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先提出一个问题请思考:为什么整出一个优质结构工程的概念和做法? 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暂行)南京建筑业协会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规范结构工程创优活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系指建筑工程的地基及桩基工程、结构工程以及附属在地下结构上的地下防水层完工并验收合格后,通过对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等检查、评价、评审,达到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优良条件的精品结构工程。第三条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对全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南京建筑业协会设立《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实施评审和仲裁工作,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以下简称质量分会)受其委托设立《南京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负责全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的具体工作,并制定《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检查评审实施细则》,以规范优质建筑结构工程检查评审工作。各郊区、县有关部门负责协助完成辖区内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申报、初查、初审工作。
第四条 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将逐步替代单位工程创优活动。过渡期结束后,不再进行单位优良工程评审,优质建筑结构工程即成为市优质工程(金陵杯)的必备条件。凡未被评审为“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工程,不得申报、参加市优质工程(金陵杯)的评审。第五条 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除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第六条 各在宁施工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宁建工字[2007]32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的精神,按照《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的要求,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参加结构工程创优活动,不断创造精品建筑工程。第二章评审标准第七条 优质结构工程检查评审的依据为国家及江苏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一、国家标准GB/-200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二、江苏省地方标准/TJ04-2004《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三、宁建工字[2007]32号文件《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和技术要点;四、其他相关的建设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八条 评选范围及规模一、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及以上;二、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以上;三、工业厂房建筑面积及以上,或单跨24米及以上;四、钢结构工程建筑面积及以上或工程总造价2000万元及以上;五、不符合本条1-4项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工程质量好,且有代表性和纪念意义的构筑物或其它结构工程,经《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审查批准可破格申报。第九条 评审条件一、建筑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二、应是本办法试行后新开工建设的建筑结构工程;三、应为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的建筑工程的结构工程;四、工程必须实行创优目标管理,施工单位应事先制定建筑结构工程的创优目标计划与措施,在开工前报送《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备案;五、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结构工程,不得参加评审:1.结构工程初次验收不合格,重新验收合格的;2.施工企业未自查评定、相关单位未验收评价或达不到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的结构优良要求的;3.工程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批准和重大结构设计变更未经图审认可、结构变更无设计变更手续的;4.工程开工至主体结构完成,发生质量事故或死亡事故的;5.深基坑工程发生围护结构坍塌造成重大影响的;6.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周边公用管线破坏、邻近建筑物内人员疏散撤离、道路交通全部或局部中断等重大影响的;7.未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的;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及民用建筑挥发性有害物质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的;9.未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请并获得批准,即擅自进行装饰、装修的;10.违反其他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
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条 优质结构工程应在企业开工前事先申报、完工后企业自查自评和监理(建设)等单位相关单位已验收评价的基础上,经《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进行抽查、复查,报《南京市优质结构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公示、发证。第十一条 分阶段工程评审程序:18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已申报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前需进行部分结构装饰,应按下列程序执行:一、施工单位对需局部装饰部位,应经建设、监理、设计等单位对该部位结构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签明验收评价意见后,书面告知《市结构工程创优办》;二、《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收到书面报告后,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在收到处理意见前,施工企业不得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施工。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优质结构工程”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一、入选后发现由于设计、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的;二、入选后发现施工企业自查评定、有关单位验收评价中弄虚作假的;三、入选后发生投诉,经复核不符合优质结构工程标准的。第五章评审纪律第十三条 为保证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检查、抽查、复查小组成员与被检查评审工程有关联的,《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安排人员时应注意选择,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优质结构工程评审时,可视情邀请检查、抽查、复查小组组长汇报工程有关情况,但无表决权。当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不能统一时,可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第十五条 优质结构工程检查、复查、评审过程中,有关单位或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对已评审通过的优质结构工程,经复查核实确认,可重新评审,重新公示。第十六条 优质结构工程申报、检查、评审工作的所有行为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的行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规定。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 结构工程创优活动以本协会会员单位自愿参加为原则,优质结构工程申报、检查、评审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按物价部门核定批准的费用标准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标准的新规定,由质量分会及时组织修改。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实施细则(暂行)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二○○七年十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建筑业协会宁建协字[2007]第28号文件《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系指建筑工程的地基及桩基工程、结构工程以及附属在地下结构上的地下防水层完工并验收合格后,通过对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等检查、评价、评审,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优良条件的精品结构工程。