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建设项目标准规范目录,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实施办法发布

关于发布《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附件:《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实施办法》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中国农业品牌“发展水平”标准由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专家委员会,根据产品质量、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品牌效益、文化建设等要素研究制定,作为目录品牌推选评价标准。

关于发布《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农业品牌建设单位:

为保证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顺利实施,发挥品牌对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作用,在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指导下,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会同相关单位联合制定了《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知。

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

2019年8月2日

附件:《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实施办法》

联系人:王妍 王苑琴

邮 箱: 传 真:

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强农的意见》中关于建立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的有关要求,深入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发挥品牌对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作用,建立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为更好地实施该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是研究制定农业品牌评价标准,依据标准建立国家级农业品牌目录,并对目录品牌进行管理、推介和保护的制度安排,包括标准制定、目录建立、推介扶持、监管保护等内容。

第三条 建立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旨在引领农业品牌建设,塑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农业品牌,提升我国农业竞争力,加快推动我国由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转变。

第四条 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坚持市场引领、协同推进、动态管理等原则,分类别分阶段实施。

第五条 目录制度建设由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指导,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牵头考证含金量排行榜,会同中国农村杂志社、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农民日报社、中国农业大学品牌研究中心等有关单位共同开展,下设农业品牌建设办公室。组建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专家委员会,提供战略咨询和智库支持。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六条 中国农业品牌评价标准,应与农业相关领域标准协调配套,并针对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农产品品牌分类实施。

第七条 中国农业品牌评价标准包括“基本条件”标准和“发展水平”标准。其中,“基本条件”标准包括基础条件、优先条件以及否决情形。“发展水平”标准,按照品牌发展要素制定。

第八条 基础条件

(一)主体条件:农业品牌所有者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须制定并严格实施品牌授权管理办法,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中国农业企业品牌,须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等称号之一。

(二)品牌条件: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在一个具有特定自然生态环境、历史人文因素的区域内,由相关组织所有,由若干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的农产品品牌。该类品牌由“产地名+产品名”构成,原则上产地应为县级或地市级,并有明确生产区域范围,注重区域公用品牌形象的塑造、推广和保护。中国农业企业品牌和农产品品牌,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在有效期内),且商标注册人为品牌所有者,建立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或制度,拥有品牌标志、标识语等,注重品牌形象与品牌传播。

(三)产品条件:品牌产品须获得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或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之一(在有效期内),具有连续三年(含)以上的市场交易行为。可通过二维码等包装信息进行质量安全追溯。

第九条 优先条件

(一)产业基础扎实。依托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等国家级示范园区创建。

(二)市场开拓有力。品牌产品在国内主要城市及海外市场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三)品牌美誉度强。拥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品牌或品牌产品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农业品牌称号或其他示范称号,以及国际相关奖项或认证等。品牌来自全球和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

(四)创新能力突出。拥有重大技术创新成果,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权,并实现创造新的需求和新的市场。

第十条 否决情形

目录品牌申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取消申报资格。包括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申报材料;近五年内出现品牌产品抽检不合格,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及品牌使用主体不良信用记录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

第十一条 中国农业品牌“发展水平”标准由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专家委员会,根据产品质量、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品牌效益、文化建设等要素研究制定,作为目录品牌推选评价标准。

第三章 目录建立

第十二条 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包括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目录、企业品牌目录和农产品品牌目录,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益原则。

第十三条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农产品品牌征集范围为初级农产品及其初加工产品。企业品牌征集范围为初级农产品的生产及初加工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十四条 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建立程序,主要包括:

(一)主体申报。品牌主体对照基本条件标准自愿申报,并须经当地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跨县联合申报由地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二)材料审核。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农业品牌建设办公室组织对目录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初审,形成目录初审名单。

(三)意见征求。将目录初审名单发送申报单位所在区域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征求意见。

(四)专家审议。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专家委员会依据品牌评价标准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推荐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目录推选名单。

(五)公示核定。面向社会公示目录推选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组织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六)确认发布。发布经公示最终确定的目录名单。

第四章 推介扶持

第十五条 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沟通,在政策制定、项目建设、规划指导等方面对目录品牌主体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对目录品牌进行公益宣传,适时开展专用标识授权使用。依托国家或区域重点展会、产销对接等活动进行专题推介。加强与批发市场、大型商超、电商等流通渠道合作,开设目录品牌销售专区,促进目录品牌优质优价。

第十七条 加大目录品牌海外营销,支持目录品牌参加国际知名展会农业建设项目标准规范目录,充分利用农业对外合作交流项目,对目录品牌进行重点推介。

第十八条 向社会公众权威发布目录品牌消费索引,发挥市场引导作用,促进品牌产品与市场精准对接。

第十九条 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加大对品牌主体的信贷、保险等支持力度农业建设项目标准规范目录,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实施办法发布,提供更为便捷的融资渠道和服务。

第五章 监管保护

第二十条 中国农业品牌目录每年发布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或经营管理不善的品牌等予以清退,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品牌进行适当增补。

第二十一条 目录品牌应自觉接受监督,入选品牌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目录资格。包括发生不良信用记录;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提交资料不实;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故;发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品牌产品停产一年(含)以上;超范围使用目录专用标识;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其它暂停或停止情形等行为。发生上述行为的品牌主体,须立刻停止使用目录专用标识。

