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十不准,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安管总站要常态化开展质量安全飞行检查,聚焦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工程风险防控能力。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渝建质安〔2022〕90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深刻吸取郭家沱大桥及南延伸段PPP项目“9·8”起重伤害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9月8日上午10时15分左右,郭家沱大桥及南延伸段PPP项目塔吊拆除过程中,塔吊大臂掉落,造成3人死亡。据初步分析,项目参建单位冒险蛮干,安全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项目建设单位为重庆中建郭家沱大桥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塔吊拆除分包单位为深圳市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广州华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市住房城乡建委已责令项目停工整改,并成立工作组对项目建设手续办理、参建单位市场现场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调查,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事故发生后,多位市领导作出批示,要求查明原因,严肃处理,举一反三,切实抓好施工安全。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和市领导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安管总站和各房屋市政工程参建单位要深学笃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克服麻痹松懈思想,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紧紧围绕“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总体要求和“防风险、保安全、迎二十大”的工作主线,以党政领导履职、部门监管执法、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为重点,集中时段、集中力量、集中措施,聚焦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惩戒,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总量,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以实干实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各单位、各项目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及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研判,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管控措施;其他人员按照“一岗双责”“三管三必须”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二、突出整治重点,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防范措施

目前,我市工程建设普遍存在规模大、风险高、设备多、工艺复杂、施工难度大等特点;加之前期连晴高温天气对建设进度带来一定影响,高温预警解除后,项目抢进度、赶工期现象屡见不鲜,施工安全形势严峻复杂。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安管总站和各房屋市政工程参建单位要深刻吸取有关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百日大整治”行动等工作基础上考证书的正规网站,强化关键环节、重点部位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落实。

(一)强化塔吊、汽车吊、施工升降机等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重点检查落实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装前查验、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情况;

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司机、信号司索工持证上岗情况;

3. 起重吊装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论证以及执行情况;4. 防止高处坠落安全措施设置情况;

5. 吊物就位情况(应取用牵引绳、撑杆就位或工具钩子辅助就位,严禁作业人员直接用手推)和吊装作业区工作情况(作业区周围应设置安全警戒线,严禁起重臂下人员停留,严禁吊运重物从人的正上方通过);

6. 塔吊安装、顶升、拆除作业过程中无管理人员旁站监督、不按方案施工、吊装作业过程中歪拉斜吊、超载超限、吊挂不牢等违规行为;

7. 其他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

(二)强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

1. 健全管控体系。认真落实《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建办质〔2021〕48号)以及《重庆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健全完善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加强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查、论证、审批、验收等环节管理,严格按专项方案施工作业,确保危大工程安全风险受控。

2. 明确管控职责。建设单位要全程参与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对隐患进行整改。施工单位要辨识和公示危大工程,按规定程序组织编制、论证、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按审定方案进行交底、施工、验收和监测。监理单位要编制包括危大工程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核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对危大工程实施现场监理、旁站监理。勘察、设计单位要配合施工单位制定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参与方案论证。监管部门要按规定和监督计划,对危大工程实施抽查。

3. 强化排查整治。聚焦“两重大一突出”,强化起重机械、模版支撑、基坑、脚手架、暗挖、钢结构等危大工程以及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管理,“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参建单位要建立问题隐患台账,明确问题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分级分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实现闭环管理,坚决防止隐患变成事故。

4. 推行信息化管理。充分运用“重庆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信息系统”,强化危大工程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三)强化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严格落实参建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主体责任,通过“重庆建筑施工安全教育平台”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新进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和“三类人员”安全培训等,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强化实名制管理,开展劳务单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和劳务人员安全培训。全面推行一线从业人员“两单两卡”,将学习、应用、操作“两单两卡”作为重点,明确岗位职责、操作规程、风险隐患及应急处置措施,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项目参建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按规定通过旁站检查、随机抽查、视频监控等方式,督促指导一线从业人员规范作业,防止和减少违章操作和冒险蛮干等因素造成的事故。

(四)强化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以防范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中毒等易发高发事故为重点,依法依规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及时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加强临时用电管理,做好高空作业、垂直方向交叉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环节安全防护,切实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要特别强化预防高处坠落保护措施。严格落实《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工作方案》(渝建质安〔2022〕13号)等要求,编制专项方案并按方案交底执行,开展高处作业前的检查验收,确保防护措施到位。重点做好临边洞口、悬空和攀登作业、水平悬挑防护棚等安全防护,落实救命绳(安全带)挂点、钢丝绳(生命线)设置;为高处作业人员配发合格的安全帽、救命绳(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并组织培训确保正确佩戴使用。

三、严格监管执法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十不准,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确保各项安全监管措施落到实处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安管总站要常态化开展质量安全飞行检查,聚焦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工程风险防控能力。推动政府购买质量安全管理服务,通过引入社会机构,进一步充实政府监管力量,提升监管效能和管理水平。要对监管项目实施全覆盖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履行好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监理单位落实好“十不准”工作、施工单位开展好“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及其他参建单位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排查整治工作开展不力、安全文明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突出的项目严肃查处。对今年以来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及责任单位实施差别化监管,加大检查力度、扩大检查范围,对事故责任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顶格处罚。