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检查、评审等工作,各有关责任部门、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员除应遵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 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以下简称质量分会)受南京建筑业协会委托设立《南京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负责全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的具体工作,并和有关郊区(县)按以下分工开展工作:一、江宁、浦口、六合区和高淳、溧水县应指定单位或人员专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申报审查、初查工作,并及时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请抽查和复查。二、《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负责对市区和雨花、栖霞、沿江区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申报审查和初查,以及对全市所有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进行抽查及复查。第五条 质量分会受南京建筑业协会委托优质结构工程验收标准,南京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暂行).doc,组织成立《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6人。
负责实施评审工作。第六条 《市结构工程创优办》从会员单位中聘请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组成《优质建筑结构工程抽查和复查小组》(以下简称检查小组),检查小组由组长1人、组员若干人组成。负责实施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抽查和复查工作。第三章评审标准第七条 优质结构工程检查评审的依据为国家及江苏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一、国家标准GB/-200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二、江苏省地方标准/TJ04-2004《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三、宁建工字[2007]32号文件《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和技术要点;四、其他相关的建设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四章评审范围及条件第八条 评选范围一、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及以上;二、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以上;三、工业厂房建筑面积及以上,或单跨24米及以上;四、钢结构工程建筑面积及以上或工程总造价2000万元及以上;五、不符合本条1-4项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工程质量好,且有代表性和纪念意义的构筑物或其它结构工程,经《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审查批准可破格申报。
第九条 评审条件一、建筑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二、应是本办法试行后新开工建设的建筑结构工程;三、应为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的建筑工程的结构工程;四、工程必须实行创优目标管理,施工单位应事先制定建筑结构工程的创优目标计划与措施,在开工前报送《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备案;五、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结构工程,不得参加评审:1.结构工程初次验收不合格,重新验收合格的;2.施工企业未自查评定、相关单位未验收评价或达不到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的结构优良要求的;3.工程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批准和重大结构设计变更未经图审认可、结构变更无设计变更手续的;4.工程开工至主体结构完成,发生质量事故或死亡事故的;5.深基坑工程发生围护结构坍塌造成重大影响的;6.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周边公用管线破坏、邻近建筑物内人员疏散撤离、道路交通全部或局部中断等重大影响的;7.未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的;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及民用建筑挥发性有害物质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的;9.未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请并获得批准,即擅自进行装饰、装修的;10.违反其他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
第五章评审程序和注意事项第十条 申报程序和注意事项(一)申报单位和条件1.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可直接申报;2.单项工程申报应提供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单项工程施工合同。(二)申报时间地基(桩基)或基础工程开工后15日内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报。(三)申报资料内容1.申报资料内容总目录;2.《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表》一式三份;3.总承包、单项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4.结构工程创优计划和措施;5.工程施工许可证;6.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复印件);7.施工图设计审查证明书(复印件);8.地基或桩基工程自查评定、验收评价资料和质量监督记录。(四)申报审查1.申报单位到《市结构工程创优办》领取《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表》;2.申报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填写《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表》;3.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携带有关资料,到《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正式申报;4.《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有关工作人员对申报有关资料进行初审登记,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第十一条 检查评审程序和注意事项(一)总程序1.建筑工程地基(桩基)或基础工程开工后15日内,施工企业应将制定的结构工程的具体创优计划和措施,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报,同时向受监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详见附表一《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表》)。
2.结构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先认真进行自查评定,在自评符合优良标准的前提下,将有关资料提交监理等有关单位,并通知相关单位组织验收评价(详见附表二《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自查评定表》)。3.监理等相关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评价。并提出验收评价意见。验收评价符合优良标准的,由申报单位将自查评定、验收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一起报送《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详见附表三《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验收评价表》)。4.《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按照抽查、复查计划,组织检查小组将在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抽查,并根据验收评价结果,组织进行复查认定。抽查和复查后,将抽查或复查认定和验收评价资料一起报送《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二)分阶段工程评审程序18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已申报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前需进行部分结构装饰,按下列程序执行:1.施工单位对需局部装饰部位,应经建设、监理、设计等单位对该部位结构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签明验收评价意见后,书面告知《市结构工程创优办》。2.《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收到书面报告后,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在收到处理意见前,施工企业不得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施工。(三)抽查程序和注意事项1.抽查内容(1)工程实体质量检查;(2)工程实体质量摄像(摄像要求详见附录);(3)同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4)工程质量监督记录检查。2.抽查阶段(1)基础结构工程完工尚未回土时或桩基工程找平层施工结束时;(2)主体结构施工中的任一标准层;(3)主体已全面完工优质结构工程验收标准,尚未进入下道工序前(钢结构、幕墙、人防、安装等工程完工专项验收后)。(四)复查程序和注意事项1.《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复查小组按计划进行工程实体复查;2.工程实体复查结束后,复查小组立即进行资料汇总和初评;3.复查小组形成初评意见后,填写《优质建筑结构工程复查记录表》。(五)评审程序和注意事项1.先审查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申报材料;2.后观看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现场摄像;3.再审查自查自评、验收评定、初查、抽查、复查记录等资料;4.最后评审确定优质建筑结构工程名单;5.专家填写签认《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结果表》。(六)公示程序和注意事项1.《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将按照会议结论要求整理成会议纪要;2.对已评审确定的优质建筑结构工程名单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3.网上公示两周后,无群众举报、投诉的,即为“优质建筑结构工程”;4.如公示期间有群众举报、投诉的,将进入核查程序。
