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3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尹弘
2019年12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治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工作机制,明确本单位负责人和各级、各岗位人员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租赁给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发现承包、承租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其治理。
第五条 全省各级主要负责人应当重视和推动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各自行业(领域)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
第二章 风险管控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履行下列风险管控责任:
(一)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制度;
(二)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计等环节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将风险管控纳入年度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从业人员熟悉掌握相关知识技能;
(四)编制本单位风险管控清单,并建立预报预警机制;
(五)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送重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等基本信息。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下列内容开展全面安全风险辨识:
(一)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
(二)普通设备设施和特种设备,能源隔离、机械防护等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及其检验检测情况;
(三)建筑物、构筑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生产经营环境,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相邻的作业环境、场所和气象条件;
(四)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安全防护状况和安全作业行为;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现场作业、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六)其他可能产生安全风险的因素。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对应使用红、橙、黄、蓝四色标注:
(一)重大风险(红色风险):危险因素多,管控难度大,如发生事故,将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者特大伤亡事故;
(二)较大风险(橙色风险):危险因素较多,管控难度较大,如发生事故,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重大伤亡事故;
(三)一般风险(黄色风险):风险在受控范围内,如发生事故,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重伤事故;
(四)低风险(蓝色风险):风险在受控范围内,如发生事故,将造成一般经济损失或者轻伤事故。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辨识和分级结果,编制风险管控清单,实施风险分级管控。风险管控清单应当包括风险点名称、风险描述、可能导致后果、风险等级、风险管控措施、管控层级、排查频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对重大风险应当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并建立包含风险部位、责任部门、责任人、风险评估情况的档案,档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完善。
第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全面风险辨识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风险辨识和评估,存在重大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下一年重新对重大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
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修改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原辅材料改变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
对存在风险的工作场所、岗位和有关设备设施,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
第三章 事故隐患治理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治理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履行下列事故隐患治理责任:
(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惩考核等工作制度,明确本单位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的事故隐患治理责任;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
(三)依据风险管控清单,对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或者专项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四)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制定措施及时治理,并将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安全生产管理是针对,《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省政府令191号),向从业人员通报;
(五)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六)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影响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岗位职责,依据风险管控清单,对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或者专项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排查。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进行专项排查:
(一)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发布或者修改;
(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三)周边环境、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发生改变;
(四)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
(五)汛期、森林防火紧要期、地震风险影响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六)其他应当进行专项排查的情况。
