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锅炉安全管理制度(通用4篇)
燃气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篇1
一、锅炉房是使用锅炉的要害部门之一,除锅炉房工作员,有关领导及安全,保卫生产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有关领导允许,不准进入。
二、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严格执行操作技术规程和巡回检查制度。
三、非当班人员,未经班长同意,不准开关锅炉房的各种阀门,烟风门及电器开关,无证司炉工,水质化验员,不准上岗操作。
四、禁止锅炉房存在易燃,易爆物品,所需少量润滑油,清洗油的油桶,油壶,要存放在指定地点,并注意检查煤中是否有爆炸物。
五、锅炉在运行或压火期间,房们不得琐住或栓住,压火期间要有人监护。
六、锅炉房要配有消防器材,认真管理,不要随便移动或挪做它用。
七、锅炉一旦发生事故,当班人员要准确,迅速的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燃气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篇2
为规范燃气锅炉房的日常管理,确保大厦供暖设施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燃气锅炉房时大厦的重要部位,由司炉值班人员负责管理。非专业人员或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机房时,值班人员须报请工程维修主管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2、值班人员进出锅炉房时应做到随手关门、人离门锁。
3、司炉工必须具有燃气锅炉操作上岗证,熟悉燃气锅炉的工作原理、技术参数、基本性能和操作方法。
4、燃气锅炉属重要供暖设备,需经管理处主任批准后方可启动运行。
5、严格按照燃气锅炉安全操作规程实施供暖操作,并认真做好运行记录。
6、燃气锅炉运行时,司炉值班人员应注意观察风门、水、汽、风、燃气、油、烟、泵、声音和震动等是否,根据用水量定期清洗保养软化装置,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关机检查。
7、停炉期间,每年应对锅炉进行二次全面保养,彻底清除水及杂质,对安全阀、转动机构及附属设备检查。
8、值班人员应保持机房室内和设备外表的清洁,每日做好设备的巡查工作,如发现设备漏油、漏水、漏气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9、值班人员要经常对锅炉房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火灾的发生。
燃气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篇3
燃气锅炉交接班制度
1、接班司炉应提前15分钟到岗,,并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如接班人员没到岗,交接人员须坚守岗位,并报告有关领导,当锅炉发生事故或正在处理,责任不清时,禁止交接。
2、交接班时,司炉人员应检查锅炉设备是否完好,电源、水、气、汽管路及辅助设备是否完好可靠。双方共同按巡回检查路线逐点逐项检查。
3、交接人员必须按要求项目填写好交接记录,并做到认真、准确,记录本要保持干净、整齐、无缺。交接者在交接纪录中签字后又发现了设备缺陷,应由接班者负责。
4、交接时要交接工具,交接运行情况并注册在记录本上,交接班时,锅炉房卫生,锅炉本体卫生及辅机卫生良好。
5、每天的记录表上要注明用气数量,交接双方做到交的彻底,接的清楚认真,高度负责锅炉安全管理,一丝不苟。
6、水处理人员在交接班前对水处理设备和化学仪器,药品进行全面检查,设备正常,各项软化水指标合格,化验仪器,玻璃仪器,药品齐全完好,记录填写正确,合格后方能签字交接班。
7、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介绍设备运行,水质化验和锅炉排污等方面有无异常问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交接人员不准离开工作岗位。
8、接班人员按时到岗,交班时,如遇事故或重大异常现象,应待事故处理完毕后或异常现象排除后方可交接班。
燃气锅炉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1、为确保锅炉安全运行,延长其使用寿命,必须坚持每天对锅炉、管道和附属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检修。
2、锅炉给水系统,逆止阀,平衡阀每月检查清理一次,疏水装置每两个月清理一次,压力表应校验和清理冲洗,每天应对压力表,温度表进行检查。
3、发现锅炉人孔、手孔、观察孔漏水、漏气,应及时紧固,损坏严重的应及时更换,更换时应将锅炉水温度降低在60℃左右进行。
4、安全阀每月必须人工手动抬试一次,发现有不严密时,应多抬、快抬、速放。
5、每天应检查水泵是否渗漏,所有阀门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6、锅炉运行时保持炉体清洁,无污垢,无渗漏,无锈和外蚀,认真详细地填写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燃气锅炉运行记录制度
1、每班必须填写锅炉运行,附属设备,交接班、水处理,设备检修保养和单位主管领导管理人员的检查等各项记录。
2、定时填写锅炉压力、温度,燃气数字,水位计水位,给水泵出口压力,排烟温度是否正常,并记录冲洗水位计和排污的时间和压力等。
3、做好交接班记录,对运行锅炉情况做好记录,对进行设备保养的同时填写好各类设备的维修保养记录。
4、水质化验由化验员认真填写软化水,给水及锅炉的监测数据,填写好每天的化验报告等。
5、做好领导检查或外来人员参观时接待情况的记录。
6、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处理并及时填写事故处理记录,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处理燃气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7、按规定时间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并向接班人员交清本班运行期间所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注意事项。
锅炉房安全和保卫制度
1、锅炉及附属设备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未经登记、检验、有严重缺陷或“三无”产品,不准私自投入运行。
2、锅炉房应绘制设备平面布置图和系统管网图,并张贴上墙。
3、锅炉房炉前、压力表、温度表、水泵、配电柜、控制柜、巡回检查走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4、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锅炉房要做好分工,由专人负责本锅炉房的安全保卫工作。
5、锅炉房应地面平整,走道通畅,保持所有设备整齐清洁,不准在锅炉房内搭晾衣物等。
6、消防器材应合格有效,放在明显处由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保证其有效。
7、备品备件堆放整齐,不得存放与锅炉设备无关的物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8、锅炉房内严禁吸烟、使用打火机等产生明火的行为。运行期间要严格执行动用明火报告制度,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9、锅炉房门前应注明“锅炉房重地,闲人免进”的字样。除主管部门人员外,其他人员联系工作时,须经当班负责人允许方可入内。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封住通往室外的门。
10、外来人员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准进入锅炉房。学习参观人员须由有关人员陪同,进行登记,不准乱动阀门和运行操作设备,不经允许不得测绘、摄影、抄录等。
11、外来人员在锅炉房活动期间遇有特殊紧急情况,要听从锅炉值班人员的指挥.
燃气锅炉巡回检查制度
1、为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确保设备完好率达到百分之百,以代班为主,每半小时对设备进行巡检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一切人为或自然事故发生。
2、锅炉设备及锅炉附属设备安全及天燃气调压站进行认真检查。
3、对运行和转动设备考证含金量排行榜,锅炉的分汽缸、给水装置、疏水装置及所有阀门、压力装置、调节装置每小时检查一次,发现异常增加检查次数。
4、对锅炉本体人孔、手孔、观察孔进行检查,,对转动设备油位随时检查,,发现缺油及时加油。
5、每班必须按正常操作顺序冲洗水位表两次,防止产生假水位和玻璃板粘连污垢,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
6、检查水箱进水阀门开度是否适宜,温度是否正常,高低水位是否正确。
