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为了促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特制定本实施导则。
1.2 本导则主要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企业(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带储存的经营、使用等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3 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主要包括:
(1)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
(2)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人身伤亡、重大泄漏、火灾爆炸、财产损失等事故的缺陷。
2 基本要求
2.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体制和制度,实现企业隐患的闭环管理和持续改进。
2.2 企业应建立明确的隐患排查体制机制,主要包括:
(1)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应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明确企业隐患排查、登记管理、治理、上报等的管理机构或专、兼职工作人员及其职责;
(3)建立健全隐患排查、登记建档、隐患治理、隐患上报及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等各项制度。
2.3 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隐患排查频次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隐患分级标准考什么证赚钱多,进行评估分级;并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2.4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治理措施予以消除;对短期内难以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当确定治理计划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管理,适时进行治理排除。
2.5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可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隐患信息管理系统通讯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并定期进行隐患上报。
3 隐患排查方式及频率
3.1 隐患排查方式
3.1.1 隐患排查的方式可与企业相关部门、各专业的常规工作、专项检查工作和监督检查活动相结合,可选择一种隐患排查方式或几种隐患排查方式结合进行。主要的排查方式包括:
(1)日常隐患排查
(2)综合性隐患排查
(3)专项隐患排查
专业性隐患排查
季节性隐患排查
重要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
事故类比隐患排查
3.1.2 日常隐患排查指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领导和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常性检查。企业各岗位应严格履行日常检查制度,特别应对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点进行重点检查和巡查。
3.1.3 综合性隐患排查是以落实安全基础管理和危险化学品管理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
3.1.4 专业隐患排查主要是对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储运、消防和公用工程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各专业隐患排查应建立一个隐患排查小组,制定排查标准,明确负责人,排查小组人员应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生产经验,熟悉有关标准和规范。
3.1.5 季节性隐患排查是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隐患检查,主要包括:
(1)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为重点;
(2)夏季以防雷暴、防暑降温、防台风、防洪防汛为重点;
(3)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
(4)冬季以防火、防爆、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
3.1.6 重要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主要是指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进行的检查,特别是应对节日期间干部、检维修队伍值班安排和原辅料、备品备件、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3.1.7 事故类比隐患排查是通过对已发生事故的系统分析,排查企业存在的同类事故隐患。
3.2 隐患排查频次确定
3.2.1 企业进行隐患排查的频次应满足:
(1)基层单位至少每月组织一次日常隐患排查,并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一起进行汇总;
(2)企业应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针对性的季节性隐患排查;
(3)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基层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性隐患排查和专业隐患排查,两者可结合进行;
(4)当发生重大泄漏、火灾爆炸等工艺安全事故时,如果企业本身涉及到事故中相同或相似的生产设施时,应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专项排查。
(5)对于区域位置、工艺技术等不会经常发生变化的专业,可依据实际变化情况确定排查间隔。但应确保实际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隐患排查。
3.2.2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企业应及时组织进行相关专业的事故隐患排查:
(1)适应性新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颁布实施或原有适应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后颁布实施;
(2)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3)操作条件或工艺改变;
(4)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6)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期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4 隐患排查重点内容
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特点,隐患排查分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专业:
(1)安全基础管理;
(2)区域位置和总图布置;
(3)工艺;
(4)设备
(5)电气系统
(6)仪表系统;
(7) 危险化学品管理;
(8)储运系统;
(9)消防系统;
(10)公用工程。
4.1 安全基础管理隐患排查重点
4.1.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4.1.2 企业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提取与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
4.1.3 安全培训与教育情况,主要包括: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及持证上岗;
(3)其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4.1.4 企业开展风险评价与隐患管理的情况,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
(2)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生产设施进行风险评价;
(3)风险评价结果的落实、宣传及培训;
(4)企业隐患项目的治理、建档与上报。
4.1.5 事故管理、变更管理及承包商的管理。
4.1.6 危险作业和检维修的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1)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配置、佩戴与使用;
(2)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控制;
(3)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的作业许可管理。
4.1.7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主要包括:
(1)各级应急组织及其相关的职责建立;
(2)应急救援物资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配备;
(3)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培训、演练与评估、发布及备案等管理情况。
4.2 区域位置和总图布置隐患排查重点
4.2.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重要场所的安全距离。
