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证券行业文化理念落实落地,不断提升证券行业文化“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优化行业发展生态,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托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针,总结国内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实践经验,借鉴国外金融机构文化建设最佳实践,在广聚行业共识的基础上,发布推广《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十要素》(以下简称《文化建设十要素》)。
《文化建设十要素》从行为、组织、观念三个层次,提出证券行业文化建设的十个关键要素,即平衡各方利益、建立长效激励、加强声誉约束、落实责任担当、融合发展战略、强化文化认同、激发组织活力、秉承守正创新、崇尚专业精神以及坚持可持续发展。倡导证券公司围绕此十要素向心发力、深耕细作、久久为功,守正笃实推进证券业文化建设,持续沉淀和涵养行业生态,把文化建设与公司治理、发展战略、发展方式和行为规范深度融合,与人的全面发展、历史文化传承、党建工作要求和专业能力建设有机结合,促进形成健康的价值观、发展观、风险观,为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价值引领、精神支撑和制度基础。
《文化建设十要素》为证券公司有效落地文化建设提供了参照和指导。同时,《文化建设十要素》也将作为协会组织开展证券公司文化建设实践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各证券公司在文化建设工作中,可以结合自身特点和公司实际,以《文化建设十要素》为指引,不断加强文化建设组织领导、健全完善文化建设制度机制、强化文化宣传引导、加强物质保障,提升文化建设工作质量和水平。
2021年,协会将以发布推广《文化建设十要素》为抓手,针对社会关注的行业风气和文化中存在的影响行业持续发展的问题,如过度激励、短期激励倾向,缺乏工匠精神、专业精神、使命担当、投资者保护意识以及良好职业操守等现象,加强自律管理。通过广泛宣传、组织培训交流、发布示范实践、开展实践评估等方式,抓两头、带中间,重引导、强示范,督促行业做实做优文化建设成果,推动行业文化建设实践不断深化,在行业倡导新风气、树立新形象,为推动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提供新支撑。
附全文:
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十要素
按照《建设证券基金行业文化、防范道德风险工作纲要》的总体部署,为推动形成“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证券行业文化,为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价值引领和制度基础,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制定《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十要素》,指导证券公司文化建设工作。
一、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设文化强国的决策部署,以弘扬和培育行业精神为核心,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紧紧围绕“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目标任务,加快推进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行业文化与个人职业素养,提升证券行业“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文化建设应当以四个“深度融合”和四个“有机结合”为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公司自治、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社会监督等多方合力作用,共同建设证券行业文化,筑牢防范道德风险的篱笆。
1.四个“深度融合”原则,即文化建设应坚持与公司治理、发展战略、发展方式、行为规范深度融合。文化建设是公司治理原则和目标题中应有之义,应将推动文化建设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工作方向和内容,并从战略的高度认识理解文化建设的价值意义,把文化理念贯彻到经营管理全过程,使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制度化、规范化,推动文化建设有效落地。
2.四个“有机结合”原则,即文化建设应坚持与人的全面发展、历史文化传承、党建工作要求、专业能力建设有机结合。文化建设应教育引导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利益观,使文化理念真正成为从业人员的内心觉醒和自觉行动,形成具有证券行业特色的文化传承,积极发挥党组织在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培养专业精神和专业主义,不断提升专业附加值。
(三)工作目标
证券行业文化建设以打造“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为目标,通过建设良好的行业文化,传承和弘扬行业精神,凝聚和践行行业价值观,积淀和涵养行业生态,推动打造高质量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机构,在担当促进“双循环”的新使命中,不断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的能力,用文化的力量引领方向、促进发展、塑造形象,为推动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提供新支撑。
二、文化建设十要素
