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4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于2018年12月28日印发。是继山西省之后第二个由省级人民政府同意,以省级层面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属于前列。
一、《指导意见》起草背景和意义
2017年以来,国家和自治区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转变补充耕地方式,扩大补充耕地途径的政策,包括大力实施土地综合整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拓宽资金渠道,加大补充耕地投入等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我区补充耕地途径、扩宽补充耕地资金渠道,多渠道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补充耕地任务,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确保我区耕地保护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研究制定了《指导意见》。通过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以政府资金为引导,鼓励和引导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商资本、金融资本等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拓宽土地整治资金渠道,实现土地整治投资多元化和项目实施模式多样化,确保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补充耕地任务顺利完成。
《指导意见》出台后将有效缓解我区地方财政压力。据统计,我区到2020年需建成2725万亩高标准农田和补充耕地58.41万亩,预计投入资金约382亿元,而历年来我区土地整治项目主要依靠政府财政资金,造成地方财政压力大,且管理模式单一,难以满足当下经济社会发展对耕地保护及占补平衡的需求,引入社会资金投入项目建设,有利于我区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的实现。
《指导意见》出台后将有效引导和规范各地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行为。据了解,我区部分市县在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由于缺乏规范性指导意见,出现项目管理不规范、政府与社会投资方责任不明晰、补充耕地指标归属社会投资方、收益分配不均等问题,甚至暴利交易。《指导意见》从项目立项入库、准入条件、项目监督管理、竣工验收、新增耕地确认、指标归属等方面对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进行规范,有效规范各地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行为。
二、《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分五个部分。主要就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项目范围与项目实施基本条件及环节、项目管理、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第一、二部分综合阐述了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了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商资本、金融资本等,依据当地现行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第三部分明确了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范围、项目实施基本条件及环节。其中关于参与范围规定了涉及建设用地整理项目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规范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管理程序。提出社会资本参与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并从项目立项、择优引入、项目监督管理、项目竣工验收、新增耕地确认、补充耕地指标归属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五部分对《指导意见》提出了强化保障措施。即加强组织领导、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建立有效风险防控机制、开展绩效信用评价、落实工作经费、做好宣传引导等六个方面要求,并提出了各市、县人民政府应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进一步规范投资与收益分配,确保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稳步有序推进。
三、《指导意见》主要亮点解读
(一)拓宽了社会资本投资项目领域。明确社会资本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范围包括农用地整理、宜耕后备资源开发、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耕地提质改造、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石漠化土地综合治理、灾毁农用地恢复治理等。
(二)明确了社会资本准入条件及环节。明确在项目立项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择优引入社会投资方。并规定了社会资本可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测量、规划设计与概算编制、监理、竣工材料编制、新增耕地确认材料编制等技术服务工作和工程施工等环节,社会投资方可根据自身能力选择参与项目的建设环节,具体按照国家、自治区土地整治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但不可参与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三)规范了项目管理要求。对于项目验收,提出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工程复核、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工程结算、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等工作;明确由项目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对于新增耕地确认,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增加的耕地数量、质量进行确认。
(四)合理确定了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收益。提出各市县要合理确定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收益分配,明确各市县人民政府与社会投资方的项目合同应当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签订,并要求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收益分配、风险责任及违约责任等,且提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特点、项目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区分耕地类型与质量状况等,并结合不同的实施模式,参照相关行业社会评价投资收益率,参考土地整治定额标准,确定社会投资方所参与的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收益。同时,还提出市县人民政府与社会投资方完成项目合同签订后,应将社会投资方的收益纳入预算安排,保障了社会投资方收益。
(五)明确了补充耕地指标归属。明确提出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除自治区收储指标外的剩余指标所有权归属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将补充耕地指标的分成作为社会投资方的投资收益。社会投资方无权干预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安排。
(六)落实了管理部门工作经费。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应指定部门负责此项目工作并通过年度预算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具体经费额度由各地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时予以明确。
以下为政策全文:
桂自然资发〔2018〕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2018年12月14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18年12月28日
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认真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扩大我区补充耕地途径,创新土地整治管理模式,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确保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补充耕地任务,确保我区耕地保护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为目标,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拓宽补充耕地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建设,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力度,增加补充耕地数量,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改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多元参与。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机制,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引导、规范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商资本、金融资本等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实现土地整治投资多元化和项目实施模式多样化。