4.2.2 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危险源的防范情况:
(1)邻近江河、湖、海岸布置的危险化学品装置和罐区,泄漏的危险化学品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直接进入水域的隐患;
(2)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或水域的隐患。
4.2.3 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
(1)破坏性地震;
(2)洪汛灾害(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风暴潮灾害);
(3)气象灾害(强热带风暴、飓风、暴雨、冰雪、海啸、海冰等);
(4)由于地震、洪汛、气象灾害而引发的其他灾害
4.2.4 企业内部重要设施的平面布置以及安全距离,主要包括:
(1)控制室、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机柜间以及人员密集区或场所;
(2)消防站及消防泵房;
(3)空分装置、空压站;
(4)点火源(包括火炬);
(5)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储存设施等;
(6)其它重要设施及场所。
4.2.5 其它总图布置情况,主要包括:
(1)建构筑物的安全通道;
(2)厂区道路、消防道路、安全疏散通道和应急通道等重要道路(通道)的设计、建设与维护;
(3)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4)其他与总图相关的安全隐患。
4.3 工艺隐患排查重点
4.3.1 工艺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1)工艺安全信息的管理;
(2)工艺风险分析制度的建立和定期执行;
(3)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查、使用与控制;
(4)工艺安全培训程序、内容、频次及记录的管理。
4.3.2 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主要包括:
(1)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是否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2)针对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工艺参数的安全操作范围,设计合理的安全泄压系统以及安全泄压措施的完好性;
(3)危险物料的泄压排放或放空的安全性;
(4)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的要求进行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控制情况;
(5)火炬系统的安全性;
(6)其它工艺方面的隐患。
4.3.3 现场工艺安全状况,主要包括:
(1)工艺卡片的管理,包括工艺卡片的建立和变更,以及工艺指标的现场控制;
(2)现场联锁的管理,包括联锁管理制度及现场联锁投用、摘除与恢复;
(3)工艺操作记录及交接班情况;
(4)剧毒品部位的巡检、取样、操作与检维修的现场管理。
4.4 设备隐患排查重点
4.4.1设备管理制度与管理体系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1)按国家相关法规制定修订本企业的设备管理制度;
(2)有健全的设备管理体系,设备管理人员按要求配备;
(3)建立健全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及台账。
4.4.2设备现场的安全运行状况,包括:
(1)大型机组、机泵、锅炉、加热炉等关键设备装置的联锁自保护及安全附件的设置、投用与完好状况;
(2)大型机组关键设备特级维护是否到位,备用设备是否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3)转动机器的润滑状况,设备润滑的“五定”、 “三级过滤”;
(4)设备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情况;
(5)设备的腐蚀防护状况,包括重点装置设备腐蚀的状况,设备腐蚀部位,工艺防腐措施,材料防腐措施等。
4.4.3 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现场管理;
(1)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管理制度及台账;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及定期检测检验情况;
(3)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管理维护。
4.5 电气系统隐患排查重点
4.5.1 电气系统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1)电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管理;
(2)电气安全相关管理制度、规程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4.5.2 供配电系统、电气设备及电气安全设施的设置,主要包括:
(1)用电设备的电力负荷等级与供电系统的匹配性;
(2)消防泵、关键装置、关键机组等以及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
(3)重要场所事故应急照明;
(4)电缆、变配电相关设施的防火防爆;
(5)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防爆电气设备选型及安装;
(6)建构筑、工艺装置、作业场所等的防雷防静电。
4.5.3 电气设施、供配电线路及临时用电的现场安全状况。
4.6 仪表系统隐患排查重点
4.6.1 仪表的综合管理,主要包括:
(1)仪表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2)仪表系统的档案资料、台账管理;
(3)仪表调试、维护、检测、变更等记录;
(4)安全仪表系统的投用、摘除及变更管理等。
4.6.2系统配置,主要包括:
(1)基本过程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的设置是否满足安全稳定生产需要;
(2)现场检测仪表和执行元件的选型、安装情况;
(3)仪表供电、供气、接地与防护情况;
(4)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选型、布点及安装;
(5)安装在爆炸危险环境仪表是否满足要求等。
4.6.3 现场各类仪表完好有效,检验维护及现场标识情况,主要包括:
(1)仪表及控制系统的运行状况是否稳定可靠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及火灾防范与隐患排查方法,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是否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需求。
(2)是否按规定对仪表进行定期检定或校准;
(3)现场仪表位号标识是否清晰等。
4.7 危险化学品管理隐患排查重点
4.7.1危险化学品分类、登记与档案的管理,主要包括:
(1)按照标准对产品、所有中间产品进行危险性鉴别与分类,分类结果汇入危险化学品档案;
(2)按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档案;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
4.7.2化学品安全信息的编制、宣传、培训和应急管理,主要包括:
(1)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管理;
(2)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制度的执行情况;
(3) 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或应急代理;
(4)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信息的宣传与培训。
4.8 储运系统隐患排查重点
4.8.1 储运系统的安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1)储罐区、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管理制度以及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2)储罐的日常和检维修管理。
4.8.2 储运系统的安全设计情况,主要包括:
(1)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的罐区,如罐组总容、罐组布置;防火堤及隔堤;消防道路、排水系统等;
(2)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的安全监控装备是否符合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要求;
(3)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球罐或其它危险化学品压力或半冷冻低温储罐的安全控制及应急措施;
(4)可燃液体、液化烃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设施;
(5)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储存。
4.8.3 储运系统罐区、储罐本体及其安全附件、铁路装卸区、汽车装卸区等设施的完好性。
4.9 消防系统隐患排查重点
4.9.1 建设项目消防设施验收情况;企业消防安全机构、人员设置与制度的制定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及火灾防范与隐患排查方法,消防人员培训、消防应急预案及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消防系统运行检测情况。
4.9.2 消防设施与器材的设置情况,主要包括:
(1)移动灭火设备,如消防站、消防车、消防人员、移动式消防设备、通讯等;
(2)消防水系统与泡沫系统,如消防水源、消防泵、泡沫液储罐、消防给水管道、消防管网的分区阀门、消火栓、泡沫栓,消防水炮、泡沫炮、固定式消防水喷淋等;