7、检查锅筒压力与电控柜,操作柜多功能显示装置是否正常,指示是否一致,有无超前或滞后现象,并注意观察电器设备的运转情况,及电源电压等,应维持在380V±5%范围。
8、锅炉运行中,应保持规定的正常压力不得私自任意提高,严禁违章操作,检查锅炉房内所有照明是否完好,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9、巡回检查线路:锅炉控制盘,燃烧器,锅炉压力,燃气压力,锅炉水位,锅炉给水泵,自动排污,定期排污,水箱水位、温度,分汽缸压力,生水压力,自动软水器,盐水罐,液位及盐水浓度,水箱间软化水水箱水位,天燃气调压站,天燃气调压器进出口压力等。
10、班长要经常询问巡回检查情况,察看巡回检查记录,并可对其工作进行抽查,以保证巡回检查制度的实施。
燃气锅炉水质化验制度
1、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持证上岗,做好软水设备和水质化验工作,严格执行国标-96低压锅炉水质处理标准,加强水质监督。锅炉用水必须进行可靠的水处理,水质不合格,不准投入使用。
2、要按规定做好炉水的检查,并注意按规定浓度补充水处理药液。
3、分析化验用的药物应妥善保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药剂要严格按规定保管使用。
4、锅炉的水处理药品要使用指定的药品。
5、化验室和水处理间应保持清洁卫生,做好水处理设备运行和水质化验记录,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食盐的保管工作。
燃气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篇4
一、锅炉必须有专人负责,司炉工必须持证上岗并由部门内部每月组织学习培训。
二、锅炉房的布置应当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地面不应积水。为保证运行和检修方便,炉前空余(从燃烧器开始)大于3米,炉后空余2.5~3米,有扶梯侧空余2~2.5米,另一侧空余不小于1米。
三、安全阀应在初次升压时进行调整,整定时应符合厂家提供的技术说明要求。
四、锅炉使用前,管理、操作人员应详细阅读产品设计说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熟悉图纸,对设备做到心中有数。
五、锅炉正常运行时要求做到:保持锅炉房的整洁,做好交接班工作。遵守岗位责任制,加强对各机械设备和仪表的’监察。确保安全可靠,防止事故发生。司炉工应定期总结操作经验,不断提高运行水平。锅炉房主管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任何领导不得强迫司炉工违章作业。
六、启动前的准备:
1)检查日用油箱,确信其中的轻油应至少能用两小时以上;
2)检查软水箱中的水位,确信能至少用两小时以上;
3)检查电源电压是否正常,是否满足所有电动机的要求;
4)必须先检查锅筒水位、压力表、安全阀等是否正常,然后再启动锅炉
七、给水要求:
锅炉给水需进行处理,水质标准必须符合gb/-20xx《工业锅炉水质》的要求
八、压力表
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注明下次的校验日期,在刻度盘上划红线指示工作压力。压力表弯管每班应冲洗一次,检查压力表是否正常,如发现压力表损坏,应立即停炉修理或更换。
九、安全阀
注意安全阀的作用是否正常,为了防止安全阀的阀瓣和阀座粘住,应每周拉动安全阀提升手柄,作排放试验。
十、水位表
水位表每班应冲洗一次,检查是否正常,如发现堵塞或指示不正常,应立即停炉修理或更换。
十一、运行时,应注意锅炉各部分有无特殊响声,如有应立即检查,必要时停炉检查。解除故障后方可继续运行。
十二、定期巡视锅炉周围,检查锅炉及附属零件是否正常。
十三、交接班
为了保证每班能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司炉在交接班时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⑴接班的司炉,要在规定时间前到达锅炉房,做好接班准备。
⑵交班时司炉要做到:
a锅炉压力与水位正常。
b燃烧器燃烧稳定。
c各机械设备运转正常。
d锅炉各附件(包括管道、阀门、仪表)安全灵敏可靠。
e锅炉房清洁整齐,灯光明亮。
⑶交换班双方要做到交得彻底,接得认真,同时将交接中的情况和问题记入运行记录薄。
十四、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及其系统所包括的设备、仪表、装置、管道和阀门等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十五、锅炉运行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紧急停炉,并通知有关部门。
⑴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底可见边缘;
⑵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它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⑶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⑷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⑸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⑹设置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
⑺锅炉元件损坏且危机到运行人员;
⑻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9)其它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紧急手动停炉应着重防止事故扩大,具体步骤是“手动”→“小火”→“停炉”
露天矿山安全管理,begin–>(废止)浙江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浙安监管矿〔2015〕119号)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和新建矿山联合踏勘的安全审查工作,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订了《浙江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9日
浙江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统称为矿山)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危险性较小的砖瓦用粘土、砂、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资源开采建设项目和虽然取得采矿许可证但不以资源开采为目的的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行分级审查。省、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承担本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其它经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的矿山建设项目,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由本单位负责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四条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须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的责任主体,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二章安全预评价
第六条矿山建设项目在初步确定开采(或建设)范围以后,在项目正式审批(包括核准、备案)或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签署联合踏勘意见以前(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技术规范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负责。预评价报告结论应对矿山建设项目选址的合法性、金属非金属矿山开拓系统布置的可行性、安全风险的可控性及控制风险的经济合理性进行明确判断。
矿山建设项目地点、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范围、矿山周边环境、预评价针对的开拓方式、采矿方法或采矿工艺有较大变化的,应对已完成的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或重新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应当在安全预评价完成后,将《安全预评价报告》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矿山联合踏勘工作,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在矿山联合踏勘表上签署不同意该矿山设立的意见:
