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乙级、国土空间规划乙级申报需要提交的人员材料要求如下,有不明白的可以私信或留言
(一)申报资格与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
1.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申报资格
资质申报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不具备资质申请条件;子公司有法人资格,可以申报资质。区分方法为:分公司领取的是营业执照,有“负责人”字样;子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字样。
2.正在分立或改制中的规划编制单位判定
此次申报,正在分立或改制中的规划编制单位不能申报,专家审核时通过与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并辅以互联网查询。如发现是正在分立或改制中的单位需注明“正在分立或改制存疑,不在此次申报范围内”,规划编制单位可以通过提供分立或改制已经完成的证明等进行陈述申辩。
3.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技术负责人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技术负责人证明材料由申报单位出具《技术负责人任命书》。如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股东大会文件等任职文件也可。
4.单位名称、企业代码、法定代表人等改变
原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单位名称、地址、企业代码、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需要提交与原资质证书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与此次乙级资质核定一并办理。
(二)注册规划师
1.总体要求。注册规划师不少于 4 人,年龄应当在 70 岁以下
(要求详见“(三)专业技术人员”第 4 条所列专业技术人员年龄要求)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条件,城乡规划资质申请-人员要求,具体时间认定以企业提交申报资料的时间为准(具体时间节点的认定,以下皆同)。注册规划师无需核对专业,需要核对其注册证书的注册单位是否与资质申报单位一致。
2. 注册规划师与城乡规划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规划师视同具有中级职称,两者可以重复认定。具有城乡规划高级职称证的注册城乡规划师可以重复认定为城乡规划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3.注册规划师身份要求。在职公务员不得挂靠注册规划师证书及职称证书考什么证赚钱多,发现此类现象不予认定。
(三)专业技术人员
1.总体要求。
(1)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5 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2 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 1 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1 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5 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10 人;
(2)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评审主体。
4评审机构为国家各部委、各省市人力资源职称评定主管部门
(职称证上的章应为国家各部委、各省市人力资源职称评定主管部门公章)。企业自行评审颁发的规划专业高级、工程类高级职称证书,各类人才服务交流中心、信息交流服务中心、各类高校等机构颁发的工程类高级职称证书,原则上不予认可;如上述单位确有城乡规划专业或其他专业高级职称评审资格,要求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函或授权进行相应职称评审的证明文件。
(3)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要求额外提供技术职称评审表和职称评审批准文件进行佐证,提供的予以认可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条件,不能提供的不予认可。
①职称证没有载明工作单位;
②相关学历证是函授;
③毕业时间低于以下标准的。高级职称:大专 14 年、本科 9年、研究生 7 年、博士 2 年;中级职称:中专 10 年、专科 5 年,本科 4 年、研究生 2 年。
(4)有多余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替代相应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但应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及注册规划师以外)年龄应当在 60 岁以下且不能为离退休返聘人员”的要求。
(5)涉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上职称评审单位与现工作单位不一致的,要求提供离职证明,离职证明应含原单位联系人和固定电话,并加盖公章;原单位不存续的,要求提供原单位上级部门出具的单位不存续的证明或登记不存续等可以说明的公开材料。
2. 城乡规划专业中、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认定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下一种情况的相当于城乡规划专业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下一种情况的相当于城乡规划专业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1)具有城乡规划师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人员。
(2)技术职称证书上专业名称或所从事专业一栏注明为城市(镇)规划、城乡规划、城市设计、规划设计、城市与区域规划、土地工程、规划管理等的人员。
(3)具有本科以上城乡规划专业学历证书的人员。主要包括:城市规划(城乡规划)、城市设计、城市与区域规划、资源环境管理、土地利用规划、土地资源管理、经济地理、人文地理、城乡规划学、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等。
(4)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证书的人员。
(有此证书即视同具有中级技术职称)
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认定
(1)其他专业技术职称包括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地理、测绘、市政、环境、风景园林、土木工程、经济、地质工程等与城乡规划直接相关的人员;以及艺术设计、新闻、会计、财务、统计、法律等与规划工作开展有关的人员。(2)高级建筑师的认定:高级建筑师、一级注册建筑师、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专业栏为建筑设计以及具有高级职称证且为二级注册建筑师的。
4.专业技术人员年龄要求
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 70 岁以下,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 60 岁以下且不能为离退休返聘人员。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离退休返聘的技术骨干(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注册规划师)总数不应超过 2 人,应提供聘书及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监制印发的正规离退休证书。无离退休证书的,需提供原退休单位出具的证明,并注明联系人、固定电话,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或企业自制的无公章离退休证书(证明)一般不予认可。
(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申报单位需要提供申报前连续 3 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证明应从社保部门网站下载带有电子印章,并能体现社会保险缴纳单位是资质申报单位或资质申报单位的分公司。专家审查时,申报单位自己打印的社保证明,即使加盖社保部门印章也不予认可;申报前连续 3 个月的社保为补缴的,不予认可;只提供了 3 个月社保缴纳证明的人员,重点审查。
(五)高等院校规划编制单位有关认定
1.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兼职教师(社保在高等院校缴纳)不超过 7 人,并应符合以下分布:注册规划师不超过 1人、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 1 人、城乡规划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 2 人。且高等院校教师(判定方式为社保在学校缴纳或编制在校方)在本校规划编制单位专职从事规划编制的,不得在院校承担任何教学任务,需要提供所在院校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并盖章。
2.申报的兼职教师,职称证书属于工程类的,必须是职称评定主管部门评定,如学校有评审资格,需要提供职称评定主管部门委托函和评审资格证明文件。
3.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学校办公的,由学校出具办公场地证明并加盖公章,予以认可。
(六)补正材料提交及审查要求
补正材料的提交只对专家提出意见进行申辩,申报单位不得 新增人员,仅对已申报的内容补充相关证明材料,且不能随意进 行人员专业调换。专家在进行补正材料审查时,不得对未提出的 意见提出其他意见,提出并核实为虚假材料的除外。
(七)其他
1.办公场所要求有 2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固定办 公场所证明提供,自有产权的上传产权证或房屋购买合同;租房 的上传租房合同和产权证。申报单位具有多个办公场所的,可以 提供多个办公场所证明,予以累加计算。
2.外商投资的企业可申报。外商投资企业最终获取的资质证 书的,其业务范围须注明“城市、镇总体规划服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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