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把更多农田变成良田(经济日报9月4日第11版)

因此,要加大财政对主产区建设高标准农田的奖励力度,支持粮食主产区在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同时,开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实现乡村振兴。

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命根子,高标准农田对实现农业稳产高产具有重要作用。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制定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实施方案。7月20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强调,要全力提升耕地质量,真正把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现代化良田。本期邀请专家围绕相关问题进行研讨。

以可靠耕地保障口粮安全

与普通农田相比,高标准农田“高”在哪里?

郧文聚(自然资源部国土整治中心研究员):高标准农田是适应绿色生产、可持续发展新要求,全面加强、稳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立与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相适应,能够支撑“一季千斤、两季吨粮”以及旱涝保收、稳产高产、人均一亩的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在形态上要田块平整、土壤肥沃、道路通达,在功能上需具有稳产高产、抗灾减灾能力。

为落实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目标,2021年发布的《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明确了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即田(田块整治)、土(土壤改良)、水(灌溉与排水)、路(田间道路)、林(农田防护和生态环保)、电(农田输配电)、技(科技服务)、管(管理利用)八方面的建管要求。

2022年新修订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明确,高标准农田应符合田块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节水高效、农电配套、宜机作业、土壤肥沃、生态友好、抗灾能力强等条件。

建设高标准农田是支撑我国从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转变的重要途径。高标准农田建设不是一建定终身,而是在数量、质量和生态三方面不断提升、持续保育和改良。

与普通农田相比,高标准农田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机械化水平高,高标准农田项目区机械化水平比非项目区高15到20个百分点,规模经营土地流转率比非项目区高30%,新型经营主体占比比非项目区高20%。二是产出能力高,从各地实践来看,高标准农田建成后粮食产量平均提高10%到20%,即亩均粮食产量提高100公斤以上,实现“一季千斤、两季吨粮”。三是抗灾能力高,旱能浇、涝能排,稳产高产,大灾少减产,小灾不减产,一般年景多增产。四是资源利用效率高,能实现节水20%至30%、节电30%以上、节药19%、节肥13%,大大减少农田投入成本,每亩农田节本增效达500元以上。

当前,我国耕地资源布局与人口集聚、经济社会发展格局之间存在不适配问题。

一是地多人少的粮食主产区,例如黑龙江、吉林、河南等,承担了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特别是口粮绝对安全的重任。但粮食主产区因口粮需求弹性小、比较效益低,一直处于“产量越多、经济越弱、财政越穷”的困境。因此,要加大财政对主产区建设高标准农田的奖励力度,支持粮食主产区在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同时,开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实现乡村振兴。

二是地少人多的粮食主销区,例如上海、北京、浙江、广东等,人口稠密、城市化和工业化程度高,是粮食主要消费区域,高度依赖粮食输入,是当前耕地“非农化”、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的主要区域。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粮食主销区、经济发达地区是我国耕地资源优势区,可以一年两熟、三熟和热作生产。因此,主销区要充分挖掘耕地多元价值提高农民收入,落实耕地红线保护责任,加强与粮食主产区对口合作,提升粮食供应链水平,促进绿色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是人地相对平衡的粮食产销平衡区,例如云南、贵州等地区,虽然当下能够维持粮食产量和需求的基本平衡,但并不稳定。因此,要承担起维护粮食缺口不扩大的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的严格管理,避免逐步演变为主销区。

根据建设农业强国的战略目标,党中央提出逐步将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实现人均占有600公斤粮食。合理布局、全面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利用监管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支撑。我们要有坚定决心和必胜信心,建设人均一亩高标准农田,大幅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全面加强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有效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基本农田“非粮化”,把14亿多人的口粮绝对安全建立在可靠的耕地资源保障基础之上。

各区域土壤改良成效显著

土壤改良是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各区域土壤改良取得哪些成效?

