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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大纲
章节安排
新《规程》共7章4附录 条文共143条
第一章总则 3条
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分类与编号 4条
第四章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AQ-A类) 5条
第五章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AQ-B类) 20条
第六章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AQ-C类) 94条
第七章施工现场检查评价 3条
附录A 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用表
附录B 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用表
附录C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用表
附录D 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标准
由于内容非常多,限于篇幅问题,全部内容将分为3篇小内容分享给大家。
本规程主要修订的技术内容
1、取消原第2章“术语”章节;
2、在第2章“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章节中,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承担的安全资料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
3、在第4、5、6章中分别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建立的安全资料进行了修订、完善和细化,章节设置进行了调整;
4、新增加了第7章“施工现场检查评价”,取消原第8章“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编制与组卷”,将原章节内容合并至第2章“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中;
5、新增加了附录D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标准;
6、新增加了“条文说明”。
第2.1.5条,《规程》唯一的强制性条文
2.1.5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留存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及验收记录等相关管理资料。
相关资料:
表AQ-C1-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表AQ-C1-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表
专项施工方案
表AQ-B2-1 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
验收记录
条文:
6.1.9 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部应参照《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标准》(表AQ-D1-1至表AQ-D1-10)的要求,填写并留存《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表AQ-C1-6至表AQ-C1-16)。
条文说明:
6.1.9 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部每月至少按《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表AQ-C1-6至表AQ-C1-16)检查两次,并留存检查记录。各级检查内容应按照《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表AQ-C1-6至表AQ-C1-16)和《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标准》(表AQ-D1-1至表AQ-D1-10)的要求进行,对安全管理、生活区和办公区、绿色施工、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安全防护、临时用电、塔式起重机和起重吊装、机械安全、消防保卫十项内容进行评价。
2.2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表
条文:
7.0.1 施工现场检查评价包括安全管理、生活区和办公区管理、绿色施工、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安全防护、临时用电、塔吊和起重吊装、机械安全、消防保卫十项内容。
7.0.2 施工现场检查评价按照附录D《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标准》进行考核评分。
7.0.3 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说明:
5 在具体评分时,每个子项按“好”、“较好”、“合格”“较差”“差”五级评定,在检查评分标准中仅给出扣减50%和100%两种情况现行市政工程规范规程标准一览表现行市政工程规范规程标准一览表,2017版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解读(地标)——第一部分 !,以供参考。具体子项评定等级:
1)凡达到规程、规范、规定、标准,全面完好的,评定为“好”,给予该项标准分值的100%;
2)凡达到规程、规范、规定、标准,基本完好的,评定为“较好”,给予该项标准分值的90%;
3)凡符合规程、规范、规定、标准,达到合格要求的,评定为“合格”,给予该项标准分值的70%;
4)凡基本符合规程、规范、规定、标准,但有一定缺陷,需要改动后才能达到合格要求,评定为“较差”,给予该项标准分值的50%;
5)不符合规程、规范、规定、标准,有严重缺陷的,评定为“差”,给予该项标准分值的0%;
7.0.3 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说明:
1 各分项检查评分表和检查汇总表的满分分值均为100分,评分表的实得分值应为各检查项目所得分值之和。
2 评分表应采用扣减分值的方法,扣减分值总和不得超过该检查项目的标准分值。
3 各分项评分表得分率按下式计算:
得分率=实得分/应得分×100%
折合标准分=得分率×10
4 当评分表遇到有缺项时,分项检查评分表或检查评分汇总表的实得分应按下式计算:
实得分=实查项目在该表的评定分值之和/实查项目在该表的标准分值之和×100
6 检查综合评定等级:
1)应按照《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汇总表)》(表AQ-C1-6)的要求将各分项检查表得分进行汇总,按汇总表得分,对施工现场绿色安全施工检查评定划分为优秀、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2)施工现场检查评定等级划分:
(1)检查汇总表总评分分值在95分及以上,为优秀;
(2)检查汇总表总评分分值在95分以下,85分及以上,为优良;
(3)检查汇总表总评分分值在85分以下,70分及以上,为合格;
(4)检查汇总表总评分分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2.3隐患排查资料
6.1.10 项目经理部应留存《安全检查(隐患排查)记录表》(表AQ-C1-17)和《安全隐患整改反馈表》(表AQ-C1-18)。
条文说明:
6.1.10安全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填写《安全检查(隐患排查)记录表》(表AQ-C1-17),并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立即整改。隐患整改完毕,应由隐患责任单位或部门填写《安全隐患整改反馈表》(表AQ-C1-18),经相关部门组织复查,确认隐患彻底整改后,填写复查意见。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记录表》(表AQ-C1-17)
《安全隐患整改反馈表》(表AQ-C1-18)
2.4安全验收资料
7大类共30张验收表
7大类共30张验收表
第1章 总则
1.0.1 为加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绿色施工管理水平,规范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工作标准化,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
1.0.3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
2.1 一般规定
2.1.1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是建筑工程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施工安全、绿色施工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等资料。
2.1.2 各参建单位施工现场负责人应负责本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应按专业分工,由专人负责。
2.1.3 各参建单位安全资料应跟随施工生产进度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并对各自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1.4 各参建单位应各自负责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组卷归档,并保存至工程竣工。
