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安全三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 安全培训
第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七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八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考证含金量排行榜,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三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二条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安全三日管理制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全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要点
全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要点
20__年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局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县公路主管部门的关心指导下,紧紧围绕全年工作重点,以“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以“安全生产月”、“平安公路”建设以及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活动为载体,按照应急管理工作相关要求,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不断完善安全应急管理机制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逐步提升全局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扎实有效开展应急管理各项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全年无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确保了我县公路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应急管理工作也得到全面加强。现将我局20__年应急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领导,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健全。(1)健全机构。我局坚持把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的安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协调、检查指导,确保全局应急管理工作扎实开展。(2)明确要点。围绕公路安全工作目标,制定下发了《20__年公路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要点》,对全局公路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进行布署安排。(3)明确职责。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一岗双责”,深化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规定单位一把手为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副职为各口负责人,将应急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工作的每个环
节、每个岗位,将工作重点落实到基层基础。切实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评,将责任要求体现在平时平常,与单位全局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落实,在全局形成了齐抓共管、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推进应急管理工作扎实发展。
二、应急管理工作处置体系不断完善。(1)及时编制下发应急预案。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全年共编制下发各类应急预案8个,分别是:《20__年春运事故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特大事故施救预案》、《公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反恐工作应急预案》、《20__年防汛应急预案》、《20__年国庆节期间道路保通工作应急预案》。(2)及时组建应急专业队伍。根据上级要求我局成立了,应急专业队伍专业人员已达68人。(3)应急机制运行科学有序。在遇到各种自然灾害、险情的紧急情况时,我局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已建立的应急值守网络体系及各自的责任分工,及时应对处理,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4)装备和物资储备齐全。现有装备和物资储备均是处于日常生产和储备与计划申报购置相结合的运转状态,现有抢险救援挖掘机4台、装载机4台、吊车2台、压路机2台、发电机4台、指挥车2台、抢险机械2台,储备了相当数量用于应急抢险的雨具、照明设备、救生浮具、防汛钢缆、道路警示设施、锹、镐、锤、锯等物资和工具。(5)加大应急资金投入。今年,我局规范建立了应急物资储备库,加大了应急物资储备力度,设立应急专项资金,专款
专用。(6)加强应急预案演练。今年,我局结合公路应急管理工作特点,定期开展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同时为检验我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防汛救灾应急工作预案的适用性、检验我局应急救援的反应速度、指挥能力,进一步做好汛期辖区干线公路防汛抗洪救灾工作,7月_日上午,我局开展公路突发事件应急联合演习。通过演练,使各单位职责更加清晰,机制更加完善,应急响应速度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不断提高。
三、扎实开展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载体,积极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按照“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大力宣传安全法律、法规。通过在重要集镇,人员密集有影响力的位置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出动宣传车,播放宣传音像等方式,对《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公路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宣传。利用6月_日的安全宣传日在局机关门前设立宣传咨询台,对《公路安全条例》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进行集中宣传。今年以来,共组织从业人员培训达210余人次,全局共设立宣传点1处,制作宣传展板20块,悬挂宣传横幅8幅,出动安全宣传车8台次,向经营从业人员以及广大群众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为公路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2)深入开展“平安公路”创建活动,着力推进公路安全发展。紧紧围绕“无刑事案件、工作秩序好、社会稳定、职工满意”的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突出“平安公路、人人有责”的创建主题,以开展“平安养护”、“平安治超”、“平安单位”、“平安工地”和“平安信访”活动为载体,全面加强行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项创建措施,扎实开展“平安公路”创建活动,营造了“畅、安、舒、美”的公路通行环境,保持了安全持续稳定发展态势。
(3)以公路安全三年综合整治活动为契机,不断健全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公路安全保障水平,保障公路畅通。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体目标,不断健全公路安全工作机制和安全设施,逐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守法意识,确保公路安全无事故。一是健全公路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二是进一步实施公路危险路段安全防护工程,在重点干线的沿线按标准重点完善交通量大及危险路段的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学什么技能好,确保公路及其安全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今年以来,我局根据市、县下达的隐患整治任务,加大对部分危险路段、事故多发地段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力度,全县共增设波形护栏178米、新增设安全警示标牌20套、划一般标线30公里、振荡标线18组及其它安保设施若干,投入资金70余万元,经过近几年的实施,我县所有国、省、干线公路实现了安保设施全覆盖。三是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在全年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共组织各类检查组40余次,出动检查人员近100余人次,根据自身职责组织开展不
留死角的安全大检查,检查覆盖率达100%,查出问题落实整改率100%。四是加大超限运输路面执法力度。不断加大治超工作力度,完善路面联合治超执法协作机制,以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为依托,以开展流动治超为补充,以治理车货总量超过55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为重点,严格卸载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行为。五是严格公路施工安全管理。以“平安工地”建设为载体,突出工程安全监管“基层管理法”思路,严格落实各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安全监管责任。以特大桥梁工程建设为重点,继续推行桥梁隧道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全面实施工程风险预警预控预案管理。继续开展以“防坍塌、反三违”为重点的专项治理行动,全面推行“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制度。加大公路施工标准化建设力度,逐步做到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场容场貌规范化、安全管理程序化。
今年我局的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全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要点,在各级领导的正确领导和精心指导下,通过全局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市县的统一部署要求,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宣传教育,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能力、水平和实效,全力维护公路安全和谐稳定,切实把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推动西峡公路事业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20_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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