吴克宁【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土地科学技术学院教授】:广义的土壤改良是指运用土壤学、生物学、生态学等多学科理论与技术,排除或防治影响农作物生育和引起土壤退化等不利因素,改善土壤性状,提高土壤肥力,为农作物创造良好土壤环境条件的一系列技术措施的统称。土壤改良技术主要包括土壤结构改良、盐碱地改良、酸化土壤改良、土壤科学耕作和治理土壤污染等。

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我国各区域土壤改良取得显著成效。

东北区主要存在黑土地退化、冬干春旱、水土流失等制约因素,以增加土壤有机质、加深耕层为主攻目标,目前形成10种黑土地综合治理模式,有效提高了土壤中的有机质含量,改善了土壤物理性状,有效解决东北黑土地因长期重用轻养而导致的土壤有机质衰减、耕层结构变差、肥力退化等问题。目前,东北区水土流失治理初见成效,2016年以来,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综合整治和东北黑土区侵蚀沟综合治理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治理水土流失面积超1.5万平方公里。土壤改良培肥面积不断扩大,2015年以来,先后实施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1050万亩、保护性耕作面积4606万亩、深松整地3.11亿亩次、实施秸秆还田面积3.8亿亩次。同时,产量也呈增加趋势,半湿润区玉米秸秆全量深翻还田地力保育技术模式较传统耕种模式增产10%以上,收益增加明显。

黄淮海区主要针对土壤盐碱化、地下水超采、土壤有机质含量低等制约因素,通过修建排水沟、“上覆下改”控盐培肥技术、生物节水农艺技术、有机培肥盐斑改良技术等,带动了中低产区粮食增产增效,5年累计实现增粮209.5亿斤,节本增效185亿元,节水43亿立方米。

长江中下游区、东南区、西南区主要存在土壤酸化与潜育化等制约因素,通过统筹农艺、化学、生物与工程措施,发挥叠加效应施用土壤调理剂、堆积有机肥等土壤改良措施,抑制土壤酸化,提高土壤pH值,提升土壤肥力及微生物活性,改善土壤结构,助力酸性土壤植物生长。

西北区主要针对水土流失严重、风蚀沙化、耕地碎片化等制约因素,以提高梯田化率、蓄水保墒、土地整治为主攻方向,通过施用有机肥、绿肥改良土壤结构等技术手段,明显改善了土壤质地,增加了土壤有机质含量,提高了土壤结构的稳定性什么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有效提升了沙地保水保肥能力,起到固沙效果,提升了沙地的经济和生态效益。针对盐碱化问题主要采取膜下滴灌技术、耐盐植物盐碱地原土种植改良技术等进行改良。例如,在新疆克拉玛依小拐乡新垦盐碱荒地上进行的生物改良试验,通过第一年、第二年种植盐地碱蓬吸盐,第三年种植细齿草木樨培肥,第四年种植棉花的种植模式,实现土壤脱盐,使盐碱地变成可种植经济作物的优质土地。

下一步,在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中,要践行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结合“三区三线”划定,把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专项规划相结合,对山水林田湖草沙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由于目前土壤资源保护利用缺乏精细土壤资源信息支撑,对不同区域和不同类型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壤普遍采用有机肥和节水技术,且主要关注表层土壤肥力,对不同障碍层次和深层土壤的不良影响缺乏针对性技术措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明确,障碍土层主要包括犁底层(水田除外)、白浆层、黏磐层、钙磐层(砂姜层)、铁磐层、盐磐层、潜育层、沙漏层等类型。在规划设计中应更加关注障碍土层的改良工作,可采用深耕、深松、客土等措施,消除障碍土层对作物根系生长和水气运行的限制。结合第三次土壤普查中土壤障碍类型调查与制图成果以及土壤农用地利用适宜性评价中宜耕地、宜园地、宜林地和宜草地的评价成果,对中等适宜和勉强适宜区中的限制因素如坡度、土壤侵蚀、土层厚度、地表砾石丰度、土壤质地等,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土壤改良,缺什么补什么,充分重视耕地质量等级和产能提升,以确保我国粮食安全。

打通农田灌排“最后一公里”

近年来,我国田间灌溉和排水设施建设情况如何,各地有哪些典型做法?

