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8日校长办公会修订通过)
为了加强我校研究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培养,引导研究生积极从事科研活动,撰写出高水平、高质量的学位论文,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评条件
1.参加评选的研究生必须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并按期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要求;
2.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必须符合我校学位论文撰写有关规定的要求;
3.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必须按期完成并通过论文答辩;
4.参加评选的硕士学位论文必须在本学科领域有新的见解考证培训机构,并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参加评选的博士学位论文选题要有深度,论文能提出独特的见解,并有较高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5.参加评选的硕士学位论文必须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全票推荐为优秀论文;参加评选的博士学位论文必须答辩委员全票推荐为优秀论文,匿名评阅的博士学位论文3票须2票为建议推优,非匿名评阅的博士学位论文须全票建议推优;
6.超期毕业论文答辩的研究生不在参评之列;
7.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可按上述条件参评。
二、评选程序
1.春季和夏季毕业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分别安排在每年3月和6月进行。
2.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按当年毕业研究生人数的10%,严格审查进行推荐;博士研究生的优秀论文按当年毕业研究生人数的20%,严格审查进行推荐。研究生填写《北京外国语大学硕士/博士优秀学位论文作者简况表》及《北京外国语大学硕士、博士优秀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简况表》(可在研究生处网页下载)后上报研究生处。
3.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严格根据参评条件进行推选。不允许超比例进行推荐。
4.每年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上报的优秀学位论文进行审核,学校对优秀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颁发证书和奖金。
5.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可作为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候选人,按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候选人的评选标准和办法及分配名额,经专家组讨论后确定我校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参选人名单。同等条件下北京外国语大学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办法,优先考虑学术发表/出版成果优秀的被推荐人。
三、奖励标准
1.奖励入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指导教师奖金各元并资助出版。
2.奖励入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的作者及指导教师奖金各10北京外国语大学同等学力申请博士,000元并资助出版。
奖励入选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 者及指导教师奖金各5000元。
3.奖励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指导教师奖金各2000元。
4.奖励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指导教师奖金各1000元。
四、其他规定
1.审核通过的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奖将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为15天。如发现获奖论文有剽窃、抄袭、侵权或其他问题,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取消优秀学位论文资格。
2.获奖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3.本办法解释权在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处。
4.本办法自2015年7月8日起实施。同时废除2011年执行的《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北京外国语大学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北京邮电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
在职研究生网讯:北京邮电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规定及相关政策解答、政策补充的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我校和其它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条: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获权的博士、硕士学科专业均可开展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工作。
第四条: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北京邮电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硕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及学位申请办法
第五条: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申请人需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工作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至少发表与拟撰写硕士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并且有一定程度的硕士学位论文构思。
第六条: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它成果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4、跨专业申请者应提交补修所申请专业本科段的两门专业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的成绩单。
5、两位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推荐书着重就申请人的工作能力、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进行介绍,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较为明确的硕士学位论文研究方向与学位论文构思。两位推荐人中至少有一名是硕士生指导教师,推荐人须充分了解申请人的实际工作情况,推荐人之一也可以是充分了解申请人工作情况的外国专家、学者(必须是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第七条:我校每年四月份受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申请人持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到研究生院办理申请。经资格审查后,每年七月底之前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接受其申请。
