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版全国各地已经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含征求意见),需要的抓紧收藏~
其中四川、安徽、云南均明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重庆为200万元及以上。值得注意的是,云南此前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本次大幅提升。
▶江苏省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本级、南京市本级100万元;其他设区市、县 (市) 级50万元工程类项目;省本级100万元,设区市、县 (市)级60万元。
▶《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5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县级30万元。
工程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10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依法实施分散采购。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采购限额标准,多地公布2024年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分散采购数额标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深圳市2023—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单个项目预算金额或打包采购项目预算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预算金额未达到5000万元但面向公众且社会影响较大的民生项目(由采购人自主认定),应当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
▶《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 年版)》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的考证培训机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省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市县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全省统一为60万元。
▶甘肃省2023-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市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县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框架协议采购实施后,有关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规定不再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涉及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制度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框架协议采购施行前订立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可以继续执行至期限届满。
▶《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一)货物和服务类
省本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州(市)、县(市、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
(二)工程类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工程类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
采购限额标准:市区两级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为50万元;工程类项目为60万元。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市区两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为4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西藏自治区2023—202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依法采用适宜的采购方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符合其他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征求意见稿)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建设工程标准合同通用条款,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2014)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2014)的通知
湘建价〔2014〕114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考证培训机构,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的通知》(建市〔2013〕56号)、2014《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14〕11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2008)进行了修订建设工程标准合同通用条款,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2014),现印发给你们。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2014)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四部份组成,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本合同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建设工程标准合同通用条款,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2014)的通知,原《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2008)同时废止。
文本及附件下载请登陆:湖南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或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6月23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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