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包括三个层次十个方面的关键要素(如图所示):一是行为层,包括平衡各方利益、建立长效激励、加强声誉约束、落实责任担当;二是组织层,包括融合发展战略、强化文化认同、激发组织活力;三是观念层,包括秉承守正创新、崇尚专业精神、坚持可持续发展。具体内涵如下:
(一)行为层
行为蕴含着丰富的文化信息,是文化的重要载体和落地的关键环节。文化建设的成效可以直接通过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表现作出分析判断。当价值追求、经营理念、行为规范变为一种行为习惯,成为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鲜明标识和共同气质,才能最终形成普遍的、自发的价值认同和文化积淀。文化建设在行为层面包含四个要素:
1.平衡各方利益
平衡各方利益是指在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充分识别和考虑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有效管理各类利益冲突。平衡利益是证券公司实现稳健经营的基础,具体包含三层内涵:一是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党委、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各司其职、协调运作,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内审稽核、合规风控等部门的监督制衡作用,保障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二是健全合规管理与全面风险管理,形成较强的合规风控意识,完善合规风控制度机制,推动合规风控体系全覆盖,有效管理利益冲突,避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三是坚持诚实守信,遵崇法律制度,恪守职业操守考证书的正规网站,公平公正对待客户、合作伙伴、竞争对手及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方,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建立长效激励
建立长效激励是指切实转变简单以业绩为导向的经营理念,构建激励与约束并重、长期与短期兼顾的制度机制,注重有效激励与问责监督相统一。长效激励是落实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具体包含两重内涵:一是采用适度拉长考核周期、薪酬递延发放、建立单项业务风险准备金、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等方式,建立长周期的考核评价体系和收入分配机制,减少激励的短期化、短视化,杜绝过度短期激励和“业绩为王”导向,避免滋生急功近利习气。二是将廉洁从业、合规执业、诚信执业和践行企业文化等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与人员管理体系,加强正向引导激励和反向惩戒约束作用。
3.加强声誉约束
声誉约束是文化建设的有力保障,加强声誉约束是指通过加强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声誉风险管理,建立工作人员信息管理机制和内控机制,防范和管理由于证券公司行为或外部事件、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规定、职业道德、业务规范、行规行约等相关行为引发的声誉风险。具体包含三方面内涵:一是增强工作人员声誉风险意识,确保工作人员充分知晓并理解需遵循的行为规范,保持职业审慎,重视职业声誉,避免损害公司和行业声誉的行为。二是建立工作人员声誉约束及评价机制,通过明确制度规范、责任分工、将声誉情况纳入公司人事管理体系、建立声誉管理信息登记报送机制和监督检查等机制,防范和管理工作人员声誉风险。三是加强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将声誉风险管理贯穿于经营管理的所有领域,主动识别并防范声誉风险,强化对声誉风险及事件的审慎评估和管理,及时报告、应对和控制声誉事件,防止个体声誉事件演变为重大声誉事件。
4.落实责任担当
落实责任担当是指立足于证券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服务人民美好生活向往的职责与使命,自觉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强化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与经济社会共生共荣、融合发展。落实责任担当是文化建设的重要抓手,具体包含三重内涵:一是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助力金融强国,维护金融安全,做有担当、有格局、令人尊敬的企业。二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发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金融扶贫、公益事业等方面加大资源投入和工作力度,塑造公司和行业健康良好社会形象。三是加强投资者保护,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不断优化客户服务,积极回应投资者关切,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四是明确责任主体,探索形成党委全面领导、董事会战略决策、监事会独立监督、管理层负责落实的治理结构,统筹做好组织推动和落实工作。
(二)组织层
组织作用是文化建设的实现机制。在公司发展中融合文化理念,建立良好的组织关系、交互模式和工作氛围,会对证券公司的经营发展和工作人员的行为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文化建设在组织层面包含三个要素:
5.融合发展战略
