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安全管理的主要措施,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及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原《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交运规字〔2020〕2号)同时废止。

3.其他公共和私人停车场学什么技能好,但车辆和危险货物不应对其他车辆和人员构成危害;

4.一般不会有人经过或聚集的、与公路和民房隔离的开阔地带。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将主要车辆停放点信息及变动情况告知行业主管部门,并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车辆停放点的安全管理:

(一)配备停车管理人员或与车辆停放点管理方约定人员对车辆停放情况进行看管,防止无关人员随意接触。

(二)定期对车辆停放点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解决或协调业主方予以解决。存在安全隐患无法解决的,应当更换车辆停放点。检查情况应做好记录。

(三)车辆停放点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

第二十三条装载危险货物的危运车辆应当及时开展运输任务,到达运输目的地后尽快完成卸货作业。

第四节 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具有从业资格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聘用驾驶员、押运员。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聘用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按要求为其办理岗位登记。

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装卸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五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驾驶员、押运员,保障正常运输业务开展。

第二十六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管理档案,一人一档。档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人员基本情况(含身份信息、从业资格证信息等)、劳动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入职和转岗的培训及考核记录、责任事故记录、奖惩记录、信誉考核记录、安全培训记录等。

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制订年度安全教育学习、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每名从业人员每月至少参加1次企业组织的安全学习培训。

第二十八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培训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本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物化特性及防护知识。

(三)企业的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

(四)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五)其他应当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驾驶员健康筛查,对危运驾驶员开展入职体检、年度体检,动态掌握驾驶员身体、心理健康状况,对定期体检结果显示有既往基础疾病的驾驶员加强跟踪管理,有必要的及时调整岗位或减少出车频率。

第五节 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危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

第三十一条危运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技术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确保车辆运行数据实时、有效上传至政府监管平台。

第三十二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聘用或任命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并对车辆行驶过程实施有效的监控管理。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且最低不少于2人。

第三十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通过政府监管平台、社会化平台或企业平台加强危运车辆动态监管,按规定及时处理各类违规整改信息。

第三十四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实施电子运单信息化管理,真实填报使用本企业危运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运单信息,并加强对运输业务全过程安全监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电子运单信息化管理应用培训货运安全管理的主要措施,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运输业务调度人员、车辆技术管理人员、驾驶员、押运员等从业人员应当能熟练、规范操作。

第六节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十五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开展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和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于能够立即整改的一般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组织制订安全隐患治理方案,依据方案及时进行整改;对于自身不能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第三十六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日期;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事故隐患治理意见;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第三十七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每季度、每年度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隐患形成的原因、特点及规律,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第三十八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治理表彰、激励机制,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九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等有关标准、要求,在执行运输、装卸危险货物过程中货运安全管理的主要措施,严格对危险货物包装、危险货物标志标签、托运承运有关事项、车辆技术状况和设备、运输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劳动防护、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进行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做出正确处理,保障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安全。

第四十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车辆运输安全“三检”制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按照车辆“三检”内容在危运车辆出车前、行车中、回场后认真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要及时做出正确处理,由驾驶员、押运员现场填写车辆“三检”表并签名确认。

第四十一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线路开展风险排查,对主要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并将风险排查情况及防控措施告知驾驶员和押运员。

第七节 安全资金保障

第四十二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按要求将本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支出等情况应当做好记录。

第八节 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

第四十四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制定应急预案。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急预案应当每3年评估一次,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情形的,应当及时修订。

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当做好记录,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四十五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根据应急预案要求配备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应当每月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检查维护记录,负责检查维护人员应当在检查维护记录上签名确认。

第四十六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制订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开展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应急演练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应急知识培训应当纳入年度安全学习培训计划。

第四十七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应急演练工作台帐。台帐内容应当包括应急演练方案、参加人员签到表、应急演练流程、现场图片、应急演练评估报告等。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四十八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并依照监督检查提出的要求,加强和完善安全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认真完成整改落实,按时提交整改完成情况报告。

第四十九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存在较大或重大安全隐患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安全生产约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约谈要求事项制订整改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完善安全管理,并按时提交整改完成情况报告。

第五十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守法经营,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市及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存在违法违章行为的,应当收集整理违法违章行为证据材料或线索,依照相关程序和管理权限予以查处或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交运规字〔2020〕2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路工程安全管理师,一图读懂《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

政策原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我厅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粤交〔2021〕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实际,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粤交基〔2015〕500 号),自2015年6月1日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至今有效期满,需要重新编制。

2016年6月和2017年11月,厅先后发布了《广东省水运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和《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2019年9月,厅发布了《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指南》。但是,由于“指南”不具强制性,且多数标准要求尚未涵盖到国省道、地方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加上部分单位从业人员受限于认知、经验,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管理不规范、防范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仍较突出。

为促进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水平再上台阶,厅研究决定重新组织编制《办法》,将其作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重要指导文件,督促建设工程项目完善和改进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和条件。

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有什么变化?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提取计算基数,公路工程量清单第100章至第900章费用之和,扣除安全生产费和机电工程设备购置费;水运工程为一般项目、单位工程和计日工项目之和,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

三、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

结合实际,对不列入安全生产费用的内容进行了优化考什么证赚钱多,从原办法的九大项整合为目前的八大项。重点突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水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中已包含的在实体工程正常施工作业或合同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综合单价中应予以考虑的相关安全措施费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设备进场产生的首次检验检测费;施工机械、设备的购置费、维护及保养费;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发生后所产生的救援、善后等相关费用,均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四、安全生产费用调整有何规定?

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因设计变更造成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总额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公路工程安全管理师,一图读懂《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差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批复变更金额和规定提取比例同时调整。《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在工程变更后公路工程安全管理师,安全生产费用同步进行调整,对原办法“重大设计变更”后进行费用调整的表述进行了优化,确保费用的足额投入。

五、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支付的截止时间?

工程交工验收后,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总额少于工程量清单中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经监理单位核实后,未计量部分(除变更费用外)原则上不再支付。

六、安全生产费用清单有什么变化?

安全生产费用清单分别明确了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子目编码,有利于不同工程类别对照使用。清单针对设置、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等九大项安全生产使用范围,详细列出了的清单子目,并给出了计量单位,有利于一线工程管理人员对照清单进行安全生产费用计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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