第十七条 经排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对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确定治理措施,当场或者限时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
(五)治理的期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七)复查工作要求和安排;
(八)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对治理效果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考什么证赚钱多,应当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识,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生产储存装置、设备设施;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储存装置、设备设施,应当加强管控。
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公众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告知相关单位采取适当方式加以明示,并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协调。
第十九条 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时,应当及时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下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一)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人员;
(二)事故隐患排查的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
(三)事故隐患的级别和具体情况;
(四)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
(五)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复查验收时间、结论、人员及其签字。
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一)根据国家规定,制定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实施细则、规定或者方案;
(二)负责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的综合业务培训和指导;
(三)完善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应急管理信息系统;
(四)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治理各项制度,将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制度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执法计划,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指导、督促位置相邻、行业相近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重大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六)协调指导并配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对本行业(领域)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领域)的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规范,建立完善本行业(领域)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治理相关制度;
(二)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定期分析评估本行业(领域)重大风险管控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成效,并分级承担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
(四)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行业(领域)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信息。
第二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经常性的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治理监督检查工作。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通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是针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按照属地、分类和分级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自收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家长对学校安全管理的建议,加强应急管理,让危机远离校园
每年“两会”,都是广大民众十分关注的焦点,代表委员们的议案与提案涉及千家万户和国家的未来。从本期开始,本报选取其中几个有关教育的热点议题,约请有关专家和一线教育工作者进行探讨。今年,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教育厅副厅长韩平提出“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园应急管理的建议”引发了热议,第一期我们关注——
加强应急管理,让危机远离校园
委员建议
加强中小学校园
应急管理是当务之急
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教育厅副厅长 韩平
中小学生活动范围大、活动能力强、聚集性强,并且缺乏成年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特别容易受到意外伤害和成为他人伤害的对象。特别是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阻断疫情向校园蔓延,全国各地都推迟了开学时间。当前,随着全国各地的陆续复学,校园疫情防控压力剧增,考验着中小学校的应急管理能力,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应急管理是刻不容缓的事。
目前中小学校园应急管理存在“三大短板”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应急管理系统存有漏洞。应急预案是应急理念的载体,但目前许多中小学校无应急预案,即使有也是存在着较多问题。二是预警预防措施尚未到位。目前校园安全管理特别是疫情防控工作面临任务重、责任重、压力重的问题,应急管理组织体系不够完善。部分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职能尚不明确,一些常态性工作比如应急信息收集报送等都没有专人完成。预警信息共享机制许多学校都尚未建立。相关人员应急预警研判能力有待提高。教育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预警信息共享不足,现有网络监测系统的效益尚未最大化发挥。三是快速反应能力明显不足。目前教育机构面临突发安全事件时,受现有的系统和技术手段的制约,在第一时间内响应和动员处置人员到位的能力有限,调动物资的速度、深度和广度不够。干部师生以及安保人员平时也缺乏这方面的专项训练。