融合发展战略是指将文化建设与公司发展战略相融合,使公司具体经营决策与其发展战略和文化理念保持一致。只有结合公司实际,并与公司发展模式、业务理念相融合,文化建设工作才能抓出成效。具体包含四重内涵:一是将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或制定专门制度文件,持续推进文化建设工作。二是研究制定明确的与其文化理念和核心价值观相契合的发展战略,实现发展战略与文化理念和核心价值观的有机统一。三是公司的具体经营决策应与发展战略、文化理念相统一,实现行动与目标的协调一致。四是公司内部的具体经营决策之间应当协调配合,共同服务于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和践行公司文化理念。
6.强化文化认同
强化文化认同是指注重公司文化的传达,做到明确一致和充分有效。文化只有得到真正认同,才能获得生命力,才能传承和延续。具体包含四重内涵:一是在行业文化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和公司发展战略,进一步提炼形成公司文化理念,在公司内部凝聚文化共识。二是建立健全与文化建设、道德风险防范有关的制度和机制安排,将文化理念融入到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确保文化建设有效落地。三是建立常态化文化教育培训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工作人员参加文化和职业道德等方面培训,认同并主动践行公司文化。四是通过多种途径宣传文化理念,打造公司文化品牌,并将文化品牌影响力转换为公司的竞争优势,形成理念认同、价值认同和文化认同。
7.激发组织活力
激发组织活力是指将文化建设与人才团队建设有机结合,努力打造团结协作、多元包容的精神氛围。组织活力是在证券公司各个层级贯彻和践行文化理念、在执行层面持续有效推进文化建设的前提,也是有效平衡利益、科学经营决策的基础。具体包含两重内涵:一是建立和深化将客户及公司利益置于个人或部门利益之上的共同认知,通过各种方式增强团队之间的协同性和公司整体的凝聚力。二是尊重工作人员的多元化背景与见解,鼓励工作人员对现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多元化观点,激励员工发挥主动性和创造力为公司发展建言献策,增强长期健康发展的韧劲和动力。
(三)观念层
观念是指导文化建设的思想源泉。观念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积淀形成的精神成果,是全体工作人员普遍的信条和价值观,是文化的“基因”。观念决定组织作用的形成,从而对最终的行为表现产生深刻影响。行为经过一定时间的沉淀和固化,反过来又将影响观念的形成和进化。观念层包含三个要素:
8.秉承守正创新
创新是证券行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但盲目创新、不当创新会对行业和社会造成巨大危害。秉承守正创新强调“突出主业”、“规范创新”,是指把握好创新发展的方向,在紧扣新时代金融工作核心任务、聚焦高质量发展目标、坚守合规风控底线的前提下开展业务和产品创新。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专注主业,更好服务于创新驱动战略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发展的适应性,以创新促发展。二是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和满足广大投资者多元化的金融需求,开展产品、业务、管理、组织等方面创新,提升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拓展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三是坚持合规风控与创新发展并重,把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贯穿于创新发展全过程。强化员工审慎执业与风险防范意识。
9.崇尚专业精神
崇尚专业精神是指高度重视并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培养专业精神和专业主义,提升专业附加值,形成学习专业、尊崇专业、按专业精神做事的文化氛围。证券公司作为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中介机构之一,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直接融资的“服务商”、社会财富的“管理者”、金融创新的“领头羊”,专业是行业机构安身立命之本和核心竞争力之所在。具体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精业敬业,树立持续学习理念,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持续提升研究、定价、销售、交易、资产配置、金融科技等现代投资银行的核心专业能力,适应国际化发展趋势,打造差异化发展的“硬实力”。二是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开发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运用数字化手段重构商业模式、提升客户服务质量和水平,用专业赢得口碑、信赖与尊重。三是秉持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打造过硬的专业声誉,维护行业良性发展生态,增强专业化发展“软实力”。
10.坚持可持续发展
坚持可持续发展是指高度重视发展质量,追求长期价值创造的发展方式,摒弃“重发展、轻质量”,“重业务、轻风险”的思维,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深植于心。具体包含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切实把创新成为第一动力、协调成为内生特点、绿色成为普遍形态、开放成为必由之路、共享成为根本目的,作为推动证券行业和公司高质量发展的靶向目标,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二是重视人才、业务、公司、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鼓励构建ESG(环境、社会、治理)治理架构和治理机制,推动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三是坚守底线思维,筑牢风险意识,坚持稳中求进,提高风险识别、应对和化解能力,以稳健作为经营底色和鲜明特质。