顾涛(水利部灌溉排水发展中心处长):国家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建设,不断夯实灌区基础,经过几十年努力,耕地灌溉面积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2.4亿亩发展到目前的10.55亿亩,在占全国耕地面积55%的灌溉面积上生产了全国77%的粮食和90%以上的经济作物。目前,全国已建成大中型灌区7000多处,耕地灌溉面积5.3亿亩,但大部分灌区建于上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建设标准低,骨干灌排渠系和重要建筑物超期服役,影响灌区供排水能力。同时,灌区管理信息化和数字化水平也亟待提升。

“十四五”时期以来,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十四五”重大农业节水供水工程实施方案》,会同财政部印发《全国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实施方案(2023—2025年)》等,计划投入1800多亿元,其中中央资金1000亿元,支持新建30处大型灌区、实施124处大型灌区和1100余处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实施后,预计可新增恢复灌溉面积3200多万亩,改善灌溉面积2.1亿亩左右,新增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近270亿斤,新增节水能力约100亿立方米。

2021年,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大中型灌区改造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协同推进工作的通知》,推动各地统筹大中型灌区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把大中型灌区建成高标准农田,形成从水源、骨干输配水渠道到田间末级渠系的灌排工程体系,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目前,大中型灌区已建高标准农田比例较2018年提高了20个百分点,达到60%以上。2022年,农业农村部、水利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四川都江堰灌区、内蒙古河套灌区、宁夏青铜峡灌区等6处大中型灌区纳入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致力于打通农田灌排“最后一公里”,全面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是水利部第一批10个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现代化灌区建设试点县区之一。东坡区紧密结合大中型灌区现代化改造,积极推进灌区骨干工程与田间工程协同建设,落地项目4个,改善恢复灌溉面积23.6万亩,全区耕地全部实现有效灌溉,81%的永久基本农田已建成高标准农田。建立供用水管理制度体系,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将都江堰灌区和县域中小型灌区初始水权2.68亿立方米逐级细化分解到镇村并严格计量,通过优化管理措施,实现年节约用水949万立方米。健全灌区建设和运行管护机制,形成三级管护责任体系,大型灌区骨干渠段由都江堰水利发展中心管护,区管6个片区渠系由片区水利服务中心运行管理,末级渠系由村集体、用水合作组织管护。积极探索特许经营和管养分离,推行骨干工程运行维护专业化、物业式管理,依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专业合作社,创新田间工程运行管护机制。将全区水库等水利资源资产注入国有平台公司融资4亿元,推动水利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将获取的收益用于河流治理、灌区改造及工程维修养护。在蟆颐堰灌区探索“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新水价机制,逐步实现“以水养水”。

广东省南雄市以南雄盆地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引领整市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性缺水是南雄市粮食高产稳产的主要制约因素,为提升灌溉供水保障能力考什么证赚钱多,南雄市积极推动南雄盆地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建设。该项目被列入2023年广东省政府重点工作,项目实施后可实现孔江水库、瀑布水库等6个中型水库水系连通,以浈江北岸总干渠和浈江南岸总干渠为骨干,形成一江两岸十三片灌区工程总布局,彻底解决南雄市耕地灌排保障能力不稳、不足、不高的问题。

借鉴经验提升农田生态功能

发达国家在农田建设方面有哪些经验,如何提升我国农田生态功能?

宇振荣(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教授):国际上,欧美发达国家主要结合土地整治、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开展耕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上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以简单土地整治、自然资源利用和水土流失防治为主,通过合并农田田块、调整土地权属、建设农田基础设施,促进规模化生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第二阶段,上世纪90年代以后,出台一系列农业绿色发展、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更加重视土地综合整治和耕地保护,推动以农场为主体的耕地保护和土地生态环境管护,营建生态稳定、富有弹性的优质田园生态系统。

在政策激励方面,不断修改完善法律法规并及时更新计划。例如,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经历了三次改革,从支持农业生产转变为支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欧盟农业环境计划、乡村生态环境管护计划什么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把更多农田变成良田(经济日报9月4日第11版),将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条例纳入耕地保护和农田建设中,强调恢复和提升生态系统服务供给。美国成立自然资源保护局负责生产性景观的自然资源保护,农业法案不断更新,主要目标逐步扩展到耕地及其相关自然资源保护,并制定一系列耕地生态环境保护计划。

