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相关规范有哪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1.0.1为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国际化,制定本规范。1.0.1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国际化,是制定本规范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目的。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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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总则7

+1总则7

2、术语8

+2术语10

3、项目范围管理13

3.1、一般规定13

3.2、项目范围确定13

3.3、项目结构分析14

3.4、项目范围控制14

+3项目范围管理15

3.1一般规定15

3.2项目范围确定15

3.3项目结构分析16

3.4项目范围控制16

4、项目管理规划17

4.1、一般规定17

4.2、项目管理规划大纲17

4.3、项目管理实施规划19

+4项目管理规划20

4.1一般规定20

4.2项目管理规划大纲20

4.3项目管理实施规划21

5、项目管理组织22

5.1、一般规定22

5.2、项目经理部23

5.3、项目团队建设24

+5项目管理组织24

5.1一般规定24

5.2项目经理部25

5.3项目团队建设25

6、项目经理责任制25

6.1、一般规定25

6.2、项目经理26

6.3、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26

6.4、项目经理的责、权、利27

+6项目经理责任制28

6.1一般规定28

6.2项目经理29

6.3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29

6.4项目经理的责、权、利29

7、项目合同管理29

7.1、一般规定29

7.2、项目合同评审30

7.3、项目合同实施计划30

7.4、项目合同实施控制30

7.5、项目合同终止和评价31

+7项目合同管理32

7.1一般规定32

7.2项目合同评审32

7.3项目合同实施计划32

7.4项目合同实施控制33

7.5项目合同终止和评价33

8、项目采购管理33

8.1、一般规定33

8.2、项目采购计划34

8.3、项目采购控制34

+8项目采购管理35

8.1一般规定35

8.2项目采购计划36

8.3项目采购控制36

9、项目进度管理37

9.1、一般规定37

9.2、项目进度计划编制37

9.3、项目进度计划实施38

9.4、项目进度计划的检查与调整39

+9项目进度管理40

9.1一般规定40

9.2项目进度计划编制40

9.3项目进度计划实施40

9.4项目进度计划的检查与调整41

10、项目质量管理41

10.1、一般规定41

10.2、项目质量策划41

10.3、项目质量控制与处置42

10.4、项目质量改进43

+10项目质量管理43

10.1一般规定43

10.2项目质量策划44

10.3项目质量控制与处置44

10.4项目质量改进45

11、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45

11.1、一般规定45

11.2、项目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46

11.3、项目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46

11.4、项目职业健康安全隐患和事故处理47

11.5、项目消防保安47

+11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48

11.1一般规定48

11.2项目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48

11.3项目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49

11.4项目职业健康安全隐患和事故处理49

11.5项目消防保安50

12、项目环境管理50

12.1、一般规定50

12.2、项目文明施工51

12.3、项目现场管理51

+12项目环境管理52

12.1一般规定52

12.2项目文明施工53

12.3项目现场管理53

13、项目成本管理53

13.1、一般规定53

13.2、项目成本计划54

13.3、项目成本控制54

13.4、项目成本核算55

13.5、项目成本分析与考核55

+13项目成本管理55

13.1一般规定55

13.2项目成本计划56

13.3项目成本控制57

13.4项目成本核算57

13.5项目成本分析与考核58

14、项目资源管理58

14.1、一般规定58

14.2、项目资源管理计划59

14.3、项目资源管理控制59

14.4、项目资源管理考核60

+14项目资源管理60

14.1一般规定60

14.2项目资源管理计划61

14.3项目资源管理控制62

14.4项目资源管理考核64

15、项目信息管理64

15.1、一般规定64

15.2、项目信息管理计划与实施64

15.3、项目信息安全65

+15项目信息管理65

15.1一般规定65

15.2项目信息管理计划与实施66

15.3项目信息安全67

16、项目风险管理67

16.1、一般规定67

16.2、项目风险识别67

16.3、项目风险评估67

16.4、项目风险响应68

16.5、项目风险控制68

+16项目风险管理68

16.1一般规定68

16.2项目风险识别69

16.3项目风险评估69

16.4项目风险响应70

16.5项目风险控制71

17、项目沟通管理72

17.1、一般规定72

17.2、项目沟通程序和内容72

17.3、项目沟通计划72

17.4、项目沟通依据与方式73

17.5、项目沟通障碍与冲突管理73

+17项目沟通管理74

17.1一般规定74

17.2项目沟通程序和内容74

17.3项目沟通计划75

17.4项目沟通依据与方式76

17.5项目沟通障碍与冲突管理77

18、项目收尾管理78

18.1、一般规定78

18.2、项目竣工收尾78

18.3、项目竣工验收79

18.4、项目竣工结算79

18.5、项目竣工决算79

18.6、项目回访保修80

18.7、项目管理考核评价81

+18项目收尾管理83

18.1一般规定83

18.2项目竣工收尾83

18.3项目竣工验收83

18.4项目竣工结算83

18.5项目竣工决算84

18.6项目回访保修84

18.7项目管理考核评价84

1、总则

1.0.1为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国际化,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有关各方的项目管理。

1.0.3本规范是建立项目管理组织、明确企业各层次和人员的职责与工作关系,规范项目管理行为,考核和评价项目管理成果的基础依据。

1.0.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应坚持自主创新,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

