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诚信管理,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所覆盖的各类企业。(一)不参加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估的或未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企业,直接作为D级企业管理(暂未列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范围的企业除外);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诚信管理,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14日

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建设,创新和转变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各类事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是指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公开承诺的形式,向政府、职工及社会承诺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义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达标,并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系统评估、综合评定、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所覆盖的各类企业。

第二章诚信等级评定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以下简称诚信等级)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审核、分类考评的原则,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同步进行。

第六条各级各有关部门按以下职责负责企业诚信等级的评定:

(一)各级安委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诚信等级评定的组织、协调与管理;

(二)省有关部门负责中央驻冀企业、省属企业诚信等级的评定。设区市有关部门负责市属企业及其行政区域内煤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行业生产企业诚信等级的评定。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其他企业诚信等级的评定。

第七条企业诚信等级参照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评定。没有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行业,其诚信等级标准由该行业主管部门商安全监管、消防、公安交管、质监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第八条企业诚信等级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开承诺。企业通过向政府、社会公开承诺的方式,明确做到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达标;

(二)企业自评。企业根据承诺内容,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8∶2加权进行自我评分;

(三)分级评估。有关部门组成评估小组,按评定标准和日常监管情况对企业诚信情况进行评估,确定等级,并将结果报本级安委办审核;

(四)抽查公示。各级安委办应将最后确定的企业诚信等级评估结果进行统一公示,对有异议的企业进行调查或组织审核后再确定诚信等级;

(五)等级划分。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管理状况、兑现安全生产承诺的诚信程度,按评分高低将企业分为A、B、C、D四个级别。A级为90分以上,B级为75至89分,C级为60至74分,D级为60分以下。

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行业,其达标得分的80%作为标准得分直接计入总分。应开展而未开展标准化达标的企业按C级或D级管理。

A级诚信等级企业需报省安委办审核确定。

第九条省安委办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企业诚信等级和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诚信等级管理

第十条企业诚信等级有效期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A级企业有效期为3年,企业每年自评1次;

(二)B级企业有效期为2年,企业每年自评1次;

(三)C级企业有效期为1年。

第十一条企业诚信等级的级别调整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不参加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估的或未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企业,直接作为D级企业管理(暂未列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范围的企业除外);

(二)发生死亡1至2人责任事故的企业,其诚信等级下调1级,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其诚信等级直接调为D级;

(三)有效期内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企业,经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其诚信等级下调1级;

(四)对相关企业安全诚信等级,行业主管和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可依据监督管理情况作出调整;

(五)各有关部门每年组织督查组对已评估的企业按5%以上的比例进行抽查,以抽查结果确定企业诚信等级。诚信等级需调整的,由原负责评估的部门确定,报本级安委办统一汇总,每季度公示1次。

第四章激励和限制政策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部门实施下列激励或限制措施:

(一)诚信等级为A级的企业,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1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审查)事项时开辟绿色通道并承诺限时办结;

2在办理安全生产“三同时”、标准化及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延续手续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监管部门不再进行现场审查;

3日常监管以企业自主管理为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年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对发现的一般隐患和问题依法实行整改优先、免于处罚。

(二)对诚信等级为C级的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每年执法检查不少于2次。

(三)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企业,实施下列限制措施: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至少执法检查1次;

2暂停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生产方面的审批;

3未整改达标前,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延续手续;

4不予出具安全生产资信证明。

第十三条发展改革部门实施下列激励或限制措施:

(一)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企业,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专项资金安排、年度重点项目计划拟定和生产要素协调等方面,给予优先办理;

(二)对诚信等级为C级的企业,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中,取消其各类奖项评选资格,取消其参与各级政府重点工程招投标资格,对其非安全措施类建设项目从严管理;

(三)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企业,取消其各类奖项评选资格,取消其参与各级政府重点工程招投标资格,对其非安全措施类建设项目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公安部门实施下列激励或限制措施:

(一)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企业,在办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时,开辟绿色通道、落实一站式受理、限时办结。在申领车辆道路通行证时给予优先办理,简化办事流程,延长通行证有效期限;

(二)对诚信等级为C级和D级的企业,在申领车辆道路通行证时从严把关,企业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未整改完毕的,不予办理。在消防安全检查、火工品审批等事项上从严管理。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企业,暂停受理涉及安全改造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审批;

(三)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企业,经公安交管部门告知的,待隐患整改后方可申领车辆道路通行证。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部门实施下列激励或限制措施:

