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的话|
为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上来,让“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和安全发展理念更好入脑入心,让思想认识更好受到洗礼,让“六个起来”更好落实落地,努力做到“问题隐患清零”,本报开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安全论述 努力实现民航安全问题隐患清零”专栏,更好营造学习贯彻的浓厚氛围,深入交流学习心得和体会,促进重要论述更好转化为开展民航安全工作的正确思路和有效举措,不断强化底线思维和忧患意识,不断提升落实“六个起来”能力,确保实现民航安全运行平稳可控。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中飞院各级党组织和相关部门精心组织观看了专题片《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片全面阐释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既有权威解读又有案例分析,素材丰富、剖析深刻,令人警醒、深受触动,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的生动辅导,对于教育引导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广大师生员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扎实做好飞行训练安全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正值伟大的中国共产党100年华诞。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全面回顾了我们党走过的一百年光辉历程,深刻总结了我们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创造的伟大成就,高度概括了“坚持真理、坚守理想,践行初心、担当使命,不怕牺牲、英勇斗争,对党忠诚、不负人民”的伟大建党精神,对全党在新的征程上以史为鉴、开创未来提出明确要求,号召全体党员努力为党和人民争取更大光荣。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气贯长虹,视野宏阔、豪迈坚定,在洞察历史中揭示规律,在把握时代大势中昭示未来,是一篇闪耀着马克思主义光辉的纲领性文献,对于全党在新的征程上牢记初心使命、开创美好未来,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考什么证赚钱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们要把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同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站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统筹好学院发展和安全训练两件大事,坚决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的要求落到实处,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应对风险挑战、确保飞行安全的实际成效。
历史川流不息,精神代代相传。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首次提出伟大建党精神并作出深刻阐释。作为一所有着65年办学历史,以培养民航飞行员为主的民航特色大学,我们要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践行初心、担当使命,始终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作为指导学院安全工作的总方针,按照“六个起来”的要求,从严从细落实安全责任,深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强化风险防控,努力推进学院全面高质量发展。
一、安全是中飞院的思想钢印
中飞院脱胎于人民空军,是周恩来总理于1956年5月26日批准,为了适应民航发展的形势所需,伴随着新中国民航事业的起步而成立的,承担着为国家培养合格民航飞行员的特殊使命。虽然军民几转、校名数易,但根正苗红,始终传承着中国共产党强大的红色基因,继承了人民解放军光荣传统,坚定着人才兴业、人才强业的信念,坚守着“人民送我学飞行、我学飞行为人民”的宗旨。在60多年的办学实践中,学院长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精神是高度一致的。学院还凝练了“忠诚团结、勤奋严谨、安全精飞、求实创新”的校风,把飞行训练的“帮思想、教技术、带作风”九字经教风和“地面苦练、空中精飞”的学风贯穿于教学训练始终,同时不断强化安全管理理念安全管理三个意识,欧阳霆:强化红线意识坚持“三个敬畏” 全面提升中飞院的安全管理水平,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学院的安全管理水平。安全已成为一代又一代中飞院人脑海里深深的思想钢印。
二、持续安全是我们的永恒追求
学院成立以来,先后经历了把“飞飞整整”作为保证安全主要手段,采取安全检查和整顿,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高安全水平的安全经验管理期;学习借鉴国外安全管理理念、运行标准和飞行程序,坚持“八该一反对”“四不放过”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制发《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规范化管理手册航空安全管理分册》的安全制度管理期;取得中国首家《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出台学院《运行手册》,执行《整体课程训练大纲》《实践考试标准》的安全规章管理期。在此期间,学院安全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绩,1996年、1997年、1998年连续三年荣获民航总局“航空安全金鸥杯”,被授予“航空安全金鸥杯三连冠单位”荣誉称号。2000年、2001年、2003年,学院继续多次荣获“航空安全金鸥杯”,并于2013年荣获民航局“飞行训练安全五星奖”。
中飞院的安全历史也曾出现过曲折,暴露出学院在安全管理上存在问题和不足。为了提升学院的安全管理质量,学院自2015年起在全国通航运行单位率先进行SMS管理体系建设,推进风险管理、基于绩效的安全管理和诚信文化建设,安全管理水平上了新的台阶。2020年12月,中飞院实现连续安全飞行300万架次,再次荣获民航局“飞行训练安全五星奖”。2015年至今,学院未发生飞行事故,安全记录始终保持在全球通航领先水平。
“十三五”期间,中飞院培养规模逐步扩大,飞行训练量稳步提升。飞行训练总量175万小时,较“十二五”增长7%,年训练量由32.8万小时最高增至37.8万小时,真机年训练量由26.1万小时最高增至30.3万小时,培养体量居全球第一位。
65年的实践证明,学院发展离不开安全水平的稳步提升。65年来,学院不断加大安全投入,不断改善训练条件,不断更新安全管理理念,安全水平稳步提升。中飞院正在逐步形成具有鲜明中国民航特色的安全文化和安全理念,成为全球通用航空的安全标杆。
