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管理平台,全国应急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工作会议召开 强调建强科技创新平台

据应急管理部消息,3月15日,全国应急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要求,要全面落实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围绕固本强基,深化实施“智慧应急”战略,着力夯实科技和信息化基础,推动应急管理工作流程再造、业务模式创新、体制机制变革,以科技创新引领应急管理高质量发展。

应急管理部消息,3月15日,全国应急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部署2024年科技信息化重点任务。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副部长王道席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要求,要全面落实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围绕固本强基,深化实施“智慧应急”战略,着力夯实科技和信息化基础,推动应急管理工作流程再造、业务模式创新、体制机制变革,以科技创新引领应急管理高质量发展。

网络安全管理平台

会议强调,要健全科技工作体系,强化基础科研攻关和科技工作统筹,建强科技创新平台,提升科技赋能质效。要全力完成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提升重大灾害防治能力,完善应急指挥调度保障和灾害数据支撑体系,建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加强应急救援支撑力量建设。要完善信息化体系网络安全管理平台,全面推进业务数字化转型,健全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强化国家应急指挥总部智慧应急支撑能力,统筹推动信息化赋能基层,提升基层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会上网络安全管理平台,全国应急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工作会议召开 强调建强科技创新平台,浙江、重庆应急管理厅(局),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国家矿山安监局山西局,四川省地震局,深圳市应急管理局作了交流发言。

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监局、中国地震局,各省级应急管理厅(局),部机关各司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负责人等参加会议。

(四)通信网络单元的拓扑架构、网络边界、主要软硬件及型号和关键设施位置;

(五)电信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涉及通信网络安全的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信管理机构变更备案。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报备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第十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通知备案单位予以补正。

第十一条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落实与通信网络单元级别相适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符合性评测:

(一)三级及三级以上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符合性评测;

(二)二级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符合性评测。

通信网络单元的划分和级别调整的,应当自调整完成之日起九十日内重新进行符合性评测。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在评测结束后三十日内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将通信网络单元的符合性评测结果、整改情况或者整改计划报送通信网络单元的备案机构。

第十二条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组织对通信网络单元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及时消除重大网络安全隐患:

(一)三级及三级以上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

(二)二级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

国家重大活动举办前,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在安全风险评估结束后三十日内,将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隐患处理情况或者处理计划报送通信网络单元的备案机构。

第十三条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对通信网络单元的重要线路、设备、系统和数据等进行备份。

第十四条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组织演练,检验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参加电信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演练。

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建设和运行通信网络安全监测系统,对本单位通信网络的安全状况进行监测。

第十六条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通信网络安全评测、评估、监测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根据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前款规定的受托机构的安全评测、评估、监测能力指导。

第十七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开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

电信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措施:

(一)查阅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的符合性评测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查阅通信网络运行单位有关网络安全防护的文档和工作记录;

(三)向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工作人员询问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验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的有关设施;

(五)对通信网络进行技术性分析和测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措施。

第十八条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通信网络安全检查活动。

第十九条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开展检查活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网络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电信管理机构对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办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1号),不得影响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接受检查的单位购买指定品牌或者指定单位的安全软件、设备或者其他产品。

第二十一条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于检查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电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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