化服务,积极协助企业和项目积极投保建筑施工安责险,确保做到应保尽保。对于赔付及时、服务周到,投保单位反映好的承保机构,要及时总结表彰并记入良好行为记录;对于随意突破费率标准范围、恶意竞争或因在理赔过程中推诿扯皮、讨价还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承保机构,发现1次,将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发现2次,对承保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发现3次,将清出建筑施工安责险承保机构范围。

附件:安责险相关概念释义

附件:

建筑施工安责险相关概念释义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及在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外省入陕建筑施工企业承建项目。

二、意外伤害部分包括与施工企业或项目部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施工现场所有务工人员及因工作关系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参观、指导等行为的所有人员。

三、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因发生与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安全责任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限额负责赔偿。

四、抢险救援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工作场所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由投保单位负担的因采取紧急抢险救援措施而支出的下列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包括施工单位按照项目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抢险救援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涵盖参与救援人员劳务费用;参与救援器材、设备的租赁、使用费用;救援工具购置费用;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发生的医疗抢救费用等。

五、事故鉴定费用:与保险事故有关的鉴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学鉴定费用,如法医鉴定,公安DNA鉴定等;职能部门形成事故责任报告过程中所需费用等。

六、法律服务费用:涉及保险事故的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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