三、文化建设的工作保障
证券公司应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文化建设的价值意义,准确把握文化建设的规律,增强内在主动性,坚持问题导向,不断提升文化“软实力”,以良好的文化积淀护航公司规范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为加强文化建设的组织、落实、指导和协调,证券公司应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证券公司应积极发挥党的领导和现代公司治理双重优势,建立健全公司党委统一领导、管理层大力支持、专门部门协调指导、业务条线具体实施的文化建设领导机制,在战略层面抓好协同,在业务层面抓好融合,在执行层面抓好落实,统筹推进文化建设。
(二)加强理论研究
证券公司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针,加强文化建设相关理论研究,通过引进和培养文化建设领域的优秀人才,与境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等方式,加强对文化建设的研究和理论储备,为有效落地文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三)加强制度建设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文化建设相关制度安排,将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制度化、规范化,全面嵌入到业务流程、内部控制、合规管理之中,形成与公司文化建设目标相适应的制度机制,在各项业务、各个环节中体现合规能力、诚信精神、专业水平和稳健意识。
(四)加强培训宣导
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文化建设培训课程体系,注重精神引领和文化引导,教育引导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谨守底线、远离乱象;充分整合公司平台优势,进行公司文化宣导安全管理十要素,打造公司文化品牌,积极塑造公司良好健康社会形象。
(五)加强物质保障
证券公司应设立文化建设专项经费,结合公司文化建设
计划,通过预算的分解、执行、监控、考核和调整,为文化建设研究交流、教育培训、宣传推广、表彰奖励等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和人力物力保障,有效促进公司文化建设目标的落地。
(六)加强效果评估
证券公司应围绕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工作方案、具体进度,对文化建设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通过建立健全文化建设工作质量评估机制安全管理十要素,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十要素》,检验文化建设工作质量,客观评价文化建设工作效果,不断完善文化建设制度机制,提升文化建设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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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的信托安全吗,信托分类新规系列之三:资产管理信托的展业解读
前言
2022年10月监管部门下发的《关于开展调整信托业务分类试填报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信托分类新规”)拉开了信托业务分类改革的序幕。作为本次信托业务分类改革的“重头戏”,资产管理信托未来如何展业成为业内最关注的问题。继本团队在一文中对信托分类新规项下资产管理信托的综合评析,本篇文章尝试从业务开展的角度对信托分类新规项下资产管理信托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
一、信托分类新规下资产管理信托的含义
根据信托分类新规,资产管理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为信托产品投资者提供投资和管理金融服务的自益信托”,其主要具备以下特征:
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只能是集合资金信托,存在资金募集行为;
委托财产只能是资金,不能是非资金形式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
属于自益信托,信托设立时既是委托人、也是受益人;
信托目的系为信托产品投资者提供投资和管理金融服务,为投资者创造真实的投资风险回报;
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的规定;
净值化管理;
主动管理。
信托分类新规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将资产管理信托进一步区分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信托、权益类资产管理信托、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信托和混合类资产管理信托,前述分类标准及具体类别的名称都与《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分类保持了一致。
不难发现,信托分类新规下的资产管理信托和传统的集合资金信托高度相似,但需要明确的是资产管理信托虽必须是集合资金信托但集合资金信托却不一定是资产管理信托。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资产管理信托的信托目的只能是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和管理金融服务,为投资者创造真实的投资风险回报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的信托安全吗,不能是其他,而集合资金信托并无该等限制;二是资产管理信托只能由受托人进行主动管理,而集合资金信托既包括由受托人主动管理的产品也包括受托人仅提供事务管理服务的产品。
