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藏住建厅印发《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试行)》(修订稿),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
直接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012
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博士学位,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和边境县从事建设工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工作试用期满考察合格后,即可认定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职业资格证书无需换发职称证书
022
取得的职(执)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不需办理确认手续或换发职称资格证书。符合晋升高一级职称条件的,按要求进行申报,其任职起算时间按国家、自治区现有关政策执行。
注册建造师对应初/中级职称
03
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等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即可认定其具备建设工程系列相应专业的助理工程师职称;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等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即可认定其具备建设工程系列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职称;并都可作为申报晋升建设工程系列相应专业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监理对应中级职称
042
取得监理工程师等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即可认定其具备建设工程系列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晋升建设工程系列相应专业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原文通知
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确保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标准在不低于国家和自治区职称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更加紧密结合西藏行业实际。经研究,对《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试行)》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我区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称评审工作,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藏党办发〔2018〕1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行业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区住建领域从事建设工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系列职称级别设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中级职称、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员级对应十三级,助理级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高级对应五至七级,正高级对应一至四级。
第四条建设工程系列设置勘察设计类、施工类、管理服务类三个专业类别。
勘察设计类专业包括:建筑学、结构工程、土木工程、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城乡规划、暖通空调设计、给排水设计、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设计、建筑装修装饰设计、市政道路与桥隧设计、园林设计、风景园林设计等。
施工类专业包括:建筑施工、给排水施工、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施工、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市政道路与桥隧施工、园林施工、风景园林施工、暖通空调施工、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城市燃气工程等。
管理服务类专业包括:建筑经济、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检测、工程咨询等。
第五条申报人员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申报。
第六条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承担驻村工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修期满取得相应证书、结业证明或考核合格者,聘任期限连续计算。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符合各层级职称认定条件的,不受继续教育、考试条件、技术成果、工作业绩限制,直接认定其具备相应层级的职称,不再进行评审。
第八条技术员认定条件
(一)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建设工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认定相应专业技术员职称;
(二)具备大学专科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级工班毕业,在建设工程技术岗位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认定相应专业技术员职称。
第九条助理工程师认定条件
(一)具备硕士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认定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城乡规划高级工程师评审,住建厅明确:这类人员可直接认定高级工程师职称!即日起施行!,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建设工程技术岗位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认定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从事建设工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可认定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
第十条工程师认定条件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认定相应专业工程师职称;
(二)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硕士学位,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和边境县从事建设工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工作试用期满考察合格后,即可认定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职称;
(三)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从事建设工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城乡规划高级工程师评审,可认定相应专业工程师职称。
第十一条高级工程师认定条件
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博士学位,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和边境县从事建设工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工作试用期满考察合格后,即可认定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政治品德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热爱祖国,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四)恪守职业道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第十三条考试条件
须参加西藏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治考试,取得合格成绩,或者符合职称政治免试条件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完成考核。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条件
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初级职称须近1年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中级职称须近4年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高级职称须近5年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不合格,延迟1年申报。
第十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申报中、高级职称分别须提供任现职期间近4年、5年的继续教育证明或成绩,申报初级职称对继续教育不作要求。
第十六条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外,应同时具备相应的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申报助理工程师应具备以下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级工班毕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能力要求
1.申报助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技术成果
任现职以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参与编制1项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参与1项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或参与发表1篇及以上专业论文;或参与撰写1部及以上公开出版有国家统一书号的工程类学术专著;或参与编写(发明)1项及以上标准、施工工法或专利;或参与1项及以上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开发、研究、推广和应用工作;或参与撰写、解决技术问题的工作总结、技术报告、课题报告等(需专业评审委员会评议认可)。
第十八条申报工程师应具备以下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聘任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或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聘任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聘任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中专学历,聘任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和边境县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参加职称评审。
(二)能力要求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3.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在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地(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
2.参与完成1项及以上地(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并取得一定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
3.参与编制过国家、行业或自治区级标准或施工工法并已公布实施;
4.参与完成过2项及以上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或4项及以上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类、施工类或管理服务类专业的工作;
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和边境县工作,并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建设工程项目数量相应要求的基础上减少1项;
5.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开发研究或推广应用,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
(四)技术成果