(二)规划统筹,稳步推进。依据现行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及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整治项目区域,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储备库及制定年度土地整治实施计划。统筹安排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先行先试考证培训机构,取得经验后再逐步铺开。
(三)明确权责,合作共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作用,鼓励社会投资方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明确政府和社会投资方的主体责任、权利关系、风险责任及违约责任。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实现合作共赢。
(四)主动公开、廉洁透明。实行阳光化运作,主动公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重要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形成有效监督和约束机制。建立风险防控制度,坚持依法行政,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五)尊重民意、维护利益。把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征求项目区当地群众意见,维护好农民利益,切实发挥农民在土地整治中的主体作用。项目建设后,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做好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积极引导农民以承包、租赁、土地入股等方式获得收益回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三、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范围、项目实施基本条件及环节
(一)社会资本参与范围。社会资本所参与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农用地整理、宜耕后备资源开发、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耕地提质改造、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石漠化土地综合治理、灾毁农用地恢复治理等。涉及建设用地整理项目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实施基本条件。社会资本所参与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应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并与村镇规划、林业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其他行业规划相衔接。
(三)社会资本参与环节。社会投资方按照国家、自治区土地整治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可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测量、规划设计与概算编制、监理、竣工材料编制、新增耕地确认材料编制等技术服务工作和工程施工等环节。
四、规范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管理程序
(一)总体管理要求。社会资本参与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
(二)做好项目立项入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安排区域内的土地整治项目,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储备库。土地整治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需根据国家及自治区项目管理的要求和规定,及时补充项目入库,并对在库项目实时更新,已经实施土地整治的区域不得重复纳入。对当年度需要引入社会资本实施的各类土地整治项目,纳入当地土地整治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年度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开展立项工作。土地整治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
(三)择优引入社会资本。项目立项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择优引入社会投资方;社会投资方确定后,应当及时公告或公示项目基本情况、社会投资方遴选结果等相关信息,并与社会投资方及时签订项目合同;各市、县人民政府与社会投资方的项目合同应当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签订,对项目实施区域、建设规模、实施模式、投资金额、工程建设内容、新增耕地面积和质量等别要求、竣工时间、双方权利义务、收益分配与风险责任及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特点、项目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区分耕地类型与质量状况等,并结合不同的实施模式,参照相关行业社会评价投资收益率,参考土地整治定额标准,规范社会投资方所参与的土地整治项目建设。
(四)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完善奖惩追责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的监管,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督促和跟进项目建设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严格责任追究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既依法行政制裁违法企业,也严肃追责处理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五)严格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工程复核、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工程结算、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等工作;由项目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整治有关政策及验收技术规程等规定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由项目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合同规定,共享收益或共担亏损。
(六)严格新增耕地确认。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增加的耕地数量、质量进行确认。项目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的地籍变更、新增耕地标注、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档案管理、后期管护等工作。
(七)明确社会投资补充耕地指标归属。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除自治区收储指标外的剩余指标所有权归属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将补充耕地指标的分成作为社会投资方的投资收益。社会投资方无权干预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安排。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二)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按照诚信践诺的要求,认真履约,保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顺利推进。坚持依法行政,防止不当干预和地方保护。贯彻公平竞争的理念,让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享受公平的市场准入政策。加强行业监管,设定技术规范,明确行业标准、服务质量和监管细则,保障社会资本稳定运营。
(三)建立有效风险防控机制。建立行之有效的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社会资本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等机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收益分配、风险责任及违约责任等,有效降低项目投资的各种风险,同时防止出现暴利现象。市、县人民政府与社会投资方完成项目合同签订后,应将社会投资方的收益纳入预算安排。
(四)开展绩效信用评价。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对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社会投资方的合同履行、从业行为、服务态度、工程质量、信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可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土地整治项目信用等级评价和各地人民政府确定社会投资方投资收益的依据。
(五)落实工作经费。各市、县人民政府通过年度预算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具体经费额度由各地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时予以明确。
