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修订播报
编辑
2010年1月26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通过新版《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新版认证实施规则发布之日起,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3号公告自2010年3月1日起废止。 [2]
2021年1月13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新版《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考证培训机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认证机构可按照新版或旧版《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实施认证。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尽快依据新版《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修订管理体系文件,并做好新版《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宣贯。 [1]
规则全文播报
编辑
目录
1.目的和适用范围
2. 认证依据
3. 专项技术规范
4. 认证程序
5. 认证证书
6. 申诉
7. 信息通报和信息报告
附录:食品链分类
全文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为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规定了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认证机构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基本依据。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遵守本规则。
1.4 认证机构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 认证依据
GB/T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ISO : for any in the
3 专项技术规范
认证机构在对相应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前,应依据GB/T /要求,按照附录食品链分类所列的行业类别、子行业类别划分,识别食品链上具有相同或相近生产/服务特点的产品和(或)服务类别,制定对该类别产品和(或)服务的专项技术规范,用于验证该类组织前提方案的适用性和符合性。
专项技术规范应明确适用的产品/服务范围,并应考虑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际标准(如ISO/TS 系列标准的适用部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4 认证程序
4.1 认证申请
4.1.1 认证机构应要求认证委托人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2)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
(3)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生产、加工及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5)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认证依据,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且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6)一年内未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食品安全事故;
(7)三年内未因食品安全事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规或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而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4.1.2 认证机构应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认证申请;
(2)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当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覆盖多个法律实体时,应提供每个法律实体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3)申请认证范围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明文件(适用时);
(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化信息(包括产品描述、流程图和过程描述、操作性前提方案计划、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以下简称)计划等);
(5)组织机构与职责说明;
(6)加工生产线、季节性生产、项目和班次的详细信息;
(7)多场所清单、外包(含委托加工)情况说明(适用时);
(8)产品符合安全要求的相关证据;
(9)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证机构要求及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的自我声明;
(10)其他需要的文件。
4.2 认证受理
4.2.1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相应认可的情况;
(2)开展认证活动所依据的认证标准;
(3)相关的认证方案、认证程序;
(4)批准、保持、变更、暂停、恢复、撤销认证证书的规定与程序;
(5)拟获取认证委托人的信息,以及对相关信息的保密规定;
(6)认证证书的使用规定;
(7)对认证过程的申诉、投诉规定;
(8)认证要求变更的规定。
4.2.2申请评审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依据、程序等要求,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以确保:
(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2)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委托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4)认证机构应依据附录1确定组织申请认证的相关范围。认证机构不应将能够影响认证范围内终产品食品安全的活动、过程、产品或服务排除在认证范围之外。
4.2.3 评审结果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
(2)未通过申请评审的,应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不同意受理认证申请应明示理由。
4.3 签订认证合同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或等效文件。认证合同或等效文件应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以及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4.4.1 认证机构应对整个认证周期制定审核方案,确定适宜的审核时机,以使审核组能够在现场针对认证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生产线、行业类别与子行业类别的典型产品/服务进行审核。
4.4.2 初次认证审核方案应包括两个阶段的初次审核、认证决定之后的监督审核及再认证审核。第一个三年的认证周期从初次认证决定算起,以后的周期从再认证决定算起。审核方案的确定和任何后续调整,应考虑认证委托人的规模,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产品和过程的范围与复杂程度,生产季节和产品的安全风险,以及经过证实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水平和以前审核的结果。
4.4.3 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决定日期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且两次监督审核之间不应超过15个月。认证机构应合理策划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或频次。当获证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或出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产品质量问题时办理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认证机构应增加监督审核的频次。