(七)发证程序和注意事项1.《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将公示确定的结果输入微机,存档;2.《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负责打印统一格式《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证书》;3.《市结构工程创优办》通知相关单位15日内领回证书。(八)核查程序和注意事项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通过《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向专家评审委员会申请核查:(1)确有证据证明检查结果与事实不符的;(2)复查发现的问题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质量缺陷,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可以整改的;(3)举报、投诉的工程。2.核查程序(1)申报单位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提出证明材料和申请;(2)《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组织核查小组对工程进行核查;(3)《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将有关核查情况汇报专家评审委员会;(4)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重新评价“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资格;(5)进行再次公示,确定其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资格。第六章纪律和要求第十二条 为加强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已经申请参加过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而未评上的工程,不得重复参加申报评审。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第十三条 为保证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工作的公正性,优质建筑结构工程抽查、复查小组、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与被检查评审工程有不适关联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时,可视情邀请抽查、复查小组组长汇报工程有关情况,但无表决权。当评审委员会意见不能统一时,可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少数服从多数,但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票数,方可生效。第十五条 对已获得“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称号的工程,发现在工程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经专家鉴定工程已不符合本办法优质结构工程标准要求的,由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注销其“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称号,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 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及相关单位,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工程检查评审资格。情节严重者,转交有关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第十七条 《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的摄像和抽查、复查、评审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违反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否则,一经发现考证书的正规网站,取消其聘用工作资格、并通知原单位按有关廉政规定严肃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 优质建筑结构工程以本协会会员单位自愿申报为原则,其申报、检查评审等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在报名时一并收取,按市物价局核定批准的费用标准执行。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标准的新规定,及时组织修改。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南京市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表、自查评定表、验收评价表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流程、程序、必备条件及备案,太全了
一、竣工验收流程“十步走”
1、施工单位自检评定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查,确认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后,填写《工程验收报告》,并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2、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监理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全面审查施工单位的验收资料考证书的正规网站,整理监理资料,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及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3、勘察、设计单位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书面《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应经项目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4、建设(监理)单位组织初验
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初步检查验收。各方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填写整改报告,监理单位及监督小组核实整改情况。初验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5、建设单位组成验收组、确定验收方案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成立验收组,验收组成员应有相应资格,工程规模较大或是较复杂的应编制验收方案。
6、施工单位提交工程技术资料
施工单位提前七天将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交质监部门检查。
7、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会议,组织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如有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监督部门监督人员到工地现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8、施工单位按验收意见进行整改
施工单位按照验收各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写出《整改报告》,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送质监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流程、程序、必备条件及备案,太全了,对重要的整改内容,监督人员参加复查。
9、工程验收合格
对不合格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其它验收规范的要求整改完后,重新验收,直至合格。
10、验收备案
验收合格后五日内,监督机构将监督报告送县住建委。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报县住建委备案。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前,通知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实体进行到位质量监督检查)。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①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② 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③ 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④ 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签字。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进行协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三、工程竣工验收必备条件
1、已完成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
2、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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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