2.1.5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留存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及验收记录等相关管理资料。
2.1.6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应真实反映工程的实际状况。
2.1.7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应使用原件,因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2.1.8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应随工程进度同步进行,资料应真实有效。
2.2 建设单位
2.2.1 应建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制度。
2.2.2 应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建立和归档工作。
2.3 监理单位
2.3.1 应对施工单位安全资料的形成、组卷、归档进行监督、审核。
2.3.2 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等施工现场的相关安全资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留存相关记录。
2.4 施工单位
2.4.1 总承包单位应督促检查分包单位编制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分包单位应编制、收集和整理其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安全资料,并向总承包单位报送。
2.4.2总承包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供、报送安全资料,并接受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3章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分类与编号
3.0.1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分类。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编号为AQ-A类,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编号为AQ-B类,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编号为AQ-C类。
3.0.2 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分类表(AQ-A类)
3.0.3 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分类表(AQ-B类)
3.0.4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分类表(AQ-C类)
第4章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AQ-A类)
9个资料项目,共8张表
其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自查表》包含6张表
新增资料项目的依据: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建法[2015]3号)
4.0.1 建设单位应留存《北京市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表AQ-A-1)、消防设计备案资料、工程概况表和建设、监理、施工、分包单位及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4.0.2 槽、坑、沟土方开挖前,应填写并留存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签字、盖章认可的《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
同时应留存真实、准确、完整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有关资料。
4.0.3 建筑工程连续停工五天及以上恢复施工前或连续放假五天及以上的节假日仍需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填写并留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自查表》(表AQ-A-3-1/2/3/4/5/6 )
4.0.4 建设单位应建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保证制度,对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进行统计,建立支付台账。
4.0.5 建设单位应留存渣土消纳许可证、夜间施工审批手续等资料。
第5章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AQ-B类)
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AQ-B类)
22个资料项目
共10张表
资料项目修订的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11/382)
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AQ-B类)
5.1 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
5.1.1监理单位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方案、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实施细则。
5.1.2监理单位应查验并留存以下安全生产人员资料:
1 安全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证书;
2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4 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及审核资料。
5.1.3监理单位应检查并保存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及审核资料。
5.1.4监理单位应查验并留存施工单位以下安全资料:
1 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附专家论证报告;
3 应急救援预案相关资料。
5.1.5监理单位应收集整理和保存施工现场安全专题会议纪要。
5.1.6 监理单位应收集整理和保存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报告、处理意见及相关的监理文件、监理指令等有关资料。
5.1.7监理单位应收集整理和保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等资料。
5.1.8 安全监理人员应填写并留存监理安全工作日志。
5.2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记录
5.2.1 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在《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表AQ-B2-1)中签署意见并留存。
5.2.2 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方案及安装、拆卸单位资质、定期检验报告、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等资料进行查验,并在《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表AQ-C8-2-1)中签署意见。
5.2.3 起重机械安装完毕,监理单位应按照《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联合验收表》(表AQ-C8-2-2)会同各方进行核验并履行签字手续,验收合格后,在《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表AQ-C8-2-3)中签署意见,督促总承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5.2.4监理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表AQ-B2-2)后考什么证赚钱多,应依据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审核确认后签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书》(表AQ-B2-3),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
5.2.5 口头指令发出后施工单位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监理单位应发出《工作联系单》(表AQ-B2-4),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监理人员按时复查整改结果,并在项目监理日志中记录。
