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摘要
行业动态:深圳房产中介协会提示严禁经纪人违规参与经营贷;城市和区域性官方二手房服务平台陆续上线。
企业动态:部分企业寻求多元化、跨界发展业务;头部经纪公司深化数智化合作。
全国经纪行业指标:2月,经纪公司、经纪门店、经纪人数量三大指标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行业显露复苏迹象。从分布来看,受返工潮和楼市结构性复苏影响,高能级区域和城市经纪行业回暖迹象较为突出。
一线城市经纪行业指标:受节后返工和城市楼市热度回升影响,四个城市经纪行业三大指标均显著上升。
一、房产经纪行业动态
1、行业动态
深房中协提示:严禁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参与违规利用“经营贷”
2月2日,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文称,近日深圳有个别“金融贷款中介”协助客户获得享受国家减息政策的经营性贷款后,引导所贷资金违规流向房地产领域,此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相关金融信贷政策,还严重违背国家“房住不炒”的定位与原则。对此,该协会郑重提示:严禁参与贷款中介、金融中介、“影子”中介等场外机构和个人违规利用“经营贷”的不法行为。同时补充,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务必高度重视并进行自查自纠,严格内部相应业务管理,清查是否有上述现象并及时纠正相关涉及违法违规行为。
福州:率先实行二手房交易登记全流程网办
2月1日起,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在全省率先推出“二手房交易登记全流程网办”服务模式。据介绍,该模式充分应用信息共享机制和智能采集技术,提供“零录入”“零上传”的便捷服务。在二手房交易登记环节,申请人可全程在线上完成申请房源挂牌、二手房买卖合同签约及修改和注销、签署申请材料、申请二手房转移登记等事项。同时,办税事项也可以一并申请完成。之后,申请人将获得颁发电子不动产权证书,也可选择邮寄纸质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在自助制证机上自行制证领证。
青岛:西海岸新区二手房便民服务平台正式上线
2月17日,青岛西海岸新区二手房便民服务平台上线启动仪式在青岛国际合作交流中心举行。西海岸新区二手房便民服务平台由新区政府主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城发集团负责建设,是集经纪管理、房源挂牌、信誉评级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型服务平台,也是确保新区二手房挂牌房源产权验真、价格真实的官方平台。平台涵盖个人自主房源挂牌、机构房源挂牌、房源核验、房源查询、机构备案、网签服务、手续代办、服务评价、信息公示等多项房屋交易功能。
2、企业经营
21世纪不动产:合作Tims天好中国,中介门店迎来大转折
1月下旬,21世纪不动产中国官宣和国际知名咖啡连锁品牌Tims天好中国启动合作,21世纪不动产成为Tims天好中国在中国房产经纪领域独家加盟合作商。北京、上海、成都、苏州等地首批11家“房产+咖啡”加盟型经纪门店已经在陆续筹备中,年内将在20个城市开设 100家门店。
2月18日,成都一家21世纪不动产加盟店中开出“C21 X Tims 咖啡融合店”首店,引发市场关注。
我爱我家:百场社区活动唤醒春日活力我爱我家“春笋购房节”火热进行中
2月25日,我爱我家首届“春笋购房节”进社区活动正式拉开帷幕。据悉,本活动将持续至3月底,于每个周末在北京共计100多个社区开展 “春日运动会”、“春日送春福”等主题活动,丰富社区居民的周末时光。利用门店布局优势,深入社区服务邻里,一直是我爱我家参与社区共治共建的优良传统。此次我爱我家首届“春笋购房节”进社区,是我爱我家集中开展的规模最大、场次最多的社区服务活动,树立了我爱我家紧密链接社区的又一里程碑。
贝壳:面向成都用户上线“保租房”频道
近日,贝壳找房平台面向成都地区用户房产网络经纪人登录,58安居客研究院:2023年2月全国房产经纪行业月报,正式推出了“保障性租赁住房频道”,通过平台的高效匹配,新市民、青年人可更方便快捷地找到合适的租赁房源。
据了解,贝壳此次上线的这一新功能,始自去年成都市有关部门推出的“以租换购”政策。根据成都市的相关规定,申请纳入保租房的居民自有住房,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需满足“已取得权属证书,无权属纠纷且无查封登记、限制信息,具备基本入住条件”等。
对于这些“纳保”房源,成都市住建局积极鼓励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参与后续的运营管理服务。“纳保”房源在经过运营机构审核后,业主将与机构签订房屋托管服务协议,由机构来承担后续出租及运营工作。在价格方面,保租房的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原则上为市场租金的90%。经择优选取,成都久伴(贝壳租房成都站)等4家运营机构成为了成都市首批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企业。
快手:公布房产业务成绩单:2022年交易额超100亿元
2月17日,2022年度快手理想家房产总结大会在北京举办,快手房产业务中心负责人刘逍在会上公布,去年快手房产业务GTV(总交易额)突破100亿元。她还表示,快手理想家将面向“中间城市”、“拿来住的房子”市场需求,持续搭建直播短视频房产知识与信息平台和房产交易服务平台。
截至2022年底,快手理想家房产已覆盖全国超67%的省份,深度合作城市已超70个,签约楼盘覆盖率超过50%,签约主播突破5000人,签约机构超60家。2022年12月较2022年6月,平台房产直播场次增长279%,房产视频发布数量增长410%,房产短视频曝光次数增长1477%,房产直播曝光次数增长405%。
贝壳:去年承诺履约退赔超4.8亿元 解除门店合作728家
2月23日,贝壳于北京举办“品质服务再升级 居住消费更安心”媒体交流会,并发布《2022贝壳用户服务品质年度报告》(下称“报告”)。
报告显示,2022年贝壳平台各品牌在房产交易、装修、租赁等居住场景服务承诺履约退赔金额超4.8亿元,品质服务体系由“一体”向“两翼”辐射。当天,贝壳董事长兼CEO彭永东发布223客户日的一封信,宣布针对服务承诺的管理改进或突破设立CEO特别奖,激励各业务针对客户所需,扎扎实实地做到超出客户预期。
抖音:于杭州新成立无限能量房产经纪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
2月8日,企查查信息显示,抖音日前在杭州成立无限能量房产经纪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奉坤,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等。股东信息显示,该公司由北京好房有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全资持股,后者则由抖音集团(香港)有限公司间接全资持股。
我爱我家:与华为签署云云协同战略合作协议,携手推动居住服务行业智慧化发展