第二十二条 对因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被清退出目录的品牌,将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被清退品牌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三条 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加强对目录品牌和产品的监管保护、责任追溯,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维护品牌目录公信力,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

2019年8月2日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标准,基本建设项目分为哪五类

1、按照建设性质划分;

建设项目按其建设性质不同,可分为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迁建项目和恢复项目。

(1)新建项目: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近远期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从无到有,新开始建设的项目。对原有的建设项目扩建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标准,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全部固定资本价值三倍以上的,也属于新建项目。

(2)扩建项目:指原有企业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效益,或增加新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效益而增建的生产车间、独立生产线;行政事业单位在原有业务系统的基础上扩大规模而增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改建项目:指原有建设单位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进产品方向,对原有设备、工艺流程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或为了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和辅助车间或非生产工程的项目。包括挖潜、节能、安全、环境保护等工程项目。

(4)迁建项目指原有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调整生产力布局的经济发展战略需要或出于环境保护等各种原因,迁移到另外的地方建设的项目。

(5)恢复项目指原有企事业单位或行政单位,因自然灾害、战争或人为灾害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资产遭受全部或部分报废,需要进行投资重建来恢复生产能力、业务工作条件和生活福利设施等的工程项目。这类工程项目,无论是按原有规模恢复建设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标准,基本建设项目分为哪五类,还是在恢复过程中同时进行扩建,都属于恢复项目。但对尚未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受到破坏后,若仍按照原设计重建的,原建设性质不变;如果按照新设计重建,则根据新设计内容来确定其性质。

建设项目按其性质分为上述五类,一个建设项目只能有一种性质,在项目按总体设计全部建成以前,其建设性质是始终不变的。

2、按照投资作用划分;

建设项目按其投资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的作用,分为生产性工程项目和非生产性工程项目。

(1)生产性工程项目:指直接用于物质资料生产或直接为物质资料生产服务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1)工业建设项目。包括工业、国防和能源建设项目。

2)农业建设项目。包括农、林、牧、渔、水利建设项目。

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交通、邮电、通信建设项目;地质普查、勘探建设项目。

4)商业建设项目。包括商业、饮食、仓储、综合技术服务的建设项目。

(2)非生产性工程项目: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包括消费性建设项目,是指用于满足人民物质、文化和福利事业需要的建设和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1)办公用房。

2)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公寓、别墅等。

3)公共建筑。包括科学、教育、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卫生、博览、体育、社会福利事业、公共事业、咨询服务、宗教、金融、保险等建设项目。

4)其他建设项目。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其他非生产性项目。

3、按照建设规模划分

为了适应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需要,国家将建设项目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类;更新改造项目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类。不同等级标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依法报建时,其审批机构或报建程序有所不同。按照建设规模划分的标准如下:

1)大型、中型、小型项目。大型项目、中型项目和小型项目是按照项目的建设总规模或总投资额来划分的。应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总设计能力或投资总额的大小考证书的正规网站,依据国家颁布的《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标准》进行划分。

2)生产单一产品的工业项目,按产品的设计生产能力划分;生产多种产品的工业项目,按其主要产品的设计生产能力来划分;生产品种繁多,不易分清主次,难以按产品的设计生产能力划分时,可按投资总额划分。

3)特殊建设项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特殊意义的某些建设项目,虽然设计能力或全部投资不够大、中型项目标准,经国家批准已列人大、中型计划或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也按照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4)更新改造项目。更新改造项目指对原有设施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相应配套的工程以及有关工作,一般以提高现有固定资产的生产效率为目的。更新改造项目一般只按投资额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项目,不再按生产能力或其他标准划分。

基本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和更新改造项目的限额的具体划分标准,根据各个时期经济发展水平和时际工作中的需要而有所变化。

4、按照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市场需求划分

按照项目的投资效益,建设项目可划分为竞争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三种。

(1)竞争性项目指投资效益比较高,竞争性比较强的建设项目。这些项目进入容易、市场调节作用明显。如商务办公楼、酒店、度假村、高档公寓等项目。这种项目的投资主体一般为企业,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投资风险。

(2)基础性项目指具有自然垄断性、建设周期长、投资额大而收益较低的基础设施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的一部分基础工业项目,以及直接增强国力的符合经济规模的支柱产业项目。如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公用设施等。政府应集中必要的财力和物力,通过经济实体投资建设这些建设项目,同时,还应广泛吸收企业参与投资,有时还可吸收外商直接投资。

(3)公益性项目指为社会发展服务、难以产生经济效益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环保等设施,公、检、法等政权机关以及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办公设施、国防建设等项目。公益性项目的投资主要由政府用财政资金承担。

5、按照项目的投资来源划分

按照项目的投资来源,建设项目可划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两类。

(1)政府投资项目:指为了适应和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满足社会的文化、生活需要,以及出于政治、国防等因素的考虑,由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发行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和国家财政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兴建的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在国外也称公共工程。

按照其盈利性不同,政府投资项目又可分为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具有盈利性质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的水利、电力、铁路等项目都属于经营性项目。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进行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并对项目实行全过程负责,使项目的建设与建成后的运营实现全过程管理。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一般是指非盈利性的,主要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学校、医院以及各行政、司法机关的办公楼等项目都属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实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再移交给使用单位,从而使项目的投资、建设、监管和使用实现“四分离”。

(2)非政府投资项目:指企业、集体单位、外商和私人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这类项目一般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使项目的建设与建成后的运营实现全过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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