(一)矿山建设项目与周边生产生活设施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禁止性规定;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范围或矿区范围不合理,无法形成合理的开拓系统与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采矿方法;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主要意见未落实,或认为矿山安全风险不可控或控制风险的措施在经济上明显不可行。
第三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等有关规定编制,并明确竣工验收时应完成的安全设施及建设期。
设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对其编制的安全设施设计负责,设计批准人(或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员、设计人员应在文本上签署姓名。
第十一条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开发利用方案实行联合编制、联合审查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办法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露天开采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4〕648号)文件执行;
(二)建设单位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资料,但其中《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提供联合审查已通过并按照要求完成修改的正式文本。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提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新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或矿山联合踏勘表复印件;新建尾矿库应提供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文件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安全预评价报告;
(五)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金属非金属矿山还应提供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六)《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送审稿)》;
(七)与矿山爆破警戒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相关单位、居民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周边存在铁路、电力、天然气管道等重要设施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相关单位同意的文件;
(八)建设项目委托外单位施工的,应提供施工承包合同、发包方与承包方安全生产协议,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承包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和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等资料。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包括设计变更)的内容进行审查时,可采取自行审查和组织专家组审查两种办法。
对建设项目比较简单的,可自行进行审查。自行审查应由业务部门2名以上(含2名,下同)工作人员完成,并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书》,审查人员均应在审查书相关审查意见栏上签名。
对建设项目比较复杂的,由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受委托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加,组织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应指定本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审查负责人。审查后形成“专家组意见”,“专家组意见”主要从技术角度阐述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和技术审查的结论意见,“专家组意见”由专家组长签字。审查组负责人根据“专家组意见”和其他与会人员意见,汇总形成审查结论意见,并填写《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书》。
第十四条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新建金属非金属矿山没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联合踏勘同意意见,新建尾矿库没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
审查中发现以下问题,可要求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
(一)针对主要危险有害因素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
(二)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三)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的;
(四)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采矿方法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理由不充分的;
(六)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其它规定的。
第十五条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负责受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其中,未批准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后申请资料需要修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已批准的矿山在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下列变化的露天矿山安全管理,begin–>(废止)浙江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浙安监管矿〔2015〕119号),由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变更书,建设单位向安全设施设计原批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见附件2),经审查同意后实施: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的规模、开拓方式、采矿工艺发生变化的;尾矿库库址、等别、排洪方式、尾矿坝坝型等发生变化的;
(二)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有直接联系的主要采掘设备发生变化,并可能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改变重要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已批准的矿山在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上款以外变化的,由建设单位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变更联系单,经设计单位同意后实施,变更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设施设计原批准机关。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在批准的建设期内完成安全设施建设,无法按时完成的,由建设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情况属实的,向安全设施设计原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建设期。建设单位提出延长建设期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未按期完成安全设施建设的原因及下阶段建设计划;