1.0.5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全面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不断改进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1.0.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除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1总则

1.0.1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国际化,是制定本规范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目的。本规范借鉴和吸收了国际上较为成熟和普遍接受的项目管理理论和惯例,使得整个内容既适应国内工程建设的国际化需求,也适用于我国进行国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需求。

科学化指本规范遵循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律,把工程项目管理作为一门学科和一个知识体系。

规范化及标准化,其实质是统一全国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规则。

制度化指制定本规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国际化是指项目管理内容、管理程序、管理方法及模式要适用国际工程承包并与国际惯例接轨。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

工程建设相关组织包括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设计企业、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工程咨询企业、招标代理企业等。

1.0.3本规范的目的是规范项目管理组织行为,激励项目管理人员,调动积极性,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1.0.4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现代化手段应包括网络计划技术、IT技术等,现代化管理手段是指要运用先进、适用的计算机软件进行项目管理全过程控制。

1.0.5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必须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责任制是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对于加强施工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安全生产,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所以实施和深化项目经理责任制其目的就是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项目管理组织机制,用制度明确项目经理应承担的责任、权限和利益,有利于项目经理在项目管理中发挥核心和主导作用。

1.0.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的国家法律主要有《建筑法》、《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的国家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部门规章;强制性条文是指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等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

2、术语

2.0.1建设工程项目

为完成依法立项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工程而进行的、有起止日期的、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组相互关联的受控活动组成的特定过程,包括策划、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和考核评价等。简称为项目。

2.0.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运用系统的理论和方法,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专业化活动。简称为项目管理。

2.0.3项目发包人

按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简称为发包人

2.0.4项目承包人

按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项目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简称为承包人。

2.0.5项目承包

受发包人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策划、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分阶段承包的活动。简称为承包。

2.0.6项目分包

承包人将其承包合同中所约定工作的一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简称为分包。

2.0.7项目范围管理

对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工作范围进行的定义、计划、控制和变更等活动。

2.0.8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 of

企业的管理层与项目经理部签订的明确项目经理部应达到的成本、质量、工期、安全和环境等管理目标及其承拥的责任,并作为项目完成后考核评价依据的文件。

2.0.9项目管理组织 of

实施或参与项目管理工作,且有明确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的人员及设施的集合。包括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为完成项目管理目标而建立的管理组织。简称为组织。

2.0.10项目经理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建设工程项目上的授权委托代理人。

2.0.11项目经理部(或项目部) team

由项目经理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和职能部门的支持下按照企业的相关规定组建的、进行项目管理的一次性的组织机构。

2.0.12项目经理责任制 of

企业制定的、以项目经理为责任主体,确保项目管理目标实现的责任制度。

2.0.13项目进度管理

为实现预定的进度目标而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活动。

2.0.14项目质量管理

为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特性满足要求而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活动。

2.0.15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and

为使项目实施人员和相关人员规避伤害或影响健康风险而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凋和控制等活动。