硕士学位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第八条:申请人必须按照通过资格审查当年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相应学科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由研究生院建立申请人考试成绩档案。凡课程考试不符合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或未经我校批准在外校所修的研究生课程,其成绩不予认可。
第九条:申请人应按照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要求完成学习,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同卷同时考试,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条:申请人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一条:因病、因事中断硕士研究生的学习者,若各项条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可以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其原取得的各科成绩予以认可。因受纪律处分或自动退学而未获得学位者,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各项条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可以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其原取得的各科成绩不予认可,需重新进行课程考试。
第十二条:申请人学位课程考试如有不合格,允许重修。
第十三条:申请人自通过第一门课程考试之日起,到修满规定学分并通过国家组织的外国语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时间不得超过四年。四年内未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硕士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及学位授予
第十四条:申请人在通过第八条和第十条所规定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学位论文及相关学术成果证明材料,学术成果应达到的基本要求见附件1。论文答辩须在提交论文后半年内完成。
第十五条: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是本人在工作实践中独立完成的成果。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交,提交时须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第十六条: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至少应在理论分析、测试技术、数据处理、仪器设备、工艺方法、实验手段、运算方法等任一方面有新见解,并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学位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推理、数学推导和结论正确,并在本学科学术上或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具有一定意义或实用价值,表明申请人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一般包括综述、理论分析、实验与计算、总结、参考文献等。对科学论点须概念清楚、分析严谨,要求有理论上的论证,对所选用的研究方法须有科学根据。实验部分数据须真实,并须论证其可靠性,数据处理部分须有依据,计算结果正确无误,对结论应有理论上的阐述和讨论。引用他人材料,如需引证原著的话或利用原著思想和研究成果时,须加附注。
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须用中文撰写,要求词句精练通顺,条理分明,逻辑严谨,文字图表清晰整齐,标点符号正确,篇幅一般不少于三万字。学位论文须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凡需保密的,应写明密级。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以前两个月交出论文,并经导师及所在学院(研究院)批准,按照学校当年的学位论文答辩工作要求进行评阅。
第十八条:须聘请至少三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且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匿名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得被聘为评阅人。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在答辩日期二个月以前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
评阅人一般在一个月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无新的见解;
2、主要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3、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实验技能的水平;
4、写作的逻辑性、科学性、技巧及其它优缺点等。
此外,论文评阅人对论文是否可提交答辩,是否达到所攻读学位学术水平提出意见。
评阅人的评阅意见最迟应在答辩前两周返回我校研究生院学位办,评阅意见须密封传递,不得向申请人泄露。
院、系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所有评阅人的评阅意见,综合衡量决定举行答辩或修改论文,增聘其他评阅人评阅、缓期答辩或决定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九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五名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硕士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被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担任记录,填写表格及负责答辩有关事宜。
申请人所提交的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条: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保证质量,认真评议。
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须保密的除外)。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应由答辩委员会充分讨论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如果预先邀请的答辩委员临时不能到会,则不计算在委员总数内,若此时委员总数不能达到五名,答辩需改期举行。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
第二十一条: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北京外国语大学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北京邮电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二十二条: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审批材料、毕业论文学术评议书、答辩成绩评定表、表决票等有关材料按要求送交学位办公室或学位办公室指定地点。外单位申请人,论文答辩一般应在我校进行。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以校学位委员会通过授予学位的日期为准。