那么,对于无法归入资产管理信托的其他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将何去何从呢?实际上,信托分类新规已给出了明确的答案。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要满足信托分类新规规定的资产管理信托的所有特征才能被归入资产管理信托,对于不符合信托分类新规等监管规定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未来将会被要求整改或逐步清理,对于不违反信托分类新规等监管规定亦不符合资产管理信托特征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未来将会被归入其他类别的信托业务中。例如,在以投资及资产管理为目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如投资及资产管理服务并非由受托人提供,受托人仅负责账户管理、会计核算、清算分配等事务管理类工作的,按照信托分类新规应属于资产服务信托。
二、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开展需要遵守的主要法规
信托分类新规正式实施之前,集合资金信托适用的法规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集合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资管新规》为主要框架的法规体系。笔者注意到本次信托分类新规中明确列明的法规依据除《信托法》和《资管新规》外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未将《集合办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作为信托分类新规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本就是《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上位法,直接作为信托分类新规的上位法本质上并未改变原有的监管逻辑,但《集合办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未被明确列为信托分类新规的上位法是否意味着该两项规定未来将不再适用呢?笔者认为,《集合办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发布时间较为久远,而信托业务在其有效施行期间已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发生了很多变化,原有的规定已无法完全满足监管部门对各类信托业务的监管需要,未来确实存在被新的监管规定替代或进行重大修订的可能。但在监管部门出台新的替代法规或对该两项法规进行修订之前,当前的《集合办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仍属于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应适用的规定。
实际上,信托领域监管规则的改革早已启动。2020年5月8日,监管部门向社会发布了《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资金信托新规征求意见稿”),拟对信托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的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尽管因各种原因,《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稿迟迟未能落地,但监管部门对信托业务监管规则进行改革的信号仍然比较明确。本次信托分类新规亦明确表明“银保监会将根据信托业务发展情况,制定完善具体信托业务的监管规则,引导信托公司依法合规开展信托业务。研究完善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因此,可以确定的是,信托分类新规正式实施以后,监管部门将会针对信托业务新分类出台相应的配套制度,并修改、完善现有的监管规则。
综上,笔者认为,信托分类新规正式实施以后,资产管理信托将适用以《信托法》《集合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资管新规》及信托分类新规为主要框架并辅之以相关配套监管规则的法规体系。如未来《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稿出台的,或监管部门出台其他针对信托业务的新的监管规定的,或对现有监管规则进行重大修订的,资产管理信托届时应当适用的法规体系还将发生变化。
三、资产管理信托未来具体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的问题
(一)传统非标融资业务的开展
信托分类新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了“资产管理信托区别于为融资方创设融资工具并为其募集资金的私募投行服务”,但本次发布的信托分类新规已删除该项规定,同时,信托分类新规对融资类业务限制所采用的措辞是“不得开展通道业务和非标资金池业务,坚持压降影子银行风险突出的融资类信托业务”,并未对传统非标融资业务进行全面封堵,因此,业内普遍认为信托分类新规给传统非标融资业务的开展留有余地。实际上,今年年初,银保监会信托部主任赖秀福在接受媒体专访时即已表示,融资类信托在新的分类中不会再出现,并不是说没有融资的功能,融资功能少量存在,特别是资产管理信托这类也涉及到资金的募集[1]。故而笔者认为,传统非标融资业务未来在资产管理信托项下还是有继续开展的空间,但非标融资业务持续压降的趋势已成定局,而开展的空间具体有多大,还有待配套规则的出台和监管的进一步明确。
(二)具有资产管理属性的单一资金信托业务的开展