2.0.16项目环境管理

为合理使用和有效保护现场及周边环境而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活动。

2.0.17项目成本管理 cost

为实现项目成本目标所进行的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等活动。

2.0.18项目采购管理

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资源供应、咨询服务等采购工作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活动。

2.0.19项目合同管理

对项目合同的编制、签订、实施、变更、索赔和终止等的管理活动。

2.0.20项目资源管理

对项目所需人力、材料、机具、设备、技术和资金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活动。

2.0.21项目信息管理

对项目信息进行的收集、整理、分析、处置、储存和使用等活动。

2.0.22项目风险管理 risk

对项目的风险所进行的识别、评估、响应和控制等活动。

2.0.23项目沟通管理

对项目内、外部关系的协调及信息交流所进行的策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

2.0.24项目收尾管理

对项目的收尾、试运行、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竣工决算、考核评价、回访保修等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活动。

+2术语

2.0.1项目发包人是工程项目合同的当事人之一,是以协议或其他完备手续取得项目发包主体资格,承认全部合同条件,能够而且愿意履行合同义务(主要是工程款支付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经济联合体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合伙人或个体经营者。

与发包人合并的单位、兼并发包人的单位、购买发包人合同和接受发包人出让的单位和人员,或其他取得发包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均可成为发包人。发包人可以是建设单位,也可以是取得建设单位通过合法手续委托的总承包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也可是取得承包权利后的承包人。发包人可以将项目以不同的发包方式,分不同阶段发包给具有合法资质的承包人。

2.0.2项目承包人是工程项目合同的当事人之一,是具有法人资格和满足相应资质要求的单位。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可以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承包,也可以是对其中部分阶段承包。

与承包人合并的单位、兼并承包人的单位、合法购买承包人合同和接受承包人出让的单位,或其他取得承包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均可成为承包人。

当项目承包人将其合同中的部分责任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时,该企业也成为项目承包人之一建筑工程相关规范有哪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简称为分包人。

2.0.3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是指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或部分过程进行承包并承担经济责任的活动。对于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称为工程总承包。如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和设计施工总承包等。

2.0.4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是总承包将其部分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完成的过程,项目分包人应具备相应的承包主体资格,即承包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要求资格,且不得将分包合同的工作进行整体转包。

2.0.5项目范围管理是项目管理初始阶段应首先进行的基础工作,并贯穿管理全过程。项目范围管理的主要工作包括对项目范围进行归类,并逐级分解至可管理的子项目,对子项目加以定义、编码,明确责任人考证书的正规网站,同时对各级子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系统界面分析,形成用树状图或其他方式组成的文件。项目范围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目标所需的全部工作,包括最终交付工程的范围,合同条件约定的承包人的工作和活动以及因环境和法律法规制约而需要完成的工作和活动。

范围管理应对项目实施全过程中范围的变更所引起的成本、进度及资源计划的变化进行检查、跟踪、控制和调整。

2.0.6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一般指企业管理层与项目经理部所签订的文件。但其他组织也可采用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方式对现场管理组织进行任务的分配、目标的确定和项目完成后的考核。对一个具体项目而言,其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是根据企业的项目管理制度、工程合同及项目经营管理目标要求制定的。由项目承包人法定代表人与其任命的项目经理签署,并作为项目完成后考核评价及奖罚的依据。

2.0.7项目管理组织是参与项目管理工作,并在职责、权限分工和(或)相互关系得到安排的一组人员及设施。包括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和其他参与项目管理的单位针对项目管理工作而建立的管理组织。

项目管理组织的构成应适应自身承包范围需要,并在人数、专业、岗位资格上满足相应的要求。

2.0.8项目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上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从事项目管理工作的各个组织均可设置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一种工作岗位,既不是技术职称建筑工程相关规范有哪些,也不是执业资格。

2.0.9项目经理部是由项目经理组建并经组织管理层批准的,由项目经理领导的工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负责发包人或上级组织通过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规定的全过程管理工作,也是承包人履行工程合同的主体机构。项目经理部作为项目管理组织,应具有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职能,且应是一次性的组织,随着项目的开始实施而组建,随着项目的完成而解体。按照不同组织的管理特性,项目经理部也可以叫项目部。

