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房地产估价师,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为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技术指导,规范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行为,保障房屋征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我委组织成立了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并制定了《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甬建发〔2015〕134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2015-0011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为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技术指导,规范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行为,保障房屋征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我委组织成立了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并制定了《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7月13日

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设立,成员由房地产估价师及价格、房地产、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宁波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征管办)负责。

第三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附件1)。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定期调整。

第四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房屋征收评估活动进行技术指导;

(二)对房屋征收评估结果进行技术鉴定;

(三)制定有关房屋征收评估的技术性规定;

(四)配合市征管办对房屋征收评估行为及评估报告进行检查、评比;

(五)组织房屋征收评估行业的交流、研讨活动。

第五条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报请县(市)、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有下列情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一)未转交分户评估报告的;

(二)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产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有产权纠纷的;

(三)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用房的;

(四)房屋征收部门认为应当鉴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申请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屋征收评估结果进行技术鉴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市征管办提出申请,填写《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技术鉴定申请表》(附件2),提交下列材料宁波房地产估价师,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并预交鉴定费用:

1.原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2.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

3.评估对象房屋、土地权属的有关资料;

4.技术鉴定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市征管办在受理申请后出具受理单,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本规程第七条组成鉴定小组。

宁波房地产估价师

(三)鉴定小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鉴定,形成鉴定结论,经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后出具《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技术鉴定意见书》(附件3),并连同鉴定档案交市征管办。

(四)市征管办通知申请人领取鉴定意见书,结算鉴定费用。

第七条 组成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鉴定小组成员应为3人以上单数;

(二)鉴定小组成员在公布的专家名单中随机确定;

(三)鉴定小组组长由小组成员协商确定;

(四)在作出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从业的专家,不得进入鉴定小组。

第八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小组应按下列要求对评估结果进行技术鉴定:

(一)核实评估机构资质和评估人员资格;

(二)现场勘查、调阅资料、听取评估等人员意见,并做好查勘或调查记录;

(三)对评估依据、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分析鉴定;

(四)形成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经鉴定小组成员签字后交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对重大、疑难的技术鉴定项目,鉴定小组难以形成一致结论的,由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组织专家集体讨论,作出鉴定意见。

第九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鉴定申请人、鉴定对象、鉴定事由、现场勘验等鉴定基本情况;

(二)鉴定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评估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资料等鉴定依据;

(三)鉴定意见,包括原评估报告是否存在技术问题,应维持或应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等事项。

第十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与原评估机构、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被征收人的,应当主动回避。相关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鉴定意见无效。

第十一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作出鉴定意见后,应将申请资料、鉴定过程中的查勘和调查资料、讨论的会议记录、鉴定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宁波房地产估价师,交市征管办存档。

第十二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在房屋征收评估的技术指导、鉴定和检查中,发现评估机构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市征管办。

第十三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资格:

(一)违反房地产估价及房屋征收评估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规定的;

(三)无特殊原因全年三次以上不参加评估专家委员会活动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的;

(四)徇私舞弊,出具的鉴定意见严重偏离工作实际,未能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

第十四条 申请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费用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委托宁波市房地产业协会代收,专项用于专家鉴定、技术指导、会务和业务培训、房屋交易案例信息服务购买等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8月29日印发的《宁波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甬建发〔2012〕1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名单

2、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技术鉴定申请表

3、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技术鉴定意见书

文件下载

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受理了上海地维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资质申请。为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现将申请机构名单通过上海房地资源网()和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网()进行公示。

公示情况如下:

上海地维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原为上海长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房地产估价师通过名单,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公示受理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请的初审,2005年8月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2008年6月13日更名为上海地维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房地产估价师通过名单,营业执照注册号:310***********1,法定代表人:徐智芬、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号。现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注册号:赵强、胡玲云、徐智芬、黄忠强、花蓓蓓、谢捷、朱建军、李舒海、陈建军、储忠华、李玉捷、熊中英、金毅、钱九斤、谢志刚、王波。2006年以来共独立完成房地产估价项目建筑面积273万平方米,土地面积263万平方米。

房地产估价师通过名单

对该机构有异议需要反映情况的,请于2009年1月21日前(以发出邮戳为准),将书面反映材料寄至以下地址:

来信请寄: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1903室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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