信托分类新规直接将资产管理信托限定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范畴内,似乎没有给具有资产管理属性的单一资金信托留下空间。笔者认为,监管部门作此安排的主要目的在于单一资金信托并不符合资产管理信托的功能定位。在我国营业信托的历史上,单一资金信托(特别是委托人为机构的情况)主要是为提供通道服务而生,即便后来发展过程中单一资金信托有了一些新的功能,但通道业务仍在单一资金信托业务中占有很大的比重。而如今信托分类新规明确禁止信托公司开展通道业务,可以合规开展的单一资金信托业务已被极大地压缩,而这些可以合规开展的单一资金信托均具有很强的定制属性,无论委托人是自然人还是机构,其对信托本身的交易结构、信托合同条款的设置均具有充分的自主决定权,此类产品的信托目的可能包括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和管理金融服务,但往往并非唯一目的。这种为单一委托人的特定需求量身设定服务内容的信托,无论定制的服务中是否包含资产管理的内容,都更符合信托分类新规项下资产服务信托的特征。此外,在信托分类新规下,对资产管理信托及资产服务信托进行区分的重要标准之一即为是否涉及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显然,单一资金信托不存在资金募集的问题,按照信托分类新规的规定则是“不涉及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笔者认为,信托分类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各类信托有明确的边界并进行分类监管,避免存在可以“钻空子”的灰色地带,因此,对于既有资产管理属性又有定制服务属性的单一资金信托,需要一个确定的归属,将此类业务从资产管理信托中别除具有其合理性,这类业务在满足各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仍然可以以资产服务信托的形式出现。
值得注意的是,信托分类新规明确强调资产管理信托必须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形式开展,而其他资管行业的监管规定却有所不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为单一投资者设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为多个投资者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未明确规定单个产品的最低人数限制。笔者理解,信托分类新规的这个特殊安排系服务于信托业务分类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信托公司丧失了开展单一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甚至使得单一资金信托在适用法律规则方面可能还更具优势,例如,不属于资产管理信托则无需适用合格投资者等资产管理业务的特有限制。不过,未来此类业务具体如何开展还有待各信托公司的探索及监管部门的进一步明确。
(三)私募基金业务的开展
本次信托分类新规明确规定不得以管理契约型私募基金形式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虽然从规定表述上来看未对公司型及合伙型私募基金进行禁止,实际上基于信托公司的特殊身份也不存在开展这两类基金业务的可能。因此,信托分类新规这一规定即意味着信托公司以私募基金管理人身份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时代被宣告终结。实际上私募基金的监管体系本就和信托不同,信托公司开展私募基金业务容易导致监管混乱,在分业监管的思路不变的情况下,信托公司退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行列也属必然。
(四)是否可以开展公募资产管理信托业务的问题
《资管新规》将资产管理产品区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未规定是否所有的资产管理产品均可以开展公募业务,《资管新规》施行后信托方面也一直未有正式的监管规则出台对此进行明确,为大家留下了很大的想象空间。尽管早前的资金信托新规征求意见稿中已明确“资金信托面向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二百人”,表明了监管维持信托私募属性的态度,但正如前文所述,该规定一直未能正式发布,未来亦可能会有重大调整,有不少业内人士对于信托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实现公募仍抱有希望。既然证券投资基金及银行理财产品都允许公募产品的存在,按照《资管新规》统一大资管监管标准的立法精神,对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放开私募的限制似乎也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本次信托分类新规彻底确定了资产管理信托私募的性质,断了信托开展公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念想,未来资管行业中只会存在公募银行理财产品及公募基金这两类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实际上,近年来监管部门一直在强调信托回归本源,信托资管业务维持私募属性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五)“半主动管理项目”未来的开展
信托分类新规对受托人在各类信托中发挥的职能具有明确的区分及侧重,资产管理信托强调以为信托产品投资者提供投资和管理金融服务,为投资者创造真实的投资风险回报作为信托目的,因此,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属于资产管理信托项下受托人的核心职责学什么技能好,如受托人不履行该等核心职责的,或将该等核心职责委托他人履行,则不符合资产管理信托的要义。对于明显属于通道业务的项目及具有明显的资产服务信托特征的项目自不用说,而对于实操中被归为主动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但实际受托人主动管理的程度较浅的项目(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半主动管理项目”)未来是否还能继续在资产管理信托项下开展呢?