2月19日,在“云云协同,释放数字生产力”华为云&华为终端云服务创新峰会2023现场,华为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云”)、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终端云服务”)与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爱我家”)签署了云云协同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正式达成战略合作关系,三方将积极在云计算、VR看房、新方案联创、鸿蒙生态共建、广告业务、应用分发、全屋智能等领域开展全面深入的合作。
贝壳:与腾讯云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贝壳官微消息,2月22日,贝壳与腾讯云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就公有云服务展开长期合作。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进一步推动居住服务产业的数智化发展。此次双方达成战略合作,将帮助贝壳进一步释放海量数据的潜在动能,强化数字化工具的服务能力,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体验。
麦田房产:发起“返工季惠民租房活动”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联合北京房产中介协会发起号召,要求全市房产经纪机构、长租公寓等企业,基于企业特色积极参与全市“返工季”惠民租房服务。自2月1日起至2月28日,凡通过麦田租房的返京求职、务工人员,居间服务费一律享受95折优惠。·不过,为了将福利真正给到返工的租房者,本次活动只针对自住房客,不包含商业店铺租赁交易。
乐远:房产经纪品牌“新物种”,乐远致力于携手广大创业者
2月27日,房产经纪行业全新特许加盟品牌乐远以“乐创未来,笃行致远”为主题,在广州举行品牌发布会。乐远成立于2022年,是房产经纪行业全新特许加盟品牌,也是与贝壳平台深度合作的新经纪品牌。据了解,截至2023年2月底,乐远已经进入广州、深圳、重庆等十余个重点城市,吸引超过数十名创业者及上千名房产经纪人加盟。
3、其他
我爱我家:调整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并为杭州公司提供1亿元借款担保
2月9日,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在全资子公司之间调剂担保额度及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根据子公司业务发展及实际经营需要,在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和授权的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范围内,我爱我家拟将北京我爱我家未使用的担保额度1亿元调剂至全资子公司杭州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次调剂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95%。
调剂后,我爱我家为北京我爱我家提供的担保额度由26亿元调减为25亿元,增加我爱我家为杭州爱家物业提供担保额度1亿元。
二、全国房产经纪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1、全国房产经纪行业表现
(1)全国房产经纪公司数量变化
春节假期结束之后,行业复工复产,房产中介回归正常作业,同时房地产市场开始出现复苏迹象,2月份一二三线城市房屋需求热度和成交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因此,房产中介作业热情高涨,相应的在线房产经纪公司数量也环比大涨。
从区域分布上看,华北东北区域、华东区域、华南区域、中西部区域房产经纪公司占比均有明显提升,分别提升约0.5%、0.6%、0.3%、0.7%。反之,其他区域占比大幅减少超过2%。
受2022年底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影响,春节期间,不少发达地区房产中介提前关门放假或歇业,其他区域的影响则没有这么大,因此随着节后返工,其他区域的在线房产经纪公司占比显著减少。
从城市分布数量来看,各类城市在线经纪公司数量均有小幅增长;从城市分别结构上看,三四线城市在线房产经纪公司数量占比明显减少,其他等级的城市占比均有提升,这与返工的人流走向基本一致。
(2)全国房产经纪门店数量变化
进入2月,随着经纪公司的开工,在线营业的经纪门店也随之增加,较1月份环比大幅增长将近10%。这只是短期回归常态的表现,行业能否持续向上回暖还有待后期的持续观察。
2023年2月,单体经纪公司包含的平均经纪门店数量继续下探,经纪公司在线门店规模进一步减少,显示行业仍在收缩,尚未回暖。
从在线经纪门店的区域分布来看,2月份华北东北、华东区域和中西部区域经纪门店占比均有较为明显的上升,三大区域提升占比均为0.5%左右。华南区域经纪门店占比保持稳定,其他区域的门店占比明显下降。
2月份,一线、新一线和二线城市经纪门店占比均提升约0.5%,相反三四线城市在线房产经纪门店占比减少约1.5%。随着假期的结束,叠加楼市利好政策,核心一二线城市房地产市场率先露出复苏迹象,随之也激发出城市经纪门店的活力。
(3)全国房产经纪人数量变化
2023年2月,在线作业的房产经纪人环比大增,一方面是节后返工人流重新投入工作,另一方面,随着1月份核心一二线城市房地产市场先行指标,房价的上涨,市场逐渐显露回暖的迹象,不少中介开启新一轮的招聘,这也造成了经纪人数量的增加。
单点经纪人数量环比大增,比例将近30%,说明经纪门店规模开始扩大,经纪公司对于市场的预期转好,开始加大发展力度。
从房产经纪人区域分布来看,2月华北东北房产经纪人占比上升超过1.5%,华东地区和中西部区域经纪人占比均上升超过1%。华南区域经纪人占比相对稳定,其他区域经纪人占比下降超过3.5%,经纪人流失显著。
各区域核心城市,如华北东北区域的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等,华东区域的上海、杭州、合肥等,中西部区域的郑州、武汉、长沙等城市房价环比上升,楼市热度回升,吸引更多的从业人员投入行业。
随着一二线城市的人流返工和城市楼市热度的回升,2月份,三四线经纪人占比降低将近4%,反之一线、新一线和二线城市经纪人占比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低,其中一线城市占比增长超过1%,新一线城市占比增长超过1.5%,二线城市房产经纪人占比增长约1%。
2、一线城市经纪行业表现
(1)一线城市经纪公司数量变化
2023年2月,四个一线城市在线经纪公司数量均大幅增长,涨幅在15%到20%之间,这一方面是受到节后返工影响,另一方面也受楼市回暖的影响。一线城市基本面良好房产网络经纪人登录,需求仍然存在,楼市逐渐复苏,行业也有望迎来“阳春”。
(2)一线城市经纪门店数量变化
北上广深四个一线城市在线经纪门店2月也大幅增长,与经纪公司表现一致。但从增长幅度来看,略小于经纪公司,增幅在10%到15%之间,这可能说明随着楼市的复苏,有众多的小型经纪公司进入市场试水。
(3)一线城市经纪人数量变化
四个一线城市房产经纪人数量也一改近半年持续流失减少的趋势,取得大幅度的增长,其中北京在线经纪人增长最多,超过了50%,其他三个城市也有超过25%或30%的增长。