三、坚守初心,牢记使命,实现持续安全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提到“初心易得,始终难守。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在实现持续安全的新征程上,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始终居安思危,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刻认识错综复杂的运行环境带来的新矛盾新挑战,敢于斗争、善于斗争,逢山开道、遇水架桥,勇于战胜一切风险挑战!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中指明了我们未来努力的方向。中飞院始终从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民航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对安全的政治担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推动安全文化建设,不断夯实持续安全理念,全面推进安全管理。但安全发展任重道远,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中飞院将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守“三个底线”,坚持“三个敬畏”,落实“三基”建设要求,保持安全状态总体平稳。我们将努力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政治站位,确保飞行训练安全平稳。
安全是民航业的生命线,安全是最大的政治,安全是最大的效益。我们要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为总遵循,提高贯彻落实的主动性、自觉性和坚定性。首先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安全工作的政治敏感性,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航安全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到安全管理理念、体系建设上,落实到生产要素、管控环节上,落实到人员设备、工作作风上,不断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要始终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道理,增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政治自觉。其次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三个必须”为切入点,织密织牢安全责任网络,坚定不移把安全责任扛在肩上,围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落实民航局26条措施部署要求,细化任务分解、完善考核指标,构建职责清晰、考核严格、追责严肃的责任落实体系。
(二)落实“六个起来”清零问题隐患,坚守安全底线红线。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冯正霖局长“六个起来”工作要求是坚守民航安全底线的重要方法。强化安全思维意识,紧扣“六个起来”,切实把问题隐患清零落实到具体行动之中。“脑紧、心细”就要牢固树立“安全隐患零容忍”的安全理念,对当前安全形势保持高度的安全警觉性和敏感性,严格规章标准,全程监督问题隐患整改闭环情况;“眼亮、脚勤”就要制订问题隐患检查计划、清零实施方案,以“眼睛里不容沙子”的态度,对重点部门、岗位、人员开展拉网式排查,严格把关,确保责任落实和问题隐患整改到位;“脸红、手硬”就是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事前多“红脸”,对“问题隐患清零”要求落实不积极的,严肃指出问题,对于质量不过关的单位和个人,事后敢于较真斗硬,追究责任,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三)加强安全从业人员作风建设,夯实持续安全运行基础。
中飞院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对安全隐患零容忍”落实到“作风问题零容忍”上,对作风建设中的“慵、懒、散、慢、虚”等问题出硬招、用铁腕、治顽疾,动真碰硬,把“严”的基调和高压态势长期坚持下去,切实解决作风突出问题。作风建设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形成优良的作风不可能一劳永逸,克服不良作风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作风问题的长期性、反复性和复杂性,从根本抓起、从源头治理、从本质做起安全管理三个意识,以持续开展“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为抓手,将其贯穿于民航从业人员的职业生涯,使安全作风有效融入基层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作风的驱动和支撑作用,为安全工作夯实基础,为飞行安全保驾护航。
(四)标准不变、防控不断、节奏不乱,保障飞行训练有序开展。
虽然我国疫情防控取得良好成果,但必须保持慎始慎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安全是民航业的生命线,任何时候、任何环节都不能麻痹大意”。保障飞行训练有序开展,就要牢牢把握“标准不变、防控不断、节奏不乱”的总体要求,“防忙中出乱、防闲来麻痹、防慌中出错”。标准不变,就是要坚持训练质量标准不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降低教学标准,放松质量要求;防控不断,就是要坚持打好疫情常态化防控持久战,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方案,根据疫情变化趋势,动态调整各项防控措施,针对疫情所带来的心理健康问题,加强心理辅导、疏导,保证师生身心健康;节奏不乱,就是要正确处理好安全与进度的关系,从训练资源的不断拓展、保障能力的不断完善、训练流程的不断创新入手,要防急、防赶、防麻痹,坚持稳中求进,切忌盲目蛮干。
(五)健全规章标准体系建设,强化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基于国家、民航的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政策,学院将系统梳理现有规章标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扎实推进学院安全培训、信息管理、隐患管理、安全监管等方面规章标准的“立、改、废”工作,保持与法律内容的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一致,健全规章标准体系,强化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行百里者半九十。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昂首迈步新的征程,奋力谱写建设民航强国的中飞院篇章,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航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开启安全新征程,托举着一批又一批的雏鹰展开羽翼,翱翔在祖国广袤的天空中,飞遍神州,飞向世界,为实现民航强国目标作出中飞院应有的贡献,为实现第二个百年目标作出中飞院应有的贡献。(作者欧阳霆,系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副院长)
往期回顾:
编辑|陈虹莹
校对|张薇
审核|曾晓新
关于调整安全管理人员的通知,住建厅:调整危大工程、超危大工程范围!危大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危大工程专业工作经验;
(三)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同时具有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者可优先选用);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
(五)未因对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而受到行政处罚;
(六)三年内未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七条 以下人员应当参加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