例如,传统险资项目中,虽然形式上落实了所谓的主动管理,但实际上交易主体的尽职调查、交易环节的谈判等均由资金方主导,对于信托财产投资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亦均由资金方通过受益人大会实现控制,受托人在资产投资及管理中实际发挥的作用较小。又如,对于设置委托人代表及投资顾问的项目,信托财产的投资及管理决策实际均由委托人代表及投资顾问作出,受托人虽承担投资决策和信托财产管理的风险,但在信托财产的实际投资决策中起到的作用很小。上述项目严格来说均不符合资产管理信托的全部特征,未来存在被清理或整改的可能。
(六)净值化管理
本次信托分类新规明确提出了资产管理信托应当“落实净值化管理,为投资者创造真实的投资风险回报”,这实际与《资管新规》中对资产管理产品净值化管理的要求是一致的,但自《资管新规》实施以来,监管部门系首次从监管规则层面专门针对信托对这一要求进行了重申,表明了监管部门对于资产管理信托产品需要进行净值化管理的坚定态度。在此之前,部分信托公司在实操中对有些信托产品所进行的净值化管理仅流于形式,信托单位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及信托利益的核算存在与信托单位净值脱钩的情况,在个别业务模式中,还有信托公司采用“净值平滑”的方式对信托单位的净值进行人为的控制,未真实反应信托产品投资标的的实际价值。这些不符合净值化管理要求的项目未来亦可能被清理或被要求整改。
(七)其他
本次信托分类新规明确规定鼓励具备条件的信托公司积极创新,规范开展不同类别的资产管理信托。这一规定表明,对于具备开展资产管理信托条件的信托公司,监管鼓励积极创新,但创新的方向限于在合规的范围内开展各类资产管理信托业务;此外,对于不具备开展资产管理信托条件的信托公司,或资产管理能力较弱的信托公司,未来应考虑拓展资产服务信托及公益/慈善信托业务。
信托分类新规对资产管理信托的各项要求有一个很明显的特点,就是对标《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产品的规定,例如在具体的业务分类方面,和《资管新规》保持了高度的统一。如果监管部门的意图是让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资管行业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标准,那未来资产管理信托还有两个重大问题待解决,一是非标融资类业务的额度如何划定,二是资产管理信托投资范围是否要与证券期货私募资管产品等保持统一(包括是否放开负债业务、衍生品业务等)。以上两个问题对资产管理信托业务的后续开展具有重大意义,期待未来能在后续新出台或修订的信托监管规定及信托分类新规的配套规则中得到解答。
四、结语
改革意味着挑战,同时也蕴藏着机遇,资产管理信托作为信托公司发挥金融职能的重要领地和实现创收的主要业务来源,未来势必会有新的突破和发展,让我们拭目以待。
注释
[1]信息来源于
资产管理专栏往期文章
作者介绍
任国兵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任律师专注于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业务及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前述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风险处置与争议解决。在加入竞天公诚之前,任律师曾分别在某知名律所金融信托部及某知名信托公司法律合规管理总部工作多年,担任过法规专业总监等职务,现担任某信托公司独立董事。
任律师服务的客户覆盖国内领先信托公司、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几十家金融资产管理机构,任律师领导的律师团队已为超过2300支不同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过法律服务并擅长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风险处置与争议解决。任律师荣登2018年度“中国律界俊杰30强”榜单,并于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连续荣获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推荐律师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的信托安全吗,信托分类新规系列之三:资产管理信托的展业解读,荣获The 500《法律500强》2022年度亚太地区排名榜单:银行与金融领域“特别推荐律师”称号。
任国兵律师历史文章
易燚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易律师在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及相关风险处置、家族信托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服务于多家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并已为超过600支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理财产品、私募基金产品等提供过法律服务。在加入竞天公诚之前,易律师曾在某知名律所金融信托部工作多年,担任专职律师。
易燚律师历史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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