一方面是节后大量人流返回一线城市工作岗位;另一方面随着楼市回暖预期升温,不少经纪公司抓紧补充人力,扩展业务,同时也有不少之前由于房产业务不景气转行的经纪人重新回到行业中来。
来自:58安居客研究院
登记编号:云府登186号
云南省建设厅公告
第6号
《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0日云南省建设厅第15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实施。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居间代理以及房地产咨询等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统一管理工作。
州、市、县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管理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必须参加相应的执业资格考试房产经纪人资格证几年有效,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6号),取得国家或者省级人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生效后,持证上岗。
房地产经纪人员房产经纪人资格证几年有效,应当受聘于相应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并以该机构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严禁以房地产个体经纪人员的身份从事经纪活动,严禁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
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规范。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分为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执业注册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经纪人员各种证书。有关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声明作废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
第八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该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组织。
第九条 申请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二)注册资金15万元以上;
(三)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
(四)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下列人员:
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少于2名;
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少于1名,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少于3人;
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少于5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注册地的州、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
第十一条 注册资金不足100万元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申报材料,报州、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州、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并在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申报材料,由注册地的州、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15个工作日内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有关材料,办理继续从业的有关手续。
凡未办理继续从业有关手续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一律不得继续从业。
第四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十三条 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二)已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并连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4年以上;
(三)具备本办法第九条(四)1或者2项人员的要求。以上人员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及在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执业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四)无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记录。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须持有注册经纪人证书或经纪人协理证书;
(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2名以上;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向州、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名称采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所)”;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做出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五)拟在分支机构执业人员名单及执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六)提出申请前4年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七)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八)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州、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各分支机构需分别取得《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从业批准书》后方可从业。