(3)油罐区、液化烃罐区、危险化学品罐区、装置区等设置的固定式和半固定式灭火系统;
(4)甲、乙类装置、罐区、控制室、配电室等重要场所的火灾报警系统;
(5)生产区、工艺装置区、建构筑物的灭火器材配置;
(6)其他消防器材。
4.9.3 固定式与移动式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道路的现场状况
4.10 公用工程隐患排查重点
4.10.1 给排水、循环水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的设置与能力是否满足各种状态下需求。
4.10.2 供热站及供热管道设备设施、安全设施是否存在隐患。
4.10.3 空压站、空压站位置的合理性及设备设施的安全隐患。
5 隐患评估、治理与上报
5.1 隐患级别
5.1.1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能够及时整改排除或不足以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整改排除难度较大,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隐患。
5.1.2 企业可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和风险可接受标准,从事故隐患的危害大小、整改难易程度等方面明确量化分级标准。
5.2 隐患评估与治理
5.2.1 企业应建隐患评估、治理及关闭机制,按照“排查—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关闭”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对排查出的各级隐患,应做到“五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定控制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资金、技术、物资采购、施工等各方面问题。
5.2.2 隐患一经确定,隐患所在单位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编制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
(1)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4)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5)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6)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7)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8)防止隐患进一步发展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2.3 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提出充分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落实相应的责任人和整改完成时间。5.2.4 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整改完成情况、验收报告等应及时归入事故隐患档案。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信息:隐患简题、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单位、专业分类、归属职能部门、评估等级、整改期限、治理方案、整改完成情况、验收报告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会议纪要、正式文件等也应归入事故隐患档案。
5.3 隐患上报
5.3.1 企业应当定期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上报隐患统计汇总情况;同时报送书面隐患统计汇总表。统计汇总表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5.3.2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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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单位和场所:
(一)建筑总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客房总数20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
(三)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会堂;
(四)床位总数3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疗养院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床位总数15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
(五)三级甲等医院;
(六)单个厂房(车间)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同一时间用工人数100人以上,从事纺织、鞋帽、玩具、食品、药品、电子、家具等产品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七)单层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市)场;
(八)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中的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
(九)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十)包括三条以上换乘轨道线路的车站,与铁路、机场等交通工具接驳的轨道车站;
(十一)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仓储、物流、寄递企业;
(十二)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十三)市级以上广播影视中心、电信枢纽中心、数据信息中心;
(十四)设计规模中型以上甲、乙类易燃气体或者液体的生产企业〔设计规模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08)划分确定〕,总容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或者总容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烃储存企业,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二级以上重大危险源企业〔级别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2018)分级标准确定〕;
(十五)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四条市消防部门依法确定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梳理本辖区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火灾高危单位,审查后报送市消防部门。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结合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加强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建设,保障消防工作经费,积极应用先进的消防安全管理技术和设施设备,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以及下属各级消防安全负责人、岗位员工构成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鼓励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鼓励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负责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能力。
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组织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所在建筑(场所)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确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各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共同确定或者组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二)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约定书,明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车通道等共用部分的管理、维护、保养职责;
(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服从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于单位和建筑消防安全的管理要求;
(四)接受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实施的防火巡查和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等。
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一)燃气、燃油用房,厨房操作间;
(二)高压氧舱、供氧站、实验室、手术室;