博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及学位申请办法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申请人需在工作期间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过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的SCI或SSCI检索的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在工作期间出版过学术专著(独著或本人承担5万字以上),或其工作期间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申请人还应具备较为成熟的博士学位论文构思,并已完成初稿。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证书(原件)、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3、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5、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推荐书着重就申请人在完成论文过程中表现出的工作能力、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进行介绍。两位推荐人中至少有一名是博士生指导教师,推荐人须充分了解申请人所提交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或曾指导其论文工作,推荐人之一也可以是充分了解申请人工作情况的外国专家、学者(必须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以上材料齐全后,由院或学科组组织本专业3-5名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工作业绩、论文水平及研究方向与申请专业的关系,并将审查结果送校学位办公室建档。
第二十六条:我校每年五月份受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申请人持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到研究生院办理申请。我校将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每年七月底之前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接受其申请。
博士学位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必须按照通过资格审查当年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考证培训机构,修满相应学科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由研究生院建立其成绩档案。凡课程考试不符合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或未经我校批准在外校所修的研究生课程,其成绩不予认可。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应按照我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课程要求完成学习,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同卷同时考试,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九条: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申请人一般应在一年内修满全部学分。
第三十条:申请人如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经有关专家推荐,我校学位委员会的认可,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博士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及学位授予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一年内提交在读期间完成学术成果的证明材料并完成论文答辩,学术成果至少应满足通过资格审查当年《北京邮电大学关于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本人在工作实践中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必须用中文撰写,论文须有中文和外文摘要。提交的学位论文应包括原件和复印件,论文摘要的格式及份数依照提交当年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须到我校,在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以前三个月交出论文,并经导师及所在学院(研究院)批准,按照学校当年的学位论文答辩工作要求进行评阅。
第三十六条:须聘请至少五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且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有两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匿名专家。申请人的导师和推荐人不得被聘为评阅人。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在答辩日期三个月以前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一般在一个半月以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其内容除第十七条所包含的四个方面外,重点审查论文在本学科领域的某些方面有无创造性。评阅人的评阅意见最迟在答辩前五周返回我校研究生院学位办,评阅意见须密封传递,不得向申请人泄露。
院、系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所有评阅人的评阅意见,综合衡量决定举行答辩或修改论文,增聘其他评阅人评阅、缓期答辩或决定本次申请无效。
第三十七条: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和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的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担任记录,填写表格及负责答辩有关事宜。
申请人所提交的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八条: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保证质量,认真评议。
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须保密的除外)。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应由答辩委员会充分讨论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如果预先邀请的答辩委员临时不能到会,则不计算在委员总数内,若此时委员总数不能达到七名,答辩需改期举行。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
第三十九条: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四十条: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有关材料按要求送交学位办公室或学位办公室指定地点。外单位申请人,论文答辩一般应在我校进行。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以校学位委员会通过授予学位的日期为准。
其 他
