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质监〔2015〕45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产)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合理划分省、市(州)及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事权,建立健全责任明确、权责一致、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及《水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水建管【2014】40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及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责任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理的原则。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省水利厅负责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权责一致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考证含金量排行榜,必须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实施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分工协作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在落实责任的基础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提高监督工作质量。
(四)全面覆盖的原则。凡在我省境内按照水利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的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均要落实政府质量监督责任,实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全覆盖。
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责任划分
(一)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及吉林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强制性条文及行业技术标准。
2.依法制定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规章制度及技术标准。
3.负责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工作。
4.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能力建设,加强对市(州)及县(市)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基层质量监督的执行能力。
5.组织对全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全省水利工程质量大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全省水利工程质量随机检测(“飞检”)工作,组织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进行考核。
6.直接负责由省政府或省水利厅及其直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
(二)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及吉林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强制性条文及行业技术标准。
2.负责对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辖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工作。
3.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能力建设,加强对县(市)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县(市)质量监督的执行能力。
4.组织对本地区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本地区水利工程质量大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水利工程质量“飞检”工作。
5.直接负责由市(州)政府或市(州)水利局及其直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所辖区政府或区水利局组建项目法人及市本级范围内非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
(三)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及吉林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强制性条文及行业技术标准。
2.负责对全县(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3.强化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自身能力建设,提高县(市)质量监督的执行能力。
4.组织对县(市)范围内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直接负责由县(市)政府或县(市)水利局及其直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及辖区范围内非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质量管理工作是建设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及资金安全,也关系到水利行业自身形象。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负监管责任,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是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最新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树立“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理念,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落实到位。
(二)健全机构,提升能力。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并积极向同级政府争取机构编制及办公经费,并调整配备责任心强,业务能力过硬的质量监督人员,不断加强各级监督机构的能力建设,切实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管力度,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三)转变方式,突出重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与时俱进,创新质量监督模式,由注重实体工程质量监督向注重参建各方健全质量体系和规范质量行为转变,由注重施工阶段质量监督向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转变,由注重事务性微观监督向综合性宏观监督转变。要进一步推行分类监督和差别化监督,加强对重点水利工程和民生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突出对质量管理薄弱的项目和信用较差的市场主体的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最新版,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责任的通知,突出对工程关键部位及重要环节的监督指导。
(四)依法行政,强化问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责任制,实行谁建设,谁管理,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加大问责力度;对因监督不到位造成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监督事权划分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已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由原监督单位负责继续监督,直至工程竣工验收。
吉林省水利厅
2015年3月26日
建设工程标准规范2023年,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3年济南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结果的通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各有关单位:
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住建领域第一次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和《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3年济南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济建建管字〔2023〕16号)要求,6月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与市市场监管局联合组织开展了2023年济南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现将抽查结果公布如下:
一、抽查基本情况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与市市场监管局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清单,匹配技术专家2名、执法人员2名,对济南市行政区域内24家造价咨询企业进行了联合检查。本次抽查的造价咨询企业主要是中小微企业建设工程标准规范2023年,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3年济南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结果的通知,抽查的项目包含新建项目、改造项目,造价成果文件涉及招标控制价编制、竣工结算审核、司法鉴定等。检查主要内容为企业及企业中专职专业人员执业行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等。
通过抽查,其中7家企业正常开展经营活动,15家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业绩,2家企业根据登记的地址无法联系。实施检查的22家企业能及时报送受检材料,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效率较高。大部分企业能较好地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建立企业管理制度建设工程标准规范2023年,专职专业人员管理较规范,在服务资料和服务水平方面,能够基本满足建设单位的服务需求。总体来看,我市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和造价成果文件质量整体情况良好。
二、存在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个别造价咨询企业存在未严格按照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的情形;部分造价咨询企业存在未编制工作大纲或编制工作大纲流于形式;少数造价咨询企业存在未严格执行三级复核程序、成果文件编审人员签章不全或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的情形。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已现场书面反馈造价咨询企业并要求限期整改,各相关造价咨询企业已按要求将整改报告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工作要求
针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引起高度重视,对照问题认真分析和查找原因,制定和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并在今后的执业中引以为戒。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视企业内部制度建设和技术提升,加强专职专业人员业务培训,督促专职专业人员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计价依据,提高专职专业人员业务素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计价规范、计价政策、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规范工程造价执业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考什么证赚钱多,
营造良好的造价咨询企业经营环境。
附件:1.已责令改正企业名单
2.无业绩或无法联系企业名单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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