(一)危大工程所涉专业的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危大工程论证会原则上应在施工现场召开,施工单位应在论证会召开前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踏勘;施工现场不具备组织会议条件的,施工单位应提供能够客观完整反映施工现场条件的影像资料。施工单位应全程视频记录会议过程,视频记录应保存至工程建设活动结束为止。
第十八条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企业应当于论证会召开3个工作日前,告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方案及相关设计、勘察等辅助资料于论证会3个工作日前送达论证专家。专家应在论证会前对方案进行预审,必要时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时,专家根据论证需要,有权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有权提出独立的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专家应当遵守专家论证的相关管理制度,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论证。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专家论证包括资料完备性审核和技术性论证,资料经完备性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技术性论证。
资料完备性审核内容包括流程合规性、专项施工方案签章和内容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关于专家论证内容
一、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二、专家应按照下列技术要点开展论证工作:
(一)工程及周边环境条件描述是否全面、清晰、真实;
(二)编制依据是否齐全、有效;
(三)风险辨识及分级是否全面、准确,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施工计划(部署)是否合理;
(五)施工现场布置和资源配置是否合理;
(六)施工工艺流程、技术参数等是否满足设计工况和现场实际情况;
(七)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八)监测方案(如涉及)是否合理、可行;
(九)危大工程验收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标准;
(十)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十一)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是否符合有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专家论证会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形成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论证结论。专家对论证报告应签字确认,并对论证结论负责。
一、论证结论为不通过,论证报告中应列明施工方案中存在的全部不通过情形。论证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原则上由原论证专家组实施论证。
二、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并依次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专家组组长及提出修改意见的专家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
三、当专项施工方案中未出现不通过情形,且专家组未提出明确修改意见时,论证结论应为通过。
第六章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论证通过的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外部环境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第二十七条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每月应组织不少于2次专项检查。建议聘请专家组成员在专项方案实施过程中跟踪指导1至2次。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实行旁站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对于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三十三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三十四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三十五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六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发现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人员违反危大工程管理有关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违反危大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属地房屋市政工程中危大工程专家论证情况,已完成的论证方案及结论实行抽查,重点抽查论证行为是否合规、论证结论是否正确,对存在问题的工程项目责令改正,并将监督检查发现的专家违规行为及时报告专家库建立和管理机关。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2月20日起施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吉建规〔2019〕1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现将《吉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18年2月1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18年5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2月28日,印发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吉建规〔2019〕1号)。
2021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建办质【2021】48号)。2022年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工程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文件要求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组织专家修改完成了《吉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12月18日关于调整安全管理人员的通知,住建厅:调整危大工程、超危大工程范围!危大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建规〔2023〕13号)。
二、主要内容
《危大工程实施细则》共分八章,主要包括:总则、危大工程范围、前期保障、专项方案编制、专项方案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一)调整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范围。