四、切实做好中秋国庆期间安全防范工作

中秋国庆假期临近,群众出行和聚会机会活动增多,部分地区极端天气多发频发,加之疫情影响,各类风险交织叠加,安全生产不稳定因素增加。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秋国庆期间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建办质电〔2022〕39号)等文件要求,强化施工安全风险管控,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认真开展“回头看”,确保隐患排查整治到位。要准确研判施工现场存在的自然灾害、地质灾害隐患,及时停止危险作业,防止基坑垮塌、地基塌陷、边坡塌陷等事故发生。对于因暴雨等极端天气不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要坚决停工、撤人。对于临近商圈、交通枢纽、学校、医院、小区周边和临街的建筑工地,要认真排查工地围挡、临时建筑等安全隐患。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和应急处置各项规定。要统筹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严格落实防疫政策。要确保安全生产重点地区、重点岗位、重点环节有专人24小时盯守,有领导带班。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要按照既定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置办法,第一时间上报并按程序处理,确保科学施救,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要加强应急演练,落实装备、物资、通信等保障措施。要加强事故灾害舆情监测、研判,正确引导舆论,严防负面炒作。中秋国庆期间,各单位要根据实际,落实人员力量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十不准,保障假期工作不断档。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9月9日

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 《长沙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 (试行) 》 和 《长沙市农村住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 《长沙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 和 《长沙市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 的通知

各区县 (市) 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和 《长沙市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6 月20 日

长沙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财产安全,根据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 〔2021〕 78 号) 等法规、规章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 建住房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 〔2004〕 216 号)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对农村村民建设住房另有规定的考证含金量排行榜,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全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 服务工作。

区县 (市)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 (含街道办事处,下同) 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要配备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建立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落实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巡查等工作,及时查处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整改质量安全隐患。

村民委员会 (含居民委员会,下同) 参与本行政村农村住房建设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指导农民开展住房建设相关活动。

第四条  建房村民、施工承揽人对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接受区县 (市)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技术指导和监管。农村住房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章 规划与设计

第五条  农村村民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第六条 区县 (市)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指导乡镇做好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工作。

区县 (市)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乡镇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核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核查房屋选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严格控制切坡建房,对确需切坡的,应指导建房村民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

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当年有建房意愿的村民摸底,并提前宣讲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村民做好农村住房建设初步选址,在符合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提请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实地选址;指导村民签订《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见附件)。

第七条  农村住房建设可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的设计图集,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有资格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三章 施工与竣工

第八条 区县 (市)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开展新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实地抽查工作,每年对辖区新建农村住房随机抽查不得少于 当年新建农村住房总量的 20%,集中抽查不少于 2 次;重点抽查建设程序、建筑材料、按图施工、现场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管理等,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交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 指导和复查,建立台账存档。对违法违规施工的单位或农村建筑工 匠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日常巡查和“六到场”制度(即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工程重要节点到场、主体结构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并建立巡查和到场台账备查;日常巡查中要对房屋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等重要部位和基坑、脚手架、支模架、起重机械设备、临时用电等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 《长沙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 (试行) 》 和 《长沙市农村住房建设竣工 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 的通知,形成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建立健全乡镇联合执法机制,查处不按规划、不经审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按图施工等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并及时责令停工整改。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公示制 度,负责免费制作公示牌,并在开工放线到场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间设立。公示内容应包括建房的基本信息、各方负责人联系方式、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建房设计图等复印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住房质量安全提醒制度, 指导村民委员会向建房村民发放质量安全操作手册。设立举报电 话、举报信箱、网上举报等多种渠道,及时受理村民住房建设违法 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对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应及时报公安部 门予以处置。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每周要对新建农村住房过程中农村建筑 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 规程施工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第十三条  建房村民应委托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 (协议),施工合同(协议) 应明确各自质量安全责任和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  农村住房建设完工后,村民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对住宅用地和规划情况进行核实。村民收到核实意见后,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也可委托村民委员会或其他人员组织验收。建房村民或其受委托人应当组织承揽人、农村建筑工匠等组成验收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帮助组织设计、监理等单位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区县 (市)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对符合登记要求、资料完备的农村住房,应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村住房,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住房拟用作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有关经营项目需经许可的,应按规定办理许可审批。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的住房应进行质量安全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未通过质量安全鉴定的农村住房擅自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村民拆除住房前应向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备,并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实施。村民及村民委员会应充分考虑房屋拆除对毗邻建筑的影响,告知毗邻建筑所有者或使用者,必要时应先组织相关人员和财产转移。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住房拆除工作,并落实安全防护和警戒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住房改造、扩建、加层、 隔断等建设行为的指导与监管,加大对擅自改扩建行为查处力度,特 别要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和旅游景区等房屋租赁行为频繁、人员 密集、建设主体混乱地区农村住房改扩建的质量安全管理,杜绝随意加大门窗洞口、超高接层、破坏承重结构改造建设等情况发生。

村民委员会负责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民住房改扩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村民做好拟改扩建农村住房的申报工作,做好改扩建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施工监管等工作,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  农村住房改扩建应参照新建住房进行管理,对增加荷载、改变原承重结构体系、传力方式,以及改变使用方式等影响结构安全的情况,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改扩建住房村民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改扩建后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村住房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 市、区县 (市) 人民政府负责将农村住房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纳入到日常督查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既有农村住房自然灾害风险管控和农村住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村民委员会督促房屋所有者和使用者完成隐患整治。对排查出有安全隐患的农村住房,房屋所有者和使用者应承担整治责任,村民委员会应督促其完成隐患整治。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重点对本行政区域内以下农村住房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一) 房龄长、超负荷使用、年久失修的;

(二) 损坏或者损伤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的;

(三) 位于自然灾害易发区、煤炭采空区等存在安全隐患区域的;

(四) 长期闲置且无人管理的;

(五) 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房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区县 (市) 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对管理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涉及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相关工作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对乡镇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并落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职责,充实管理力量,履行属地政府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区县(市)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探索指导相关企业、行业协会成立农村住房建设劳务公司,将农村建筑工匠纳入统一规 范管理,确保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并负责房屋工程质量 保修,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

第二十四条 区县 (市)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具体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统一建设的 农村居住小区的建设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相关工作。 本办法自2022 年8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2 年。

附件: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参考文本,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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