(二)设计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明尚未完成的建设工程和需要继续建设的时间);
(三)省或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企业有关情况说明;其中考证培训机构,矿山企业有违法行为的,还应对处罚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章安全设施的施工与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尾矿库、工程性矿山建设项目以及矿山企业自身没有施工能力的建设项目,必须发包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施工。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承包单位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其中,矿山采掘施工承包单位资质应符合《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尾矿库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应符合《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对露天矿山道路、地下矿山独立的井巷工程、矿山初始采场、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安装工程等分别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有关单位及人员应当及时处理。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矿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对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安全生产要求作出明确结论。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完成后,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二)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外包施工的,提供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书(复印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七)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八)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九)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将相关验收材料归档备查。验收归档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竣工验收基本情况(包括验收时间、地点、方法、验收小组成员等基本情况);
(二)验收小组现场验收意见(包括验收过程、验收发现的问题及验收的结论意见,验收意见应由验收负责人签字),并附现场验收小组成员签名表、相关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竣工验收表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三)验收发现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
(四)建设单位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一)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二)在实施安全生产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抽查和审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所列举的内容。
本办法所称重要安全设施是指对矿山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安全设施。如:露天矿山运输道路、作业平台、工作边坡、最终边坡等;地下矿山机械通风设备设施、防排水设备设施、主要提升设备及提升系统安全防护装置、井巷和采场顶板安全防护措施、安全出口等 。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的新建项目,是指新设立的矿山,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注销的矿山按照新设立矿山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改建项目,是指金属非金属矿山因《采矿许可证》许可采矿范围发生变化,导致开拓系统等发生变化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矿许可证》许可采矿范围虽然没有变化,但开拓方式、采矿工艺、重要安全设施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建设项目,以及运行尾矿库排洪方式、尾矿坝坝型、坝体加高等重要设施改造的建设项目。扩建项目,是指矿山因扩大生产规模,需要在原生产系统的基础上进行建设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采矿许可证》许可采矿范围没有发生变化的已投入生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下列情况不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矿山开拓方式、采矿工艺、重要安全设施等发生改变,并且改变以后可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经安全评价机构说明情况,由矿山企业委托设计单位对设计进行调整,设计调整后实施。
(二)矿山在原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范围或开拓系统服务范围内,因地质情况发生变化,地下矿山需要重新布置或调整采场位置、生产中段及增减井巷工程,露天矿山需要调整道路位置及采场位置的,可由矿山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组织设计,经矿长或矿山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三)矿山需要在原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范围或开拓系统服务范围外进行开拓延伸,或进行深部生产探矿的,只要开拓方式、采矿工艺、重要安全设施没有发生改变,可由设计单位编制《补充安全设施设计》或《探矿施工方案》,设计或方案编制后实施。
(四)《采矿许可证》许可生产规模发生变化露天矿山安全管理,但不需要进行工程建设的,由设计单位出具情况说明,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按要求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浙安监管矿〔2008〕17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2.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申请表
附件1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建设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名称
单位联系人
电 话
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单位
项目设计单位
项目生产能力
项目总投资
申请单位情况:(包括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经营范围,已有生产经营历史及安全生产情况,前三位主要控股股东及其基本情况。可另附)
设计工程号与建设项目简介(可另附):
安全预评价意见落实情况(可另附):
申请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申请审批表
建设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名称
单位联系人
电话
原设计批复单位
设计批准文号
原设计工程号与简要情况(可另附):
本次变更的设计工程号与变更的主要内容、理由(可另附):
申请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审查人员意见(可另附)
设计审查机关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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