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要树立积极预防的应急理念。预防为主不仅是我国安全管理领域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也是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基本法则。因此,必须树立积极预防的应急理念,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和预防常识,如洪水灾害、泥石流、塌方、滑坡灾害、地震灾害的预防知识;在事故灾难方面,须掌握出现学生发热现象、楼堂馆所的火灾、拥挤踩踏事件、溺水事故等方面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知识;在卫生事件方面,须掌握关于食堂食物中毒、传染病的预防和处置知识;在社会安全方面,须掌握关于校园暴力,劫持人质等事件的安全常识。
二要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学校应当按照应急体系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从而进一步提高学校的应急处置能力。规定学校按照应急预案,每学期组织一次消防、防震、防伤害等内容的应急演练活动,借此进一步提高师生的应急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同时,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积极宣传党和国家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工作的重大举措,在学校开学初、放假前、安全教育月等时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
三要推进校园安全标准化建设。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校园突发事件应急能力评估体系。校园突发事件应急能力评估的指标体系需要遵循突发事件的基本规律,根据不同学校的特点,采用科学的方法来确定指标的内容和权重,并根据评估的要求使用不用的数学方法处理数据,得到评估结果。
四要健全突发事件应急运行机制。加强中小学校风险隐患普查和监控,开展教育应急管理培训和演练学什么技能好,普及公共安全应急防护知识,建立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明确学校应急管理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工作职责,要求确定第一责任人,充分发挥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学生家长和社会动员体系的作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建立由学校负责人和本校教职工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培训、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充分利用广播、板报、多媒体、挂图、团队活动等校园宣传阵地,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通过开展各种应急演练活动,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推进两个机制建设
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绍兴市教育局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 罗立新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校园突发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我们认为有效处置校园突发伤害事故的关键在于加强两个机制建设:
一是加强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建设。重点在于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应急能力、规范处置程序。对威胁个人、冲击校园、殴打师生、聚众闹事、阻碍交通、上街游行等行为,公安部门必须严厉打击,及时制止。避免事态不断扩大,矛盾不断升级,导致局面失控,严重影响校园正常秩序和社会治安。杜绝部分家长存在“不闹不赔,小闹小赔,大闹大赔,越闹越凶,越凶越有效”的错误观点。要不断完善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运行机制,特别要强化现场应急处置。设立现场应急指挥中心,由政府牵头,公安、教育、卫生、交通、安监等相关部门组成,下设有关职能部门,有效担负起中心的职责。
二是加强校园伤害纠纷预防和调处机制建设。应该建立行业性专业调委会–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调会)。强化法治教育,提高法治意识。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广大公民的普法教育,特别是加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的宣传教育力度。使广大学生家长明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程序、责任界定、赔偿额度、资金来源等相关原则,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确保校园稳定、师生安全。强化保障机制,促进工作规范。按照《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要求,将司法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抓好调解员队伍建设,把经验丰富、擅长群众工作的老警官、老检察官、老法官、老律师、老校长充实到调解员队伍中来,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成效。校园伤害纠纷的处置应当坚持以预防为主,调防结合的方针。调解校园伤害纠纷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及时。各县(市、区)设立校调会负责调解本辖区内发生的校园伤害纠纷。依据“属地管理”原则,要切实落实工作职责,建立“联防、联调”的工作机制,做到“小事不出校,大事不出镇(街道),矛盾不上交”。
创新“三化”管理模式
丽水市教育局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 张丽伟
为了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应以健全校园安全管理标准为切入点,创新推行网格化、清单化、信息化“三化”管理模式,实现“常态长效、精准有效、便捷高效”。
一人一网格,人人都有“责任田”
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点多、线长、面广,但不外乎时间、空间两个维度。应按照学校教学管理时间(学生到校、在校、离校等)建立时间网格,按照活动场所(教室、寝室、食堂等)建立空间网格,实现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时间上的无缝衔接和空间上的全面覆盖。各中小学校根据“时间、空间”两个维度,细致科学地划分层层网格,让网中有格、格中有人、人尽其责。建立设施设备、交通、消防、卫生保健、地质灾害等9个领域安全网格员体系。网格化做到定格定人,解决了安全工作“谁来管、谁来做”这个核心问题,真正落实“一岗双责”。
一事一清单,事事都有“管理员”
建了网格,接下来还需明确职责。应将安全工作“清单化”,使格中有货、格中有责。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导手册》,将安全教育和管理融入到学校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制定校领导、中层干部、年级组长、一线教师和后勤管理人员等4个层面25种岗位的职责清单,以及防溺水、防意外伤害、防校园欺凌等47个安全事项的内容清单,让每个网格的职责和内容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清单化做到定岗定责,解决了安全管理“做什么、怎么做”这一关键问题家长对学校安全管理的建议,加强应急管理,让危机远离校园,真正实现安全管理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一机一平台,处处都能“提效能”