第四十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查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时北京外国语大学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应同审查通过在校研究生申请学位一样,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获得学位,表明本人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学位的水平,具有相应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水平,不涉及学历。
第四十四条:港、澳、台人员及外国人以同等学力来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者,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四十五条:对已授学位者,我校将保留其学位档案,时间不少于五年。学位获得者的论文的复印件,送本校图书馆一份,国家图书馆一份,底稿送校档案馆存档。
第四十六条:我校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需开支的经费,由申请人本人或所在单位承担。具体经费数目及交纳办法,根据申请学位当年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经2016年10月11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应取得以下成绩之一,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攻读本学位期间以申请者本人为第一作者、北京邮电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正式发表论文至少两篇,其中至少有一篇在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学术刊物或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
重要的规章制度、政策文件的主要起草者(已通过执行),并有本专业公开发表的本专业论文数篇(仅限于管理类专业);
已出版学术专著,独著或本人承担4万字以上;或已编写教材4万字以上,并使用两届以上,反映良好;
北京外国语大学同等学力申请博士,招生 | 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2024年博士研究生招生(附招生专业目录)
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2024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说明
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2024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说明注意事项:
1.本院不提供复习资料、参考书目和往年复试试题。
2.有关初审和复试的详细信息请关注外国语学院主页(/)公告栏。
3.特别提醒:在网上报名时,请慎重选择报考类别。选择“定向就业”的考生须经定向单位同意后方可报名。录取类别应与报考类别一致。外国语学院不受理更改录取类别的申请。
4.本招生说明仅限于大陆考生。港澳台生及留学生,请根据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及留学生办公室的相关政策进行申请。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 2024 年招收博士研究生将继续采用以考核综合素质能力为基础的“申请-考核制”。申请人须按照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和外国语学院的相关要求报名并提交申请材料。我院博士生招生工作小组、招生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材料初审及复试考核,最终确定拟录取名单并上报研究生院。
具体办法如下:
一、报名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2、报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学业水平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
(2)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在国(境)外院校取得学位者,还须在录取当年入学前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以同等学力身份申请者需满足学校和外国语学院要求。
3、对学术研究有浓厚的兴趣,有较强的创新意识与科研能力。
4、身心健康状况符合北京大学研究生入学体检标准。
二、报名申请
1、网上报名报名时间:2023 年 10 月 11 日 09:00—12 月 6 日 17:00,逾期不予受理。报名网址:北京大学研招网( )。网上报名具体办法详见博士研究生报名公告(网址:);报名费用为每个报考志愿 200 元,须于报名时间内在北大研招网在线支付;一旦缴费成功,报名费用不予退还。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个人学习情况等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学院收到申请人纸质版报名材料或报名截止后,该申请人的报名信息一律不作修改。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2、提交报名材料:
报名材料共计以下 11 项北京外国语大学同等学力申请博士,招生 | 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2024年博士研究生招生(附招生专业目录),其中(1)—(9)项为所有考生必须提供的材料,第(10)项为报考类别为“定向就业”的考生必须提供的材料,第(11)项为所有考生选择提供的材料。必须提供的材料缺一不可,否则视为不合格材料。所有材料过期不补(材料一经收到北京外国语大学同等学力申请博士,恕不退还)。
(1)《北京大学 2024 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考登记表》(网上报名并缴费成功后,方可在报名网站下载报考登记表,打印确认后须在第 2 页和第 3 页上签署本人姓名);
(2)身份证复印件;
(3)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毕业生报名时须提交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院或研究生部的在读证明信原件,入学前须补交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到注册;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境)外院校获得者,须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4)硕士毕业(在读)院校的正式成绩单原件(需有校级教务部门或校级档案部门盖章);
(5)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硕士毕业生若暂未完成学位论文,则须提供学位论文摘要和论文目录等。课程硕士,须提交由学校盖章的无学位论文说明);
(6)个人陈述(含对报考学科专业的认识、拟定研究计划,3000字左右,须考生本人亲笔签名。模板下载网址:);
(7)两封专家推荐信,须专家本人亲笔签名(电子签名或复印、扫描等形式的签名均无效),分别密封并由推荐专家在封口骑缝处签字。专家须为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副教授(含)以上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者,模板下载网址:;
(8)请根据第八条“外国语学院 2024 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相关信息”的“外语审核语种”的要求提供至少一个语种的一种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英语:
