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
硕士、博士学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多渠道地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学位办[2011]57号)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办[2013]3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实施办法,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我校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三届以上毕业研究生的学科,经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四条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如已获得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二)在核心期刊[来源期刊、SSCI、A&HCI、EI]上公开发表两篇及以上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且每篇字数在6000字以上);
(三)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每年3月河北经贸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上海外国语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办法,直接向我校相关学位点提出硕士学位资格审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在申请学位的专业领域独立发表的核心期刊论文(原件和复印件);
填写完毕的《上海外国语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
(四)学位点所在院系负责收齐上述材料,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之后,由研究生部学位办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受理申请。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五条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我校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包括是否达到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关于发表论文等方面的要求。由学位点所在院系资格审查小组在申请人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审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的材料后做出结论。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我校同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
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可在每年9月前向学位点所在院系申请办理应修课程的听课手续。申请人必须完成我校相同学科、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包括政治和外国语)和其他必修环节要求并通过考核,修满规定学分。每门课程成绩不低于85分。
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申请人修满规定学分后,须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科目以国务院学位办规定为准。对尚无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的部分学科由我校相关学位点组织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通过全部考试后,可向学位点所在院系提出指导学位论文的申请,院系应指定研究生指导教师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以同等学力身份申请学位的论文必须参加校际盲审。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答辩。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取消申请资格。
第六条学位授予
硕士学位审议与授予按我校学位工作相关要求办理。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七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人近五年来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专业领域核心期刊[来源期刊SSCI、A&HCI、EI]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过五篇及以上学术论文(第一作者且每篇字数在6000字以上),且至少以项目负责人身份获得过一项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或科研成果奖励(三等奖以上)。
(三)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我校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考证书的正规网站,向研究生部学位办提出博士学位资格审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在申请学位的专业领域发表的核心期刊论文(原件和复印件)
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原件和复印件);
填写完毕的《上海外国语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
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信(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位是申请学位专业领域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四)学位点所在院系负责收齐上述材料,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之后,由研究生部学位办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受理申请。对已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八条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我校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在每年9月前向学位点所在院系申请办理应修课程的听课手续。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申请人一年内必须完成我校相同学科、专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包括政治和外国语)和其他必修环节要求并通过考核,修满规定学分。每门课程成绩不低于85分。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全部课程修完后,申请人须参加由学位点统一组织的学科综合考试。学科综合考试通过后方可进行后续的学位申请工作。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通过全部考试后,可向学位点所在院系提出指导学位论文的申请,院系应指定研究生指导教师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以同等学力身份申请学位的论文必须参加校际盲审。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答辩。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取消申请资格。
第九条学位授予
博士学位审议与授予按我校学位工作相关要求办理。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信息须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无异议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到我校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有关的科学研究。
第十一条在整个申请过程中,申请人一旦弄虚作假,其本次申请无效,已授予学位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其学位。弄虚作假者从资格审查不通过之日起,须间隔两年后我校才受理其再次申请,前次申请中已获得的研究生课程成绩一律无效。申请人所提交的假证件,包含原件及复印件河北经贸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一律不予退还,并通报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若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同等学力人员在向我校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期间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如查证后属实,将取消申请人向我校申请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三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并获得学位,表明其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学位水平,具有相应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发布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校规定为准,本办法也将作相应修订。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上海外国语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上外办[2015]3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学校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河北经贸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湘潭大学2025年法学专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招生简章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学位办〔2011〕57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号)、《湘潭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湘大研发〔2024〕7号)、《湘潭大学2025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招生简章》等文件精神,结合法学学部实际,特制定本简章。一、法学学部简介