2.0.10项目经理责任制是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管理制度,其构成应包括项目经理部在企业中的管理定位,项目经理应具备的条件,项目经理部的管理运作机制,项目经理的责任、权限和利益及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内容构成等内容。企业应在有关项目管理制度中对以上内容予以明确。

2.0.11对于不同的组织,其进度管理的范围和要求是不同的。应当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分阶段安排各种进度计划,并进行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

2.0.12项目质量管理是使建设工程项目的固有特性达到满足顾客和其他相关方要求的程度而进行的管理工作。由于GB/族的质量管理体系已普遍应用,因此本规范对项目质量管理只作一般性的要求。

2.0.13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是指对工作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进行的免除不可接受的职业健康和损害风险状态的管理工作。其中人员应包括组织的员工、合同方人员、访问者和其他人员,工作场所应包括施工现场和现场外的临时工作场所。

2.0.14项目环境管理包括项目运行活动时对于现场和外部环境存在影响的管理。组织必须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环境管理体系。识别其活动、产品或服务中可能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要素,并进行有效管理。由于GB/系列的环境管理体系已普遍应用,因此本规范对项目环境管理只作一般性的要求。

2.0.15项目成本管理应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是根据有关信息,进行成本预测,制定成本计划。另一方面是进行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和成本考核。

2.0.16项目采购管理是要求通过采购过程,确保采购的产品和服务符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写回访记录,并对质量保修进行验证。回访应关注发包人及其他相关方对竣工项目质量的反馈意见,并及时根据情况实施改进措施。

18.6.3回访工作方式应根据回访计划的要求,由承包人自主灵活组织。

18.6.4承包人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其主要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已有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应由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并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提示。

18.7项目管理考核评价

18.7.1根据项目范围管理和组织实施方式的不同,应分别采取不同的项目考核评价方式。

18.7.2项目考核评价的定量指标,是指反映项目实施成果,可作量化比较分析的专业技术经济指标。定量指标的内容应按项目评价的要求确定。

18.7.3项目考核评价的定性指标,是指综合评价或单项评价项目管理水平的非量化指标,且有可靠的论证依据和办法,对项目实施效果作出科学评价。

18.7.4考核评价程序是指组织对项目考核评价应采取的步骤和方法。

18.7.5项目管理总结应形成文件,实事求是、概括性强、条理清晰,全面系统地反映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效果。

18.7.6对项目管理中形成的所有总结及相关资料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妥善保存,以便必要时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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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项目建设标准,解读 | 光伏项目分区用地管理要求详解

栏目主持人陈臻按

3月28日,自然资源部网站发布了由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的《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下称“12号文”),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并规范用地管理。文件指出,应做好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产业,并将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4月6日,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下称“53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国土与林业的管理衔接问题。

何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光伏项目用地有哪些变化?涉林涉草项目应如何符合用地管理?今天的阳光法评,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周安杰律师、寿方亮律师、侯永亮律师将对此展开分析。

一、新老政策的衔接

在12号文出台前,光伏项目用地的主要政策依据包括:

《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下称“5号文”),允许使用未利用地建设光伏;

《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下称“153号文”),允许使用宜林地、部分灌木林地建设“林光互补”项目;

《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下称“8号文”),允许使用非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进行复合型光伏项目或扶贫项目建设。

上述3份政策文件作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最核心的政策依据,已施行多年。其中,8号文已于2022年9月25日有效期届满,此后关于光伏复合项目如何用地一直处于政策不明的状态;5号文也将于2023年9月17日有效期届满;153号文则在“三调”取消“宜林地”分类后也存在适用性问题。本次12号文可以视为上述3份政策的延续承继,并有针对性地对原有政策面临的问题做出回应。

二、已纳入规划作为用地前置要求

12号文明确光伏发电项目应“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下称“纳规”),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相关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后可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审批光伏项目新增用地用林用草的规划依据。