(六)做好宣传引导。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土地整治的积极性。同时,要按照规定主动做好有关政策和实施过程的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依据本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广西出台意见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进一步规范投资与收益分配,确保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稳步有序推进。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13),(管理制度)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管理暂行办法.doc
(管理制度)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壹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周边环境,确保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且体现优质优价原则,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及使用管理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配套的装饰、安装工程)、市政及市政维修工程、园林建筑工程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包括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以及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是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13),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所涉及人员安全而采取的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所需的各项费用。文明施工费是依照《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深建施[1998]41号),为满足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所需的各项费用。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施工作业所必需的施工现场生活、生产用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搭建、维护、拆除费用或摊销费用。第四条、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采用清单方式计价。
具体计算方法按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深圳市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清单计价规则》及《深圳市安全施工费及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执行。(壹)招投标工程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于编制标底时,应当首先根据我市安全文明施工关联法规,结合工程实际需要及现场布置情况,按常规施工方法编制施工组织预案。然后,以施工组织预案作为依据,结合我市计价规定编制施工安全文明措施清单,且确定概、预算及标底中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清单单价。施工组织预案应于标底审查时壹且提交,以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投标人必须根据安全文明施工关联法规,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按企业自身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考证含金量排行榜,且以此为基础,进行施工安全文明措施清单报价。安全施工费及文明施工费分项报价合计分别不得低于标底安全施工费及文明施工费相应项目费用合计的 90%,否则可视为低于成本竞标;临时设施费是否低于成本应结合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判断。(二)直接发包的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预算应按招投标工程标底的编制方法计价。合同中安全施工费及文明施工费价款均不得低于预算文件中相应费用合计的 90%。第五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于施工合同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的金额、支付计划、调整方式等条款。
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于壹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施工安全文明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50%;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于壹年之上的(含壹年),预付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施工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比例。第六条、建设单位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将施工合同价款中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全额存入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的共管专用账户,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组成项目、金额及使用计划的有关资料,该资料的齐备应作为施工许可证核发的条件。施工单位应当于工程开工前制定专项安全措施使用计划,经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实行工程分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总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包单位负主要责任。第八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文明措施情况及专款专用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施工安全文明措施,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且签认所发生的费用。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施工安全文明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案,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第九条、施工单位于每个支付阶段申请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时,应报送上壹阶段的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使用情况方案,且附支付、使用记录。第十条、监理单位应于每个支付阶段对上壹阶段的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评定,且记录核查、评定结果。且登记支付记录。监理单位于核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规范要求、或合同约定落实施工安全文明措施的,对该部分费用于该支付阶段予以暂扣、不足的予以追缴,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支付该部分费用。监理单位于核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措施费用的,应及时方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第十壹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单位使用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用的情况以及监理单位对安全文明措施费的监管工作进行监督。第十二条、对未按本办法支付、使用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用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给予处罚。具体实施措施可由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建设局发布的《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3]28号)同时废止。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清单计价规则(征求意见稿)为配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行,规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计价行为,根据《深圳市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则。本规则包括文字说明及附录表格,是编制“措施项目清单”中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清单项目的依据。壹、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工程量清单编制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工程量清单由安全施工费清单、文明施工费清单和临时设施费清单三部分组成。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统壹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进行编制。