①(IBT)(含家庭版 IBT)成绩单:成绩 95 分(含)以上(2022 年 9 月 1 日以后参加考试有效);②GRE 成绩单:成绩 300 分(含)以上(2019 年 9 月 1 日以后参加考试有效);
③国家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单:成绩 550 分(含)以上(2019 年 9 月 1 日以后参加考试有效);
④国家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合格证书(2019 年 9 月 1 日以后参加考试有效);⑤雅思(A 类)(不含 )成绩单:成绩 7 分(含)以上(2022 年 9 月 1 日以后参加考试有效);
⑥教育部考试中心举办的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的英语(PETS-5)考试成绩合格证书(2019年 9 月 1 日以后参加考试有效);
⑦在英语国家或地区参加过英文授课学位项目学习并获得学位,并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2019 年 9 月 1 日以后获得学位有效)。
法语、德语、日语、俄语:
①国家组织的大学法语、大学德语、大学俄语、大学日语四级及以上等级考试成绩合格(2019 年 9月 1 日以后参加考试有效);
②国家组织的法语、德语、俄语、日语专业四级、八级考试合格(2019 年 9 月 1 日以后参加考试有效);
③在校期间曾经学习法语、德语、日语、俄语不少于 1 学期,总成绩或学期平均成绩不低于 85 分考证培训机构,请另附第(4)项成绩单复印件,并用荧光笔标出相关课程(2019 年 9 月 1 日以后参加考试有效);
④教育部考试中心举办的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的俄语(ТПРЯ)、日语(NNS)、德语(NTD)、法语(TNF)考试成绩合格证书(2019 年 9 月 1 日以后参加考试有效)。
(9)能够反映本人学术水平的学术论文(已发表或未发表均可)以及其他原创性研究成果(第(5)项的硕士学位论文不可作为本项申请材料重复使用);
(10)报考类别为“定向就业”的人员,须提供定向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11)其他可以证明自己能力或成就的材料,如获奖证书等。
【重要说明】:
1、材料整理及寄(送)要求:
1)纸质材料必须统一使用 A4 纸;
2)在每页材料的右上角写上对应项的编号;
3)第(6)项个人陈述须本人亲笔签名,第(7)项专家推荐信须专家本人亲笔签名并密封在信封中(封口骑缝处签字),按顺序夹入;
4)按以上顺序集齐所有材料后,用大小合适的长尾夹在左侧夹牢,装入牛皮纸档案袋内,并将《北京大学 2024 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考登记表》首页复印一张,贴于档案袋正面;
5)材料寄(送)达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 5 号北京大学民主楼 101 室,研究生教务办公室收,邮编 ,电话 ;
6)材料寄(送)达方式:方式一:快递寄达,快递仅接受邮局“特快专递 EMS”(其他快递公司无法入校派送。如因使用其他快递公司导致报名材料无法按时送达至上述地址,责任由申请人自负);
方式二:自行委托北大校内人员转送达(转送过程中若丢失,责任由申请人自负);
方式三:本人亲自送达(限校内申请人)。
7)材料寄(送)达时间:纸质报名材料的寄(送)达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6 日 17:00,逾期不予受理。
8)材料以寄达时间为准,不以邮戳为准,逾期寄达者视为无效报名。请及时寄送报名材料并随时关注物流信息。如因 EMS 未能在截止时间前送达至上述地址,责任由申请人自负。申请人可自行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材料是否送达(材料送达后,系统将显示“材料已达、数据锁定”字样)。仅在网上报名,未寄(送)或未按时寄(送)材料者,或只寄(送)材料而未进行网上报名者,不予受理。
2、纸质版申请材料信息必须与网上申请信息完全一致,即系统生成的登记表与提交的纸质版登记表右上角的校验码须一致。不一致者视为无效报名。
3、本院只招收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三、选拔方式
1、外国语学院将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预计将于2024年1月公布。
2、进入复试后,申请人须提交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以及外语水平证明原件等材料,并按照学院要求进行核查。持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者,还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供核查。如学院对学历学位证书或外语水平证明等材料有疑问时,申请人须按照学院要求提交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
3、复试主要考核考生学科背景知识、专业素质、外语水平、思维能力、创新能力等。有关复试考核形式和复试细则等信息请后期关注外国语学院主页()“通知公告”栏。
4、复试时间:预计 2024 年 2 月下旬至 4 月之间,申请人应当按照本院公布的考核形式参加复试,未能按照规定参加复试的,视为弃权。5、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在本院网站公示 10 个工作日。
四、违规处理
1、申请人须承诺学历学位证书、个人信息、其它报考信息以及提交资料等的真实性。凡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专业伦理、诚实守信等方面问题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报考(申请)、录取等资格。
2、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复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我校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我校工作人员发现有考生伪造证件时,将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4、严禁学校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在校生不得举办或参与助考作弊、虚假宣传等涉考违规违法活动。招生有关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报考当年博士研究生的,应当回避相应的招生工作。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监督机制
1、外国语学院成立博士生招生工作小组,对招生工作统一管理,确保选拔的公平、公正、公开。
2、各专业组成招生专家组,负责审核申请材料、面试选拔等工作。
3、博士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材料的初审、监督招生过程、审核招生结果等工作。
4、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院将通过网站公布博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说明、考核程序、复试名单和拟录取名单。
5、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与学校有关部门全程监督各院系的研究生招生情况。申请人对学院博士招生环节有异议的,可向学院以书面形式具名提出,学院应当受理并予以答复;申请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复查。
六、其它事项
1、学习年限、毕业就业、奖助学金、学生住宿、户口、医疗等按我校的规定执行。
2、我院只允许申请者报考 1 个志愿。博士生指导教师每年招生名额原则上为 0—1 人,择优录取,宁缺毋滥。有关招生指导教师的情况可参阅我院网站有关招生导师的介绍。
3、各个环节的具体时间请及时关注外国语学院的网上通知,不另行通知。
4、若上级部门在 2024 年招生年度出台新的博士研究生招生政策,学院将做相应调整,并及时予以公告。
5、本说明由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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