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抵押估价行为,保证房地产抵押估价质量,维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根据《》、《》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各类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房地产抵押估价,是指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第四条 房地产抵押价值为抵押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等于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减去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
本意见所称抵押房地产,包括拟抵押房地产和已抵押房地产。
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五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应当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合法、谨慎的原则。
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人员与房地产抵押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从事房地产抵押估价的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具备相关金融专业知识和相应的房地产市场分析能力。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向房地产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房地产抵押估价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勤勉尽责,了解抵押房地产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等情况;必要时房地产估价师价格,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核查。
第九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目的,应当表述为“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第十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时点,原则上为完成估价对象实地查勘之日,但估价委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估价时点不是完成实地查勘之日的,应当在“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中假定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状况与在完成实地查勘之日的状况一致,并在估价报告中提醒估价报告使用者注意。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房地产,不应作为抵押估价对象。
第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当全面、详细地界定估价对象的范围和在估价时点的法定用途、实际用途以及区位、实物、权益状况。
第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师了解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是否存在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等情况的,房地产抵押相关当事人应当协助。
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等情况的书面查询资料和调查记录,应当作为估价报告的附件。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将估价对象现状与相关权属证明材料上记载的内容逐一进行对照,全面、细致地了解估价对象,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能够反映估价对象外观、内部状况和周围环境、景观的照片。
内外部状况照片应当作为估价报告的附件。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拍摄内外部状况照片的,应当在估价报告中予以披露。
实地查勘记录应当作为估价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在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房地产估价师价格,中国法院网,房地产估价师作出估价相关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抵押房地产在处置时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不高估市场价值,不低估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必要的风险提示。
在运用市场比较法估价时,不应选取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交易实例作为可比实例,并应当对可比实例进行必要的实地查勘。
在运用成本法估价时,不应高估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有关费税和利润,不应低估折旧。
在运用收益法估价时,不应高估收入或者低估运营费用,选取的报酬率或者资本化率不应偏低。
在运用假设开发法估价时,不应高估未来开发完成后的价值,不应低估开发成本、有关费税和利润。
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已公布报酬率、资本化率、利润率等估价参数值的,应当优先选用;不选用的,应当在估价报告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估价对象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评估其抵押价值:
(一)直接评估在划拨土地使用权下的市场价值;
(二)评估假设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下的市场价值,然后扣除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
选择上述方式评估抵押价值,均应当在估价报告中注明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款的数额。该数额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测算;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参照类似房地产已缴纳的标准估算。
第十七条 评估在建工程的抵押价值时,在建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出具在估价时点是否存在拖欠建筑工程价款的书面说明;存在拖欠建筑工程价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供拖欠的数额。
第十八条 房地产估价师知悉估价对象已设定抵押权的,应当在估价报告中披露已抵押及其担保的债权情况。
第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滥用假设和限制条件,应当针对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的具体情况,在估价报告中合理且有依据地明确相关假设和限制条件。
已作为假设和限制条件,对估价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应当在估价报告中予以披露,并说明其对估价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当包含估价的依据、原则、方法、相关数据来源与确定、相关参数选取与运用、主要计算过程等必要信息,使委托人和估价报告使用者了解估价对象的范围,合理理解估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当确定估价对象的抵押价值,并分别说明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以及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各项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当向估价报告使用者作如下提示:
(一)估价对象状况和房地产市场状况因时间变化对房地产抵押价值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在抵押期间可能产生的房地产信贷风险关注点;
(三)合理使用评估价值;
(四)定期或者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较快时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再评估。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应当关注房地产抵押价值未来下跌的风险,对预期可能导致房地产抵押价值下跌的因素予以分析和说明。
在评估续贷房地产的抵押价值时,应当对房地产市场已经发生的变化予以充分考虑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当包括估价对象的变现能力分析。
变现能力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在没有过多损失的条件下,将抵押房地产转换为现金的可能性。
变现能力分析应当包括抵押房地产的通用性、独立使用性或者可分割转让性,假定在估价时点拍卖或者变卖时最可能实现的价格与评估的市场价值的差异程度,变现的时间长短以及费用、税金的种类、数额和清偿顺序。
第二十五条 在处置房地产时,应当评估房地产的公开市场价值,同时给出快速变现价值意见及其理由。
第二十六条 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
超过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用者承担。在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内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但使用者不当使用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的名称,应当为“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二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二十八条 在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中,本意见未作规定的事宜,应当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意见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韩洁)历经十年酝酿的资产评估法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此间专家表示,这一资产评估行业的首部大法将资产评估业务扩大到了包括房地产估价在内的各种评估专业,在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今天,给房地产估价行业既带来了挑战,又带来了机遇。
“资产评估法的出台,为房地产估价行业创造了法制环境估价房地产,资产评估法来了 房地产估价行业如何接招,提高了行业的法律地位,有利于行业做大做强。”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长杜鹃在27日—28日北京举行的“2016中国房地产估价年会”上说。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评估行业逐步发展壮大,形成了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旧机动车鉴定估价、保险公估等六类评估专业,分别由现今的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和保监会等五个部门管理。行业发展20多年,一直没有基本法。
资产评估法自起草至出台历经10年,期间因法律名称、专业划分、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存在很大争议而一度搁置。最终立法思路发生了重大调整:从统一评估行业管理体制转变为规范评估行为,较大程度上取得了共识,于今年7月2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审议通过。
杜鹃说,资产评估法明确了评估分专业领域和专业类别,确立了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自律管理制度,并巩固和深化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为全行业营造了法制环境。新法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取消了评估机构设立审批等诸多限制,降低了从业人员准入门槛,拓宽了行业发展空间。
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共有各类评估师13万余人、评估从业人员60万余人,评估机构1.4万余家。其中,房地产估价师5.4万人,房地产估价从业人员近30万人,房地产估价机构5500余家。从行业规拇,房地产估价在六大类评估中占比最大。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看,房地产估价的占比更高,普遍超过80%。
深圳世联行(8.060, -0.32, -3.82%)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劲松说,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地产估价已从服务于房地产交易、税收和房屋征收,扩展到服务于金融、司法、保险以及资本市场、海外市场,并逐渐成为政府行政决策的重要智库,未来发展前景和空间十分广阔。
不过,资产评估法也规范了资产评估相关主体的行为,明确了权利责任和义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更重,也给行业发展带来更多挑战。
“资产评估法的实施,将不可避免对原有行业秩序和从业行为产生影响。”杜鹃说,如何正确理解并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提升房地产估价行业在评估领域的竞争力及影响力,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成为房地产估价行业当务之急。
戴德梁行大中华区副总裁赵锦权说,资产评估法对资产评估业务提出更高要求,如要求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要求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等,这些规定既有针对市场中出现的“阴阳合同”等不规范行为发力估价房地产,也有引导行业更规范发展,如何落实到位都是从业机构和个人需要研究的课题。
来自国际知名房地产咨询顾问机构、国内代表性房地产估价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学者等出席了本届年会。不少业内人士表示,新法实施在即,房地产估价行业应积极行动起来,立足于自身专业优势,从思想、组织、制度、人才、专业技术、业务拓展渠道等多方面做好准备,谋求行业更大的发展。
乐居买房4.0闪亮登场!随时、随地、随手、随心的买房神器,助你买房一臂之力!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添加站长微信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zhiyeeedu.com/25022.html
评论列表(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因此房地产评估是依法进行评估,房地产估价师是法律规定的对房地产价格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的结果。也就是说房地产估价师的设置依据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规定。其设置具有法律依据。 […]
[…] 摘要:本文从认识房地产评估风险体系构成上入手,着重有效规避房地产评估风险应采取的有效措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