4.4.4 当认证委托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覆盖了多个场所时办理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认证机构应对包括中心职能在内的所有场所实施现场认证审核,以确保审核的有效性。
4.4.5 如果认证委托人采用轮班作业,应在制定审核方案和编制审核计划时考虑在轮班工作中发生的活动。
4.4.6 当认证委托人将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生产过程采用委托加工等方式进行时,除非被委托加工组织的被委托加工活动已获得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认证,否则应对委托加工过程实施现场审核。
4.4.7 审核时间
认证机构应按GB/T 《合格评定 确定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指南》标准中的方法制定文件化的确定审核时间的程序,并应至少考虑行业类别、项目、产品/服务实现过程的复杂程度、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员工数、场所数量等因素。
认证机构应针对每个认证委托人确定策划和完成对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完整有效审核所需的时间。并应留存为每次审核计算审核时间(包括现场审核时间)的记录。
4.4.8 组建审核组
认证机构应根据实现审核目的所需的能力以及公正性要求来选择和任命审核组。审核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审核组应具备在特定行业类别运用前提方案、危害分析、操作性前提方案计划、计划的能力;
(2)审核组成员的专业能力已经认证机构评定;
(3)审核组成员身体健康,并有健康证明;
(4)审核组如果需要技术专家提供支持,技术专家应具有食品工程、食品科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或中级职称(含中级职称)以上资格,熟悉食品生产过程或服务。身体健康具有健康证明。
第一、二阶段审核组组长宜为同一人,第二阶段审核组至少由二名审核员组成且其中至少应包含一名第一阶段审核员。
同一审核员连续对同一生产现场实施认证审核的次数最多为6次。一阶段审核和特殊审核不计入审核次数。
4.4.9 认证机构应编制审核计划,审核计划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审核目的、审核准则、审核范围、审核日期、时间安排和场所、审核组成员及审核任务安排。
认证机构应在现场审核活动开始前将审核计划提交给认证委托人进行确认,并留出足够的时间,以使认证委托人能够对某一审核组成员的任命表示反对,并在反对有效时使认证机构能够重组审核组。
4.5 初次认证
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
4.5.1 第一阶段审核
4.5.1.1 第一阶段审核的目标是通过了解认证委托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认证委托人对第二阶段的准备状态,策划第二阶段审核的关注点。第一阶段审核应审查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内容:
(1)认证委托人的前提方案与其业务活动的适宜性(例如:法律、法规、顾客和认证方案的要求);
(2)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了识别和评估认证委托人的食品安全危害以及后续对控制措施(组合)选择和分类的过程和方法;
(3)实施了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4)认证委托人策划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为了实现其食品安全方针;
(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程度证明认证委托人已为第二阶段审核做好准备;
(6)控制措施的确认、活动的验证和改进的方案符合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要求;
(7)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和安排适合内部沟通和与相关供应商、顾客、利益相关方的沟通;
(8)需要评审的其他文件和(或)需要提前获取的信息。
当认证委托人采用由外部开发的控制措施组合时,第一阶段应评审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确定控制措施组合是否:
①适合于该认证委托人;
②满足GB/标准的要求;
③保持及时更新。
在收集遵守法规的信息时,应对相关资质证明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4.5.1.2 第一阶段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的现场实施。如果认证委托人已获得同一认证机构颁发的其他以原理为核心的食品安全相关管理体系有效认证证书,且认证机构已对认证委托人的过程和活动有充分了解,认证机构经过风险评估后,第一阶段审核可以不在认证委托人的现场进行,但应记录未在现场进行的原因,并能提供证据证明第一阶段审核的目标全部实现。
4.5.1.3 应告知认证委托人第一阶段审核的结果可能导致推迟或取消第二阶段审核。
4.5.1.4 对于第一阶段审核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相应部分,被确定为实施充分、有效并符合要求的,第二阶段可以不再对其审核。然而,认证机构应确保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已审核的部分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审核报告应包含第一阶段审核中的审核发现,并且应清楚地表述第一阶段审核已经确立的符合性。
4.5.1.5 第一阶段审核提出的影响实施第二阶段审核的问题应在第二阶段审核前得到解决。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6个月。如果需要更长的时间间隔,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
4.5.2 第二阶段审核
4.5.2.1 第二阶段审核的目的是评价认证委托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及其有效性。第二阶段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的现场实施,并应确保对认证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生产线、行业类别与子行业类别的典型产品/服务进行审核。
4.5.2.2 第二阶段审核应至少覆盖以下方面:
(1)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所有要求的符合情况及证据;
(2)依据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关键绩效目标和指标,对绩效进行的监视、测量、报告和评审;
(3)认证委托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能力以及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要求和合同要求方面的绩效;
(4)认证委托人过程的运作控制;
(5)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6)针对认证委托人方针的管理职责。
4.5.2.3 对于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认证机构应出具书面不符合报告,要求认证委托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析原因、说明为消除不符合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具体纠正和纠正措施,并提出明确的验证要求。认证机构应评审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纠正和纠正措施,以确定其是否可被接受。
4.5.2.4如果认证机构不能在第二阶段审核结束后6个月内验证对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则应在推荐认证前再实施一次第二阶段审核。
4.6 产品安全性验证
为验证危害分析的输入持续更新、危害水平在确定的可接受水平之内、操作性前提方案计划和计划得以实施且有效,特别是产品的安全状况等情况,适用时,在现场审核或相关过程中需要对认证范围内覆盖的产品进行抽样验证,以验证产品的安全性。
认证机构可根据有关指南、标准、规范或相关要求策划安全性验证活动。安全性验证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检测机构完成;或