(一)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企业,在矿产资源开采、用地审批等事项上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二)诚信等级为D级的企业,不得参与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矿山治理项目的公开竞买。停止对其再生产用地审批及供应。

第十六条质监部门实施下列激励或限制措施:

(一)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企业,以引导企业自主管理为主,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对发现的一般隐患和问题依法免于行政处罚;

(二)对诚信等级为C级的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行政处罚力度;

(三)对诚信等级为C级、D级的企业,取消其河北省名牌产品等各类质量奖项的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工商部门实施下列激励或限制措施:

(一)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企业,在其申报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时予以优先考虑;

(二)对诚信等级为C级和D级的企业,在其申报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时予以严格把关。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情况纳入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考核指标体系。按照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适当降低诚信等级为A级、B级企业缴费费率;适当提高诚信等级为C级、D级企业缴费费率。

第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下列激励或限制措施:

(一)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工业企业,在企业工业技改、行业准入和融资担保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二)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工业企业,不受理工业技改、行业准入和行业评先等工作;

(三)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民爆企业,在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申报和审核过程中给予优先支持;

(四)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民爆企业,暂停其生产经营活动,督促其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实施下列激励或限制措施:

(一)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时,对诚信等级为A级和B级的供应商,分别增加10和05的资信分;

(二)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企业,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各级工会实施下列激励或限制措施:

(一)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企业,优先参加市级以上模范集体、“五一”劳动奖(集体)、工人先锋号(班组)、和谐企业创建先进单位、“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的评选;

(二)对诚信等级为C级的企业,从严控制其参加以上称号的评选;

(三)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企业,取消其参加以上称号的评选资格,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参加各类先进称号的评选资格。

第二十二条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和银行授信挂钩,对企业形成联合奖惩机制。

第二十三条能源监管部门实施下列激励或限制措施:

(一)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企业,在办理用电业务时提供优质个性化服务;

(二)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企业,强制执行电费担保制度,暂停电力增容扩容,强制执行电费分次结算(临时用电除外),按省政府有关规定采取停、限电措施。

第二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施下列激励或限制措施:

(一)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河北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中给予适当加分;

(二)对诚信等级为C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对其负责的建筑工地强化安全监管,增加检查执法频次;

(三)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河北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中给予适当减分,限制其参加招投标项目,本省单位暂停受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外省单位取消其在我省备案资格,取消其参加各类评优项目资格。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部门实施下列激励或限制措施:

(一)道路运输企业:

1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道路运输企业,在企业审验、确定经营范围、线路投标、线路审批(审核)、站级核定等方面给予适当加分;

2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道路运输企业,暂停其新增客运线路审批和参加客运线路招投标,暂停其新增货运、维修、驾培等业务的核准。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危险品运输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和享受安全生产设备更新补助资金、技改贴息等优惠措施资格。

(二)港口和航运企业:

1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港口企业,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换证或危险货物作业资质审验时,免于现场核查;

2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港口企业,在办理危险货物作业申报时,严格现场核查。

(三)交通施工企业:

1在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时,对诚信等级为A级和B级的企业适当增加资信分。对诚信等级为C级的企业适当减扣资信分;

2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企业,取消其参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

第二十六条科技部门实施下列激励或限制措施:

(一)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企业优先安排高新技术企业待遇和科技计划项目,优先给予科技资金支持;

(二)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企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待遇安全诚信管理,不新安排科技计划项目,不给予科技资金支持,取消其参加科技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七条水利部门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企业考证培训机构,取消其参与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资格。

第二十八条气象部门实施下列激励或限制措施:

(一)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防雷施工企业,在企业资质年检和延续过程中优先办理,可不进行现场考核;

(二)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防雷施工企业,本省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增加现场检查频次,严格安全检查,外省单位取消其在我省备案资格。

第二十九条其他有关部门实施下列激励或限制措施:

(一)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企业,在产业发展及公共资源配置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在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作为重要的评审因素,优先推荐、安排企业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各类先进评比、享受相关政治待遇,给予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企业,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取消其评选相应荣誉的资格,不得减免税收和行政性收费,在产业发展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等公共资源配置方面进行限制,向社会发布消费、用工、投资等方面的风险警示,给予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约束措施。

第三十条依照《河北省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其诚信等级一律降为D级管理,待“黑名单”解除后重新评估确认。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省安委办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各级安委办负责监督本办法配套政策措施的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向上一级安委办报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表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采掘施工企业委托审查)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采掘施工企业委托审查),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10.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11.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考证含金量排行榜,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12.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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