在方法技术方面,按照农场、小流域和景观单元,综合考虑农业生产规模化、生态系统健康和栖息地恢复、生态系统服务供给等多目标需求,大力推进农用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开展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农田及其周边沟路林渠、草地、小片林地、灌丛等半自然生境结构和功能,构建不同层次和级别的农田保护工程技术体系。例如,英国农业生态环境管护技术包括入门管护、高水平管护、丘陵贫瘠土地管护等200多项,覆盖乡土景观、农田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性耕作、土壤和水源保护等,旨在保护耕地和提升生态系统服务供给。

在实施机制方面,制定差异化资金投入、技术支持以及生态补偿制度。对于跨农场、跨区域的行动计划,构建农场主参与的多方合作伙伴关系,推进项目实施。构建以农场主为主体、政府提供资金补贴或技术支持的农场农用地生态环境管护制度,签订5年到10年合同,按照农场土地保护工程技术投资和实施效果,给予资金补贴。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土地整治及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政策与激励措施,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实现农业绿色发展。

一是践行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系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要充分认识和研究耕地及其周围景观要素构成的农田景观综合体,分析农田景观格局对生物迁徙、水质净化、天敌—害虫调控、传粉等生态过程及相关生态系统的影响,根据丘陵山地、平原水网、山区等不同类型地区特点,优化高标准农田和基础设施布局,因时因地制宜推进差异化“集中连片”高标准农田建设,恢复和提升农业绿色发展生态系统服务供给。

二是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开展农田设施生态建设。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应权衡资源利用效率、水质净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维护需求等。避免过度整治和工程建设对生态系统格局和功能造成不利影响,谨防过度工程化对农田周围河溪、水道、坑塘、田间孤岛等半自然生境的扰动与破坏,保护乡土生态景观风貌。因地制宜研发恢复和提升农田生态系统服务工程技术,在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占地面积不高于8%的范围内,加强生态田埂、沟渠、净化池、生态路、缓冲带、生态廊道等建设。

三是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及农田景观生态管护。我国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存在重建设、轻管护维护等问题。应加强灌排、道路和渠道等基础设施的完善、修复和养护,定期开展水系河道、沟渠、田埂、农田缓冲带等生态基础设施维护,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持生态系统服务供给。农田生态环境管护职责应尽可能落实到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逐步制定完善以村集体、农户为主体的工程技术生态补偿政策和管护制度。

建筑工程面积规范gb/t50353-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for area of

GB/-200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26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本规范是在1995年建设部发布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为满足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的需要,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充分反映出新的建筑结构和新技术等对建筑面积计算的影响,考虑了建筑面积计算的习惯和国际上通用的做法,同时与《住宅设计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内容做了协调。本规范反复征求了有关地方及部门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先后召开多次讨论会,并经过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范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为便于准确理解和应用本规范,对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有关条文进行了说明。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胡晓丽 王彭林 徐金泉 王海宏 李艳海 白洁如 徐佩清 李学范 朱 连

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 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 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层高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 自然层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架空层

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 走廊

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 挑廊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6 檐廊

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7 回廊

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 门斗

在建筑物出人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9 建筑物通道

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2.0.10 架空走廊 way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11 勒脚

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2.0.12 围护结构

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13 围护性幕墙 wall

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0.14 装饰性幕墙 wall

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0.15 落地橱窗

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6 阳台

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2.0.17 眺望间 view room

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2.0.18 雨篷

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2.0.19 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20 半地下室 semi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0.21 变形缝

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2.0.22 永久性顶盖 cap

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2.0.23 飘窗 bay

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2.0.24 骑楼

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0.25 过街楼

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工程面积规范gb/t50353-2005,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0.2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4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人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6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3.0.7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8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9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0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建筑工程面积规范gb/t50353-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1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12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3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4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5 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3.0.16 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7 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8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9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20 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1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2 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3 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3.0.24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 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 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 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 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 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 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考证书的正规网站,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2005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我国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在20世纪70年代依据前苏联的做法结合我国的情况制订的。1982年国家经委基本建设办公室(82)经基设字58号印发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对20世纪70年代制订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修订。1995年建设部发布《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土建工程-101-95),其中含“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以下简称“原面积计算规则”)。是对1982年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修订。