(2)由现场审核人员进行风险评估,现场见证认证委托人实施的产品安全性检验;或
(3)由现场审核人员确认并收集12个月内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当认证机构认为检验项目不足以验证产品的安全性时,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7 认证决定
认证机构应制定批准、拒绝、保持、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暂停、恢复或撤销认证的认证决定的规定与程序。
认证机构在做出认证决定时,应获得与认证决定相关的所有信息,且所有不符合整改完成并得到验证。
认证机构应制定认证决定人员的能力准则,被指定进行认证决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能力。审核组成员不应参与认证决定。
(1)综合评价
认证机构应根据审核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对审核结果进行综合评价,以及对产品的实际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必要时,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人满足所有认证依据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以做出认证委托人所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能否获得认证的决定。
(2)认证决定
对于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颁发认证证书。
对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其不能通过认证的原因。
4.8 监督
4.8.1 监督审核
每次监督审核应尽可能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有代表性的生产线、行业类别与子行业类别的典型产品/服务,如因产品/服务的季节性或客户需求等原因,监督审核难以覆盖认证范围内所有代表性的生产线、行业类别与子行业类别的典型产品/服务的,应保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代表性的生产线、行业类别与子行业类别的典型产品/服务。每次监督审核应至少包括对以下方面的审查:
(1)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2)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采取的措施;
餐饮如何管理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废止《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餐饮如何管理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废止《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4部规章予以废止,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一、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修改6部规章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前期清理基础上,本次《决定》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部规章的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同时,依据新修改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4部规章中涉及的相关规章名称进行修改,保持规章名称一致,维护法制统一。
二、推进“放管服”改革,废止4部规章
(一)废止《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作出修改,删去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应当取得广告发布登记许可”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上述决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2016年11月1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发布的《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履行广告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广告发布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经营。继续加大广告监管执法力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强化协同监管,充分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与宣传、广电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信息共享、联合监管,共同做好广告发布机构监管工作。
(二)废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为深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国家药监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2016年3月1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公布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考虑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是对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的技术要求,需要根据产业发展、科学认知进步和监管水平提高及时更新、灵活调整,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更为有利。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废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由国家药监局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新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该规范将于近期颁布实施。
(三)废止《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0年,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障消费者健康,原卫生部根据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制定了《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因机构改革职责调整,2016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两部规章移送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管理。2015年,食品安全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内容有较大变化,上述两规章的有关内容已与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不一致。同时,2015年8月31日,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并于2017年进行了修改;2021年12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作出新的具体规定考证含金量排行榜,涵盖了上述两规章的内容。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废止《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一步餐饮如何管理食品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持续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餐桌上的安全”。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添加站长微信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zhiyeeedu.com/487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