要使安全管理更加高效、精准、便捷,必须借助信息化手段。要结合数字校园建设,搭建起安全教育平台、安全管控平台,利用信息化提升安全管理效能。一方面,依托教育部“安全教育平台”一生一账号,覆盖全市学生,通过教师授课、安全提醒、家校沟通等功能板块,持续提升中小学生的安全素养。另一方面,设计开发“校园安全管控平台”,设立每日巡查、周月巡检、随机督查、隐患随手拍等模块,让校园安全隐患能够高效排查、及时整改。网格员如发现问题隐患无法自行处置的,可通过手机扫码上报至“管控平台”,平台自动通知相关人员及时整改,整改结果也在平台即时反馈,建立“发现—上报—整改—验证”的闭环管理机制,实现安全隐患的及时处置和可溯可查。
妥善处理融合危机
杭州市卖鱼桥教育集团总校长 罗才军
因为这些年提倡有轻微障碍的学生随班就读融合教育,学校里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声音,我姑且称为“融合危机”。所谓融合危机,是当个别孩子出现较为频繁的心理行为失控情况,学校要求家长跟进干预治疗后,家长却消极抵触甚至无动于衷,认为学校对孩子认定偏颇。导致孩子持续失控,影响班级其他孩子的正常学习生活,引起其他家长不满,最终形成对立和对抗,出现无法调和的局面。校长们既担心班级学生和老师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更担心事件蔓延酿成舆情。显然,融合危机已经成为学校教育管理中的痛点。
在实际教育管理过程中,这样的事件已经成为学校应急管理中最为耗费精力的问题之一,尤其是面对个别充满江湖气的家长时。基于危机处理实践,笔者建议可在两个层面展开处置,能较好地化解家长与家长、与学校的对立和对抗,降低甚至消除危机。
学校应在学生一年级入学一个月后就进行全员筛查,建立相应档案,进行跟踪研判。以不同色码或其他标记的形式对这些学生进行重点关注。学校全纳(融合)教育中心可定期邀请专业医生对相应学生家长进行访谈、沟通、干预,地点可在学校,使家长感受到学校的诚意,更愿意直面孩子的问题。其次,学校要对不同程度学生建立个性化预案,在保护学生隐私的基础上,点对点建立结对帮扶。再有,对情况比较严重或者处于发育阶段的学生,出现过激行为时可适度抽离,在学校资源教室进行个别干预。此外,可积极依靠学校法律顾问、法治副校长、心理咨询专家,当出现融合危机苗头,家长对学校不再倾听和协同的时候,应由他们出面为学校表达声音和立场。
如学校全力跟进后依然无法融合、无法处理且由此可能带来舆情危机时,笔者以为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是推动政府或教育局成立由心理医生、律师、校长、危机公关、公安等相关专业人士组建的学校危机处理机构。经学校研判并提出申请,这样的机构就能够以第三方的形式,对学校已然无法处理的危机事件进行针对性地干预处置。对于学校,如处置不当或预案不力应给予告诫、积极整改。对于待融合学生及家长可以依法依规要求跟进干预治疗,并且下达给学校处置意见要求配合。对于其他家长,可以明确法律法规底线,明确各方责任,提醒维护学校,保护教师的积极性。对家长中出言不逊甚至恶意中伤学校的应进行约谈和告诫,遏制恶意投诉。如此,不仅能实现公共资源的合理节约,也能让家长更加信服,更好地在法规之内表达诉求。学校也才能安心、全心育人,让师生有足够的安全感。更重要的是,真正从根本上消除了舆情危机,让校园重新回归宁静和从容。
构建学校家庭社会
三方联动的心理防控体系
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办公室主任 庞红卫
大幅减少学生心理问题的发生率,有效防范中小学生极端心理事件,需要全社会共同关心青少年的心理成长环境,共同参与青少年的心理防护工作之中,共同推动学校—家庭—社会联动的心理防控体系的构建与落实。
各级学校应树立生命安全第一理念,整合校内外资源,构建完善的学校心理危机预防、筛查、干预机制。要高度重视心理危机的预防、筛查与干预机制的建设,将心理危机筛查纳入学校常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之中,定期开展,逐步完善。要预防为先,注重学校整体心理氛围的建设。建议各级学校将对每一位学生的心理关注与支持纳入学校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引导每一位教师与学生建立紧密的情感联接,通过学校心理氛围建设不断完善学校心理危机预防机制。要注重筛查,构建更加完善的心理危机筛查机制。结合学校心理普查和班主任观察信息等,加强研判家长对学校安全管理的建议,及时发现心理高危对象,及早干预。要综合干预,针对问题学生开展校内外综合干预。针对排查出的各种问题学生,各级学校应根据危机等级,一人一表制定干预方案。学校应注意会同社区、妇联、民政等多部门共同为学生提供帮助,对特殊家长开展辅导,为家庭处境不利的学生提供相应的社会支持,降低自残自杀风险。
高度重视家庭教育,引导家长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改善亲子沟通方式,营造良好的家庭心理氛围。家长应充分认识健康的心理是个体成长与成功的基石。家长应避免忽略的意识、厌恶的言语、粗暴的行为对孩子造成的心理伤害。同时,家长应随时关心关注孩子的心理与行为异常,做好心理疏导,必要时应及时向专业机构与专业人员寻求帮助。家长应注意与孩子的沟通方式,避免简单粗暴。家长在与孩子沟通时应注意自己的情绪,避免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与孩子发生激烈冲突。家长在与孩子交往时应保持自己的耐心,避免简单粗暴。
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大背景下,社区、妇联、民政等多部门应主动参与对青少年的心理防控之中,构建联防联控机制。对中小学生的心理预防与干预是一项系统工程,主要的着力点在学校与家庭,但只有社会各部门共同参与,才能最终形成一个系统工程。特别是对家庭因素的干预而言,单靠任何一个部门的力量都难以有效解决,需要社会各方多部门共同参与,构建青少年心理联防联控机制。
要多部门联动,加强宣传,切实提高家长意识,改善亲子沟通方式。各级社区、妇联、民政等部门应会同宣传部门加大对家长的宣传教育,通过电视访谈节目、知识讲座、现场咨询等各种途径,使广大家长共同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注意与孩子的沟通方式,认识了解孩子的心理与行为异常,特别是青春期孩子容易出现的问题或疾病,不隐瞒病情,培养积极就医意识。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需要多部门强化责任落实,共同参与建构青少年联防联控机制,发挥综合效应。社区、妇联、民政等部门应与学校联动,共同参与对家庭的综合干预。如学校应进一步完善心理危机识别与干预体系,妇联或民政部门应尽早介入对特殊家庭的干预与支持,民政或相关部门可以为处境不利儿童提供校外运动培训项目资助计划等,织密青少年心理防护网络。
预防重于处理
杭州第十四中学校长 唐新红
复课之后,学校应高度重视校园及师生健康安全,通过从点到线再到面的完善的制度和措施,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天。
健康每一天,安全每一天,快乐每一天。学校应高度重视,将全体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放在学校教育的首位。高中生正好处在提高身体素质、发展健康人格最重要的阶段,学校要树立身心第一的育人理念。学校要安排科学、合理的体育运动时间,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学校要对每位学生进行应急技能培训,掌握逃生避险、心肺复苏等基本技能;学校要开设发展性必修心育课程,引导学生形成阳光、豁达、积极的身心风貌。
超前谋划,科学预设,未雨绸缪。学校要提前介入,将紧急事件遏制在萌芽状态,成为学校预警的有力举措。如复课之后,亲子矛盾有明显的上升趋势,学校要积极部署,分年级开设家庭教育讲座,加强家校合力,科学引导家长;根据线上线下教学的实际情况,学校要提前预设,放慢教学速度,减轻作业难度,缓解学生的心理压力;学校要搭建班主任、任课教师、心理教师与“心困”生一对一沟通桥梁,运用线上、线下的访谈、咨询和交流及时给予学生关心和帮助。
活动多样化,成长个性化,健康生活化。丰富学生生活,让学生在和谐美好的校园育人氛围之中快乐成长。学校校园生活要丰富,要有为每一位同学定制的各类比赛,如社团展演、篮球足球赛,同时还需设计与实施让学生尽情迸发个性的多样化课程。
教育为先,提前设计。学校应积极整治校园内外环境,并建立校园各项安全的标准化建设。学校应利用电子大屏幕、班级板报、校园周会、广播,对学生开展应急安全知识教育;构建“警校联动”机制,邀请法治副校长,在开学初、放假前做好安全教育讲座;学校的建筑物设置安全防护系统,校园内打造大数据追踪设施,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寝室床铺考虑晚间上下安全,科学设计爬梯,阳光厨房建设有完善细致的流程与备案;防控期间,做好外环境和内环境的卫生预防性消毒工作,确保师生学习生活环境安全。
来源| 浙江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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