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code for of 147-2016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017 年 5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 告第 1357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JGJ 147-2016 ,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建筑工程安全规范,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第 5 . 1 . 1 、 5 . 1 . 2 、5 . 1 . 3 、 5 . 2 . 2 、 6 . 0 . 3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 147-2004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 年 11 月 15 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 ( 建标 [2013]169 号 ) 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施工准备; 5 .拆除施工; 6 .安全管理; 7 .文明施工。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 .增设相关术语; 2 .基本规定作了调整、增加相应条文; 3 . “ 机械拆除 ” 一节中新增关于机械设备前端工作装置作业高度要求等条文; 4 .对 “ 爆破拆除 ” 作出相应调整; 5 .在 “ 文明施工 ” 一章中,增加了有关 “ 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环境保护 ” 等绿色施工内容的条文; 6 .依据现行法规标准,结合拆除工程施工技术现状学什么技能好,对相应条文内容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 1 号建工大厦;邮政编码: )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力爆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中国建筑一局 ( 集团 ) 有限公司武汉理工大学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湖南中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工大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丁传波 孙宗辅 梁晓宁 张广宇 张兵 田佳森 金大鹏 王忠云 吕凤起 武琛 任锦龙 陈拥军 王强 孙京燕 孙海东傅建秋 刘永强 姚斌 王静宇 蔡江勇 谢续文 王世杰 费鸿禄 周朝阳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耿洁明 陈春雷 魏吉祥 卓新 葛兴杰 闫琪 戴宝荣 任兆祥 潘国钿 张有闻 古小英 李瑞礼1 总 则1 . 0 . 1 为规范建筑拆除工程施工,保障拆除施工安全和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建筑工程安全规范,加强环境保护,制定本规范。1
道路建设规范标准,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6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组织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施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施工周期,避免管线损坏,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施工必须依照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下达的《上海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综合项目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计划》)进行。
凡《项目计划》以外而确需建设的管线工程项目,须向市建委申请,经批准后才能施工。
第三条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性工程(以下简称综合性工程)的施工,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各管线施工单位须服从统一协调,并与市政工程建设部门签订协议书。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单项工程(以下简称单项工程),由工程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施工。
第二章 施工准备
第四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扩初设计、施工图。
(二)办妥征用、划拨、临时使用土地和拆迁房屋手续,做好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工作;其中重点或者大型项目的部分工程已具备施工条件,并已完成拆迁房屋工作量二分之一的,在不影响工程总进度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施工。
(三)按规定办妥《管线工程执照》、《掘路执照》、《道路施工许可证》申领手续。
(四)凡属综合性工程,市政工程建设部门须与各施工单位就施工工期、施工质量、地下管线(包括连管)的保护、双方的职责及经济责任等内容订立协议;各施工单位相互之间签订协议,并须送市政工程建设部门备案。
第五条 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管线工程执照》,必须在15天内给予答复;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审核《掘路执照》,必须在3天内给予答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道路施工许可证》,必须在7天内给予答复。
凡属综合性工程,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统一申请办理《掘路执照》与《道路施工许可证》;由各管线建设单位分别办理《管线工程执照》。
需在施工场地之外占用道路堆放施工材料的,应当在申请《道路施工许可证》时一并办理。
第六条 凡属综合性工程,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明确项目经理,各管线施工单位要明确分项工程负责人。
市政工程建设部门负责施工的现场协调和工程进度的统筹安排。
第三章 施工阶段
第七条 凡属综合性工程,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根据规划设计要求,核对图纸,统一定位放线,确定管线施工位置。
在施工中发现设计的管线位置不符合实地管位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上海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办理管位变更手续;市规划局应当及时给予答复,最迟不超过7天。管线建设单位办妥变更手续后应当送市政工程建设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填写开工报告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综合性工程的施工,各施工单位应当周密考虑各相互之间的工期衔接;每项工程结束时应当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为其他单位创造进场施工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各施工单位在行人车辆出入口沟槽处须设置跨槽通道;工程施工范围内应当有临时排水设施及适应车辆正常运输的便道,并有专人负责养护维修。
施工场地必须设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交通标志(牌)灯。
第十条 综合性工程施工应当按照管位平面和纵向标高的要求,并考虑管线的口径大小、埋设深浅和管线性质,科学、合理地组织施工。管线纵横交叉发生矛盾时由市政建设部门协调解决。须变动管位的,应当依照《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原有地下管线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挖样洞复测,在掌握地下管线的实际走向和埋设深度后,才能施工。
在原有地下管线1米范围内,禁止用机械开挖。
第十二条 可能对其他管线的安全和维修产生影响的施工,施工单位须通知有关管线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学什么技能好,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凡涉及交通、测量标志等设施搬迁,应当事先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测绘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 在施工中发生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原始记录,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正常。
第十四条 凡市区全封锁道路的管线工程施工,可实行两班制或者三班制施工;市区主干道上的管线工程原则上实行夜间施工,以确保交通畅通。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根据定额工期按时进场,因故需推迟工期或者尚未竣工而需提前撤离的,须经项目经理批准。工程延期,须在1周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工程延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综合性工程的施工便道及余土处理,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统一安排,兼顾使用。所发生的费用应当根据实际工程量计算,合理分摊,并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与各管线单位事先签订协议。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必须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以施工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为依据,按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提出验收报告道路建设规范标准,由建设单位在3天之前通知有关各方进行验收。
各参加验收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参加验收。无故不参加验收的,视作同意。
第十九条 为住宅建设配套的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工程,可根据住宅建设的交付进度,分批进行竣工验收,签署竣工文件。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中,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接管单位可拒绝接收,并可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返修;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各部门对工程的质量有分歧意见时,任何一方可向各区、县、局的质量监督分站申请裁定。对裁定不服的,任何一方可提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裁定;重大工程的质量问题,可直接由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裁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交付使用1年内,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清除积土、堆物、平整道路。
施工单位不及时清理积土、堆物等路障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清理,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工程技术档案道路建设规范标准,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指定专人负责。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管线工程竣工图,具体办法按《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五章 奖罚
第二十四条凡严格执行本办法,并在各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施工单位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而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赔偿损失。施工单位与被损坏地下管线单位对损坏赔偿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可提请市建委处理。对市建委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损坏赔偿有争议的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核定的地下管线图纸不符合实际情况而造成管线损坏的,由造成地下管线图纸错误的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性工程中各分项工程的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延误工期,导致整个工程延期而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而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除赔偿损失外,市建委可对施工单位处以损失赔偿额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除了前款规定外,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市建委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和地下管线的施工,无正当理由延误工期而影响道路交通,或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按本市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对直接责任者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奖励、处罚的具体办法,由市建委另行制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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