(三)可燃物品仓库,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加工车间、仓库、储罐;
(四)避难层(间);
(五)变(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计算机房、空调机房等集中供电用电设备用房;
(六)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报警阀室、防排烟机房、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域;
(七)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
第九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必须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禁止利用民用建筑、地下建筑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禁止在设有居住场所的建筑、地下建筑和集贸市场内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对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区域进行划分,并设置警告标识。
第十条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主出入口公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联系方式,在场所内醒目位置设置视频、警示牌或者采用广播等形式对公众提示场所的消防安全注意事项,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以及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时正确逃生、自救的方法,场所内灭火器、火灾逃生面罩、手电筒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的具体位置和使用方法;
(二)合理确定并公示公众聚集场所每个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达到最大容纳人数时,采取警示、分流等措施;
(三)严禁在营业、使用时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油漆、砂轮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四)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属于高层、地下建筑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避难、逃生设施,配备防毒面具、缓降器等逃生、自救器材;
(二)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地下建筑内使用液化石油气;
(三)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高层、地下建筑管理的其他规定。
鼓励属于高层、地下建筑的火灾高危单位应用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气、燃气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控、预警。
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对电气消防安全实行严格管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半年对电器产品、线路和导除静电设施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技术检测。
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定期实施维护、保养;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四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将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消防物联网综合管理平台,运用物联网等科技手段、措施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和技防水平。
第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鼓励火灾高危单位投保其他火灾相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保险。
第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第十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制定落实防火巡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巡查、检查记录经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入消防档案。
防火巡查应当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依据下列频次开展巡查:
(一)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夜间防火巡查;
(二)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轨道交通站点运营期间、地下公共建筑应当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营业、运营结束后,应当对现场进行防火巡查,切断非必要用电设备电源,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三)宾馆、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企业员工集体宿舍、夜间生产车间应当组织夜间防火巡查,且至少每两小时巡查一次;
(四)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对公众开放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开放结束后应当进行防火巡查,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夜间防火巡查;
(五)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六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至少每月组织一次。
第十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培训周期和不同岗位培训重点内容,并按照下列规定考证书的正规网站,通过多种形式对员工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情况存入消防档案:
(一)对全体员工开展“四个能力”建设消防安全教育,且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知识技能考试;
(二)对新上岗、新调岗的员工应当在岗前完成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消防安全培训;
(三)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火灾高危单位工艺处置队应当发挥专业优势,定期组织对全体员工开展工艺安全培训;
(四)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防火巡查和消防安全检查人员、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队员、易燃易爆危险品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第十九条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并结合实际及时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应当至少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或者灭火、疏散专项演练。单位专职消防队可适时与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协同作战联合演练。
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火灾高危单位工艺处置队应当配备相关器材,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主动参与制修订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加强日常演练,参与消防应急处置。
发生火灾或者其他应急事件时,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艺处置队应当根据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疏散逃生、扑救初起火灾、开展应急救援,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到达后,提供现场信息,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每季度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评估结果存入消防档案。每年由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评估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季度、年度消防安全评估中发现的火灾隐患,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及时整改的火灾高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
大型连锁、集团企业应当对下属火灾高危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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