未取得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从业批准书》的,一律不得从业。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承担其分支机构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与分支机构的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订合同,该法人代表或者授权人必须是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从业标准、服务质量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等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撤消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后的30日内,报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五章 房地产经纪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按有关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并开具正式发票,依法交纳税费,接受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承办经纪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名称(姓名)、住所(含具体经办人及经办人的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证号、身份证号);
(二)经纪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
(四)经纪服务收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级工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委托的经纪业务。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风险资金、业务资料档案和业务台账。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每季度定期向州、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报表,州、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各类房地产广告,应载明经纪机构的名称、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业批准书证号。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虚假和不实的广告。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
(二)转让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经纪业务;
(三)索取、收受经纪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提高或者压低经纪活动收费标准;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六)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七)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经纪机构执行业务;
(八)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从业(执业)活动履行管理监督时,有权采取以下方式: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或《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从业批准书》,房地产经纪人、经纪人协理证书,风险资金、业务资料档案及业务台账等相关材料;
(二)依法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行为。
县级以上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机关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诚信记录及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
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向社会公布房地产经纪机构不良记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经纪业务,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经纪人员各种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从业批准书的,收回证书或者公告证书作废,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三)索取、收受经纪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收回证书或者公告证书作废,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收回证书或者公告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收回证书或者公告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经纪机构执行业务,收回证书或者公告证书作废,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因委托人的原因,给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管理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2003年2月9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云建房[2003]59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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