此前8号文的要求是光伏发电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然而自然资源部于2019年5月28日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后,明确建立“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均纳入为“国土空间规划”。8号文规定已与“多规合一”的要求存在不协调。12号文要求将光伏项目纳入规划作为用地审批的依据,不仅是在表述上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向“国土空间规划”的升级,更从原先仅要求“被动”符合规划提升为“主动”纳入规划。在以往的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实践中,项目单位所取得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选址意见中,通常采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等描述。本次要求光伏项目主动纳归,无疑更有利于对光伏项目用地规模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避免无序扩张。不过,在12号文明确提出光伏发电项目应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后,在当前各地国土空间总体利用规划编制进度不一的背景下(对于尚未完成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地区,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仍应继续执行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实践中如何进行纳规操作,如何确保项目不因纳规手续办理流程拖慢建设进度等问题仍有待后续进一步观察。

三、光伏方阵禁止使用耕地,允许集约使用其他农用地

耕地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8号文仅强调禁止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未禁止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近年为坚持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过渡期内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5号)已明确脱贫地区不得新增占用耕地建设光伏项目。本次12号文再次强调光伏方阵区不得使用耕地。

对于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光伏项目建设标准,解读 | 光伏项目分区用地管理要求详解,如林地、草地、种植园用地等,是否允许建设光伏?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曾于2022年6月15日下发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用林用草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1148号,下称“1148号文”)提出使用农用地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0%的限制要求,一度引发业内普遍担忧。本次发布的12号文未对农用地的使用面积比例作限制性要求,且相对于8号文似有进一步放宽一般农用地使用限制的迹象,如除林地/草地外未再强调使用农用地必须按复合项目(互补模式)进行建设:

但是否可据此理解12号文已实际取消“农光互补”项目(涉林、涉草项目除外)的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无需落实农业建设方案?

对此,我们倾向于认为仍应持谨慎态度。12号文虽规定光伏方阵用地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但同时亦明确光伏方阵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等要求。应根据“三调”认定的土地性质进一步作判断,如使用种植园用地(果园、茶园、橡胶园等)且原本就存在农业种植的,建设光伏项目后仍应保持种植,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我们建议在光伏发电项目实际操作中仍应关注土地利用现状光伏项目建设标准,并关注地方自然资源、农业等主管部门在实践中提出的相关建设要求。

应注意的是,53号文提出“将油茶等木本油料林、橡胶等工业原料林、核桃等干果经济林,由园地调整为林地。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对相关分类标准进行修订,各地根据地类调整要求及时开展调查举证,具体工作要求另行通知”,如光伏项目方阵用地使用上述园地的,项目用地可能因性质调整而“涉林”。

四、林光互补项目允许光伏方阵区使用部分灌木林地

那么“涉林”用地是否允许使用呢?12号文施行前,光伏方阵使用林地的主要政策依据为153号文。根据153号文相关规定,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覆盖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对于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应当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

本次12号文未参照153号文列举“负面清单”,而是直接规定允许光伏阵列区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逻辑更为直接和清晰。对于乔木林地、竹林地则是禁止的,明确“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此外,在“三调”数据与林草数据对接融合工作尚未完成的背景下,实践中不乏林草数据认定为宜林地、灌木林地而“三调”认定为非林地的情形出现。对此,53号文明确“原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灌木林地、宜林地,按照‘三调’分类标准,‘三调’为非林地的,不按照林地管理”,正式确认以“三调”成果作为划定林地管理边界的依据,也就是说是否属于林地原则上以“三调”结果为准,而非“林业一张图”。

但是这一原则也有例外,比如53号文明确对于“三调”认定为耕地,实际属于国发明电〔1998〕8号印发以后发生的毁林开垦,且没有划入耕地保护红线的,经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到图斑后,依法依规按照林地管理。

对于“三调”地类中的“其他林地(0307)”,所包括的疏林地、未成林地和迹地地类均为153号文禁止使用地类,我们认为仍属于禁止使用的范畴;对于“其他林地(0307)”下属苗圃地类,虽12号文和153号文均未明确提及,但考虑到12号文关于“林光互补”模式的相关规定均针对使用灌木林地展开论述,我们理解应当不允许使用其他林地地类,具体仍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观察。

此外,本次12号文明确了光伏发电项目采用“林光互补”模式使用灌木林地的基本建设要求,包括“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应合理设置净间距”等。在过往实践中,各地林草部门对于涉林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往往缺少明确规定,“林光互补”建设模式的验收标准不甚明确,12号文则明确提出“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等要求,或将成为涉林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日常督察执法的监管重点。