湘潭大学是毛泽东同志亲自倡办的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湖南省与教育部共建高校。2018年9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学校作出重要批示,希望湘潭大学努力把学校办得更好、更有特色。湘潭大学是湖南省最早开展法学本科教育的高校(1983),第一个获批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点(1993),第一个获批法学博士学位授权点(2003),2007年获批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010年获批法学博士一级学科授权点。在教育部第四轮学科评估中,法学学科评估结果为B+,人才培养质量名列全国第13名,第五轮学科评估中再续佳绩,继续引领湖湘法学。2023年软科全国排名湘大法科首次进入前二十,2024年ABC中国大学法科排名第十八。法学学部设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信用风险管理学院和纪检监察研究院,教师力量雄厚,现有专任教师105人,在全国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中位居前列。其中,教授43人,所有教师均具有博士学位。湘潭大学法科拥有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级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中央政法委、教育部国家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应用型、复合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办、教育部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教育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单位(法学),最高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基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基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司法部调解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基地,司法部公证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基地等国家级办学、科研和培训平台,在全国法学院校中位居前列。四十年来,湘潭大学法科培养出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一批知名法学专家学者,湖南公检法中层干部有湘大学缘背景的人员占比超过60%,62名现任全国省级法院院长、检察长中2人由湘大培养,涌现出300余名各级法院院长、检察长。院友周春梅以生命捍卫公平正义,被评为“全国模范法官”“全国三红旗手”。在2023年10月湘潭大学法学学科创建40周年大会上,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教育部高校法学教指委主任徐显明教授指出河北经贸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湘潭大学2025年法学专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招生简章,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是中国一流的法学院,“南方法学明珠”的美誉当之无愧。
二、培养对象
党政部门、政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从事法学专业相关工作的在职人员。
三、培养目标
面向实践部门法律人才需求,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适应中国式现代化和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实践型、复合型、高层次的法务人才。
四、培养方式
1、课程教学采取集中线下面授与线上教学以及翻转课堂形式;
2、采取导师负责制以及导师组集体培养方式
五、专业和论文方向
专业:法学(专业代码)。方向:法学理论、法律史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涉外法治、信用法学。
六、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一定成绩,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有关材料经审核确定具有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具备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的能力。
(三)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或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获得者。
(四)取得所在工作单位同意。
七、申请步骤
(一)网上报名
申请人在2024年9月2日-9月30日,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快速入口→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
(网址)进行注册,按要求上传本人电子照片、填写本人基本信息、提交学位申请。
(二)资格审核与考核
申请人携带资格审核材料参加学部组织的资格审核和复试。具体时间地点和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资格审核材料包括:
①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或所获国(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学位认证报告(或学位在线验证报告)打印页;
③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湘潭大学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报名表》一式三份(附件1);
⑤《湘潭大学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相关要求告知书》(附件2);
⑥英语水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⑦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学部组织由研究生导师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考核,考核一般采取面试形式进行河北经贸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考核全程录音录像。
(三)现场确认和信息采集
资格审核合格并且已参加复试的申请人携带学部签字盖章的《登记表》以及资格审核材料原件,于2024年10月23日-10月25日期间参加现场确认和信息采集,主要包括资格核查、现场照相和指纹采集。信息采集完成后生成《资格审核表》,信息核对无误后本人签字确认。未采集信息不予注册,逾期不再补采。
(四)确定录取名单
学部根据资格审核、复试考核、信息采集等情况,择优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并提交学部党政联席会议审议,10月30日前将拟录取人员名单报送研究生院。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学部官网公布录取名单。
录取人员登录“湘潭大学研究生报考服务系统”(网址:),招生项目为“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用户名为“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网址:)”注册生成的“注册ID”,初始密码为有效居民身份证号码,居民身份证为18位数字(最后一位为X的,X为大写),完成申请学位培养费缴纳后,研究生院在国家信息平台通过资格审核和转入在册库管理,并纳入学校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入学报到、课程学习等事宜请及时关注学部官网通知。
八、学费缴纳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分为两个阶段收费。
第一阶段申请学位培养费在确定录取后一次性交纳2.6万元。
第二阶段申请学位评审和答辩费在学员通过全部考试且被批准撰写学位论文后,在进入学位论文撰写阶段前一次性交纳,费用为1.5万元。
同等学力人员缴纳申请学位培养费用后方可在国家信息平台通过资格审核、转入在册库管理,缴纳申请学位评审和答辩费用后方能论文送审。同等学力人员因考试不合格、答辩未通过等原因未获得学位,所缴费用不予退回。
第二阶段缴费方式以研究生院官网(网址:)的公告为准。
九、学习年限
按《湘潭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湘大研发〔2024〕7号)执行。
十、其他事项说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论文、专著等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所缴纳费用不予退还;已发给学位证书者,撤销其学位证书。被撤销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宣告无效。
(二)申请人在校学习期间,不享受奖助学金,不参与评奖评优学什么技能好,不安排住宿。
(三)我校未与任何第三方机构合作,未委托任何机构进行宣传和招生。请勿轻信除我校官网招生宣传以外的其他宣传、请勿向任何第三方交纳学费。
(四)申请人只有完全达到告知书中学校规定的要求,才能申请获得学位。
(五)申请人在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期间,不得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河北经贸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兰州大学资源环境学院同等学力人员硕士研究生招生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人才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88号)《兰州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兰州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兰州大学资源环境学院开设同等学力毕业人员研究生硕士学位班。
一、招生专业
资源环境学院招收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班专业为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代码为,学习方式为非全日制集中学习。
二、报名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兰州大学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学科或相近学科做出成绩。
(五)申请人应向拟申请学科所在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和最后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3.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的材料(加印密封)。
学院审核通过后,将拟接受申请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
三、报名
学院审核通过后,名单报研究生院确认,学员登录学信网录入相关个人信息,由研究生院审核发布录取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在研究生院办理相关入学手续。原则上,研究生院每半年发布一次录取名单。
四、初审与复试
见《资源环境学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五、录取与培养
1.同等学力人员硕士研究生采取“自愿报名、择优录取”的原则,由兰州大学资源环境学院自主确定并公布进入复试的要求。
2.同等学力人员硕士研究生生与全国统考方式录取的硕士研究按照相同的培养计划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河北经贸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成绩合格河北经贸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考证含金量排行榜,兰州大学资源环境学院同等学力人员硕士研究生招生通知,通过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德育、体育合格者,颁发相应硕士研究生学位证书。
3.通过国家统一英语考试,每年3月初报名,5月考试,一年一次。
六、其他
未尽事宜按照《资源环境学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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