在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项及以上发明专利、实用发明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并取得一定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
2.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参与发表1篇及以上具有行业代表性的论文;
3.参与撰写公开出版有国家统一书号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
4.参与编制1项及以上课题项目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调研、设计、数据等内容齐全、准确;
5.未发表论文或未出版著作的,可提供本人撰写、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报告、课题报告等代替(需专业评审委员会评议认可);
6.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和边境县工作,并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技术成果不作要求。
第十九条申报高级工程师应具备以下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具备博士学位,聘任相应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学院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或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聘任相应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具备大专学历或技工学院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聘任相应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二)能力要求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业绩成果
在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自治区(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1项及以上(排名前10名);地(市)级三等奖及以上科学技术奖1项及以上(排名前5名);
2.作为主持完成1项及以上自治区级科研课题,受到同行专家认可;作为技术骨干完成2项及以上自治区级科研课题,受到同行专家认可;作为主持完成2项及以上地(市)科研课题,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3.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10名)编制完成1项及以上自治区(部)级及以上标准或施工工法并已公布实施;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5名)编制完成2项及以上地(市)级及以上标准或施工工法并已公布实施;
4.从事勘察设计类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完成过2项及以上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或4项及以上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或6项及以上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且参与过大型或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3项及以上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或5项及以上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或7项及以上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且参与过大型或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从事施工类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完成过1项及以上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或3项及以上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或5项及以上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且参与过大型或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2项及以上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或4项及以上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或6项及以上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且参与过大型或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从事管理服务类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完成过2项及以上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或5项及以上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或8项及以上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且参与过大型或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4项及以上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或8项及以上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或12项及以上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且参与过大型或中型项目。
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和边境县工作,并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建设工程项目数量相应要求的基础上减少1项(要求1项的除外);
5.作为技术骨干在藏研究开发或推广应用1项及以上具有自治区领先水平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经国家权威部门或自治区级管理部门认证,取得较大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
(四)技术成果
在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完成1项及以上发明专利,并取得较大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
2.在专业学术期刊上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1篇及以上或合作发表(排名前3名)2篇及以上具有行业代表性的论文;
3.参与撰写公开出版有国家统一书号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4.未发表论文或未出版著作的,可提供1篇本人独立撰写、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技术报告、课题报告等代替(需专业评审委员会评议认可)。
第二十条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应具备以下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聘任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技师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聘任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能力要求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业绩成果
在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1项及以上(排名前10名)或自治区(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1项及以上(排名前5名);
2.主持完成1项及以上国家级科研课题或2项及以上自治区(部)级科研课题;
3.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10名)编制完成1项及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或施工工法,2项及以上自治区(部)级标准或施工工法;作为第一起草人编制完成1项及以上自治区(部)级标准或施工工法,并已公布实施;
4.从事勘察设计类、施工类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完成过4项及以上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或8项及以上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且参与过大型建设工程项目;
从事管理服务类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完成过5项及以上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或10项及以上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且参与过大型建设工程项目。
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和边境县工作,并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建设工程项目数量相应要求的基础上减少1项;
5.作为主持在藏研究开发或推广应用1项及以上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经国家权威部门或自治区级管理部门认证,取得显著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
(四)技术成果
在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3名)获得1项及以上发明专利,并取得显著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
2.在核心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1篇及以上或合作发表(排名前3名)2篇及以上具有行业代表性的论文;
3.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有国家统一书号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4.在专业学术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或合作发表论文(排名前3名)3篇及以上具有行业代表性的论文,其中1篇及以上的论文内容要与西藏行业实际相结合;
5.未发表论文或未出版著作的,可提供2篇本人独立撰写,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技术报告、课题报告等代替(需自治区级主管部门或专业评审委员会评议认可),其中1篇及以上的技术报告、课题报告等内容为西藏住建领域项目。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实行全员答辩,答辩成绩作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各位考生:
2018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统一定于2018年10月20-21日进行。
我省报名时间统一定于2018年8月23日至9月6日,资格审查时间定于8月23日至9月7日(工作日期间),缴费时间定于8月24日至9月8日,准考证打印时间定于10月15日至10月19日。现场打印发票时间定于9月17日至10月17日(工作日期间)四川省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时间,关于做好2018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发票打印地点:自贡市人事考试评价中心(自贡市自流井区交通路39号1号楼2楼服务大厅,电话: )。未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发票的,系统将自动关闭四川省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时间,无法补打。
报名应通过链接访问或直接访问中国人事考试网() 并登录网上报名平台,并按照网络提示填写报考信息、上传照片,完成报名。我市资格审查单位:自贡市建筑工程技术学校服务大厅(地点:自贡市沿滩新城板仓大道2号,板仓一医院斜对面,电话: -)。请按四川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8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川人考函〔2018〕43号)的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文件:《关于做好2018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川人考函〔2018〕43号)
附件:
1、2018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
2、工作年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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