五、草光互补项目允许光伏方阵区使用非基本草原以外的草原

12号文明确光伏方阵用地涉及占用基本草原外草原的考什么证赚钱多,地方林草主管部门应科学评估本地区草原资源与生态状况,合理确定项目的适建区域、建设模式与建设要求。鼓励采用“草光互补”模式。

此前,关于光伏项目使用草地的主要依据是《草原法》及《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在使用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时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此外,部分省份已经出台了光伏项目占用草地的政策要求。本次12号文第一次在部委层面提出了“草光互补”的概念,强调光伏项目方阵区不得占用基本草原,如光伏项目方阵区使用非基本草原的,由各地确定“草光互补”项目的适建区域、建设模式和建设要求。因此如项目选址涉草的,应当首先确保不涉及基本草原,并进一步了解地方关于草原使用的具体要求,在建设时遵循地方政策规定。

六、升压站用地仍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光伏项目的升压站(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等用地均仍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在《土地管理法》修订后,除了按国有建设用地的划拨、出让、出租等方式供地的,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方式去取得升压站区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各地已有不少先例,一定程度上可以简化用地程序、缩短用地审批期限。

此外,对于按照建设用地管理的项目配套设施用地,如涉及占用一般耕地的,是允许通过依法办理“农转用”等手续转为建设用地后使用的,但应当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根据《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有关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必须严格落实先补后占和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积极拓宽补充耕地途径,补充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实践中,通常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占补平衡”的具体工作,项目单位则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七、集电线路、场内外道路等用地的管理要求

集电线路可分为地埋和架空方式。12号文规定,集电线路按照配套设施用地管理(须按建设用地管理),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集电线路等用地按光伏方阵用地(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需要注意的是,此处集电线路指的是光伏场区内各光伏方阵间的电缆汇集连接到升压站的线路,而从升压站至电网变电站的线路为外送线路(送出线路),外送线路的使用未在12号文中规定,通常在各省制定的电力条例、电力设备保护条例或相关政策文件中予以明确。

对于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进出平衡,即允许使用耕地作为场内道路。对此,8号文已明确场内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12号文则进一步要求在使用耕地作为场内道路的情形,应落实“进出平衡”。而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37号)中的相关规定,如农村道路涉及占用一般耕地的,须上传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已将该农村道路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的材料,否则属于“非粮化违法违规用地”的情形。因此,如项目单位未落实“进出平衡”手续而使用耕地作为场内道路的,则存在违法用地风险。

场外道路,或称进场道路,应按建设用地管理。通常在项目建设中,优先考虑与现有农村道路、公路等结合,简化用地审批流程。

八、光伏方阵用地备案要求

12号文规定光伏方阵用地除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权利主体、当地乡镇政府签订用地与补偿协议外,还应报当地县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备案。上述规定除延续5号文已有的以租赁等方式取得未利用地应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的要求外,进一步扩展到凡是涉及光伏项目租赁用地的,均须向县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此外,在管理和执法层面,12号文提出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在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时,将光伏方阵的占地范围作为单独图层作出标注,作为用地监管的基本依据。对于企业而言,虽然多了一道向自然资源及林草主管部门备案的程序,但光伏方阵用地在备案后,具备一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可有效防范出租方一地数租的法律风险。此外,考虑到以往项目开发实践中,不乏出现项目用地在国土“二调”向“三调”转换过程中因土地性质、规划条件等多种因素变化而导致用地不合规的情形,结合12号文关于用地备案和项目纳规的规定来看,项目履行完毕相关程序后应当可避免类似情形出现。对于新能源企业而言,后续新建项目开发和存量项目收并购过程中,应额外关注并核实项目用地是否已履行相应的备案程序。

总体来说,本次12号文发布后光伏项目用地的分区管理在原有文件的基础上做了更为明确的规范,解决了此前用地政策部分失效导致农光互补规则缺失、用地政策与“三调”成果的衔接性问题以及与“三区三线”的相容性问题。同时,该文还使得光伏项目用地要求更为清晰化,以“林草联审”等机制简化相关用地审批流程,更有助于保障光伏项目用地要素,推动光伏装机容量的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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