一直以来,《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建筑房屋计算工程量的主要指标,是计算单位工程每平方米预算造价的主要依据,是统计部门汇总发布房屋建筑面积完成情况的基础。目前,建设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房产测量规范》的房产面积计算,以及《住宅设计规范》中有关面积的计算,均依据的是《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建筑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的施工方法层出不穷,为了解决建筑技术的发展产生的面积计算问题,使建筑面积的计算更加科学合理,完善和统一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建筑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对原《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予以修订。考虑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重要作用,此次将修订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的计算,包括工业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农业生产使用的房屋、粮种仓库、地铁车站等的建筑面积的计算。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 本规范规定建筑面积的计算是以勒脚以上外墙结构外边线计算,勒脚是墙根部很矮的一部分墙体加厚,不能代表整个外墙结构,因此要扣除勒脚墙体加厚的部分。

3.0.2 单层建筑物应按不同的高度确定其面积的计算。其高度指室内地面标高至屋面板板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遇有以屋面板找坡的平屋顶单层建筑物,其高度指室内地面标高至屋面板最低处板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关于坡屋顶内空间如何计算建筑面积,我们参照了《住宅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将坡屋顶的建筑按不同净高确定其面积的计算。净高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3.0.3 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不同的层高分别计算。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建筑物最底层的层高,有基础底板的指基础底板上表面结构标高至上层楼面的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没有基础底板的指地面标高至上层楼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最上一层的层高是指楼面结构标高至屋面板板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遇有以屋面板找坡的屋面,层高指楼面结构标高至屋面板最低处板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3.0.4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的空间应视为坡屋顶内的空间,设计加以利用时,应按其净高确定其面积的计算。设计不利用的空间,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以其外墙上口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原计算规则规定按地下室、半地下室上口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文字上不甚严密,“上口外墙”容易理解为地下室、半地下室的上一层建筑的外墙。由于上一层建筑外墙与地下室墙的中心线不一定完全重叠,多数情况是凸出或凹进地下室外墙中心线。

3.0.6 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见图1)。

3.0.9 本条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增加了立体车库的面积计算。立体车库、立体仓库、立体书库不规定是否有围护结构,均按是否有结构层,应区分不同的层高确定建筑面积计算的范围,改变按书架层和货架层计算面积的规定。

3.0.12 本条所称“场馆”实质上是指“场”(如:足球场、网球场等)看台上有永久性顶盖部分。“馆”应是有永久性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单层或多层建筑相关规定计算面积。

3.0.13 如遇建筑物屋顶的楼梯间是坡屋顶,应按坡屋顶的相关条文计算面积。

3.0.14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是指向建筑物外倾斜的墙体,若遇有向建筑物内倾斜的墙体,应视为坡屋顶,应按坡屋顶有关条文计算面积。

3.0.15 室内楼梯间的面积计算,应按楼梯依附的建筑物的自然层数计算并在建筑物面积内。遇跃层建筑,其共用的室内楼梯应按自然层计算面积;上下两错层户室共用的室内楼梯,应选上一层的自然层计算面积(见图2)。

3.0.16 雨篷均以其宽度超过2.10m或不超过2.10m衡量,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的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有柱雨篷和无柱雨篷计算应一致。

3.0.17 室外楼梯,最上层楼梯无永久性顶盖,或不能完全遮盖楼梯的雨篷,上层楼梯不计算面积,上层楼梯可视为下层楼梯的永久性顶盖,下层楼梯应计算面积。

3.0.18 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0.19 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的面积计算。由于建筑技术的发展,出现许多新型结构,如柱不再是单纯的直立的柱,而出现正∨形柱、倒∧形柱等不同类型的柱,给面积计算带来许多争议,为此,我们不以柱来确定面积的计算,而依据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在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内设有有围护结构的管理室、休息室等,另按相关条款计算面积。

3.0.23 本规范所指建筑物内的变形缝是与建筑物相连通的变形缝,即暴露在建筑物内,在建筑物内可以看得见的变形缝。

3.0.24 其他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6款突出墙外的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等均不属于建筑结构,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8款自动扶梯(斜步道滚梯),除两端固定在楼层板或梁之外,扶梯本身属于设备,为此扶梯不宜计算建筑面积。水平步道(滚梯)属于安装在楼板上的设备,不应单独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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