5.2.6 发现安全隐患,监理单位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表AQ-B2-5),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书面回复。《监理通知》应抄报建设单位。
5.2.7 项目监理部收到《监理通知回复单》(表AQ-B2-6)后,应对整改结果及时组织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
5.2.8 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表AQ-B2-7),暂停局部或全部在施工程的施工,并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经监理人员复查合格,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复工。《工程暂停令》应抄报建设单位。
5.2.9项目监理部签发《工程暂停令》后,施工单位应停工进行整改,自查合格后填写《工程复工报审表》(表AQ-B2-8),经复查合格,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表AQ-B2-9),施工单位方可复工。并将《工程复工报审表》、《工程复工令》报建设单位。
5.2.10 项目监理部签发《工程暂停令》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且建设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项目监理部应填写《监理报告》(表AQ-B2-10),及时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2.11 项目监理部会同项目经理部每月应至少两次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联合检查,形成联合检查记录。
5.2.12 监理单位应留存下列监理资料,包括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监理通知回复单、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报审表、工程复工令、监理报告及联合检查记录。
工程建设施工规范,工程建筑施工人必须熟悉的规范内容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2005规范强制性条文
2.0.4 进入施工现场的装修材料应完好工程建设施工规范,工程建筑施工人必须熟悉的规范内容,并应核查其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防火性能型式检验报告、合格证书等技术文件是否符合防火设计要求。核查、检验时考证培训机构,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填写进场验收记录。
条文说明:所有防火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填写进场验收记录。对于进入施工现场的装修材料,凡是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对其燃烧性能等级又明确规定的,可按其规定确定。如天然石材在相关标准中已明确规定其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因此在装修施工中可按不燃性材料直接使用。凡是现行有关国家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其燃烧性能等级的装修材料,如装饰织物、木材、塑料产品等,应将材料送交国家授权的专业检验机构对材料的防火安全性能进行型式检验。
2.0.5 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的依据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见证取样检验是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所进行的检验。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是指经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评定,符合CNAL/AC01:2002《实验室认可准则》的规定,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认可为国家级实验室,并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满足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的要求,并具有授权的检验机构。
2.0.6 装修施工过程中,装修材料应远离火源,并应指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
2.0.7 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对各装修部位的施工过程作详细记录。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的施工记录是检验施工过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重要凭证。当施工过程的某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时,可根据施工记录查找原因。装修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本规范的施工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对各装修部位的施工过程作详细记录,并由监理工程师或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
2.0.8建筑工程内部装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装修施工过程中,当确需变更防火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是为避免不按设计进行的防火施工对建筑内部装修的总体防火能力或建筑物的总体消防能力产生不利的影响。
3.0.4下列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
1、现场阻燃处理后的纺织织物工程建设施工规范,每种取2m2检验燃烧性能;
2、施工过程中受湿浸、燃烧性能可能受影响的纺织织物,每种取2m2检验燃烧性能。
条文说明:规定了抽样检验的范围和取样数量。在施工过程中,纺织织物受湿浸或其它不利因素影响后,其燃烧性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为保证施工质量,应进行抽样检验。样品的抽取数量是根据我国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品 燃烧性能试验 垂直法》GB/确定的。
4.0.4下列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
1、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木质材料,每种取4m2检验燃烧性能;
2、表面进行加工后的B1级木质材料,每种取4m2检验燃烧性能。
条文说明:规定了抽样检验的范围和取样数量。B1级木质材料表面经过加工后,可能会损坏表面阻燃层,应进行抽样检验。样品的抽取数量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GB/和《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GB/确定的。木质材料的难燃性试验的试件尺寸为:190×1000(mm),厚度不超过80 mm,每次试验需4个试件,一般需进行3组平行试验;木质材料的可燃性试验的试件尺寸为:90×100(mm),90×230(mm),厚度不超过80 mm,表面点火和边缘点火试验均需要5个试件。对于板材,可按尺寸直接制备试件;对于型材,如门框、龙骨等,可拼接后按尺寸制备试件。
5.0.4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泡沫塑料应进行抽样检验,每种取0.1m3检验燃烧性能。
条文说明:特别强调对现场进行阻燃处理的泡沫材料进行抽样检验,是因为泡沫材料进行现场阻燃处理的复杂性,阻燃剂选择不当,将导致阻燃处理效果不佳。样品的抽取数量是根据泡沫材料的试验方法确定的。
6.0.4现场阻燃处理后的复合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每种取4m2检验燃烧性能。
条文说明:首先应检查设计中各部位复合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然后通过检查进场验收记录确认各部位复合材料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对于没有达到设计要求的复合材料,再检查是否有现场阻燃处理施工记录及抽样检验报告。
7.0.4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复合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
8.0.2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技术资料应完整;
2、所用装修材料或产品的见证取样检验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3、装修施工过程中的抽样检验结果,包括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的抽样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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