在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增加了“采用型钢悬挑”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增加了有限空间作业工程;
(二)调整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
1.在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部分,增加了“采用型钢悬挑长度3m及以上工程”;
2.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将2台及以上起重机械联合作业工程纳入非常规吊装作业;
3.脚手架工程部分的操作平台、卸料平台工程。落地式操作平台的高度大于15m,或施工荷载大于2.0kN/㎡;悬挑式卸料平台的悬挑长度大于5m,或均布荷载大于5.5kN/㎡,集中荷载大于15kN。
4、在其他部分增加了“有限空间作业工程”。市政排水管道、调蓄池等清淤工程。在施工现场封闭空间内,采用燃料加热或电加热等升温方式的冬期施工工程。
(三)细化了方案编制内容
根据住建部《方案编制指南》规定要求,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进行了细化和调整。
1.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第一章工程概况部分增加了风险辨识与分级,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等内容。强化了危大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辩识分级,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2.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原第五章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包括: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31号文规定)。现调整为第五章施工保证措施 。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增加了:质量技术保证措施、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季节性施工保证措施等内容。
(四)强化危大专家库专家管理。
细化了危大专家申报条件,严格危大工程专家准入标准,增加了“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同时具有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者可优先选用);未因对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而受到行政处罚;三年内未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无不良行为记录”。从整体上提升危大专家队伍专业素质和职业诚信水平。
(五)明确了专家论证实行组长负责制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施工单位应从工程所在地设区市或省级专家库中选取不少于5名所涉专业专家,组成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当本专业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涉及其它专业时,可增选涉及专业1-2名专家共同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组员自行选出。(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六)强化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工作
1、明确了超危大工程专家论会召开方式及资料存档。超危大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会原则上应在施工现场召开,施工单位应在论证会召开前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踏勘;施工现场不具备组织会议条件的,施工单位应提供能够客观完整反映施工现场条件的影像资料。施工单位应全程视频记录会议过程,视频记录应保存至工程建设活动结束为止。
2.明确了方案完备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专家论证包括资料完备性审核和技术性论证,资料经完备性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技术性论证。
3.细化了专家论证技术审查要点。
重点对工程及周边环境条件描述是否全面、清晰、真实;编制依据是否齐全、有效;风险辨识及分级是否全面、准确,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施工计划(部署)是否合理;施工现场布置和资源配置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流程、技术参数等是否满足设计工况和现场实际情况;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监测方案(如涉及)是否合理、可行;危大工程验收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标准;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七)细化了专家论证结论的具体要求
专家论证会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形成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论证结论。专家对论证报告应签字确认关于调整安全管理人员的通知,并对论证结论负责。
1、论证结论为不通过,论证报告中应列明施工方案中存在的全部不通过情形。论证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原则上由原论证专家组实施论证。
2、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并依次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专家组组长及提出修改意见的专家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
3、当专项施工方案中未出现不通过情形,且专家组未提出明确修改意见时,论证结论应为通过。(第二十二条)
(八)明确了超危大工程专家论证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属地房屋市政工程中危大工程专家论证情况,已完成的论证方案及结论实行抽查,重点抽查论证行为是否合规、论证结论是否正确,对存在问题的工程项目责令改正,并将监督检查发现的专家违规行为及时报告专家库建立和管理机关。(第四十一条)
三、特色亮点
(一)危大工程界定更准确
重新调整完善了危大工程、超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界定更准确。
(二)可操作性、实用性更强
《危大工程实施细则》修订更加强化了危大工程数字化、数据化描述,可操作性、实用性更强。
(三)强化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危大工程实施细则》实施,必将进一步强化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学什么技能好,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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