项目编码壹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设置,且由 001起顺序编制。项目名称按附录的规定和项目特征且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对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附录基本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施工组织设计预案另行列项,且增加计列相应安全施工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二、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工程量清单计价(壹)招投标工程1、标底的编制(1)列项首先根据我市安全文明施工关联法规,结合工程实际需要及现场布置情况,按常规施工方法编制施工组织预案。以此作为依据,按照附录Ⅰ编列施工安全文明措施清单。根据施工组织预案必须采取,而未包含于附录Ⅰ中的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可增设相应清单项目。(2)确定及填写单价编制人应以我市计价规定、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造价信息为依据确定且填写每项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清单的工程量及单价。对于附录Ⅰ中(壹)(二)所列安全及文明施工费清单项目,其总价应分别等于依照《深圳市安全施工费及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2007)所规定的计算公式及费率进行计算的结果。根据施工组织预案必须采取,而未包含于附录Ⅰ(壹)(二)项目清单中的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内容,可增设相应清单项目且按照我市计价标准及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造价信息合理计算相应价格。其价格不包含于《深圳市安全施工费及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2007)所定费率内。临时设施费清单(含附录(三)所列项目以外的增项)均依据经审查的施工组织预案,按照我市计价规定和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造价信息,确定每项清单的工程量及单价。
2、投标报价投标人根据安全文明施工关联法规,结合工程实际需要及现场布置情况《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13),(管理制度)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管理暂行办法.doc,按企业自身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此为基础,对招标文件所提供施工安全文明措施清单进行报价,且进行单价分析。施工安全文明措施清单单价分析表格见附录Ⅱ此外,安全施工费及文明施工费清单报价应满足《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最低要求。(二)直接发包的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预算应按招投标工程标底的编制方法计价。合同双方应约定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价款及结算方法,合同中安全施工费及文明施工费价款分别不得低于预算文件中相应项目费用合计的 90%。四、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发布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04)》(深建价[2004]3号)第三条“措施费”(4)“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内容和本规则相应内容有不同之处,均按本规则执行。五、本规则未尽事宜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附录Ⅰ: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清单(壹)安全施工费清单项目本部分为基本安全施工措施项目,特殊安全施工措施项目可增设清单项目且计算相应费用。编码 名称 工程特征 单位 工程内容安全警示牌、标语项危险处设置警示牌设置安全标语危险处防护措施项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通道口防护施工机械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网 项挂、拆及维护安全网挂、拆及维护尼龙编织布作业人员防护项 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护具安全培训、教育及检测项安全教育培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急预案演练危险性较大项目论证起重吊装警戒措施(二)文明施工费清单项目(三)临时设施费清单项目编码 名称 工程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内容 五牌壹图规格尺寸材质项进门处悬挂工程简介、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场容场貌保洁要求绿化要求车轮清洁设施数量类型项保持道路通畅保持现场整洁场地绿化保持出场车辆车轮清洁 材料堆放 项保持材料堆放有序建材存放防扬尘措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 环保卫生 项除四害消杀食堂卫生措施防暑降温措施防尘防噪音措施交通、环境不扰民措施本部分表列项目于标底、预算编制时按施工组织预案计算得到。
未列于表中的特殊临时设施可增设清单项目且计算相应费用。编码 项目名称 工程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内容 现场围挡材质结构类型围挡高度m设计图示以长度计围挡搭设、维护、拆除含门、基础及面层壹般装饰场地硬地化材质结构类型铺设厚度m2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小于 的孔不扣除场地铺设硬地化材料、维护及拆除 临时建筑材质结构类型用途层数m2 建筑面积基础制作临时建筑搭设、维护及拆除现场临时用电设施项现场电源接入点之后的临时用电设备、设施及配电线路安装、维护及拆除现场临时用水设施项现场水源接入点之后的临时用水及消防设备、设施及管线安装、维护及拆除附录Ⅱ: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清单单价分析表单位工程名称: 计量单位:项目编码: 工程量:项目名称: 综合单价:序号 编码 工程内容 单位 数量 价格分析组成(元)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管理费 利润小计说明:本表格适用于招标工程中投标文件或直接发包工程中计价文件的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清单单价分析。深圳市安全施工费及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2007)(征求意见稿)为配合《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清单计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便于于编制预算或标底时确定文明施工费及安全施工费,特发布本费率标准(详见附表 1)。
附表 1中费率对应“规则”中附录Ⅰ(壹)(二)所列安全施工费及文明施工费清单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X+Y1+Y2+Y3+Y4+Z)×费率其中:X-“分部分项清单计价表”合计;Y1、Y2、Y3、Y4分别为“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垂直运输机械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Z-“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合计推荐费率按不同专业区分,不论各专业工程是否壹同发包,均分别计算。跨专业借用子目时,应统壹按待建工程所属专业的费率计算。创建省级或市级文明工地的,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分别乘以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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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和省、市、区安委会统一部署,在镇党委、政府坚强领导、高位推动下,全镇上下凝心聚力,顺利完成了动员部署、排查整治、集中攻坚阶段目标任务考证书的正规网站,推动全镇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稳步提升。但是,应该清醒认识到,全镇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部分行业领域事故易发多发、整体安全水平不高等问题没有本质改变。为切实推进全镇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明显提升,全力打好2022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收官战,根据《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安〔2022〕6号)、《南昌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南昌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洪安字〔2022〕4号)、《新建区安委会关于印发新建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安字〔2022〕6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对照《望城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制定望城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攻坚战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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